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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的总分配

时间:2024-05-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剩余价值的总分配在第一卷,马克思已经论证,从连续的再生产来看,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资本积累又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只要我们注意到第三卷尤其是终篇的研究对象,以及终篇与全三卷的关系,就会认识到它作为全书的终篇,作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和分配这条主线的终点,讲的必定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所以,在终篇研究剩余价值总体,其意义不可低估。

剩余价值的总分配

在第一卷,马克思已经论证,从连续的再生产来看,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资本积累又以剩余价值为前提。[224]所以,剩余价值是资本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无论从作为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来看,还是从范畴本身来看,剩余价值都是有别于资本的。所以,终篇在结合分配考察社会总资本的社会表象时,还对它的结果剩余价值的总分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不过,毕竟“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相对地说是看不见的东西,是要通过研究加以揭示的本质的东西。利润率,从而剩余价值的形式即利润,却会在现象的表面上显示出来”[225]。因此,在社会表面,只有利润、利润率的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中,在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中,也只有利润、利润率的范畴或概念。与此相联系,必然产生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范畴。按照研究的逻辑发展,在分别研究过这些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后,终篇在分析批判“三位一体公式”错误的时候,直接指对的是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即利息和地租,似乎没有必要再反过来研究抽象形态的剩余价值。但是,在终篇马克思还有四十多处提到剩余价值,许多地方还有专门的论述。显然,这是马克思有意所为的。当然,这里涉及的已经不再是原来那种在比较抽象条件下还没有分化的个别的剩余价值了,而是将剩余价值作为总资本的产物,作为统一的总体来研究的。之所以这样处理思想材料或安排逻辑范畴,是因为只有这样才便于厘定它的总量规模即可用于分割的限额,也便于阐明它与总工资的变动之间的关系。显然,这样的研究与社会总资本的研究既是异曲同工的,又是对后者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可充实资本理论。正因为这样,我们在考察了资本理论的具体化之后再来研究终篇对剩余价值的总体变化、它的结构变化的说明,是很有必要的。

一、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是资本运动的重要环节

终篇给人的最初印象是讲分配问题,并且从篇目标题以及各章所涉及的内容来看,还似乎是讲总收入在三大阶级间的分配。这样的印象使人们没有注意到我们在前面的研究中所探讨的问题,并且还可能在理解终篇的分配理论时,没有注意到这里所论述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首先是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但是,把事实说成这样是错误的。”[226]之所以说是错误的,是因为它将分配关系归结为三大阶级一起进行分配,而实质上工人阶级并没有参加分配,分配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终篇篇目的“各种收入”。只要我们注意到第三卷尤其是终篇的研究对象,以及终篇与全三卷的关系,就会认识到它作为全书的终篇,作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和分配这条主线的终点,讲的必定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恩格斯说过:“剩余价值的分配就像一根红线一样贯串着整个第三卷。”[227]所以,我们在研究终篇的分配理论时,必须充分认识到剩余价值分配在整个分配理论中的分量和中心地位。

和终篇的对象相适应,这里研究的自然是总剩余价值。在第三卷前面,马克思已经说明:在利润率平均化后,剩余价值的生产就“不以特殊生产部门本身为转移”[228]了。在终篇,情况更是这样:“当我们在这里说利润是归资本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时,我们所指的是平均利润(等于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它已经由于从总利润(在数量上和总剩余价值相等)中扣除地租而受到限制。”[229]显然,这里所涉及的平均利润、剩余价值,指的都是总体。

