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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理论在终篇的具体化

时间:2023-05-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资本理论在终篇的具体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社会总资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卷第七篇、第二卷第三篇、第三卷第三篇及终篇中。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在《资本论》终篇阐明总体资本运动在总分配中的表现形式对总体对象运动的影响。在社会表面上,资本会被等同于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自然形态,又会与收入混为一体。在终篇,马克思还在剩余价值的收入形式上再次说明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

资本理论在终篇的具体化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社会总资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卷第七篇、第二卷第三篇、第三卷第三篇及终篇中。对那些人所共知的规定,以及我们在本书第一章已经了解的一些总资本的最基本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在《资本论》终篇阐明总体资本运动在总分配中的表现形式对总体对象运动的影响。

一、作为典型对象的资本运动

在《资本论》第一卷刚开始直接研究资本时,马克思就已揭示了资本总公式:G-W-G′,它反映了一切形式的资本的内容、目的、主体、运动的无限性。接着,马克思就研究了作为资本的G-W-G′的运动过程,揭示了资本的一系列内在的规定。但是,内在规定总不会直接地表现出来,特别是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表现了。在终篇,马克思指出,这一公式在社会表面上已经颠倒表现:在直接生产中,生产力以及劳动在直接劳动过程中的社会联系,都好像由劳动转移到资本身上,由是,内在过程就被掩盖了;在流通中,还有让渡产生利润、流通时间决定价值这样的假象;在现实的总过程中,则“又产生出种种新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155]。结果,不但G-W…P…W′-G′这样的过程不见了,G-W-G′也转化为资本—利息(G-G′)[156]。正是在这个形式上,“一切媒介都已经消失,资本归结为它的最一般的、但因此也就无法从它本身得到说明的、荒谬的公式”。这是和“现实的资本关系较为接近”[157]但又是“最无概念的公式”[158]。而且这个公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社会表面上、在资本运动当事人意识中成了现实的资本总公式。“正因为如此,照[通常的]观念看来,资本主要存在于这种形式中,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159]这意味着,最初揭示的总公式G-W-G′在社会表面上已经颠倒表现为G-G′。

“资本—利息”这个公式在使资本的内在联系消失的同时还产生了资本的“物神”化,并且使之“达到了完善的程度。这是一个已经完成的资本,……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自行增殖的价值,创造货币的货币,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物(货币、商品)同它自身的关系”。显然,在社会表面上,“照[通常的]观念看来,资本主要存在于这种形式中。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160]。正因为这样,利息还有特殊的功能,直接表现(实质上是颠倒表现)资本的本质:“在利息上,这种异化形式却明显地作为本质的东西出现、存在和表现。这种形式作为某种同剩余价值的实际性质相对立的东西独立化并固定化了。”[161]

“资本—利息”产生的资本物神化形态既奠定于“劳动—工资”[162]基础上,又改造了“土地—地租”这一环节,——和货币资本家凭借其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一样,土地所有者也是凭借其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的,但资本关系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而且,由于资本、土地所有权和雇佣劳动是彼此不可分离的,所以它还和“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相呼应而构成更神秘的虚幻的“三位一体的公式”。这一公式不但包含“资本—利息”的神秘性,而且还导致更彻底的神秘性:资本、土地、劳动成了“产生出产品价值本身的最后源泉”[163]。如果说,“资本—利息”主要表现了因果关系的神秘化,那么“三位一体的公式”则着重表现所谓的“源泉”和真正的“价值实体”关系的颠倒和神秘化。资本的本质关系,就这样经过总公式的转化和几个转化的公式的组合而被一再地掩盖了,双重地异化了。

