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为理论在《资本论》终篇的具体化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全面地研究单个资本家的经济行为,但是,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单个资本家只是全体资本家的细胞或代表,对其经济行为的研究最终要指向对总体资本家行为的研究,或者说,是导向后者的必要步骤。而总体资本家在长期的运动过程中,又因其职能的不同而分蘖为不同的部分,并且彼此独立,各自按照自己的行为逻辑共同实现社会总资本的总体职能和发展趋势。与此相适应,《资本论》的经济行为理论从简单到复杂、从小到大、从直接性层面到间接性层面,论述了总体资本家行为的发展、分化、转型,形成了一个不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体系,并在《资本论》终篇臻于具体化。
一、经济行为理论是系统的理论
总体的经济行为是基于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而产生的,所以,这种理论是伴随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而发展的理论,因而也与这些基本理论同样是全程性的发展过程。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经济体系在我们面前逐步展开”[329],和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一样,它也是逐步展开的系统的理论。
按照一般的理解,逐步展开指的是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这固然没错,但很笼统。从方法看,大体是对象范围的扩大、条件的增加或原先暂时撇开的条件逐步回归研究过程,与扩大的对象结合、与先前揭示的规定结合,结果导致规定的转型。结合经济行为理论来看,就是经济主体随着发展阶段、发展条件的变化,行为的依据、观念、习惯等方面的变化。
马克思特别重视主体的观念对其经济行为的影响。观念不仅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与主体的实力有紧密联系,还与阶级的立场、眼界有直接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资本家正是基于其全部预付资本的任何一个分子都能够自动增殖、因而是“同股同权”的这种观念,才形成了利润的概念,也因为这样他们才完全否认剩余价值的存在。既然在单个资本的范围内是“同股同权”的,那么在整个社会总资本的范围内也必须是“同股同权”的。显然,正是这样的观念才导致资本家将他的“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330]。——所谓的“当作”,当然是在观念上当作,是一种观念。——没有这种观念的形成和强势化,资本家就不会将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流出,而流入利润率较高的部门。
此外,马克思还就主体和过程不同性质、行为的层次、阶段上升等方面,研究其转换。这种转换在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中也广泛存在,但在经济行为理论的展开上,还有特别的视阈和处理。
首先,是按照在经济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益区分不同性质的主体。一般而言,生产过程中的物质资料是生产者使用的手段和被加工的对象,与生产者相对而言是一种客体,反之,相对于生产资料这种客体而言,生产者就是主体。但所谓的生产者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要进行很具体的劳动,而是指那些进入生产过程的人,包括资本家。“资本直接从工人身上吸取体现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剩余劳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可以被看作剩余价值的生产者。”[331]但是,这种说法当然还比较抽象,在《资本论》第三卷以前,资本家的职能还没有分化,他代表全体有产者,包括土地所有者行使职能。所以这种主体相当笼统,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在《资本论》终篇,马克思按照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将这些主体再分为社会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类:一类是有实力、能力主导整个经济过程的发展方向,使之按照自己的观念和目的运行,能从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以实现自己的价值的人,这是主导主体,即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另一类就是工人,他们一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就并入资本,成为资本的一种存在形式。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必须听命于资本家的安排和管理,是隶属于资本家的,所以是从属主体。马克思所要反映或再现的经济行为,当然主要是这种关系中的主导主体的行为。这是整部《资本论》的核心部分,也是被种种表象掩盖最深的,所以马克思着重研究。但是,对资本家这种主导主体马克思也不是一概而论的,他还进一步将它区分为总体资本家与单个资本家、大资本家和中小资本家、“有决定意义的产业部门”[332]的主持人和其余产业部门的当事人、职能资本家和货币资本家等,说明他们面对着整个工人阶级“结成真正的共济会团体”[333],共同剥削工人,说明他们彼此之间既有广泛的分工、代理、合作,又有尖锐竞争的关系。如果从对资本运行的研究看,后者在第二、三卷中所占的篇幅是相当大的。
其次,他研究的资本运动过程作为具体的过程,并非单纯的典型过程,而是包含有一般过程的行为和特殊过程的行为,以后者为主。前者不以特殊的社会形态为转移,如商品生产、工业化,后者指的是特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运动。由于一般过程的行为包含的共同规定是任何生产都不可或缺的[334],所以特殊过程的行为也离不开这些规定。反过来看,一般过程的行为也不能单独存在,正所谓一般寓于之中,它是存在于特殊过程的行为之中的。两者相互依存、促进,但彼此的运行规律又有不同。前者制约着后者,同时也必然受后者的反制约,被打上后者的烙印。这样的相互关系自然决定了各类行为(特殊过程的和一般过程的)的关联性,正因为这样,别有用心的资产阶级学者就有意将两类行为混为一谈,而马克思则将它们区分开来,说明两者的联系。在《资本论》中,他总是先从一般的行为开始,再研究特殊过程的行为。但并非截然分开,在研究特殊行为的时候时时结合一般过程的行为。