从研究方法上看,马克思假定全部剩余价值都能够实现,这样做就可以不考虑在单个资本的场合部分商品包含的剩余价值没有实现的问题。[230]这样将利润、利息、地租的总和再归结为剩余价值之所以必要,还因为这样处理,可以在考察它与工资的此长彼短时,不必再涉及利润、地租等具体形式。诚然,在终篇马克思虽然常谈到利润、利息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但与之相比,对剩余价值总体的论述还有相当的比重,而且在这里有时利润还“被理解为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231]在一至六篇研究了它的各种具体形式之后,在终篇再把它们作为统一的总体来说明,这是典型的“解构——重构”方法的运用。这种重构的必要性,还因为便于阐明剩余价值在社会表面如何被颠倒表现。在社会表面上“剩余价值分解成各个不同的特殊部分,而这些部分又与各种不同的、只是在物质上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只要剩余价值一般获得特殊的、彼此无关、互不依赖、由各种不同的规律调节的形态,那末,剩余价值所有这些形态的共同的统一体(剩余价值本身),从而这个共同的统一体的性质,也就愈来愈无法辨认”[232]。如果只讲具体形式不讲一般内容,就会淡化一般内容。所以,在终篇研究剩余价值总体,其意义不可低估。

在涉及剩余价值各个部分在社会表面上的具体表现时再突出一般的剩余价值,还具有批判的意义。在社会表面上,完全看不到有什么剩余价值,只看到利润、利息、地租等具体形式。“古典经济学把利息归结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归结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使这二者在剩余价值中合在一起;此外,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态变化来说明;最后,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劳动;这样,它就把上面那些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这种独立化和硬化,把这种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揭穿了。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伟大功绩。”[233]可见,把各种固定的和彼此异化的财富形式还原为它们的内在的统一性,再用以与这些异化形式相比较,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诚然,由于古典学派从来没有剩余价值的概念,并且他们大都一身二任,既是理论家,又是资本家,所以全都是从资产阶级的观点出发,因而必然“或多或少地被束缚在他们曾批判地予以揭穿的假象世界里,因而,都或多或少地陷入不彻底性、半途而废和没有解决的矛盾中。”[234]可见,在分别研究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之后再反过来研究一般的剩余价值,有利于在形式的区别中突出统一的本质,将外在的具体形式的研究与内在的本质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

必须看到,这里的剩余价值总体是解构后重构的,和在第一卷研究的剩余价值是有不同的。在第一卷,单个资本尽管具有很独立的形态,可以自主行为,但马克思着重研究的是社会总资本,在逻辑过程中,单个资本还只是作为社会总资本的细胞,与后者相比是抽象的,因此,作为其产物的剩余价值也必然是抽象的,是“撇开了它的特殊形态”[235]的,而且它还是没有实现和被分割的。那里的规定就其所处的理论逻辑阶段来说,当然是科学的,但从理论必然上升的内在逻辑看,却是未完成的。实际上,“把剩余价值……理解为一般范畴”的,并不仅仅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斯密有时也这样看[236],只不过他没有科学论证,而且将它和它的具体形式混为一谈。因此,没有看到这种抽象性,就不能了解其发展的必要性,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就必然不全面。再说,事物作为“总体的运动”自然“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237],剩余价值作为一个总体,和作为单个资本的产物,各自运动的规律及包含的关系都有不同。作为总体,其规定更为复杂,这当然要在理论过程的终点才能再现。