在社会表面上,资本会被等同于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自然形态,又会与收入混为一体。从简单再生产的角度看,“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它们好像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它们就消失了”[164]。首先,生产不变资本的第Ⅰ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补偿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这情况使人们产生这种观念,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这样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收入就没有本质区别了。其次,最终要形成收入借以花费的那些商品,在一年内要通过不同的运行阶段,在一个阶段上,它们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在另一阶段上,它们又供人消费。这样,人们就会不知不觉地像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要素,它会在总联系中消失。同样地,这样转换也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还有,第Ⅰ部类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并不需要与第Ⅱ部类交换,但人们常常忽视这一点,以至产生一种假象,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因而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165]从扩大再生产来看,情况也是这样,连资本家用于再转化为追加资本的那一部分利润,“也必须首先经过一个表现为收入……的阶段”[166]。经过这一系列互换、转换,资本也就转化为或被归结为收入了。这种经过流通的转化和劳动力的价值转化为劳动的价值一样,对资产阶级来说,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67],它不仅掩盖了资本的本质关系,而且使资本从头到尾“脱了皮”或化了装,变成漂洗过的一般的货币,变成和工人的收入一样的东西。它不仅使庸俗经济学家的辩护有了新的“依据”,也使像斯密这样的古典学者产生的“教条”谬误流传。

在终篇,马克思还在剩余价值的收入形式上再次说明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在这过程中,马克思又有进一步论述。

首先,他澄清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问题上的混乱,尔后又根据原先已经揭示的规定,说明总产品各部分的相对量的客观界限。并且又指出,它们和商品价值本身的联系以及它们受商品价值本身的限制的事实,决不会在社会表面上显现出来。相反,在流通中,在竞争中它们都表现为一种主观商定的契约所决定的量。最后,马克思分析了这种客观过程中形成的量的界限之所以颠倒地表现为主观预定的要素的原因,即再生产的连续进行会使“它的结果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168]。例如,平均利润是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在客观过程中形成的,但是,它一旦形成,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就成了各部门资本由此计算利润的依据。对各部分资本来说,这就是主观预定的东西了。由此观之,在社会表面上资本的各种规定,虽然与内在规定不同,却是内在规定在社会表面上的折射或歪曲的反映。在资本主义竞争中,这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这些规定的产生也是必然的、客观的。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是根据对象的内在规定来说明它们因为竞争和资本家简单观念的折射而颠倒表现的,所以是科学的、彻底的,而资产阶级学者从统治阶级的立场简单地镜面式地反映这种社会表象,那就“不是素朴的和客观的,而是辩护论的”[169]

马克思还指出,社会总产品除了那些用以补偿的和追加的不变资本物质组成部分外,其余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实现后在社会表面上是被资本运动的各种当事人、工人当作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我们已经看到,这些收入之所以归资本、土地、劳动力的所有者所得,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他们各自拥有这些要素的所有权,并非这些要素本身能够产生出这些收入的价值实体。所以马克思说:“劳动力的、资本的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170]在这里,和资本的所有权并列的,是劳动力的、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别的什么资本,所以,它指的乃是总资本的所有权。由此,马克思一方面说明了资本所有权是资本取得利润的原因,并且也是造成了利润好像是由资本产生的假象的原因;另一方面,尤为重要的是在完整的意义上提出资本所有权的概念。在第一卷第七篇,马克思曾说明了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占有权规律。但是在那里,资本家是所有参与分赃的人包括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占有是代表两个剥削阶级的共同占有,并且积累是抽象地考察的,显然,还没有离开生产过程。说到底,占有还只表现了资本的一项职能、权能。显然,单从生产过程是不能提出明确的资本所有权概念的。因为这里的所有权,既表现为占有权,又与生产过程没有分离。在第二卷第三篇,马克思从生产领域转到大流通领域,研究了社会资本各部分的转换和补偿,虽然其中已包含总剩余价值的实现,但毕竟还是比较抽象的,还不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这一规定的再现。只是到了第三卷,但在研究生息资本的时候,马克思揭示了比占有权更高的终极的权利:“物质财富的对立的社会性质……离开生产过程,已经表现为资本所有权本身。”[171]相比一下,可以说,第一卷第七篇所说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对无酬劳动占有权,实际上只表示了一种占有关系,因为此时资本的单纯所有权还未揭示。而在终篇,所说的已是这种占有的原因。作为逻辑过程的终点提出的概念,它包含了占有和单纯所有权这两项规定,并且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它是最复杂的、并且也是最具体的规定了。当然,由于这里的研究还没有超出经济领域,所以这里的资本所有权实际上乃是资本所有制,是资产阶级的“社会的经济关系”[172]。马克思早就说过:“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173]因此,它只有在逻辑过程的终点才能具体化。

