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一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安监 [2011] 75号,2011年1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健全反违章工作机制,防止违章导致的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指企业在预防违章、查处违章、整治违章等过程中,在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反违章工作贯彻“查防结合,以防为主,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的基本原则,发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共同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地开展反违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生产性企业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集体企业和网省公司控股、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 章 界 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违章按照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三类。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违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级进行管控,具体分级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实际自行定义。
第三章 职 责 分 工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目标、重点措施、奖惩办法和考核规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
第九条 各级领导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反违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督促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是本单位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规划、设计、物资、生技、农电、基建、营销、调度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二条 工区(车间)、专业所、县供电企业(以下统称为工区)应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十三条 公司每位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深刻认识到“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积极主动参与反违章,建立反违章工作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 工 作 机 制
第十四条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生产实践发展、电网技术进步、管理方式变化、反事故措施等,及时修订补充安全规程规定等规章制度,从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上预防违章。
第十五条 健全安全培训机制。分层级、分专业、分工种开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能知识、安全监督管理等培训,从安全素质和技能培训上提高各级人员辨识违章、纠正违章和防止违章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开展违章自查自纠。充分调动基层班组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紧密结合生产实际,鼓励员工自主发现违章,自觉纠正违章,相互监督整改违章。
第十七条 执行违章“说清楚”。对查出的每起违章,应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措施到位。对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违章,以及引发安全事件的违章,责任单位要到上级单位“说清楚”。
第十八条 建立违章曝光制度。在网站、报刊等内部媒体上开辟反违章工作专栏,对事故监察、安全检查、专项监督、违章纠察(稽查)等查出的违章现象,予以曝光,形成反违章舆论监督氛围。
第十九条 开展违章人员教育。对严重违章的人员,应集中进行教育培训;对多次发生严重违章或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进行待岗教育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推行违章记分管理。根据违章种类和违章性质等因素,分级制定违章减分和反违章加分规则,并将违章记分纳入个人和单位安全考核以及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开展违章统计分析。以月、季、年为周期,统计违章现象,分析违章规律,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在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上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总结反违章活动工作经验,根据国家及公司安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无违章企业”“无违章班组”“无违章员工”等创建活动,大力宣传遵章守纪典型,广泛交流反违章工作经验,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氛围。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反违章工作监督检查,建立上级对下级检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督促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反违章监督检查应通过事故监察、安全检查、专项监督、违章纠察(稽查)等形式,采取计划安排、临时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应安排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反违章工作经验且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反违章监督检查专职或兼职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规范监督检查流程,建立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化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配足反违章监督检查必备的设备(如照相、摄像器材,望远镜等),保证交通工具使用,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章现象,应立即加以制止、纠正,说明违章判定依据,做好违章记录,必要时由上级单位下达违章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现场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提前公示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主动接受反违章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励 处 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建立完善反违章工作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效显著,或及时发现纠正违章现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部门、工区、班组和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和经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立无违章个人、班组、工区、部门和企业标准,定期开展评选工作,对达到标准要求的,可授予年度“无违章个人、班组、工区、部门、企业”称号,给予通报表扬和经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效果不好的企业、部门、工区以及违章班组、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教育等形式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应将所属单位、部门反违章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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