在《资本论》第一卷,我们已经看到,剩余价值是由可变资本雇佣的劳动者创造的。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剩余价值量以一定资本中的可变资本量为转移。在那里,剩余价值是与特定的生产资本紧密联系的。如果将这种规定绝对化,将会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归结为一定企业的生产资本。实际上,第一卷的研究是以单个资本为对象的,并以这个资本为整个资产阶级的总代表,因此是比较抽象的。经过第二卷对年剩余价值的研究,马克思在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平均利润时又指出:“一定量的无酬劳动”“不以特殊生产部门本身为转移”。[238]这样,就导致第一卷所阐明的规定转型了。但是,在第三卷一至三篇的研究还只限于产业部门,所以这种具体化还须进一步发展。在分别考察了剩余价值的其他形态之后,马克思在终篇又指出:“资本的平均化过程”“使商品的相对平均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分离,使不同生产部门(完全撇开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内的单个投资不说)的平均利润同特殊资本对劳动的实际剥削相分离”。结果,就使“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239]。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有“把资本构成较高的部门产品中所包含的不足的剩余价值,提高到平均利润率的水平”[240]这样的资本运行机制发生。在这里,马克思不仅告诫说,不能就每个特殊部门内的单个投资来说明对剩余价值的实际剥削,而且还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最后源泉,对各生产部门的资本来说并非完全一致,只有对社会总资本来说两者才是完全一致的[241],由是,他就把关于剩余价值生产的规定向前推进了。由此观之,参与利润平均化的,除了各部门的生产资本外,还有非产业资本。所以在这里,马克思还说明了企业主利润中包括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利润,由此说明对剩余价值的实际剥削和剩余价值的生产相分离。如果我们不是把这里所阐明的规定彼此独立起来,那么我们就应当意识到,只有从总体剩余价值与社会总资本的关系来领会剩余价值的来源,才有利于说明非产业资本家(包括土地所有者)对剩余价值的实际占有是他们与产业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将剩余价值的占有与生产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才便于在阐述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时说明后者对前者的掩盖。

还要看到,这里研究的资产阶级财富总体涉及的是它的运动全过程,与此相应,剩余价值作为总体的分配也就不是生产和流通以外的事情了。根据马克思的科学方法,理论过程的终点是整个理论过程的包含和超越,所以,这里的分配,应理解为包含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诸规定在内的总过程(以下我们就简称为剩余价值总分配),因为剩余价值的分割是以利润率平均化为前提的,而利润率的平均化不但使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与之相适应,而且调节生产价格,调节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242],同时它又是在再生产过程中确定和变动的。所以,剩余价值的总分配不是单纯的分割。

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在终篇还使劳动价值理论和资本理论具体化,这些都与阐明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有直接关系。因为不了解分配的客体的性质,就无法说明分配。对此,连斯密也意识到了,他“把价值论和分配论联系起来,或者说,从价值论转向分配论”。[243]他认为,在资本已经积累,土地已经私有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因素构成。基于这种“教条”,他建立了第二种分配理论。这种分配论虽然是庸俗的,但在分析价值构成的基础上来说明分配,从方法上[244]看还是有合理之处的。马克思在终篇也是这样,他从批判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入手,说明构成社会总收入的,只是工人年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只涉及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转化的部分,不包括不变资本部分,这样,不仅可供分配的实体及其大小被确定了,而且在涉及价值实体的源泉时,应该先联系比较一般的内容。这样利息、地租——剩余价值——价值源泉,经过剩余价值这个比较抽象的范畴,显得比较顺当,如果直接讲利息、地租的源泉是社会劳动,有逻辑跳跃之嫌。

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时,还紧紧联系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245]其实,就剩余价值的分配说,情况并非如此,且不说平均利润率的确定离不开再生产过程,就剩余价值本身来看,它也不是纯粹静态的待分割之物。马克思认为,它是“一种支配再生产的关系……”[246]由是,在终篇,他并没有孤立地说明剩余价值的总分配,而是深入地分析这种总分配与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关系,说明这种“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247]

当然,价值理论和资本理论的具体规定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规定的联系,还可以从别的方面来理解,但仅仅上面的分析就可看出,这样研究问题,必然使马克思能够有更坚实的基础、更高的立足点和更广阔的视野来研究总分配问题,使之既深刻又新颖。

二、用于总分配的剩余价值量的变化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一般都以联系可变资本来考察剩余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剩余价值量以可变资本所支配的劳动量决定。但在考察利润率平均化的时候又说明,生产价格中包含的无酬劳动并不以特殊部门为转移[248],但仍然是由产业部门的雇佣工人创造的。这意味着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明产业部门总劳动量与剩余价值总量的关系。在终篇,即在考察过地租之后,马克思还特地从剩余价值分割的角度说明两种超额利润的源泉,从而丰富了社会总产值的价值、价值量规定。