再次,与资产阶级学者的镜面式反映不同,马克思对经济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呈现出不同的层面。在他看来,经济行为绝不是个别主体的行为,而是不同主体关系中的行为,而且有不同阶级的和同一阶级的“意志行为”。因为涉及利益关系,所以,这种“意志”就不是单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基于客观条件的反映。“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335]当然,不同的人对这些物质的东西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会因为他的阶级立场和眼界的限制而有很大的不同,正因为这样,在那些主导主体之间就会有竞争和欺骗,并且形成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表象,在此基础上形成特殊的阶级意识、观念等。无论从个别行为看,还是从总体看,经济行为结构都十分复杂:有个别的行为的和总体的行为,有短期的和长期的行为,有生产、销售、分赃、消费等行为,有虚拟的和实际的行为,甚至还有虚假的行为,等等。显然,这些直接性的行为包含过程和表象两个层面。但是,行为都要符合或者体现为一定的规律,这些规律还有更深层的本质规定。无论是规律还是本质,都是看不见的,是间接性的。在这个范围内,本质是最深层的。总而言之,经济行为是包含着不同层面的复杂结构。马克思对它的研究反映也是层层深入、内外联系。
最后,任何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具有历史性,一方面在同一发展阶段都经历不同的职能运动阶段,另一方面都是随着发展阶段的上升不断变化的。即以雇佣工人这一从属主体来看,在同一阶段,也有职业的流动;在资本主义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发展状况又是各有不同的,在较为发展阶段,它“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336],其行为不单单是生产剩余价值,而且从分散走向联合,而且由于经常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流动而“全面发展”[337]。与此同时,他们的阶级意识也逐渐抬头,反抗逐渐有组织,以至于资本家阶级感到有必要以自己的意识和观念、社会表象来对他们洗脑。而资本家也是阶段发展的。这当然决定于资本运动的实际发展,例如产业资本运动供、产、销阶段的并列存在和依次继起。与此相适应,马克思就分别研究“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由于这些过程或阶段是同时进行的,所以这是一种共时态的变化,它必然决定同一个时期的资本家行为内容、职能变化。与这种显形发展变化不同,马克思在三卷中还分别研究了主导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行为发展,即历时态的变化,如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按不同的规律转型。他详细地说明,这种变化与资本家的观念、实力地位变化有深刻的联系。例如,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生产的社会组织等等都有质的差异,这些都决定了资本家的观念和行为规则随之发生变化。例如,都先按照商品的价值交换,再转型为按生产价格交换。
二、经济行为理论在《资本论》终篇的具体化
从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它们都是从小到大(规模)、从简单到复杂(关系)、从较低级上升到较高发展阶段的。这决定了经济主体的行为也具有同样的发展逻辑。因此,反映它的发展历史的理论也应该从对象的细胞开始,逐步扩展到对象总体,在逻辑上,就是要从直接性到间接性,再回过头来达到直接性与间接性统一。具体地说,在《资本论》中,就是从资本主义起点的单个生产者即“资本家幼虫”[338]的经济行为开始研究,再到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单个资本家的经济行为,最后到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的总体资本家的经济行为。这样理解,就把资本运动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上升紧密联系起来了。随着研究对象范围的扩大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上升,资本运动的规定以及资本家经济行为的各种规定当然也要随之丰富,并产生新的观察层面或观察方位。并且整个过程,与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一样,都是从生产过程揭示内在规定到流通过程延展内在规定,再到总过程阐明内在规定的外化、社会表象,简单说,就是从深化到外化、异化。
《资本论》研究总体资本家的经济行为主要集中在各卷的末篇:第一卷末篇主要研究社会总资本的积累行为,揭示剩余价值积累的一般规律和历史趋势;第二卷末篇主要研究社会总资本的内部交换,揭示剩余价值的实现规律;第三卷末篇即终篇主要阐明剩余价值的社会表象,即剩余价值分割的内在规定为何、如何在社会表面上因为各个主体的观念、相互竞争行为而颠倒表现。
(一)剩余价值的总分配行为是新经济行为的出发点
恩格斯说:“剩余价值的分配就像一根红线一样贯串着整个第三卷”[339],《资本论》“第三卷所阐述的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规律。而讲完了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也就结束了剩余价值的整个生涯,此外对它就没有更多的东西好谈了”。[340]的确,第三卷分析的都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不过,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就剩余价值的运动的一个循环而言的。从它的周而复始的、无限的运动来看,剩余价值的分配不仅包含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诸规定在内的总过程,而且本身就是再生产的必要环节,还是新的循环的出发点。在《资本论》终篇,马克思还说明,剩余价值的分割或分赃是连续的,所以也成了制约其再生产行为的重要机制。
在社会表面上,不同的分配当事人在分割剩余价值后所拥有的剩余价值分别表现为利润、利息、地租。而这些形式又进一步表现为收入。由于利息原先是包含在利润中的,所以,马克思就在这些“收入形式上即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形式上”[341]来阐明社会总资本的流通。同样地,在社会表面上,可变资本转化表现为工人的工资收入,所以就将原先的Ⅰ(v+m)具体化为利润+地租+工资,或者说,第Ⅰ部类的资本家用获得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地租、工人用他的工资一起来与第Ⅱ部类资本家的表现为生活资料的ⅡC交换。这样,他就在这些比较具体的经济行为的关系上来阐明整个社会总资本的简单再生产。
