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三位一体公式”
《资本论》终篇研究的是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总体对象的社会表象。这种表象掩盖着真相、本质关系,因而又构成资本家的观念。庸俗经济学家则进一步“对实际的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进行训导式的、或多或少教义式的翻译,把这些观念安排在某种合理的秩序中”[433]。这就是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终篇的研究就是从批判“公式”开始,围绕这个“公式”展开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是庸俗经济学的集大成,马克思说:“在这个表示价值和一般财富的各个组成部分同财富的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434]由于这一公式(以下简称公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整个第四十八章,马克思就把它当作庸俗经济学的典型来批判,而不再提萨伊的名字。这里的批判不仅所占的篇幅极多,而且批判的深度、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马克思这样安排材料,固然和终篇的总体对象有关,即资产阶级经济学(包括古典的和庸俗的)在与总资本有关的问题上存在着种种错误,还因为这一公式“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435],“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436],“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最集中的表现”[437]。所以,马克思必然要对它倾力批判。
一、“萨伊公式”是庸俗经济学的集大成
在前六篇对剩余价值在社会表面上的各种具体形式进行了充分深入研究之后,终篇一开始,就将“三位一体公式”端出来进行批判,从文本看,这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恩格斯在这一篇的开头处还标示:“以下三个片断,分散在第6篇的手稿的不同地方。”[438]尽管这样,恩格斯经过深思熟虑,还是将它们移过来,构成这一章的前半部。他还说明,按照马克思的手稿,第四十八章是从第924页最后一行开始的。[439]那么,怎么理解恩格斯这样处理的合理性呢?怎么理解这样编辑与马克思原稿的关系呢?
根据马克思为这一篇制定的篇名:《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第四十八章的标题是《三位一体的公式》,而且按照他在第三卷开头处已经说明的安排,要“一步一步地接近”“资本在社会表面上,在各种资本的互相作用中,在竞争中,以及在生产当事人自己的通常意识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440],换句话说,就是接近社会总资本的社会表象,那么在社会表面上呈现的“各种收入”并非只有资本家的利润(利息)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收入,还包括工人的工资收入,因此,马克思当然不能将终篇仅仅当成第三卷的总结或综合,而是要将它作为全三卷的总结或综合。所以有必要统一地考察和批判这三种社会表面上的收入形式如何被庸俗经济学家如萨伊进行“教义式的翻译”[441]的。
不过,恩格斯在第三卷序言中还告诉人们:本卷的每一篇的开端通常都相当细心地撰写过,甚至文字多半也经过推敲。并且说,第七篇的手稿是完整的。[442]从924页末行到927页这一大自然段来看,其行文的确如此。因此,这一章,这一篇似应以此为开端。但是,如果我们意识到马克思留下的只是手稿,还没有经过反复斟酌推敲,如果有足够的时间修改,也不是没有可能将这三个片段移过来;或者再进一步看,从924页末行到927页这一大自然段,主要是说明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即以特殊方式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同时生产和再生产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以及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相互关系;进而说明过程的承担者即三个阶级如何分割年价值产品;他们据以取得收入的资本、土地、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在生产当事人看来,都成了产品价值的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由是,就把对公式的批判引向较深的层次。也就是说,后面的论述仍然围绕整个国民收入的三个组成部分即(v+m)而展开。
如果比较一下第924页末行前后的批判,我们不难发现,前面的三段论述,主要是就公式的结构说明其内容的错误,而后面的论述则是分析公式的根本错误,它们显然属不同的层次。所以,恩格斯把这三段从第六篇移过来,一方面可使第六篇的论述更加集中,另一方面也使第七篇的批判更为系统,并且显出层次。因此,这样编辑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可以说,这一大段正面论述与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并不矛盾。
第四十八章以“三位一体的公式”为标题,当然是要批判这个公式。突出这个“公式”,实际上是重视它所表现的社会表象。但必须注意的是,在第四十八章中,马克思批判的“三位一体公式”有三种不同的表述:
1.资本—利润(包括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
2.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443]
3.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的私有权,而且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地租;雇佣劳动—工资。[444]
