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资本是名副其实的三位一体
从字面看,终篇的标题是“各种收入及其源泉”,讲的是广义分配问题。[127]从各章的具体内容来看,也是如此:第四十八章批判“三位一体的公式”,分析资产阶级分配理论的荒谬。第四十九章既从剩余价值分配的角度说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又追溯“公式”的错误理论根源。第五十章则说明竞争必然造成种种假象,从而说明“公式”和“斯密教条”的错误的客观原因,说明错误的分配理论产生的必然性。第五十一章直接以分配为题,展开生产关系的一个侧面。正因为这样,总资本在总过程中的具体化就容易被人们误解为加进分配的内容,而忽视它的各种规定在终篇臻于完成,尤其是当人们忽视了马克思的逻辑方法与理论的内容的关系时,更是这样。
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马克思论述的逻辑过程是不断地具体化,后一过程或阶段的内容是对前一过程或阶段的内容的包含和超越,那就应该认识到,剩余价值的分配是一个包含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社会表现等各个环节在内的过程。理解这一点,我们对喜欢行文简洁的马克思在终篇的各个场合复述和更新剩余价值的生产和流通的规定就不会感到意外了,从而也就会由衷地感到,在这样的场合来展开总资本的各个规定并使之具体化是十分科学和合理的。
基于以上的理解,我们就可以知道,第四十八章批判荒谬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对从新的角度来揭示资本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公式“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128]所以,我们决不能把这一章只简单地归结为对这一公式的批判,还应该由此进一步发现,资本本身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三位一体”:既将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包容在资本所有权之中,又将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和劳动并入资本。换句话说,无论从财富的创造还是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来看,情况都一样。
马克思指出,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并列了三个完全不同的、彼此毫无联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之间的关系,但是,马克思并不是单向度地批判它的荒谬,而是同时还通过批判阐明,在资本身上,的确以一种特殊的运行方式将土地和劳动转变为自身的存在形式,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形式将土地所有制和雇佣劳动转变为资本关系。他在这个表面上“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的三位一体”中发现资本对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的主导和利用联系,并将这种内在联系归结为资本关系。如果我们把这种联系理解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并瓜分雇佣劳动者提供的剩余价值,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在这种认识中,资本和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还是彼此完全独立的、互不依赖的三个因素,这不符合资本运动的实际。
先看资本对土地所有制的合并和改造。
我们知道,在考察单个资本的时候,马克思把它作为整体财富的抽象代表、典型。唯有如此,由以产生的剩余价值才是抽象的或撇开具体形式的。为了考察方便,马克思还假设产业资本家自营产品的销售、自己拥有全部预付资本,并假定地产=0。[129]这些假设当然不是随意的,在现实经济过程中,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过,在考察现实的资本运动时,马克思也很确定地说明,为了更快地、更有利地、更集中地创造剩余价值,必须寻找必要的代理人,必须及时地利用其他资本家的资本,利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从而要与这些当事人共同瓜分剩余价值。但是,也不能因为后来的这种分赃行为而忽视之前产业资本在剩余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对其他资本形式和土地所有制的作用。这样我们就看到,产业资本的运动既将其他形态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的垄断作为内在要素包含在内,又以后者为前提。由于在社会表面上“利息表现为资本所固有的、独特的产物,与此相反,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130],所以部分资本获得利润、部分资本获得利息都在“三位一体公式”中归结为“资本——利息”。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商业资本、生息资本都包括在资本项目内,来领会马克思如何将土地所有制归入资本的“三位一体公式”中。
首先,他指出:“大土地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条件”[131],在一定意义上,“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132]。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又意味着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了土地”[133],这就为保证雇佣劳动者不断被资本雇佣创造了条件。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134]
其次,一方面,资本“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135],另一方面,资本按照自己的利益彻底改造了土地所有制,使之成为资本运动的内生要素。
以上是从生产关系方面看的。再从财富的创造即生产力的发展看,情况也一样:
首先,从资本的实际运行来看,土地“作为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作为自然力的王国,作为一切劳动对象的现成的武库……”[136]不仅农业资本、工业资本离不开它,连商业资本、借贷资本也是这样,否则它们都不能生存和发展。显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资本的存在和运行是不能和土地分离的。
另一方面,资本在租赁了土地之后,就将土地并入资本的运动之中,对土地按社会化、产业化的方式进行经营,将“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137]施加于土地,在土地上实行各种改良,使土地的肥力变成资本的“不可分离的偶性”[138]。从再生产的角度看,即使最初的处女地,在经过几轮投资之后,也已经有资本融入其中。
再看资本对劳动的合并和改造。
至于劳动,它不仅属于资本家,而且表现为资本的运作。所以,在考察总资本时,不能忽略雇佣劳动、劳动这一要素。在第一卷,马克思就指出,劳动者“一进入劳动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139]。也就是说,资本合并了劳动,由是,劳动的生产力便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在终篇,他更明确地说:“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不过,这种劳动社会生产力是作为与工人相对立的资本的独立力量,因而直接与工人本身的发展相对立。”[140]没有劳动,也就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资本就什么也不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的作用”[141],没有雇佣劳动,商品生产就不会成为生产的一般的、典型的形式,从而资本也就无从活动,并且失去剥削对象,当然也就不成其为资本。“只是由于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142]“很清楚,资本是以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为前提的。”[143]这个前提并不是摆设,是实实在在地作为资本发挥作用的。