同时,他又具体地阐明利润、利息、地租等范畴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利润,虽然是构成资本家生活消费的唯一来源,但不会被资本家全部消费光。资本家除了要从中提取必要的保险基金外,还要提取积累基金。就后者而言,“剩余价值的这种一定的形式,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形式中新形成生产资料的前提;因而是一种支配再生产的关系,……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即资本和劳动本身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因素”[342]。既然与“新形成生产资料”有关,也就是与扩大再生产有关。而货币资本家获得的利息,是从产业资本家的利润中分割出来的,是资本运动中发展出来的信用和信用制度的产物,“利息等等这些所谓分配形式,是作为决定的生产要素加入价格的”。当然也是再生产的重要因素。至于地租,——马克思研究是资本主义地租,——它只限于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343]它的提取,一方面限制了资本家的再生产规模,但在客观上也构成对资本家行为的约束,使之不能“滥用一定量土地”,这“正好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正好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344]。从客观的意义看,在一定的限度内,这对提高资本的生产率、土地的产出率是有益的。显然,分赃行为本身与扩大再生产的行为是融为一体的。
(二)利用“三位一体公式”掩盖分配当事人分赃的性质、颠倒表现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本质规定
不言而喻,参与这种分赃的只是资本家的各个集团以及土地所有者,为了简便,我们不妨把他们称为“分配当事人”[345]。显然,分赃或剩余价值的分割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一方面,参与各方都要投入一定量的资本或土地,有投入和产出,当然是经济行为;另一方面,它不是自我自然增殖,而是要通过分配当事人的作为和彼此竞争而实现。而且,作为总体的分配,并不是生产和流通以外的事情,就社会总资本而言,它是生产和流通的继续。根据马克思的科学的上升方法,理论过程的终点是整个理论过程的包含和超越,所以,这里的分配,应理解为包含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诸规定在内的总过程。
如果联系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即使是生产当事人和流通当事人,也多少能与他们的某些职能联系起来,给当事人一个可以聊以自慰的理由来分得赃物,比如商业资本家会说他通过“贱买贵卖”而获得商业利润。此外,他们还进一步利用那个“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346]来掩盖真相。他们将“资本—利润”改换为“资本—利息”,以此表明,只要有资本,即使什么也不做,也能够得到利息。从这种意义看,它与“土地—地租”一样,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都可以不劳而获。这样看,他们是无所作为的,或者说,似乎没有实施任何经济行为,就可得到收入。但对他们来说,他们与相关的当事人也要发生一定的联系,都要“通过商业途径”[347],并且是所拥有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一种凭借“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348]。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经济行为。如果借用现代流行的术语说,这种单凭所有权索取剩余价值的行为就是一种“产权行为”。[349]
在《资本论》终篇,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混淆收入的根据与收入实体的源泉的时候明确地指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收入,并非他们的资本、土地这些生产要素创造了利息、地租,所依据的只是这些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只是“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才“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350]。这就将资本家、土地所有者的经济行为归结为行使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论断的含义十分深刻,它表明,虽然凭借这些要素的所有权可以获得相关的收入,但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与劳动力的所有权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即使无所事事,也可以按时获得相应的收入。而劳动力的所有权却只是在形式上属于工人,并且工人不能单纯凭此获得什么东西。马克思在研究生息资本的时候说;在资本主义较为发展的阶段,资本所有权已经离开生产过程而独立化,并不断表现为过程的前提。[351]在研究资本主义地租的时候也说过:“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它]使这种联系遭到如此严重的破坏,以致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352]但是,对工人而言,劳动力的所有权仅仅表明他是自由人,劳动力归他所有,但他绝对不能单凭这种所有权而向资本家领取工资,而必须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使用后才能获得工资。可见,只有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才有所谓的“产权行为”,工人实施的却只能是交换行为,即出卖劳动力。但是,他们却以工人也获得收入而将工人也归入收入获得者一族,或者说,他们通过“三位一体公式”硬将工人捆绑在收入获得者一族中。但是,马克思的论述却表明:在劳动者只有劳动力所有权而没有劳动所有权的时候,劳动者充其量只能得到劳动力的价值,即相当于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部分;同时也意味着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可以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所有权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而劳动者则只能在形式上占有自己的必要劳动的所有权,并且实际上要为资本家生产出购买他的劳动力的可变资本。之所以这样,因为分配关系涉及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