显然,第2组是庸俗经济学家最为推崇的,也是马克思在终篇对之集中批判的。与“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不同,“资本—利息”的重复是累进的,是包含复利的,因而像滚雪球一样。在《剩余价值理论史》末篇,马克思还特别指出:“在生息资本上,资本表现为它作为货币或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或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而且它是在本身,在自己的物的形式上成为这样的源泉的。……因此,很明显,为什么庸俗政治经济学宁愿采取‘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这样的公式,而不愿采取斯密等人用来说明价格要素(更确切地说,价格分解成的各部分)的公式,在这一公式里出现的是‘资本—利润’的关系,所有的古典经济学家一般都用这种关系来说明资本关系本身。”[445]而第2组的主要代表就是萨伊,他说:一个勤勉的人可以被他的劳动力借给另一个拥有资本和土地的人,资本所有者可被资本借给只拥有土地和劳动力的人。地主可把地产借给只拥有资本和劳动力的人。由于他们的借用是有价值的,而且通常得到报酬。对借用劳动力所付出的代价叫作工资,对借用资本所付出的代价叫作利息,对借用土地所付出的代价叫作地租。[446]萨伊在这里是将劳动力等同于劳动者,在后文中,他又明确地说:“三种生产要素即劳动、资本和自然力……协同生产物品以适应人类使用。”[447]正因为这样,我们也将“三位一体公式”称为“萨伊公式”。
那么,怎么来看待这三组“公式”的内在关系呢?
先看第1组,马克思认为,这一组公式“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了,只不过因为“利息表现为资本所固有的、独特的产物,与此相反,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所以,这一组公式“可以更确切地归结为”[448](在新译本中,“更确切地”改译为“进一步”[449])第2组公式。显然,第2组比第1组更加庸俗,“在这个公式中,利润,这个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剩余价值形式,就幸运地被排除了”[450]。而且,“资本—利润”与“资本—利息”还有不同,在前一环节中,资本获得利润并不必然地表现资本的单纯所有权的功能,而在后一环节中,则更能突出地表示资本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所以第2组更突出三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451]。在他看来,这些收入不过是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其前因后果即从资本所有权到利息、从土地所有权到地租、从劳动力的所有权到工资并非“在自己的物的形式上成为这样的源泉”[452]的,而是有中介或过程的,而这个中介涉及的是对象、过程的内在规定,是被社会表象所掩盖的,而将它颠倒表现的正是这个第2组公式,它是完全没有中介或过程的,换句话说,它表示只要有要素的所有权,就不需要什么中介而能直接获得收入。“正是在资本—利息这个形式上,一切媒介都已经消失,资本归结为它的最一般的、但因此也就无法从它本身得到说明的、荒谬的公式。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庸俗经济学家宁愿用资本—利息这个公式,而不用资本—利润这个公式”[453]。显然,它一方面表现一种社会表象:在社会表面上,只要有资本、土地所有权就可直接获得收入,无需经过任何努力、无所事事即可得到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又由此类推出只要有劳动的所有权(本质上是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可以说像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一样,无需经过任何努力、无所事事即可得到工资。这显然是荒唐的。但正是这种荒诞不经的公式,在社会表面上“却和现实的资本关系较为接近”[454]。它将马克思所揭示的内在规定掩盖得严严实实、颠倒得面目全非。
既然如此,马克思为什么不径直摆出第2组公式?他摆出两组内容相近的公式并说明其区别与联系又有什么意义?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特别注意马克思在要说明第一组公式的演变时的指示:“正如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455],并联系他在前面第五篇中关于利润的分割的论述——在那里,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利息最初表现为、最初是、并且实际上始终不外是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只有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一般地说,才创造出利息的范畴”[456]。但是,除了这种总利润的一部分的硬化和独立化的利息外,在历史上,还有另一种利息。因为在资本主义以前,生息资本就已存在,所以,“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货币资本,生息资本,至今仍被看作是资本本身,看作是真正的资本”[457]。何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利润转化而来的利息,已经和企业主收入相独立。因此,利息不仅是利润的派生形式,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还是更为古老的和更为现实的收入形式。所以,由第1组公式到第2组公式的演变,一方面是庸俗学者对这种派生形式肤浅反映的结果,是他们对资产阶级日常观念的教义式翻译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经济范畴历史发展的反映。看来马克思这样先后端出两组公式,是有言外之意的。由此,我们不仅可以领会这种变化的过程及其内在联系,而且也应由此而认识到,马克思的批判也是贯彻历史和逻辑统一的原则。当然,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组公式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所以,在有的地方,马克思这样写:“资本—利润(或者,更好的形式是资本—利息)”[458];在另外的地方,又这样写:“资本—利息(利润)”[459]。不过,由于“资本—利息”这个公式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从而“具有一种神秘性质”[460],所以马克思就集中注意力批判它。