终篇在突出资本的所有权、劳动力的和土地的所有权的同时,还反映了总资本的各个构成部分共同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即各部分资本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的所有权及其实现。这样,资本的所有权就更具体了。

说资本所有权在终篇具体化,还在于它的社会表现的说明。资本所有权的具体化,不仅是占有权的演变发展,不仅仅是这种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还包括它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换句话说,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收入的归属在社会表面上颠倒表现为这些生产要素的使用决定收入实体的源泉。在终篇,在讲到这种实现的具体形式即收入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即包含内在的规定及其外在表现的资本所有权概念,是必然的、必要的。

马克思指出,所有权作为一定的经济关系,它们都是客观的,它们在经济上的实现在社会表面上表现为按不同的规律确定的相对的价值量。这些价值量的规定本来是客观的,但在竞争中,在再生产过程中,它们都表现为主观的东西。例如各个资本依据其所有权可以从总剩余价值中取得多大的份额的根据,即平均利润率,是按一定的规律在较长时期中在社会背后形成的,但在资本家的观念和计算中却变成一种预先存在的量,一个似乎是各个资本家之间主观的、彼此约定俗成的量;而工资、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也都好像是由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所规定。这种情况不断进行,“它不断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174]。于是,所有权这种客观的经济关系在社会表面上表现成为一种主观的契约关系了。这样,资本所有权的本质关系(间接性的)就与土地的所有权、劳动(力)的所有权一样,颠倒地表现为一种获得收入的依据了。

在终篇,马克思还全面地科学地评价了资本的历史地位。他严厉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学者把资本说成自然的东西的错误,指出:资本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175],“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176],但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177]。作为劳动过程的一定历史形式,它“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178]。显然,在没有达到这种成熟阶段以前,它还是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的。马克思从分析资本的细胞开始,说明资本的产生、运动,到这里,又以总资本的运动的总过程说明资本的历史性质、“圆满完成全著的结束部分”。诚然,在第一卷第七篇,马克思已断定,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但是,只有经过总过程的分析,这样的结论才是具体的。所以,恩格斯说,第三卷的深刻分析,“甚至使第一卷相形见绌”[179]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总资本的这些规定,都是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统一:资本的文明面与资本的黑暗面、局限性并存,而且在社会表面上,文明面往往掩盖了野蛮、黑暗面;如果说资本的总公式是资本本质的异化表现,那么资本表现为收入则反映了实体和表象的关系;再下来我们就看到客观的内在的量的界限在竞争中主观化,客观的所有关系契约化;最后,资本好像是“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180],因而其历史性质具有自然的形式。

上面我们看到的,还是属于资本总体本身的诸种规定,——这是为了论述方便而集中在一起的——至于总资本作为一种运动过程的具体规定,马克思当然是不会忽略的。

在终篇,马克思还从新的角度研究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他说明,之所以要重谈这个问题(因为第二卷第三篇已研究过了),一方面是要在收入的形式上更具体地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在社会表面上,两大部类产品间的交换,物质补偿和价值实现,都是通过收入形式而进行的。所以马克思还在剩余价值的收入形式上阐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他说明:“如果再生产过程正常进行,其他条件不变,因而也把积累撇开不说,那么第Ⅰ部类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额,就必须等于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181]将第二卷第三篇的I(v+m)=Ⅱc的公式具体化为I(工资+利润+地租)=Ⅱc,显然,这种分析比第二卷的论述更贴近社会现实。这种具体化之所以必要,是因为Iv是生产资本,并不进入流通,只有作为工资发放出去并由工人消费时,才能与Ⅱc相交换;并且Im作为纯收入,也不是作为一个统一体与Ⅱc相交换的。另一方面,这不仅是在阐明一种交换关系,同时也是在说明,虽然交换两端的价值相等,可以交换,但不要忽视,它们都是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Ⅱc不会因为交换就分解为收入。正是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批判“斯密教条”撇开C的错误。这里的分析令人信服地说明了社会总不变资本绝不会被分解为收入,说明它的补偿对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性。