马克思还进一步说明:按照“三位一体公式”的意思,“资本—利息”表示资本有所有权,所以能获得利息;“土地—地租”则表示土地所有权能获得地租,按此逻辑,“劳动—工资”就表示劳动有所有权,所以能据此获得工资。显然,这是社会表面上呈现出来的现象。它要表示的是;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当然拥有“劳动的所有权”。但是,马克思早已论证,工人是在出卖劳动力之后根据形式的劳动力所有权获得劳动力价值(这是内在规定,在社会表面上是看不出来的)。在劳动力出卖后,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已经属于资本家,也就是说,劳动的所有权已经属于资本家。实际上,在第一卷末篇,马克思已经证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已经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了,与此同时,也将劳动者与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也随之一起分离了。可见,在社会表面上劳动者拥有“劳动的所有权”只是劳动者只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的颠倒表现。换句话说,工人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表面上会颠倒表现为拥有劳动的所有权。
(三)总分配因为市场上的竞争将分赃的内在规定颠倒表现
总体资本家按照它的各种职能、联系、实力以及与最终产品的关系区分为许多不同的部类、集群、个体,这些部类、集群、个体之间各有自己的利益和地盘即市场占有率,为了扩大和维护各自的利益,彼此之间必然产生激烈的竞争。这些竞争是在流通过程中进行的,流通作为生产过程的内在规定的实现,是巨大的蒸馏器和转换器,既能将个别的经济行为转换为社会性经济行为,将行为的性质改变,又能将内在规定外化而颠倒表现。而社会总资本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又会通过竞争将流通的这些功能放大,使之达到极致。
流通有个巨大的社会功能,就是洗钱。在生产过程中剥削来的剩余价值在流通中变现之后,随即变成一般的货币,而与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的工资一样。在流通中,货币这种东西非常奇妙,既可以是作为货币的货币,也可以是作为资本的货币,同样地,还能是作为剩余价值具体表现形式的货币、工资表现形式的货币。因此,总体资本家很善于利用流通,来掩盖或转换自己行为的性质。
流通是很多经济主体进行博弈的场所,即使在交易双方一般议价的场合,或者说在“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353]中,都会因为商品价值表现为价格而产生与价值的质的、量的偏离。一旦有许多经济主体介入竞争,这种偏离就必然放大,当偏离达到较大程度时,泡沫、烟雾就产生了。所以,流通还有个特殊的功能,就是产生烟雾和泡沫、假象。对此,资本家很清楚,也很善于利用。从这种意义说,资本家之间的竞争,除了是实现各自利益的行为外,还是制造假象的特殊行为。
各个资本家之间竞争的结果,形成了一系列的“游戏规则”,产生了“利润率”、“利息率”、“地租率”、“工资率”等一系列的“率”。这些“率”虽然也是在长期的大量可重复的过程中产生的,但与过程的内在规律不同,不是被科学研究所揭示的,而是资本家凭借其观念对社会表象的经验式的简单复制而确定的,充其量只是一些肤浅的规则。它将工人买卖劳动力获得工资曲解为按“工资率”参与分配,将资本家各自获得的收入,解释为按事先确定的利润率、利息率、地租率所得的“分配”,并且以社会表面所呈现的表象,将过程的内在规定掩盖。
不仅如此,这些所谓的“率”在形成之后,就成了资本家的观念和行为的重要准则。就工资而言,它本质上是工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但在社会表面上,却表现为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事先协议的标准,表现为一定的工资率。“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在独立形式上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354]同样,利润率一旦形成,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相对稳定,并作为一定的量发挥作用。“这个平均利润……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中实际上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会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对一切销售和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的作用。就平均利润起这种作用来说,它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355]至于利息率和地租率也是这样,在剩余价值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就根据市场交易的情况事先确定了。这些所谓的“率”,实质上就是标准。表面看,它们的确是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竞争中“事先”通过协商确定的,但是,从长期来看,各种议价主体并非完全主观臆测,而是根据长期经济行为的实际经验而签订合同的。但是,长期的行为过程本身既是阶段性的,又是连续性的,因此,这个阶段的结果与下个阶段的开始就有这样的联系:“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像它的前提会不断地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356]这些外在的表象一方面强化了收入决定价值的假象,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分配当事人进行“分配”的边界。对资本家来说,这是自然而然的。他们受立场和狭隘眼界的约束,根本不可能理解分配的总量界限和分配规则这些内在规定,又迷恋于竞争表象,自然倾向于流通的表象。“实际的生产当事人对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些异化的不合理的形式,感到很自在,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就是在这些假象的形式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式打交道。”[357]对资本家而言,这样的分赃是最理想的方案,不仅对自己是最有利的,而且给工人描述了漫画式的似乎最公平的分配方案,让工人陷入一个永远无法脱离的陷阱。
本来,资本家已经有意识地以成本价格和利润作为自己经济行为的自我调节机制,现在看来,他们还能自发地以工资率、利润率、利息率、地租率等杠杆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对总体资本家来说,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即各个资本家集团、集群虽然为追逐剩余价值规律而各尽所能,但都没有真正掌握或猜透这些不确定性后面隐藏的秘密,他们的自主意识或理性相对于过程发展的需要是迟缓和盲目的。相对而言,在分配领域他们却能表现出一定的理智,毕竟蛋糕已经做成,并且已经实现。在分配领域是在分割蛋糕,是相对可控的,是产业资本家之间、产业资本家主持的与其他资本家集团之间的分赃,所以比较有意识和直接。
以无数单个资本构成的总体资本家还通过御用的学者将自己的观念和经验总结出来,这就是臭名昭彰的“三位一体公式”。