至于第3组,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因为“象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而且二者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形式”[461]。这样看,这些所谓的收入源泉之间,就有一种相对合理的联系了。显然,马克思这里摆出这一套公式,就是要以这种合理性来反衬前两组公式的荒谬,因为前两组公式在“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一定历史形态的形式旁边”,也就是在资本旁边,“直接地一方面排上土地、另一方面排上劳动”[462],这样两种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的物质要素,“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463],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话再说回来,从上面这种合理性来看,它似乎是古典学派的公式,其实不然,“所有的古典经济学家一般都用”资本—利润的关系“来说明资本关系本身”[464]。尽管第3组公式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也同样是错误的,要受批判的,因为它把资本、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当成不同收入的源泉,这同样是不科学的。只是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来说,它们才分别是由以取得相应收入的根据。也就是说,它表现的是由物到物的关系,丢掉了主体。而且,它们作为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与它们各自所联系的利息、地租、工资的实体,根本不能构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它抽掉了至关重要的中间环节。而且,由于它包含着这样的内容,即三个出发点是创造这几种收入实体的源泉,从而是创造出全部价值的源泉[465],所以它也必然与第2组公式殊途同归。在第938页第二段,马克思就指出了这种联系的错误:“同作为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的资本相并列的,是土地所有权”,——可见,这里指的是第3组公式,——由于土地所有权也被看成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相互异化和硬化的形式就完成了,内部联系就最终割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被掩盖起来了”[466]。所以,它和前两组公式一样是庸俗的。
综上所述,这三组公式虽然各有不同,但毕竟都是错误。马克思把它们摆出来,无非说明它们的演变关系,说明没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就必然导向庸俗化。也因为这样,在终篇有时他也将“资本—利润”与“资本—利息”一样批判。
马克思在终篇对“公式”的批判,是贯穿整个终篇的,如果单从第48章对“公式”的全面解构看,大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是分析“公式”结构错误:将不能综合在一起的部分、环节以拙劣的方式拼凑在一起。
先看“公式”三个环节左边的要素,这三个要素“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467]。可以说,这是“公式”第一件引人注目的事情,而第二件同样引人注目:它进一步将这三个要素当成原因,与一定的结果联系起来: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将三个环节当成因果关系。“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资则是它们各自的产物,它们的果实。前者是根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而且每一个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作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468]但很显然,前三项都是使用价值,而后三项即利息、地租、工资都是“社会规定的劳动量”,属价值范畴,“如果一方面摆上一个使用价值,即土地,另一方面摆上一个价值,而且是一个特殊的价值部分,由此形成一种对立,那就是愚蠢的做法”[469]。这已经够离谱的了,但最离谱的还在第三件,即三个要素虽然彼此没有关系,但都与价值发生关系,因此,也就产生了联系。所以马克思这样总结:“如果说,第一,我们考察的是这三个源泉的不一致,那末,第二,现在我们看到,它们的产物,它们的幼仔,即各种收入,反而全都属于一个范围,即价值的范围。”[470]用式子表示就是:
A——X
B——Y
C——Z
虽然这三个环节无论是左右、还是上下,都没有关系,但由于X、Y、Z都同属于价值范畴,在“公式”看来,A、B、C之间也就有关系了。说得更白些,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三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都与一定数量的金钱联系,于是,三者之间就有某种联系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式”承认有价值的存在,反之,却是通过这种生产资料与价值不能建立关系来否认价值。对此,马克思说明,“这不仅是不能通约的量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完全不同的、彼此毫无关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之间的关系”[471]。这样分析,就将“三位一体公式”所包含的离谱的结构解构得明明白白,将其拙劣的做法袒露在世人面前。当然,对“公式”的错误,他在分解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深入的批判。