在分析过简单再生产之后,马克思还结合收入再分析扩大再生产。不过,这里他已变换了阐述的角度,即是说明“收入”与资本积累的关系,根据这样理解我们就会发现,从这一章的开头到第948页第2段,和从第948页第三段到957页第一段,虽然所论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毕竟都是以简单的再生产为基础的。从第957页第二段起,马克思就把资本家的收入即利润和扩大再生产联系起来。在这里,他说明利润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也有可能因为偶然的情况在事实上被用作积累基金,或者用来补偿再生产上的短缺。[182]除此以外,剩余劳动的产品即一部分利润“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由利润到资本的再转化……表明了如下事实:不断地以收入形式表现出来的追加劳动,并非用来维持或再生产旧的资本价值,而是只要它不作为收入被消掉,就用来创造新的剩余的资本”[183]。马克思还指出,一切新资本都来自利润、地租这一事实,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观念,好像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是来自收入。显然,马克思不仅说明了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如何因“收入”即利润的转化而扩大,而且说明了这种转化掩盖了剩余劳动是积累的唯一源泉这样的内在规定。

社会总资本的运动,作为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其规律并非单一的,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唯其如此,才显出不同的层次。除了那些通过单个资本而发生作用的规律外,这里我们还应特别注意那些在总资本的运动中由无数单个资本在一定时期内同时相互作用中产生的规律,例如前述的剩余劳动率提高的规律,Ⅱc=Ⅰ(工资+利润+地租),商品生产的内在和外在规律,剩余价值的分配等等,这些规律有的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有的则要在较长时期中才能显示,例如“起调节作用的平均数的统治作用”[184]、“资本的平均化”[185]。但是这规律又不是纷然杂陈,而是相互制约的有机序列,并有不同层次。马克思也说他总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组织,在它的可说是理想的平均形式中表现出来”[186]。但是,由于有各个资本家之间的相互竞争,这些规律彼此制约,还可能在作用中变形,例如人为的或自然条件的垄断虽然不能根本改变某些客观界限,却可能使这些界限变动。[187]“世界市场、世界市场行情,市场价格的变动,信用的期限,工商业的周期,繁荣和危机的交替”等等也都会按不同的方式“对生产当事人表现为不可抗拒的、自发地统治着他们的自然规律,并且作为盲目的必然性对他们起作用”[188]。最后,竞争则会使必然性表现为偶然性,客观性表现为主观性,这种嬗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必然发生的,因而本身又带有规律性。

在讲到资本的运行时,终篇还有两个很重要的思想。其一,社会生产虽然在社会表面上是无政府的,但其本质却是按比例进行的。马克思分析道,在资本家中间,占统治地位的是极端的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产的社会联系只是表现为一种不顾个人的自由意志而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189]。可见,这种无政府状态中包含着“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在马克思看来,价值规律“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190]。其实,各部门乃至各个资本的竞争、对利润的追逐,就是“资本的平均化过程”,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本身就是以特有的方式反映社会对各部门生产的商品量的需要。也就是说,资本在各部门的流动或分配,利润率的平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由更深层的社会需要,或各部门的合理比例决定的,因为利润率的高低是以能否满足社会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决定的。这种意思,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末篇表达得更为明确:整个阶级的总资本根据生产的需要在不同的特殊领域之间进行分配。[191]可见,总资本的运行,尽管呈现出极端的无政府状态,但从长期看,仍然是以“试错”的方式不断地调整各个资本家的行为方向和力度,以至于在客观上反映了较长时期的比例关系,基本上满足了这个长时期的各种社会需要,因而表现了某种程度的合理性,构成资本运行的基本内容或合理内核。它作为一种内在的东西,虽然不会在社会表面上直接表现,却又必然要起作用,不断地矫正偏离。既然在生产中,一切内在的东西都会颠倒表现,那么,这种比例性也要以特殊的方式颠倒表现。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无政府状态就是这种按比例发展的特殊表现方式。

其二,表面看,个别资本的生产是有组织的,但根子里却是无政府的。在第一、二卷,马克思的研究已说明,在个别企业内部,其生产是有组织的,人、财、物、供、产、销,无不注意保持比例平衡。但是,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各个企业的生产都是彼此独立进行的,因此都必然具有无政府性。在终篇,马克思又指出:“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都“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相互抵消的冲动去摆布”[192]。而这些生产当事人既根本不了解各个时期中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也根本不了解较短时期的社会需要,只是根据价格波动的晴雨表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因而本质上是无政府的。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只是一种状态,其根子在于生产当事人的无政府性。正因为这样,所有的资本运动当事人都“高声地责骂对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193]。可以说,在这种场合,有组织是在短期的现象上表现出来的,无政府性则是长期被掩盖着的内在本质。