上面已经看到,在流通中,由于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与资本家、土地所有者获得货币收入在形式上一样,尽管一种是无偿地占有,一种是有偿地回流,但在社会表面上,两种却表现为同一回事。由是,就将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行为混为一体了。正是在此基础上,萨伊提出了臭名昭彰的“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
在《资本论》终篇,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这个“三位一体公式”中,由于“资本—利息”和“土地—地租”这两个公式或环节都将中介过程忽略了,还造成更有迷惑性的假象。具体地说,“资本—利息”的完整过程是“(生息资本家贷出)资本——(职能资本家贷入)资本——生产过程——包含利润的商品资本——(职能资本家)还本付息”,但中介过程“资本——生产过程——商品资本”在“资本—利息”中不见了,用式子表示就是:
G1—G1…P…G2′—G3′(其中G2′>G1′, G2′>G3′)中的G1…P…G2′不见了,变成G—G′。同样的,“土地—地租”的完整过程是“(土地所有者租出)土地——(经营者租入)土地……生产……包含利润资本和地租的商品资本——地租”,其中的“(经营者租入)土地……生产……包含利润资本和地租的商品资本”被市场和流通忽悠没了。这样,在“资本—利息”和“土地—地租”的环节中,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参与分赃的行为全都转化为单纯的“产权行为”,职能资本家在剩余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的职能或作用全都被掩盖了。同时,由于工人出卖劳动力在市场上表现为出卖劳动,而劳动者已经获得“劳动”的全部报酬,取得的工资也表现为货币收入,因而似乎也表现为一种“产权行为”。这样,流通和货币收入将一切阶级差异全都消融了,所有的人都成了货币收入者,所取得的货币收入都是“产权行为”。这种在市场和竞争中产生的表象既把真正的关系歪曲了,而且立即形成了资本家的观念。这样,“社会生产关系倒表现为作为生产过程各特殊要素的上述各种东西和劳动之间的物质关系的结果。在作为关系的资本中——即使撇开资本的流通过程来考察这种关系——实质上具有特征的是,这种关系被神秘化了,被歪曲了,在其中主客体是颠倒过来的,就像在货币上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由于这种被歪曲的关系,必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出相应的被歪曲的观念,颠倒了的意识,而这些东西由于流通过程本身的变形和变态而完成了。然而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无非是资本本身的这种运动。他在现实中是怎样的,他在意识中也是怎样的。因为他体现着关系的肯定的统治的一方,所以这些矛盾并不使他不安,相反,只有处在这些矛盾中间,他才感到很美好,而受这同一种被歪曲了的观念束缚的雇佣工人,则只是处在这种关系的另一极上,是被压迫的一方,实践迫使他反对所有这种关系,从而反对与这种关系相适应的观念、概念和思维方式。”[358]
(四)分赃与具体的生产关系
就马克思的本意说,《资本论》第3卷研究的是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以及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显然,这只是在有产者阶级内部的分赃,是特殊的分配,或者说是狭义的分配。但是,这种狭义的分配不是单纯、单独进行的。以前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都只有两大对立阶级,资本主义社会与此不同,有三大阶级。除了有无产阶级与有产者两大阶级之间的利益对立外,还有有产者内部的利益对立。有产者内部的结构很复杂,各个主体因为分工、所处领域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集团,不仅各个集团、集团内部的各个资本之间,都因为实力不同而有不同的利益关系。显然,有产者内部的分赃并非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分配关系。因此,在第三卷前六篇考察有产者内部的分赃之后,在终篇还要回来研究社会的两大主要主体的分配关系,将狭义的分配与广义的分配[359]联系起来一起考察。为了科学地研究这种联系,马克思先阐述并批判了两种错误看法:
其一,区分狭义的分配和广义的分配,批判将两者混为一谈的错误。所谓狭义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指的是剩余价值在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分割,表面看似乎只是有产者之间的行为关系,但本质上却是他们联合起来剥削雇佣工人,所以它直接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而广义的分配则是指一切社会都存在的产品在一切社会成员中的分配,以维持所有社会成员的生计。从这种意义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一定的货币工资,虽然本质上发生在流通领域的交换关系,但也是一种分配产品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狭义的分配是“里子”,广义的分配则是“面子”,前者是占主导性的,后者则是从属性的。从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看,广义的分配寓于狭义的分配之中。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它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它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它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360]所以,狭义的分配不仅与广义的分配性质完全不同,而且支配着后者,两者不可混淆,因此不能在不区分分配性质的时候说工人也参与分配。在《资本论》终篇,这种情况则表现为狭义的分配绑架了广义的分配,或者说,是以广义分配之名行狭义分配之实。
但是,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从资本家手里取回一定的工资,是一种货币收入,与有产者之间分割剩余价值获得收入一样都表现为货币收入,也就是说,货币收入的形式将广义分配与狭义分配的不同性质完全湮灭了,造成了工人参加(狭义)分配的假象,——说它是假象,是从与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本质相对而言的。对不明就里的人来说,就社会表面呈现的情况看,它还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只要资本主义还存在,商品货币经济还存在,这种情况就还要继续存在。——这也给别有用心的人用以将两种分配完全混为一体、混淆视听造成了某种口实。所以马克思说:“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首先是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但是,把事实说成这样是错误的。”[361]显然,“三位一体公式”反映的正是这种“所谓的事实”。可见,在资本运动当事人的观念、意识中,狭义分配与广义分配是混为一体的。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当然要批判。
