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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智者学派都有哪些

时间:2023-05-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分析的最初尝试2.1 智者学派:社会分析的最初尝试如果把社会科学理解为人类理智对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系统研究与独立自觉的认识,那么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智者学派中,我们已可发现致力于社会分析的最初尝试。如果说类似的话在他之前孟德斯鸠已经说过,并无特别新意,下面关于希腊精神与希腊社会之关系的议论则有几分社会学的意味。丹纳指出,希腊人设想的政治组织同样受制于这种尺度明确的思想倾向。

社会分析的最初尝试

2.1 智者学派:社会分析的最初尝试

如果把社会科学理解为人类理智对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系统研究与独立自觉的认识,那么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智者学派中,我们已可发现致力于社会分析的最初尝试。

公认古希腊人创造了理性主义的哲学和科学。这种理性主义首先是演绎的,古希腊人坚持要用演绎的理性追求真理,这种决心差不多同人类在一切领域里的习惯做法完全背道而驰,它几乎像件不合理的事,因为人类凭经验、归纳、类比和实验已经获得了那么多高度可靠的知识(1)。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合理的,即它对问题所作的回答是有根据的,是要诉诸论证的,而非独断的宣称(2)。其次,希腊理性也是世俗的和实证的,它用自然的原因解释自然,而非诉诸神意或怪异力量,所以它被视为是超越希腊神话阶段的一次“哲学的突破”(韦伯语),“它对构成人类处境之宇宙的本质发生了一种理性的认识……与这种认识随而俱来的是对人类的处境本身及其基本意义有了新的解释”。(3)最后,希腊思想具有明显的几何学性质。不论是地理学、天文学还是宇宙演化论,它们都把对自然世界的构思投射到了一个空间背景上,这个空间不再由吉、凶、天堂、地狱等宗教性质来界定,而是由相互的、对称的、可逆的关系组成(4)。这种理性哲学是如何在希腊世界中产生的?它与希腊社会思想的兴起有何关系?

公认的观点是希腊理性主义始于公元前6世纪的自然哲学,而当理性哲学转向解释社会生活时,“哲学就被从天上召回人间,进入城邦,甚至步入家庭,让它思考生活与道德、善与恶”(5)。这段希腊哲学史研究大家的评论更是耳熟能详。质疑的观点是认为“始于”(自然哲学)不等于“源于”,对自然的解释表达为一种新的理性哲学,这本身需要解释。法国文学评论家、历史学家、实证主义哲学家丹纳(Hippolyte Adolphe Taine,1828—1893)提出一种解释,他确信任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性质面貌都取决于种族、环境、时代三大因素,希腊理性文明也不例外。他讲希腊人生性好思索,“好像只有思想是他的本行”(修昔底德语),如此精神特征也来自环境的影响。他列举了希腊的宜人气候,“没有酷热使人消沉和懒惰,也没有严寒使人僵硬和迟钝”,希腊人“在稀薄、透明、光亮的空气中长大,从小就特别聪明活泼”。他谈到地理因素,讲自然界的结构、空间尺度和景观色彩在希腊人精神上留下的印记。希腊境内没有一样巨大的东西;外界的事物绝对没有比例不称、压倒一切的体积。眼睛在这里能毫不费事地捕捉事物的外形,留下一个明确的形象。一切都大小适中、恰如其分、简单明了,容易为感官接受。便是大海,在北方那么凶猛可怕,在这里却像湖泊一样,毫无苍茫寂寞之感。海水光艳照人,用荷马的说法是“鲜明灿烂,像酒的颜色,或像紫罗兰的颜色”。“全部日常的教育就是这样的风光。人看惯明确的形象,绝对没有对于他世界的茫茫然的恐惧、太多的幻想、不安的猜测。这便形成了希腊人的精神模子,为他后来面目清楚的思想打下基础”(6)。如果说类似的话在他之前孟德斯鸠已经说过,并无特别新意,下面关于希腊精神与希腊社会之关系的议论则有几分社会学的意味。丹纳指出,希腊人设想的政治组织同样受制于这种尺度明确的思想倾向。他们心目中的城邦只包括一座神庙林立的卫城,埋着创始英雄的骸骨,供着本族的神像,还有一个广场、一个剧场、一个练身场;几千个朴素、健美、勇敢、自由的公民,从事“哲学、艺术或者公共事务”。“希腊人的精神结构把他们的欲望和努力纳入一个范围有限、阳光普照的区域,和他们的练身场一样明亮、界限分明。”(7)这显然是一种观念论的解释,即有待解释的希腊精神结构反而成为解释希腊尺度明确的政治结构的原因。