但是,也不能以为个别资本家都不顾市场和社会的需要而为所欲为地生产,他们也还要经常按照市场价格的变动经常调整投资的方向和力度。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是价值规律的调节,那么,在资本主义较为发展的阶段上,价值已经转型为生产价格,所以,“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都是由产品的价格来调节的,而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又是由利润率的平均化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来调节的。因此,在这里,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即资本和劳动本身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因素”[194]。这种包含有利润平均化规定的调节,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的调节的具体化。马克思在第一卷说过,这是一种自发的事后的调节。但是,由于利润平均化,并且由于平均利润形成以后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特别是由于再生产的连续性,“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结果,平均利润就“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中实际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它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对一切销售和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作用”[195]。显然,对资本家来说,由于利润率是预先知道的、确定的,包含剩余价值总分配规定的调节,因此在实际过程中,价值规律的调节在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调节后,因利润率似乎实现已确定、并普遍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已变为“事先的”、“有意识”的调节了,这也意味着内在的、客观的尺度在外化的时候被颠倒地主观化了。只不过这不是关于社会化大生产比例关系的意识,而是追逐平均利润的意识。但是,也不要小看这种意识,在资本主义社会,正是也只有这种意识,才导致主体行为不会偏离整个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要求太大、太久。换句话说,一旦整个社会的再生产比例关系的不平衡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不同部门利润率的差距必然显现出来,即使还没有发生经济危机,各个资本家也会因为对较高利润率的追逐而抓紧调整投资的方向和力度——尽管还是滞后的、盲目的。——所以,根据利润率的较大变动进行某种“有意识”的调节是一个经济周期中调整比例关系不平衡的重要机制。这显然和资本主义初级阶段、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以前的价值规律的调节有明显的差别,因为那时的价值中还没有包含剩余价值总分配的规定。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总体也是可以“有意识”调节的。

二、作为具体对象的资本运动

社会总资本的运动既是典型的,又是具体的,作为典型过程,它是纯粹的特殊过程,作为具体过程,它离不开一般过程,与一般过程相互渗透、作用。所以,资本理论的具体化还要将特殊过程与一般过程结合起来考察。在终篇,这方面研究至少有两个方面:

其一,与一般剩余价值实体生产的关系。

在《资本论》原手稿终篇的开头处,在说明资本运动当事人的分赃以一定的剩余价值为前提时,一方面说明,无论从总分配看,还是从狭义的即剩余价值的分配看,在再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意外和危险,“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只体现新追加劳动的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来看)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这是资本家的收入中既不作为收入来消费也不一定用作积累的唯一部分,也是“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196]。显然,马克思这里所指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具有一般过程的性质。这表明资本的运动也要遵循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

与一般剩余价值的生产相联系,马克思特别强调了剩余劳动生产率、强调了生产条件优劣的重要性,他指出:“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197]这里的论述,从最直接的字面意义看,是在揭示一种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共同的“自然必然性”。在第一卷第四篇以前,马克思主要是从剩余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来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形式的变化。在那里,我们看到,由于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两者之间有差额,这个差额就构成了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人们大多认为,这就是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其实,这样的说明还是比较抽象的。如果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很低,——即马克思所说的绝对的劳动生产率[198],——以至一天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只能维持劳动者一天的生活,那么上述差额便无由产生,显然,没有一定的即“相对的劳动生产率”,便没有剩余价值的生产。由此观之,这种一般意义的剩余价值并非由特殊的资本运动才开始创造,而是一般过程必然产生的。“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199]。在终篇,马克思有意将特殊过程与一般过程联系起来,因此必然突出剩余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在这里马克思还写道:“按照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情况,剩余劳动可以在一个小的总工作日中显得大”,因此,只要生产条件优越、劳动生产率高,即使工作日缩短,剩余价值仍可能增加,从而资本主义财富亦可扩大,剩余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当然也会作用于整体劳动。结果“产品价值的一个较小的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全部补偿不变资本部分。这时,余下的部分就可以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或者可以使较大部分的产品采取消费资料的形式,或者使剩余劳动减少”[200]。必须看到,这种情况并不始终适用于个别资本。因为由劳动生产率提高可能使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因而更多的利息加入部分产品或单个商品,并且其不变资本也可能贬值。马克思指出:后面“这种情况只与单个资本家有关”[201]。所以,提高剩余劳动的生产率,乃是总资本的一种具体规定,它不仅更符合总资本生产的实际,而且预示了总资本生产的发展。事实证明,总资本的这种规定是越来越发达了。

