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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24-05-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应急办公室和稳定应急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各单位按照以下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安全和稳定工作实际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六篇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安监 [2007] 110号,2007年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对公司和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与社会稳定事件,减少事故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与损失,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实施与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内容,用于指导公司各单位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领导体系。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组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国家电网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接受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国家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领导;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应急办公室和稳定应急办公室。安全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稳定应急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第七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决策和部署;接受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研究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应急体系;指挥本企业应急处置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应急办公室和稳定应急办公室。安全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稳定应急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稳定监督体系。各级安监部门、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厅)分别负责安全、稳定应急管理和预案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稳定类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稳定保证体系。各级调度、运行、信访、保卫部门实时监控电网运行状态、信访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生产、基建、农电等部门组织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供电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上下对应、相互衔接、完善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针对电网安全、人身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综合应急预案及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原则,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建立公司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预案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各单位按照以下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安全和稳定工作实际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一)综合应急预案

(1)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2)重要城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4)社会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电网安全类

(1)电网调度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规范;

(2)电网调度重大事件应急汇报规定;

(3)电网调度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4)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电力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电煤供应应急预案;

(7)重要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全停应急预案;

(8)重要用户停电应急预案;

(9)特殊时期保电预案。

2.人身安全类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3.设备、设施安全类

(1)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抢修应急预案;

(2)水电站大坝垮塌应急预案;

(3)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

(4)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5)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类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社会安全类

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除上述事故和事件以外的其他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做好预案编制准备工作,立足本单位应急管理基础和现状,明确应急预案的目标、范围、定位框架关键要素。在机构设置、预案流程、职责划分等具体环节,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预案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在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事故案例等资料,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应急资源,科学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应急预案及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符合电网安全生产特点及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与公司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编写格式规范、统一,符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编制规范的框架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预案评审。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变化情况、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应急处置经验教训等,及时评估和改进预案内容,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

第四章 应急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应急系统建设,依托现有专业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传输与共享。利用现有调度值班、生产值班、行政值班、客户服务等平台,明确信息报送渠道和程序,加快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的上传下达,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结合实际组织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形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将应急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以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保证抢险救灾、事故恢复及灾后重建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定期对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普查,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与管理。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事件防范工作,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掌握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落实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建立齐抓共管常态机制。

第五章 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使各级人员尤其是岗位运行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启动条件、应急执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应急培训工作的管理,将应急培训纳入企业培训规划和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大纲和具体内容,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开展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新上岗人员应进行相关应急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开展社会停电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面积停电应急联合演习,邀请重要用户参加,加强电网、电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完善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电网调度联合反事故演习,综合考虑电网薄弱环节及季节性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演练各级电网调度、发电厂和变电站之间协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各级运行人员的事故判断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演习,针对重大人员伤亡、电力设施毁坏、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重要用户停电、台风洪涝灾害、水电厂大坝垮塌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抓好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习。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单位及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整改。

第六章 应急实施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对公司和社会有严重影响的稳定突发事件,公司各单位应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按预案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应急领导,请求应急援助;做好信息外发布工作,减小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其他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各单位应服从地方政府的应急抢险指挥,按照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电力供应,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司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确保抢修人员安全。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应急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对每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对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及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及损失等情况,并按上级单位及地方政府要求及时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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