其次,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这种结构的荒唐实际上还包含着内容的更大错误。在分析“三位一体公式”结构错误的时候,他分别论证了这三个环节即所谓的因果关系的不合理。马克思指出:“对庸俗经济学家来说,只要他达到了这种不能通约的关系,一切就都清楚了,他就不感到还有进一步深思的必要了。因为,他正好达到了资产阶级观念上的‘合理’了。……正好是这个公式和价值概念的矛盾,使他免除了理解价值的义务。”[472]在继续分析的场合,他又进一步说明:“公式”要回避价值概念,只表明它是将“资本也象土地和劳动一样,只是就它的物质实体来看的,因而是单纯作为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看的;这时,它同工人的关系以及它作为价值的性质都被抽象掉了。”[473]
庸俗经济学家虽然在价值概念已经长期流行之后故意将它抽象掉,但却不能无视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范畴的存在,既然这样,他们也感到有必要说明它们作为收入的源泉。而这个“三位一体公式”正好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将各种生产要素直接当成这些收入的源泉。
马克思还分析指出,庸俗经济学家之所以这样看,是因为他们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或者说,在他们看来,“一切劳动按它的性质来说都表现为雇佣劳动……”所以“物质劳动条件——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对于雇佣劳动所采取的一定的特有的社会形式(它们反过来又以雇佣劳动为前提),也就直接地和这些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换句话说,和它们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一般具有的、不以这个过程的每一种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甚至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形态合而为一了”。[474]在将一般劳动和雇佣劳动等同的基础上,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和土地所有制也就与作为生产资料的资本和土地混同了。“如果从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出发,以致一般劳动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好象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那末资本和被垄断的土地,也就必然会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式,而与一般劳动相对立。现在,资本表现为劳动资料的自然形式,从而表现为纯粹物的、由劳动资料在一般劳动过程中的职能所产生的性质。因此,资本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就变成了一个同义词。同样,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也变成了一个同义词。因此,天然就是资本的劳动资料本身也就成了利润的源泉,土地本身则成了地租的源泉。”[475]可见,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使庸俗学者只是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只忠实于最粗浅的社会表象,因而必然将特殊过程的规定与一般过程的规定混为一谈。
马克思还指出,公式既然把那种使劳动条件和劳动对立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和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合而为一,那么,在它看来,劳动条件“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为一定的历史时代所决定的社会性质,也就成了它们自然的、可以说是永恒的、作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天生就有的物质性质了”[476],从而资本和土地作为价值的源泉就是永久的、自然的了,所以,这个公式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477]。可见,这个公式还具有非历史观的错误。顺便说一下,公式的这些错误还可以按其逻辑发展为新的谬论,例如,巴师夏的“阶级利益调和论”就是它的错误的扩大再生产。[478]如此等等。
虽然到此为止,在马克思笔下,“公式”还只涉及这些收入的所谓源泉,还不是“公式”所要达到的目标。——它不仅要说明这些收入的源泉是生产要素,推销其“生产要素决定论”,还要进一步,说明全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都由收入决定,所以马克思还会进一步揭示其错误。——但在这个范围内,马克思也不吝花费篇幅,来论证它的错误。这种情况就像在分析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的时候,他先对商品生产的实际耗费转化为成本价格的耗费进行深入分析,再进一步说明除所用资本外,全部预付资本都会带来利润一样。