与一般剩余价值的生产相联系,马克思还特别强调了资本积累。在阐明了“一般剩余劳动,必须始终存在”之后,马克思还接着说:“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202]资本运动虽然是特殊过程,但它要发展,也一定要有积累。实际上,这是第一卷已经阐明清楚的道理了。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终点处强调这一点,还有特别的意义,就是谈到“资本的文明面”。他写道: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并且“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毫无疑问,相对于以往的社会,资本主义就是一种文明社会,尽管不是文明社会的最高形态,而是有重大的、根本性缺陷的文明社会。但这种自然必然性,即物质生产的扩大,对资本主义来说也不例外。当然,在这种社会里,人的发展,人的需要只是实现并扩大资本剥削需要的手段。但是,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资本文明面之一”,乃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203]。这三个“有利于”当然是特殊的、相对的,所以这种文明面,既不能否认,也不能夸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施托尔希是不顾其局限性,将资产阶级生产说成是单纯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当然要受到马克思的批判。[204]还要看到,它所涉及的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发展、社会形态的发展等,这些都是研究经济发展的最根本、重要的方位,正因为这样,这三个“有利于”还有一般的、绝对的意义。它对一切社会形态都有指导意义。这表明,特殊的、典型的资本运动包含有一般过程的基本规定,对它的研究应该注意析出这种一般规定。但是,马克思也告诫人们,不要因见到统一……就忘记了本质的差别。而忘记这种差别,正是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所在。[205]

在终篇,马克思在深刻地揭示资本的野蛮性、剥削的基础上,公正地反映它的文明面。这样,资本理论就更全面、更客观,并且也更富历史感和客观性。这对于我们观察和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状况是十分有教益的。

其二,资本运动以商品经济为其运行形式,所以马克思又把资本的运动和商品经济综合起来考察。

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206],资本本身也是商品,也有其价值形式。正是这种商品的性质,“即1.产品作为商品和2.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已经包含着一切流通关系,即产品所必须通过并由以取得一定社会性质的一定的社会过程;同样,这种性质也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增殖和产品到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再转化”[207]。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领悟: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商品并非那种抽象的简单商品,——在理论上,那种商品的交换是等价的,交换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劳动力广泛成为商品[208]以后的、典型化的、成熟的商品,这种交换使商品包含的并非社会表面上呈现的那种平等的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决定着资本家能够价值增殖并且能够再生产的关系,这决定了必须有一部分人只能出卖劳动力,同时,也决定着,这种具有商品形式的交换的内容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这也意味着商品经济作为一般过程并不单独存在,而是寓于一定的特殊过程之中,并由此而具体化,导致原有商品及其规定的转型,“在这个十分独特的价值形式上,一方面,劳动只作为社会劳动起作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却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互相抵消的冲动去摆布”[209]。因为有这种变化,“在商品中,特别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210]反之,特殊过程也不能离开一般过程,没有它的一般规定,“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211]。当然,两者不是彼此混搭,而是实行以一方为主的互相融合,表现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二特征:“生产剩余价值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从其论证看,主要是说明“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212],这又意味着“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意味着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取得绝对的权威地位。[213]从资本运动的角度看,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还不够,因为特殊过程离不开一般过程而发展。所谓“生产资料采取资本形式”,意味着这种生产资料的规模已经很大,效能已经很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已经很高,并且一般过程的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只有已经积聚了大量资本的资本家才能采用。同时,也意味着资本要发展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也和商品生产分不开。首先,正如马克思早就说过的,资本是通过生产商品来生产剩余价值;其次,还因为商品生产本身是一种产品能够价值增殖的经济形态。道理很简单,因为商品生产、交换与生产力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没有一定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就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有交换,就没有商品。换言之,在资本主义以前,尽管生产力水平很低,但剩余产品还是有的,因而剩余劳动已经存在。人们可以说价值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特有的,但不能说只有资本才发明剩余劳动。只不过资本赋予了商品生产中的剩余劳动以“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214]还有,更因为商品生产有成本价格这一“最有力的杠杆”,有联系最广的社会生产过程,便于提高资本生产力,便于生产资料向资本形式的转化、资本的积累,便于权威管理的形成和强化。最后,这些权威的执掌者也“不过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215],所形成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商品经济的联系,只不过是特殊的商品经济联系。