其一,关于土地经营权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它的量并不完全由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量所决定。马克思在说到级差地租时说:“土地肥力的差别所造成的结果是,同量劳动和资本,也就是同一价值,体现在不等量的土地产品上;因此,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由是,较低的个别价值就可以获得一种超额利润,土地所有者依靠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将这种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为说明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来源,他引用李嘉图的一句话:“肥沃土地同较坏的土地相比所提供的利益……从耕种者或消费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249]从上下文的联系看,马克思是持同样观点的。显然,这是告诉我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级差地租并不是使用肥沃土地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也不是土地肥力创造的,更与所投资本无关。这样看来,级差地租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其价值实体的源泉不能简单地判定,其价值量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或者说,不以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为转移。实际上,在第六篇马克思已经指出,构成级差地租的这种超额利润是一种“虚假的社会价值”,是“被看作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250]在终篇,马克思还说得更清楚:“级差地租那样,是包含地租的那种商品本身的价格超过商品本身的生产费用的余额。”[251]显然,终篇的论述借李嘉图的话将这种“社会支付”具体化了。不过,“从耕种者或消费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级差地租归根到底还是由雇佣工人所创造,因为社会上的人无非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他们消费农产品所支付过多的东西当然是他们自己的必要劳动创造的,另一部分是有产阶级,他们作为消费者的消费基金,无论是正常支付的、还是支付过多的东西,全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

其二,马克思还说明了垄断价格中包含的超额利润的源泉,在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时,土地产品的相对价值就会提高,“其他商品里包含的剩余价值,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252]。“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末,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提高工资,并从而减少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资本家们在购买这种商品时也要多付出,而他们用以支出的实质是剥削到的剩余价值。所以,这种超额利润仍然间接地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当然,它也可能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这时,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253]

上面的分析说明,只有在价值理论、资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剩余价值总分配并且从社会总产品出发,才能科学地说明各种不同产品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源泉。否则,对支配同量劳动在不同条件(不同社会技术、自然条件)下形成不同产品量而多取得的超额利润就可能产生庸俗的解释。

在终篇,马克思对可供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也有进一步的阐明。

首先,是确定可供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的规模。作为剩余产品的价值实现,似乎可以当作收入直接全部用于资本家的消费。但是,“虽然在资本家个人看来,好像他真正能够把全部利润当作收入来消费掉。但他会在这方面碰到限制,这些限制以保险基金和准备金的形式,以竞争规律等形式出现在他面前”[254]。资本运动绝非简单重复的,它要扩大再生产,在一般情况下必然要有积累,积累的唯一源泉职能是剩余价值。所以,能够被各个有产者(包括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集团分割的要有一定的积累扣除。此外,还要扣除一定的保险基金。就像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的,是“有折有扣”[255]的,不可能全部当作收入分解掉。

其次,他又联系工资来说明剩余价值量。因为工资是剩余价值的界限的基础,只要工资的量的界限确定了,“其他一切收入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256]。把工资和剩余价值联系起来,工资就成了相对工资。认识这一点在经济学上非常重要,“事实上这只是对正确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另一种表述”[257]。马克思与此相关的论述,我们在第4节再来探讨。

三、结合分配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再生产

在使剩余价值总体的质、量、社会尺度等规定具体化的同时,马克思还结合分配阐明了它的生产、再生产的具体规定。当然,剩余价值的生产、再生产,实质就是资本的生产、再生产。但是,也要看到,剩余价值的生产,实际上是通过生产商品进行的,它是由生产价格调节的,而后者“又是由利润率的平均化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在不同的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来调节的”[258]。显然,这已超越单纯的生产过程,而包含着剩余价值的分配。如果高构成的部门资本不能根据社会表面上的平均利润率按其资本量的大小从社会总利润中取得相应的一份,这个部门的生产是不会以相同的规模进行下去的。