马克思指出,在收入源泉问题上,“三位一体公式”实施的是偷换概念的把戏。所谓的“源泉”,既可以指能够源源不断地提供某种东西的依据,也可以指它本身的使用可以源源不断地创造某种东西。显然,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从前一种意义看,马克思说:资本、土地、劳动力“从下述意义上讲确实是收入的源泉: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一台永久的吸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吸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最后,劳动则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使工人在工资的名义下取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取得由这部分价值来计量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即必要生活资料。其次,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是收入的源泉: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式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另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式上,雇佣劳动会把第三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式上,并且正是由于这种转化,使它们变成了资本家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工人的收入,但是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的实体本身”。马克思接着说:“但是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的实体本身。相反,这种分配是以这种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的。”[479]所以,说它们可以凭此源源不断地获得收入,是正确的,说它们能源源不断地创造这些收入就是错误的。庸俗经济学正是将源源不断地获得收入偷换为源源不断地创造收入实体。这种做法,只能骗骗那些不明就里、不愿深思的人,但在科学上却没有丝毫的意义,反而只是落下笑柄,只能表明庸俗经济学家为了自己的褊狭目的,已经堕落到如此低级下流的地步。
从这种分析可以看出,“三位一体公式”把三个不能综合在一起的环节硬是拼凑在一起,将抽象的跨社会形态的“劳动”[480]与雇佣劳动混为一谈,将作为生产资料的资本、土地与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土地所有制混为一谈,在此基础上,又将工资与利息、地租当成同样的收入混为一谈,并在此基础上偷换概念,将劳动力与资本、土地可以获得收入偷换为劳动(不是劳动力)、资本、土地是可以创造收入实体的源泉。在这些最根本的问题上,这个“公式”的确“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481],是庸俗经济学的集大成。
马克思抓住这样的典型标本进行分解批判,足见充分表现了他的洞察力是多么深邃,分析是多么细致。经过这样的揭露解剖,他的批判当然就入木三分。
二、“萨伊公式”是资本神秘性质的极端表现
马克思告诉恩格斯:在第三册里,“将指出庸人和庸俗经济学家的这种看问题的方法是怎样产生的:由于反映在他们头脑里的始终只是各种关系的直接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他们的内在联系。情况如果真象后面说的这样,那还要科学做什么呢?”[482]果然,他选中了最为庸俗的“萨伊公式”,在这个公式中,“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都表示,资本和土地是可以自动产生利息和地租的东西,是“自动的物神”[483],是“最完善的物神。”[484]因此,它是资本和土地神秘性质的最极端表现,是表现社会表象的典型标本。
从字面看,“三位一体公式”似乎很简单,三个因果关系一览无余,但马克思的分析表明,在其某种似乎有条理的结构形式下包含着复杂的而错误的内容。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满足于这些解剖和批判,而是将这种批判与他对总体对象社会表象的再现紧密联系起来。因此,他还接着分析“公式”如何将社会总资本的内在本质掩盖起来,而以其社会表象来表现其神秘性质。
首先,马克思指出,公式显示的是一种假象和错觉。在社会表面上,似乎“劳动—工资”可以说得过去,但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已经分析过,劳动不能被工人出卖,也没有价值,怎么能获得工资?所以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颠倒表现,是一种社会表象。在终篇,马克思说:“整个说来,我们以前已经指出,工资或劳动的价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不合理的说法;并且,这种劳动力出售时的一定的社会条件同作为一般生产要素的劳动无关。……而且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485]而“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也都是社会表象,并且还把三个“显然不可能综合在一起的部分”[486],即所谓的源泉堆在一起。这种混乱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庸俗经济学者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他们“就是在这些假象的形式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式打交道”。[487]终篇细致而深入的分析显示,这个公式在忠实于假象、浅薄和妄自尊大方面,完全无愧庸俗经济学的代表。
其次,公式表现了“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独立化和硬化”[488]。就公式来看,三个所谓的源泉互不相干,彼此独立。并且这三个要素“和它们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一般具有的、不以这个过程的每一种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甚至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形态合而为一了”[489]。也就是说,变成非历史性的东西,生产资料就其本身来说天然是资本,土地就其本身来说也天然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垄断的土地。“很清楚,如果从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出发,以致一般劳动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好像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那末资本和被垄断的土地,也就必然会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式,而与一般劳动相对立。”[490]由是,三种不一致的东西就必然在自然状态上一致起来,并与自然形态合而为一,结果就彼此独立化和硬化了。