当代法国希腊学学者韦尔南(Jean-Pierre Vernant,1914—2007)提出了一种堪称马克思传统的解释。他认为,希腊人创造了一种理性,但它并非产生于人对自然的关系(所谓自然哲学的假设),并非现代人熟悉的科学的实验理性(8),而是产生于人对人的关系,产生于城邦的社会生活(参图2.1),希腊理性首先是在政治方面表达、建立和形成的:

城邦的诞生不仅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的变化,也意味着思维方式的变化,意味着打开了一片完全不同的思想视野,建立了一个以公众集会广场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空间。

话语的地位提高了,它以自由的论辩和对立的形式被运用到世俗事物中,成为最有效的政治武器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工具;社会活动和精神创造都有了完全的公开性,法律和命令均以文字的形式展示在全体公民面前,个人著述必须接受批评和争议;统治与被统治间业已被公认的旧有(登记)关系被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所代替,这种新型关系以公民间的对称性、可逆性和相互性为基础,公民被确定为“同类人”或“平等人”。

所有这些特征都说明,思想的世俗化、理性化和几何化以及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的发展是在社会实践中完成的,同时它们在米利都学派的自然哲学家那里又以自然学说的形式表现出来。

城邦因此而呈现为一个具有中心的圆形“宇宙”:所有公民都是同类,他们应该轮流服从和指挥,按照时间的顺序依次占据和让出城邦空间的每个对称点。在哲学的黎明时期,正是这样一种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调节的社会宇宙的图景,被爱奥尼亚的哲学家们投射到了自然宇宙上。(9)

韦尔南给出的是一种知识社会学的解释,希腊理性不仅是城邦的女儿,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理性,一种话语的和论辩的理性,一种政治游戏的规则,“随着城邦的出现,人类集团在历史上第一次认识到,只有经过一种公开的、矛盾的、所有人都能参与的、彼此都以有理有据的话语相对的争论,符合他们普遍利益的决定才能作出,他们的共同事务才能得到解决”(10)。这样,希腊社会思想兴起于智者时期,并非如西塞罗所说的哲学从天上转回人间,走入城邦,而是原本就诞生于城邦的话语的和政治的理性意识在更活跃的公民生活中的教化、概念化和学理化,因为这种理性向来就是得力于那些对人发生作用的技术,这些技术的共同手段是语言,它是政治家、修辞家和教师的艺术。明白了希腊理性与希腊城邦的关系,便容易了解智者学派对社会思想的贡献。

图2.1:古希腊最著名的剧场之一埃披道拉斯(Epidavros)露天剧场,环山而建,面向爱琴海。它是城邦公共生活的缩影和象征:有一个位于中心的舞台及环绕中心的看台,每一个公民都既是观众又是演员,按照时间的顺序依次占据和让出露天剧场(象征城邦空间)的每个对称点。在这里,公民人人接受教化,为投身城邦民主生活作准备;也个个是参与者,亲身实践“以天下为己任”的民主理念。观剧、辩论和演说是希腊人的日常剧目,希腊文明实在可喻为一种“剧场文明”。

智者学派的社会分析思路概括地说有三个层次:(a)划出一个社会秩序的领域,断言社会秩序概由人为,而非神创;(b)人是根据自身的利益,藉强权或经由相互约定来建立社会秩序与正义观念的;(c)划出一个高于人为法的自然法的领域。自然法乃是人性的本然要求,当自然人性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人应依据更高的自然法而行动,而不论各人所主张的自然者是什么。