在第三卷前六篇,马克思还只是个别地研究各种社会集团(工人阶级除外)对剩余价值的分割。在终篇,他就把它们综合起来,理顺这种分配的关系。

首先,他在说明剩余价值的分割有其“正常界限”和“调节规律”[259]之后,还说明这种调节是借助竞争进行的,特别是利润率的平均化。在第三卷第二篇说到这个问题时,他曾说过:“关于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说明,属于专门研究竞争的范围。”[260]终篇虽然还没有专门研究竞争,却有一章专门以《竞争的假象》命名。在这里他阐明:一方面“平均利润率是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势均力敌的时候出现的”[261],而这种均势是由竞争造成的;另一方面“竞争……使不同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售商品,这个价格使他们得到相同的利润”[262]。显然,这样说明比第三篇第十章更具体了。

其次,关于剩余价值中分出地租,表面看是土地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但马克思指出,从实质上看,这是由职能资本家分配的。[263]毕竟构成这些地租的剩余价值是所有产业资本家包括农业资本家组织生产的。

再次,马克思在终篇还把剩余价值归结为剥削关系的总和。剩余价值的生产意味着工人被剥夺了土地;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中间分配,又意味着这是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联合剥削工人。但是,在社会表面上,这种关系却表现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工人分别依据其资本、土地、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相应的收入。针对社会意识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截然分开、承认前者的历史性而否认后者的历史性这种错误,马克思又断定,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上是同一的,“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264]。这样,剩余价值总分配的规定就更加全面和具体了。

最后,终篇还说明,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的,“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独占土地所有权”[265]。马克思还指出:这种情况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266]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渗入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贯穿于剩余价值的流通过程。恩格斯曾说过:《资本论》“第一卷表明,资本家怎样从工人那里榨取剩余价值”,第二卷则论述剩余价值的流通,“第三卷所阐述的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规律”。[267]但是,我们看到,马克思把第一、二卷分别命名为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之后,对第三卷却命名为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显然,在他看来,剩余价值的分配实际上涵盖或贯穿于资本主义的总过程。所以,了解终篇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在内的剩余价值总分配,不仅能更加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而且对他的理论的科学结构能有更深的认识。

在《资本论》终篇,马克思还以大量的篇幅来阐述利润、利息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具体的独立化形式与再生产的关系。马克思认为:本来,“这些完成了的关系和形式”是资本运动的结果,但因为过程的连续性,它们还“在实际生产中表现为前提,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通过它本身所创造的各种形态运动的,这些形态即它的结果,又同样地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完成了的前提同它相对立”[268]。只有在连续的运动中来考察剩余价值的来龙去脉,在完整地再现这些“完成了的关系和形式”之后再说明它们在连续过程中的作用,剩余价值理论才算是彻底的、完成的。显然,在前几篇已分别研究了商业利润、利息和几种地租之后,这里就有必要把它们综合起来。既然他是从个别到总体地考察剩余价值的一般形态的,对其特殊形态也必然采取这种研究程序。也就是说,这里考察的主要是它们的总体。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把企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都统一为利润,而把级差地租Ⅰ、Ⅱ和绝对地租都统一为地租(当然,在个别场合,他还在必要的情况下说到这些更为具体的形态)。这样做,既是研究对象的发展所制约,是从解构到重构的方法所使然,还因为在社会上,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通常意识中,只有简单的利润和地租概念。所以,这样做还体现了理论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

在第三卷第一至三篇,在说到利润的时候,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马克思总是把它等于全部剩余价值量。在终篇,“当我们在这里说到利润……时……它已经由于从总利润(在数量上和总剩余价值相等)中扣除地租而受到限制;地租的扣除是前提。”[269]从理论过程来说,不说明利润、平均利润,就无法说明地租。这样做,理论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却使不谙理论发展逻辑的人产生误解,好像地租是在分割出商业利润和利息之后才分出的。实际上,理论研究只是以逻辑的形式说明地租如何确定,这与实际过程中必须首先扣除是两回事。