再次,公式又表现了“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在“公式”中,没有一般劳动与雇佣劳动的区别,资本、土地也没有物与社会关系的区别。马克思说:在“公式”中,“劳动资料本身就是资本,土地本身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了。……土地作为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工具、原料等等)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似乎必然表现在它们作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各自应得的份额上,也就是表现在它们的社会代表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式上应得的份额上”[491],可见,这些物已经人格化了。同样地,“公式”也表现了生产关系的物化。在“公式”中,既然“劳动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那么“那种使劳动条件和劳动对立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也“和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合而为一”[492]了。换言之,这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物化。
第四,“公式”表现了“日常生活的宗教”。马克思在批判商品拜物教性质的时候说:在宗教世界的幻境中,“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493]。这是人与神关系的颠倒,用哲学语言来说,就是一种异化。可以说,日常生活的宗教就是一种主体行为(人)与结果(物)关系的异化。生产关系物化的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关系对生产当事人的独立化”[494]。生产关系本来是人的关系,但它作为物对生产当事人独立,并统治着人,这就是一种颠倒,就是异化。在第四十八章中,马克思逐层分析了公式所表现的“经济上的神秘化”。[495]这种神秘性质,实际上是第一卷第一章所揭示的那种神秘性质的极端发展,他写道:“在论述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指出了一种神秘性质,它把在生产中以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作为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态,都有这种颠倒。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和在资本这个……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下,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496]他进一步说明,即使在生产过程中,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以及劳动在直接劳动过程中的社会联系,都好像由劳动转移到资本身上了。因此,资本已经变成了一种非常神秘的东西,因为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都好像不为劳动本身所有,都好像是从资本自身生长出来的力量。而一旦进入流通过程,假象就变得更加具有迷惑性,“生产上预付的价值的收回,特别是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似乎不是单纯在流通中实现,而是从流通中产生出来的;这个假象特别由于以下两个情况而更加令人迷惑:首先是让渡时的利润,这种利润取决于欺诈、狡猾、熟知内情、随机应变和千万种市场状况;其次是……出现了第二个决定的要素,即流通时间。流通时间虽然只是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形成起消极限制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一种假象,好像它和劳动本身一样是一个积极的原因,好像它会带来一个从资本的本性中产生的、不以劳动为转移的规定”[497]。而在总分配过程中,“又产生出种种新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各种生产关系越来越互相独立,各种价值组成部分越来越硬化为互相独立的形式”[498]。显然,在这个“经济的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499]。这种颠倒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中占据统治地位,不仅统治着资本运动的当事人,而且统治着雇佣工人,形成“日常生活的宗教”。
总之,这个公式反映了“虚伪的假象和错觉,”“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独立化和硬化”、“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日常生活的宗教”。[500]显然,这些假象化、独立化、人格化和物化、异化,彼此是有区别的,但同时又是由此及彼一脉相承的,并显出不同的层次、包含着不同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深切地理解马克思为什么会把公式当成庸俗经济学的典型和标本加以批判。
那么,马克思在这里是否也像在第一卷第一章那里那样,也揭示这种“完成的”、“厉害得多地发展”的神秘性质的来源呢?如果有,又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马克思并不像在前一场合那样直接提出并有明确的集中的说明。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前后的逻辑联系从他的论述中寻找答案。