其二,区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消费品两种不同的分配。他强调了三大阶级主体的对立:“生产出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总的说来作为资本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这个事实,从一开始就意味着:物质劳动条件和工人相对立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在生产中,工人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之间,……是处在一定的关系中。这些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这个事实,又意味着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了土地,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362]可见这种对立是不可调和的,不是像有产者之间的关系那样。这也表明,有两种不同的分配关系: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配和产品的分配,——为了表述方便,我们不妨将前者称为“基本的分配”,后者称为“派生的分配”——前者决定后者:“资本(包括作为资本的对立物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以这样一种分配为前提: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独占土地所有权,……人们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对立起来,赋予它以一种历史性质时所理解的分配关系。人们用这种分配关系来表示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363]从上下文的联系看,其中的“人们”指的是那些“更有学识、更有批判意识的人们”,他们“虽然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质,但同时却更加固执地认为,生产关系本身具有不变的、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因而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性质”。[364]既然这些人[365]“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对立起来”,那么,他们也就将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对消费品分配的决定关系完全撇开了,这当然无法正确地认识狭义分配与广义分配的关系。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批判了两种错误:一种是将广义分配与狭义分配混为一谈,一种是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配(“基本的分配”)与消费资料的分配(“派生的分配”)完全脱离,以便否认前者对后者的决定关系。单看社会表象,不看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参加什么样的分配,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收入,或者说,不联系不同主体的行为,是很容易将所谓的分配当成一种与主体无关的结果来看待的。可见,这种批判与联系不同性质的主体关系有紧密联系。在批判的基础上,他突出了前者对后者的决定关系。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不会就产品的分配讲分配,忽视这种“产品中归个人消费部分的索取权”的来源,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配与产品所有权的分配混为一谈;同时,也才不会将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内部的分配即狭义的分配与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得到货币收入即广义的分配混为一谈。
当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互区别的东西又是相互联系的,“表”和“里”都属同一对象,两者均不可或缺。毕竟资本运动是具体的,是在社会中进行的,是离不开广大失去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雇佣工人的,因此,在特殊的、狭义的分配关系与一般的广义的分配关系的性质区分之后,就有必要从对象具体性的角度将两者统一起来,以导致具体的分配关系的理论再现。说它是具体的,因为这里联系了两类性质不同的主体,包含了两种不同的分配。
但是,即使是具体的分配,也只是总资本运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或者说是只对研究者才存在的,而实际上它是融入总的生产关系之中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366],必须将具体的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在考察具体分配关系的时候,他还不厌其烦地说明,这是由资本家作为主导主体对整个社会生产的控制决定的:“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却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互相抵销的冲动去摆布。”[367]同时又说明:“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368]不仅社会生产行为、而且连生产的物质基础都以资本家为人格化。这种偶然的冲动往往根据资本家个人短期的利益而发生,虽然会互相抵消,但在被抵消之前,肯定会造成相应关系的紧张,以致破坏工人的日常消费。
这样看来,马克思研究分配关系是沿着这样的逻辑推进的:
狭义的分配关系——广义的分配关系——具体的分配关系——具体的生产关系。
显然,这一过程是在三大基本理论(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经济行为理论)的语境中,特别是在与不同主体行为之间关系的紧密联系中研究和揭示的。