在社会表面上,工资、地租都是用于个人消费的,利润作为收入好像也是这样。“在资本家个人看来,好像他真正能够把全部利润当作收入来消费掉。”[270]于是,利润就被看成是非生产性的了。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就资本家个人来说,他清醒地知道,他必须从中提取保险基金和准备金,以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资本,因此,“利润并不只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就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看,利润还“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即资本和劳动本身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的因素”。就利润再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来看,这也好像是收入的分配。“但这种分割所以会发生,首先是由于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发展”,而且这种分割又“从它本身发展出了信用和信用制度,因而也发展了生产的形式”[271]。可见利润(包括利息)从其主要方面看属再生产的范畴。它是生产的要素,是生产的动力、激素和调节阀。

关于利润的量的内在界限和外在表现,前面我们已经看到,这里就无需再赘述了。但是,这一总体实际上还分为企业主利润(包括商业)和利息,它们的分割比率的确定,在第五篇中马克思已有详细的论述,在这里,马克思指出,在社会表面上,利息“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272]。而实际上,则是剩余价值“在这个生产因素的两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273]。在这里,他把职能资本家也当成资本所有者了,这和第五篇的说法又有不同。这个问题虽然在终篇马克思还没有展开说明(因为是手稿),我们却可以在他的《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现在的《剩余价值理论》)末篇中找到注释:“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274]既如此,其分割比例就要由竞争来决定了。

在终篇,他还说明,由于平均利润在再生产过程中表现为“预先存在的量”,利息也不例外。它们“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275]

关于地租,马克思在这里特别分析了垄断地租。它和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不同。“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276],就会产生和绝对地租不同的垄断地租。因为这种地租是“以垄断价格为基础”[277]的。在第六篇说到绝对地租可能消失时,马克思已经谈到这种垄断地租。[278]和那里的论述不同,在这里,马克思还指出了它的来源:即它是“通过对实际工资……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279]。由是,地租的总量就增加了。

在说到利润时,马克思已指出它有一个部分会转化为新资本。显然,这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地租则不然,它不再和生产有关,“不是土地得到了产品中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以便用来恢复和提高自己的生产率,而是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个产品的一部分,以便用来高价变卖和挥霍浪费”[280]

和工资一样,地租也有按一定的规律而形成的量的界限。但在竞争中和社会表面上,它也表现为一种主观的契约规定的量。这也是客观度量的主观化。这种情况不仅表明,内在规律不会自动表现出来,而且还表明,它必然要通过人们的主观活动来表现和实现。

最后,马克思还阐明,土地所有权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转化为地租的原因,但在社会表面上,地租却好像是“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土地或自然产生的”[281]。这种转化的结果,不但使自然形态的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变成一个同义词,而且使它和剩余价值的其他部分互相异化,从而使剩余价值的源泉完全被掩盖起来。[282]

在上面所涉及的规定中,由于都是与剩余价值相联系的,是比较抽象的规定,还不是社会表面的表现,所以没有发生颠倒表现。一旦涉及社会表面,情况当然有所不同。

四、工资与剩余价值的反向互动

诚然,马克思在终篇的确用相当的篇幅论及工资,但这与该篇的中心并不矛盾。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在考察剩余价值的生产时也研究了工资,他甚至自豪地宣称这是一个“崭新的因素”。[283]这样做并不奇怪,因为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是以与劳动力的价值相适应的工资为前提的”。[284]即使撇开它们各自的表现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种种假象之间的联系,剩余价值也是和劳动力价值互动的。只有研究后者,对剩余价值分配总过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具体的。

当然,在社会表面上,企业主收入似乎也“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285],对此,马克思早已分析批判过了。

与劳动力的价值相比,工资只是一种表象性的范畴,本来不应该与内在的剩余价值直接相提并论,讨论它们的关系。马克思当然也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在终篇,他特地说:“产品中代表已经支出的工资的价值部分,即补偿工资的价值部分,在我们假定再生产按相同的规模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时候,会再转化为工资的价值部分,首先会作为可变资本,作为必须重新预付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组成部分流回。……在工人手里,它转化为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取得的收入,并且作为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并被消费掉。”[286]并且提示:“在当前的探讨中,说的是每年新加入的总劳动借以体现的价值的分配。”[287]据此,我们在这里完全可以不是从工资的社会表象形式、而是从它所代表的价值实体及其量来看其与剩余价值的联系。