当然,资本也对劳动进行符合其需要的改造,使它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它与资本家提供的生产资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它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把劳动耗费“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要服从“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取得的权威”,它“以劳动过程的完全按等级安排的社会机构的形式出现”[144],而宏观的“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却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互相抵销的冲动去摆布”[145]。
总之,资本的扩张力是在其“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146]之后才获得的。在实际过程中,资本、大土地所有制(这是和小土地所有制有性质区别的)、雇佣劳动三者是不可须臾分离的,它们在社会表面上的独立性只是因为其经济上的体现彼此不同,及其所有者不同而显示的。但是,这仅仅是一种表象。诚然,“三位一体的公式”也表明它们是“一体”的,但是,这只是从它们都有自然形式并把它们都归结为自然的东西,即把资本归结为生产资料,把土地所有制直接等同于自然存在的土地,把雇佣劳动归结为劳动,所以这种统一是社会表面上最表面的统一,而不是“本质的统一”,因为本质的东西不能在社会表面上呈现出来。
资本合并大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不仅因为三者的功能互补,缺一不可,而且在实际经济过程中,资本还渗进后两者中,或与后两者混为一体。
资本家会通过特定行为与工人的劳动混为一体。资本的人格化是资本家,在论述协作的时候,马克思已经指出,资本家的管理具有二重性。这意味着资本家“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与“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是混为一体的。[147]但是,即便如此,这也是不能混杂、等同的。正如一个人在家庭中可以同时扮演父亲、儿子和丈夫的角色,但人们不能因为这三种角色混为一体而将它们混为一谈或等同一样。同样地,在理论上也不能将资本家的一些实际的、由社会化大生产产生的角色与它的最能体现资本家本质的最重要职能混为一谈。不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规模的扩大及分工层次的加深,资本家一般过程的管理职能必然逐渐淡出,交给专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在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后,资本家的剥削职能典型化了。马克思在研究生息资本的时候针对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的区分已经说明:“人们完全忘记了: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且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生产。”同时,他还指出:“由于利润即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的对立形式,人们忘记了,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148]因而在社会表面上,经过别有用心的人的曲意渲染,特别是在资本家的所谓“监督工资”上,马克思揭示的那种本质区别就被掩盖了,“好像它不是来自剥削雇佣劳动的职能,而是来自资本家本身从事的雇佣劳动”[149]。在资本家看来:他们“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气力,……他的企业主收入是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不如说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150]。因此,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是监督工资,……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1)因为这是较复杂的劳动,(2)因为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工资。”[151]虽然这种观念来自一定的表象,但表象就是表象,表象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研究或论证的依据。资本家想通过这种伪装来欺世盗名,美化自己,将自己与工人混为一体,的确很有欺骗性。
在《资本论》第六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地租时,曾区分了地租和“土地资本”,后者指的是化学性质改良、施肥、修排水渠、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方面的投资。马克思认为,这部分投资属固定资本的范畴,只要“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152]。这样,资本就与土地所有权融为一体了。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在“契约规定的租期”内,资本家的投资是与土地融合在一起,土地已成了他投资的一部分,其收益也是归租地农场主的。
在终篇,马克思还指出,资本、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不是按不变的结构结合的,因为一国土地是有限的,开发是有个过程的,无论从单个资本还是从社会总资本看,劳动密集度、资本(包含技术)密集度、资源密集度的发展以及这些要素匹配的结构在不同时期是有不同的。如果说一国劳动者的数量和素质的变化较慢,那么资本的膨胀却很快。这样,三者的结合就显出阶段性。“如果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低廉,资本的利息却很高,因为那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不发展,而另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那末,资本家在一个国家就会使用较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另一个国家就会相对地使用较多的资本。”[153]这种情况,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因此,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变化说明了不同国家、而且说明一国资本的发展程度的差别。但是,无论技术如何密集,资本家都离不开土地和劳动的使用。并且也不能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比较发达的地方,土地会大量地闲置。土地不和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产业资本相结合,必定会与其他形式的资本相结合。显然,不知道这三者的统一体关系就可能将资本的发展程度这样的规定排除在资本的具体规定之外。
总之,资本、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它们好像是一棵长生树”[154],是三而一,一而三,缺一则没有生机,则不成其为现实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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