就像商品拜物教性质一样,公式体现的神秘性质也有层次深浅不同的原因。我们知道,商品拜物教性质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即私人劳动通过物的交换才实现为、转化为社会劳动,这又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所造成的。这是商品神秘性质的深层原因,同样地,公式的神秘性质也有深层原因,这就是内在的经济关系在经济过程中(尤其在流通中)的外化和异化,而由此产生的资本运动当事人的日常观念又反过来强化了这种颠倒。当然,它又决定于更根本的原因,即社会资本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或如马克思在终篇最后所说的社会劳动过程和它的一定的社会历史形式之间的矛盾。[501]但是,根本原因并不等于直接原因,就像商品的神秘性质直接来自商品形式一样,公式的神秘性质也必定直接来自某种“形式”,这便是公式的形式本身。在这种形式中,所有的三个环节都表现了前后两端的关系:前者为“源泉”,后者为“果实”,“前者是根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在这种形式中,“每一个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作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502]。而且,这样的环节还不止一个,而是三位一体,这样,不仅三个“原因”都彼此独立化、硬化,而且三个“结果”都属于同一的价值范围,从而三个“原因”都成了三个“结果”实体乃至全部价值实体的源泉了;由于它们把中介过程都省略了,也就把内部联系统统割断了。如果说,三位一体公式所完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是一般商品身上体现的那种神秘性质的极端发展,那么,“A—X, B—Y, C—Z”的组合构成的异化形式,就是商品形式的必然的最后的发展。
当然,从表面看,产生拜物教性质的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和上述三位一体的形式根本不同,所以人们很难发现前后两种形式之间的逻辑的和历史的关系,因而没能发现和提出后者的极端的神秘性质的来源这样的问题。所谓的商品形式,就是一种劳动产品和其他劳动产品的交换关系,用马克思的著名的例子,就是20码麻布=1件上衣。假定麻布是A,上衣是B,在一定的比例关系下,上述式子就是A=B,即A的价值用B来表示。没有交换,劳动产品就不具有商品形式,也就没有神秘性了。而“A—X,B—Y, C—Z”则表现了这样一种社会表象和社会意识,即A、B、C的价格分别是X、Y、Z。所以“三位一体公式”不过是“A=B”这种等式的发展形式。当然,A=B,和“A—X, B—Y, C—Z”是不同的,不仅目的不同,内容不同,运动的限度、主体也都不同,等等,正因为这样,后者所表现的神秘性才是极端的、完成的、着了魔似的。
在了解了“三位一体公式”结构形式错误、内容错误再了解它所表现的神秘性质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正是这种结构形式的错误才产生其表现的神秘性质。而这些错误通通都是为了包裹错误内容的。
“三位一体公式”不仅以直观地表现这种社会表象的方式来掩盖真相和本质,而且这种表象还包含有更阴险的用意。换言之,上面批判的是“公式”的“生产要素决定论”,但马克思还要说明,“公式”还包含有更深的用意,宣扬“收入决定论”。
不言而喻,在“三位一体公式”中,利息、地租、工资都转换为收入。而这恰好与社会表面相一致,因此,一般人很难发现其中包含着什么秘密。但正是“公式”的奥妙之处,也是它的软肋,即最荒唐、又最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
所谓的收入[503],在社会表面上就是经过流通收获的一定量货币。就其本质而言,它应该是一定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在第一卷,马克思已经说明,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即价格可能与价值产生量的偏离和质的偏离,连不是价值的东西也可以有价格。[504]在流通中,货币这种东西非常奇妙,既可以是作为货币的货币收入,也可以是作为资本的货币收入,还可以表现为价格。在分配中,它还能作为剩余价值具体表现形式的货币、工资表现形式的货币。[505]这样,货币收入消灭了许许多多的本质区别。具体说,在商品经济体制下,在市场竞争中,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在各种资本家、土地所有者那里不仅表现为企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同时还进一步表现为收入,而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的货币也表现为收入。
马克思在考察社会总资本简单再生产的场合已经说过:是工人不断再生产出与自己劳动力价值相等的产品,实现后再不断地以工资形式流回到工人手里,是工人自己用上星期的劳动或上半年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劳动力价值,但“产品的商品形式和商品的货币形式掩饰了这种交易”[506]。这样,工人领回的工资虽然与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攫取的“收入”性质根本不同,但却有同样的货币形式,并且还是不断地“回流”,因而也表现为收入。一种是无偿地扩大地占有,一种是有偿地回流,但在社会表面上,却没有什么差别。由是,工人似乎也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当事人一起都参与“收入分配”了。可见,流通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混为一体了,也将劳动力出卖者与剩余价值分配当事人混为一体了。换句话说,流通掩盖了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货币收入与分配当事人攫取剩余价值并表现为货币收入的本质区别,在将两种本质规定都颠倒表现的同时,也将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行为混为一体了,而这种颠倒或混淆又恰恰是这两种主体在流通中的行为在不知不觉中造成、并被分配当事人有意夸大的。这样一来,工人和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一样,在市场上都表现为收入获得者而没有阶级和经济实力的差别了。这样,过程的本质规定就被完全颠倒了。