马克思指出,“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369],这样看,“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但他又指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370]之所以这样确定,是因为这里的分配关系指的是社会表面上呈现的分配关系,即社会表象。既是“同一”的,又是“反面”的,似乎矛盾,其实不然。“同一”表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都是历史性的,“反面”表明分配关系并非直接是生产关系,社会表面的分配关系背后才是隐秘的生产关系。
这样结合不同主体行为来研究一个社会具体的分配关系——是特殊的、狭义的和一般的、广义的分配关系的统一,——向论述具体的生产关系的演进,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它使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具体化。
长期以来,人们都以为生产关系是一种经济制度,因而分配关系也是一种制度,制度本身具有客观性,这当然没错。但是,无论是根本的经济制度,还是分配制度,都是制约主体关系的规范,都与主体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不联系具体主体的行为,就有可能将这种分配关系理解得很抽象,以为只是生产者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这样阐述生产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这一论述中,所说的生产关系涵盖“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371],并且与生产力、上层建筑相对,因而是一般过程的生产关系,是个哲学范畴,具有抽象性。《序言》说得很清楚,这个原理是“研究政治经济学所得到的结果”,这不仅表明这个唯物史观是从比较具体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抽象出来的,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来理解生产关系,更表明当马克思再根据这种唯物史观来进一步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必然要还原特殊过程生产关系的具体性。两种意义的生产关系虽然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从方法论的意义看,很有必要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还原它的具体性。[372]
在《资本论》中,尤其是在《资本论》终篇,由于结合不同主体的关系,所揭示的分配关系已经不再是一般的“产品在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那样抽象了。它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配决定,有表有里,有广义有狭义。真正的生产者不能获得剩余价值,倒是站在生产过程之外的各种当事人能够分得剩余价值。这样阐述,既从分配的角度丰富了生产关系范畴的内容,又突出了分配关系在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它使唯物主义历史观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贯彻和具体化。是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科学论证和发展。突出主体、主体关系,包括同类的和不同类主体的关系。
其次,它又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具体化。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研究的不再是抽象的生产关系,而是具体的生产关系,它有几个特征:一是结合物质生存条件的再生产,二是资本主义的,三是结合商品生产,四是结合主体行为。因为结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就有不同的所有权人,就有围绕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展开的经济行为。因为研究的是具体的生产关系,当然要突出、着重研究其中的“普照之光”,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此,涉及的主体就有三种: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工人,这样他所研究的生产关系,已经将抽象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关系”还原了;资本运动是通过生产商品来生产剩余价值的,所以具体的生产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这些特征,在《资本论》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在终篇,他从更广更具体的视阈来考察三种主体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突出了它的资本主义特质,并且专门研究了流通中各种主体的竞争产生的假象导致主体观念的虚假化。在“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一章中,还特地说,产品作为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已经包含着一切流通关系,即产品所必须通过并由以取得一定社会性质的一定的社会过程;同样,这种性质也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增殖和产品到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再转化”[373]。在这里,还指出,生产关系是多层次的结构,即使所反映的社会表象,也是内在的本质在社会表面上的外化表现。它突出主体、主体关系,包括同类的、不同类主体的关系,使唯物主义历史观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贯彻和具体化。是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科学论证和发展。
由于已经实现了生产关系的具体化,马克思在这里就不再一般地讲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发展,而是说:“当一方面分配关系,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形式,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时,就表明这样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这时,在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发生冲突。”[374]这就将比较抽象的基本矛盾具体化了,并且也更切近现实关系。在现实过程中,间接性的生产关系既通过直接过程中的生产关系表现出来,还通过一定的分配关系(包括狭义的和广义的)表现出来。后者能够较直接地表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的紧张程度。