由于联系商品生产,资本运动也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发挥到极致,使之转型为资本拜物教。与开篇所说的简单的商品拜物教性质不同,这是一种“统治的、从而是典型的形式”[216]。在终篇,马克思指出:“在商品中,特别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217]换句话说,就是“人格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的对立在资本的产品中统一了。商品经济既是资本运动的方式,同时它本身又是在资本关系的培育下繁盛起来的。因此,在理论过程中,资本理论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完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反馈作用。

诚然,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218]但是,马克思也发现了雇佣劳动和一般劳动两者的关系:“社会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上作为决定要素起作用的一定形式,是同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以及与此适应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的形式有关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商品生产才成为生产的一般形式。”[219]

根据劳动价值论的一般规定,劳动是彼此独立的生产者分散进行的。这样,价值所反映的社会联系就是有限的。而在资本关系下,劳动的社会联系已从流通领域扩展到直接生产领域,即在各个资本的企业中部分实现。在资本平均化、利润率平均化后,这种社会联系就更加广泛、更为深刻了,这必然导致价值规定内容的具体化。产品作为商品和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关系”,由此,“就会得出全部价值决定和得出全部生产由价值来进行调节”[220]。总资本实际上是由许多个别资本相互作用而构成的,这些资本的竞争虽然产生许多偶然性,并产生价格对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的偏离,但同时又使“各次偏离的界限比较狭窄”、“各次偏离的平衡具有规律性”[221]。显然,包括了这样的内容之后,价值规律就更为丰富和具体了。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总资本的生产过程不断进行,必然造成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这种规定对劳动价值论诸规定的作用,在第二章中我们已有了解,这里就无需赘述了。

资本理论在终篇的完成或规定的具体化,既“阐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研究的最终结论”,又“科学地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形态”[222],实现了马克思几十年科学研究的目的。它科学地使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在逻辑行程中具体地再现客观对象,因而,这一研究不仅是理论内容的完成,同时也是其科学方法的光辉结晶,并且也充分反映了他的研究对象的科学性,更是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论验证及其发展的理论条件。可以说,这是马克思科学理论的最高成就,是其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

具体的资本理论还应该是有“预示之点”的理论。马克思说:“我们的方法表明必然包含着历史考察之点,……另一方面,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一方面,如果说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那么,现代的生产条件就表现为正在扬弃自身,从而正在为新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的生产条件。”[223]在终篇,的确可以发现有许多预示性的深刻论述。在考察资本运动过程中,马克思发现它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紧密联系,从而揭示它与生产力发展趋势的矛盾关系,并且顺理成章地说明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辩证法,在资本运动成为历史的地方,社会生产力发展应该具有的最一般的规定。鉴于本章的篇幅已经够大,所以这些问题只好安排在后面的章节中探讨。

资本理论的完成不仅给我们以极高的理论享受,而且还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诸如其中资本的文明面与剥削面统一,资本与商品化、社会化的关系(如果从全三卷对总资本的论述来看,还有和工业化的关系),资本的历史地位等规定,是今天我们认识、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唯一科学的理论基础,再如其中的资本所有权规定,特别是它不在逻辑过程起点而在终篇作为最根本的东西提出,对我们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就更有指导意义。现在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往往一开始就将具体的所有制提出来。这样做,实际上是将复杂的关系提到简单规定前面,而这正是马克思批评的在科学以前就将科学提出来的做法,因而是不合逻辑的。所以,要合理地逻辑地进行科学研究并再现对象,就得深入地研究、理解、品味马克思完成的资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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