一般说,收入与资本不同,是专指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它的使用不与剩余价值的生产联系。但是,由于剩余价值的分配采取货币收入形式,而产业资本家还要将一部分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生产消费,这又导致分配当事人将收入与资本混为一谈。对他们来说,作为资本的货币和作为收入的货币是没有区别的,从而对一个人来说是资本,对另一个人来说就是收入。在终篇,马克思的分析表明,从相互关系来看,这种转换对资本家来说是很有意义的:或者是将资本家特殊经济行为转化为一般经济行为,或者反之,将一般的经济行为转化为特殊的经济行为,以此来来欺世盗名,或者是将“一般的收入”与“资本的收入”混为一谈,或者是将工人的收入与有产者的收入混为一谈。
正因为收入概念有多歧义,“三位一体公式”的收入也扩展到“资本收入”上。其目的是要论证所有的价值都是收入决定的。
在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公式”先是确定生产要素是三种收入的源泉,但这三种收入的总和只构成国民收入部分,在当年生产的社会总价值中,还有一个很大的部分是不变资本的价值。要将它也说是生产要素创造的,非有特殊的本领或厚脸皮不可。但正在这一点上,萨伊表现了很大的勇气。他竟然草率地认定: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可以分解为纯收益,或者同纯收益没有区别,因而这种区别从整个国民的观点来看就不存在了。[507]如果说这种说法还比较隐晦,那么萨伊的另一段话就很直接了:“产品的全部价值分解为各种人的收入,因为任何产品的总价值,都是由促成它的生产的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勤劳者的利润相加而成的。”[508]显然,公式就是这些说法的概括。之所以这样,因为“就每个单个资本家来说,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撇开再生产的扩大或积累不说),不仅要转化为可变资本(这种资本本身又要再转化为工人的收入,因而要转化为一种收入形式),而且要转化为不变资本(这种资本决不能转化为收入),要认识到这一点自然是非常容易的”[509]。因而“困难只有当从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过程的时候才会出现。”[510]萨伊提出这样的观点,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说明一年全部社会总价值,包括不变资本部分都是收入决定的。也就是说,“要绕过这个困难,最容易的办法就是断言:商品价值只是在表面上,从单个资本家来看,才包含另外一个和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部分不同的价值部分。对一个人表现为收入的东西会对另一个人形成资本……结果是,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表现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依此类推,以至无穷”[511]。显然,为了达到目的,他只好祭出“斯密教条”这个法宝。
马克思指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社会总价值中的不变资本部分都是不能分割的,要将它也归结为收入分解为工资、利息、地租,都是不可能的,不合理的。在《资本论》终篇,他总结前面的研究,阐明分配当事人分配剩余价值的总量界限。他在这里强调这个问题,不仅是批判“斯密教条”和萨伊“公式”的需要,而且是创建科学的再生产理论和分配理论的需要,它关系到可供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规定、不变资本的补偿。关于可供分配当事人分赃的收入总量界限,马克思已经是十分清楚的:“剩余价值的大小,是剩余价值可以分割成的各个部分的总和的界限。”[512]而且,因为分配是以职能资本家为主进行的,为了扩大再生产和提取保险基金,他们必然要对剩余价值做些必要的扣除。关于不变资本部分,分赃是绝不能挤占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513]。马克思指出,对萨伊的错误,有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已经有所批评,例如施托尔希在他的《论国民收入的性质》(1824年巴黎版)一书中反驳萨伊时已经正确地指出了这些结论的荒诞无稽,并且不是从单个资本家的立场,而是从一个国家的立场,说它把商品价值仅仅分解为各种收入的错误分析,会得出荒谬的结论。[514]
如果说,公式把三个不能综合在一起的部分和同属价值范围的各种收入硬凑在一起,暴露了“这个公式和价值概念的矛盾”[515],那么公式把特定意义的收入源泉演变为收入实体、乃至整个价值实体的源泉,就“把价值了解为什么也不是”了,“这样,就可以随便把任何东西都包括到这个范畴(指价值——引者)中去”了。[516]不仅如此,它还包含这样的意思,既然收入决定价值,那么,价值源泉就是三种收入,换句话说,它的目的就是要用三位一体的收入源泉来取代早已被经济科学证明了的社会劳动这个唯一源泉。可见,与此相比,什么假象化、独立化等等都微不足道了,因为这是根本性的错误。也正是这种错误才会衍生出这样的公式。
由此可见,马克思对这个貌似简单的“三位一体公式”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全方位的分解批判,层层深入,步步扩展,从揭批其结构错误到内容错误、到揭批其中的“生产要素决定收入的价值”,再到揭批其“收入决定全部价值”的错误,在世人面前将它的错误和目的揭露得一览无余,既充分显示了他的批判精湛、科学、彻底,也充分显示庸俗经济学家的狡猾和无奈。
在终篇,马克思不仅分析了公式的错误、实质,为了彻底摧毁它,还揭露了它所包含的根本错误及其产生的原因、理论渊源以及客观条件。而这些要件又是与“斯密教条”紧密联系的,所以他又结合分析批判“斯密教条”来论述。只有了解这些,才能更好地理解这种批判的科学性和彻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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