再次,它与第一卷末篇关于“剥夺者被剥夺”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遥相呼应。
经济行为理论十分重视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是统治者、剥夺者,但这种地位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在一定条件下会被否定。在第一卷末篇,马克思所预示的“剥夺剥夺者”历史趋势,未来社会必定要“重建个人所有制”,都与主体的发展有关。“剥夺者”当然是大大小小的资本家,而“剥夺剥夺者”的则是劳动大众。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主体。但他们的地位会因为彼此之间的矛盾斗争而改变。这个结果与其说是劳动大众的反抗,不如说是由资本家的经济行为导致的。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虽然是一种制度,但这里的“个人”指的仍是一定的主体,即原先的从属主体。他们是第二个否定的执行人,当然不会再去重建被否定的制度。他们作为从属主体的身份主要是因为主导主体的经济行为造成的,他们也是以经济主体的身份来否定后者。马克思是这样说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75]显然,第一个被否定的不是劳动者本人,而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个人经济行为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这种否定之否定是围绕着经济行为的所有权进行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个人劳动所有制。
对这个“重建个人所有制”如何体现否定之否定,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之所以这样,主要原因乃在没有联系经济行为来理解这种所有制。
实际上,在马克思的论断中,他所说的第一个否定的是“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劳动是一种经济行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应该是“劳动个人私有制”,换句话说,即“劳动所有权属于劳动者”,或者说“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是统一的”,它被资本主义否定,就变成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分离”,或者说是一种“劳动所有权属于资本家”的私有制。而第二个否定的就是劳动所有权属于资本家的情况,以重新建立“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在前面,我们已经说明,马克思有关于劳动私有权的论证。所以,说重建“劳动的个人所有制”并非杜撰,而劳动就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只要联系主体的经济行为,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也就是说,要重建个人行为劳动所有制。它表明,这种冲突的解决结果不是劳动者只能有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要拥有个人劳动所有权,要重建“个人劳动所有制”。因为劳动所有权的个人所有制早先已经存在过,所以才可以说是“重新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个人劳动所有权(制)之所以重要,因为这种劳动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它和资本主义大私有制下劳动者只能在形式上拥有劳动力所有权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有根本的差别。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消灭资本主义,才能使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全部劳动。[376]
关于个人劳动所有权,列宁也有相同的看法,他根据对资本主义发展历史的研究也发现:“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按其纯粹状态来说,确实是从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制度和他们的个人劳动所有制开始的(例如在英国)。”[377]显然,列宁所说的“个人劳动所有制”指的就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它体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产品所有权的紧密结合。
那么,终篇的经济行为理论又是如何体现重建个人劳动所有制的思想呢?只要我们意识到劳动是一种经济行为,就很容易领会马克思的深刻思想了。
《资本论》中,马克思一再强调,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行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终篇还特地重申:“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378]但所有的资本家及其学者都异口同声地说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并且通过“三位一体公式”表示:与“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并列的是“劳动所有权”。他们从来认为,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行为),劳动始终属于工人,工资是全部劳动的报酬,没有任何剩余留给资本家。因此,批判这个公式,有两方面深刻含义:其一,是批判,说明其错误不仅是全方位的(参看本书第八章),而且企图用“劳动——工资”的表象来掩盖工人出卖劳动力的真相。其二,是建树,通过批判“三位一体公式”特别是其中的“劳动——工资”的错误,说明内在的、看不见的工人劳动力的本质会因为各种社会表象以及资产阶级学者的错误观念、言论而颠倒地表现为劳动(行为),教育工人要通过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的分配”、消灭劳动(工人的经济行为)表面属工人但实际属资本家的“派生的分配”,说明“派生的分配”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必定会尖锐化。其结果是资本家分离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的行为结束,劳动者的行为即劳动与劳动者重建统一的过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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