在论述剩余价值的生产时,马克思就研究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买卖,并把有关劳动力价值的规定归结为剩余价值理论的组成部分。和剩余价值的其他规定一样,工资理论在终篇也具体化了。当然,这主要是在考察它的总体时而实现的。他写道:这里研究的是总工作日,它“包括社会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总量”[288]。只有这样从总体上研究和说明问题,才能与研究利润和地租总体相协调。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必然对终篇有关工资的论述产生似曾相识的感觉,甚至以为这是第一卷所揭示规定的同义重复。

在这里,马克思这样写道:“工资由自然规律调节;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时身体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289]显然,他已不是就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就其转化形式工资而作规定的,并且还是总工资的规定。因为在上述规定之后,他又说这是“总工作日中体现工资的部分”[29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表述中包含有“最低限度”的限定词,这是很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我们看到,马克思在后面说到垄断价格时还说明:“它也可能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但只是工资要高于身体最低限度。”[291]可见,他并没有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最低限度工资,何况,就在上面引述的规定中,说的也不是实际工资。实际上,在第一卷第四章,马克思也有提到“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292]、“最低限度”[293],前后的差别并不在于“限度”、“范围”,而在于一为个别劳动力价值,一为总工资;在于前面(即第一卷第四章,那里主要研究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运动)用“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294]来限定这一“范围”,后面(即终篇)则说它是“由自然规律调节”的。这里必须看到,在本段开头引述的“工资由自然规定调节”之后,马克思用的不是冒号,而是分号。显然,两句话是并列的关系,“最低限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要低于“由自然规律调节”所决定的水准。马克思接着又写道:“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和这个身体最低限度是不一致的;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它不仅取决于身体需要,而且也取决于成为第二天性的历史上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295]显然,这种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所决定的工资标准是高于自然规律决定的水准的。所谓“自然规律”的调节,应该是根据内在需要所确定的,是平均数的调节[296]。既然是平均数,必是各种不同的数值的平均,其中必有较高值和较低值。这样,在历史发展的坐标上,其轨迹必然不是一条直线,而是有较高点和较低点构成的有上下限的区间。就像其他商品的市场价值也有一个在最高或最低值(最不利或最有利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平均值之间的变动区间一样。[297]但经济发展过程又非纯粹的自然过程,它有不同的经济主体参与,当资产阶级以主导主体的身份主导这个过程的发展方向和价值时,它必然要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需要、当成一种内生变量影响自然规律的运行。马克思认为:所谓的“‘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率决定的。”[298]显然,这种社会需要并非某个个人的主观需要,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一种客观的需要,所以能够也必然要制约经济过程中的“自然规律”。在表现为工资的劳动力价值确定的这个场合,资本家必定力求根据自己的需要使它趋向最低点和避开最高点,即使在经济周期的亢奋阶段,也不超过其最高点。当然,这种社会需要是“历史上发展起来的”,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是不同的,它是会发展变化的。

这种变化会由于社会、历史、生产以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提高或降低,特别是与经济周期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在终篇,马克思这样描绘了工资的变动:“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和那种与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相适应,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则和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相适应。”[299]工资的这种升降变动说明,平均工资就是在与工业周期的各个时期相适应的工资升降中形成的。显然,这种规定是由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经济危机周期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利润率的变动决定的。这与第一卷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工资的变动状况表明,工资的内在的客观规律规定的量,只有在对长期的变动进行大量概括的基础上才能发现。但是,这种客观规定是被现实过程掩盖的,在每个具体场合,“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300]。这种情况就像我们在平均利润率、地租那里看到的一样。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都着了魔似的颠倒了。工资本来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会对他表现为劳动的价格”[301],于是,工资就变成劳动的价格了。这种转化虽不合理,但却是不可忽视的现实。理解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在科学地区分了劳动力价格和劳动的价格之后,还会再借用(批判地使用)“劳动的价格”这种流行术语。在终篇,马克思还说明,工资的性质本来和利润、地租完全不同,但是它却会再次转化为收入而和企业主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一致起来。由是,雇佣劳动就转化为劳动了。劳动——工资这个最不合理的公式形成了,并且由此还衍生了资本——利息、土地——地租这些荒谬的公式。

马克思在终篇进一步揭示工资运动的规律,主要目的还是说明这种变化与剩余价值的关系。一般说,在每年新追加劳动量即国民收入量确定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量与剩余价值量是此长彼短的零和关系。

关于工资与剩余价值的量的相对关系,在第一卷马克思已有论述。但那里只是就单个资本所雇佣的劳动力进行研究的。在第三卷第一篇考察剩余价值到利润的转化时,马克思也有研究这个问题,但那里却“假定工资不是降低,而是保持不变”[302];而在第二篇研究工资的变动对利润的影响时,又不考虑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在终篇,马克思就综合各种因素说明工资的变动与剩余价值的关系。

为了说明问题,马克思在第五十章举了两个例子。他假定某个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它的产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是一致的。后来,他又假定这个资本的技术构成不变,所使用的活劳动力和所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比率相同,但工资提高了。在这种情况下,“总劳动中的无酬部分改变了,因而剩余价值也改变了”。并且由于预付的可变资本增加了,“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会表现为一个减少得更多的总利润率”。之所以这样,因为工资的提高并不会引起商品价值的提高。从个别企业来看,工资提高,成本价格随即提高,生产价格也必然提高。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情况就会不同,“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市场价格暂时混乱之后,只会引起利润率的普遍下降,不会引起商品价格稍许长期的变动”[303]。因为工资的普遍提高会引起对日用必需品的需求的提高,从而引起日用必需品市场价格提高,这些生产部门利润率的提高。结果又必然引起资本的大规模转移,各部门利润率重新趋于平衡,即普遍下降。

关于工资局部的变动,马克思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这种投资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率降低而引起工资降低,结果就会影响产品的价值[304],剩余价值就不会与工资以相同的幅度反向变化。马克思还指出:“一种商品与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在这里,只是剩余价值的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平均分配上遭到局部破坏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305]

另一种情况,当工资的提高是“为工人提供食物的农业中生产力降低的结果,从而是这些食物变贵的结果”时,“产品的价值就保持不变”。[306]这时,剩余价值量就与工资反向变动。

可见,马克思结合生产率的局部的或全面的变动,工资的局部的或全面的变动、以及“隐蔽地调节着这种变动”[307]的商品价值本身的局部或全面的变动,说明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变动。

此外,马克思还注意到某种商品的垄断价格对其他厂家工人工资和资本家利润的影响。直接看,一种商品的垄断价格会增加这种商品生产者的利润,但会相应地增加消费者的支出。“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其结果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但是,“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末,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提高工资,并从而减少剩余价值。它也可能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但只是工资要高于身体最低限度。这时,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即工人由于同量劳动而得到的使用价值的量)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308]当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没有得到及时的相应的提高的时候,其中的一个部分就会变成垄断利润,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

恩格斯说过:“第三卷所阐述的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规律,而讲完了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也就结束了剩余价值的整个生涯,此外对它就没有更多的东西好谈了。”[309]马克思在第三卷终篇,综合考察了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在内的剩余价值总分配,具体地反映了剩余价值总体及其各种完成的表现形式的复杂规定,从而完成了剩余价值理论。——当然,这样“完成”并不意味着它已经终结、不再发展,相反地,根据马克思的方法,在新的条件下它的发展是必然的。——理解这些规定,不仅使我们能具体地认识马克思构筑他称之为“艺术整体”的特殊方法,而且对完整地理解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大有好处,并且能更好地领会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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