(1)法律是永恒不变的或普遍有效的吗?法律自称的合法性是从哪里来的?在智者学派以前,没有人曾想到过这些问题。素朴的意识认为法律和道德乃是神定的和自古不变的,社会与自然一样受所谓“神意”、“命运”或“必然”这些冥冥的存在支配着。人们认为:“他们生活在一个有着严格不变的禁忌且有魔力的世界中。法规与习俗如同日出日落、四时交替或其他显著的自然规律一样乃是亘古不变的和无可逃避的。”(11)在古代各民族互不交通或交往甚少的情况下,人们或认为自己的礼法最好,或相信天下的善恶是非观念全都一样。民主政治动摇了上述传统观点。希腊的公民在直接民主制下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和机会,突破了贵族假托神意独占政权的局面,这有助于破除政治的神秘性及“王权神授”的神话;而任何法律皆可由民主议事程序予以兴废,则又抹去了个别法律无条件的、无可置疑的有效性的神光;公民们在协商、辩论和表决时已习惯于思考和判断法律的根据和合理性,使法律成为可自由讨论与裁量的问题;法令的兴废与官司的输赢常常取决于辩论和演说时打动群众的技巧,则加强了关于法律的人为性与主观性的印象;对这一点,智者的体会也许最为真切,因其职业就是传授使每种意见都可能借以取胜的技艺。随着社会的世俗化与政治的平民化,希腊人的主体意识与历史意识逐渐觉醒,开始用人的观点看待国家及社会秩序。智者学派代表了人文主义的一种最早的自觉:法律与道德并非任何全能君主或神的意志的实践,而是人们自己活动的产物,其目的仅在改善俗世凡人的境遇,一旦背离这一目的,便应随时予以废弃。这样,智者就走出了社会思想史上重要的一步,从“向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的宇宙秩序中,区分出社会秩序来,从而开创了社会科学的前史,使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由人类自己来解决的问题,而无假乎神与传统的干预”(12)

智者的这种人文主义精神集中体现在普罗塔哥拉(Protagorus,约前490—前419)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名言中。依公认的观点,普氏命题中的“人”指的是一独立自主的个体,是伯里克利所说的“可以在生命的每一方面显示出他就是自己的当然主人,而且凭借着他自己独特的天聪本智和他自己独特的广识通知,去对一切事自作主宰”的个人。发现和肯定自主的个人的重要性,进而肯定个人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这是希腊社会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社会思想关乎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只有在视个人为一独立主体时方才可能提出并得到思考。希腊人最早建立了这样一种文明,它使人开始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个体。希腊历史上那片光披千古的人文主义精神主要即来自这种对个人及个人价值的尊重。这种强调个人价值的文化同样产生于城邦的民主政治实践。在雅典,凡有公民身份的自由民都无须从事奴隶所担任的劳动或琐碎的工作,以便获得充分的闲暇,致力于艺术活动与科学活动,享受自由思想和细腻感受的乐趣,善待自己的禀赋,使内在的潜力得到最高的发挥。此外,民主政治的实践使每个雅典公民都有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主体意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正是雅典民主制下自主自信、积极进取的自由民的精神风貌的写照。但希腊人没有近代原子主义那样的个人主义,在完善生活与人性实现方面,他们本质上是“社群主义者”。城邦及其公共生活是实现个性与落实人性的最适当的途径。宗教、艺术、运动、探讨事物,所有这些都是生活之必需,又只能通过城邦方可得到全面满足。对城邦公共生活价值的重视,代表了一种文明的特征(孟德斯鸠与黑格尔都对之大加推崇,哈贝马斯更将它视为西方共和主义民主传统的源头),“这种文明只要还有生命,就把公共生活视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境界”(韦尔南语)。

(2)自主的个体作为创设社会秩序的主体,他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可凭自己的信仰和欲望,决定其自以为是的是非善恶的准则。而这样一来,一切准则都将是主观的、相对的,只对有关的人有意义。例如,生病对病家是恶,对医师却是善,是非善恶似无普遍有效的价值,皆视乎各人的利害好恶而有所不同。由此引出智者的下列观点:第一,人们创设政府,制定法律,乃是基于各自的利益。色拉西马库斯(Thrasymachus)认为法律是基于强者和掌权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是他们运用强权迫使弱者接受的行为准则和制度安排,“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13)。卡里克利斯的观点正相反,他视法律为处于弱者地位的广大群众建立起来的屏障,以防御强者的侵犯。第二,法律、正义只是人所约定的习俗。一个人如果对他人行不义,他人对他亦可如此。他自然要受到损失与伤害。大家想要避免这种伤害,只有相互保证,相互约束,不对他人做出不义之事。这种保证和约束,便是政府成立的基础。人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正义是基于人们的同意或契约而产生的,其历时既久,便成为习俗,所以正义正是大家所约定的习俗(14)。智者的这一观点可说是思想史上最早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它基于彻底的经验分析,剥去了正义概念超自然的灵光,始由人类的心理特征或个人利益分析正义。第三,如果个人利益是创立法律的根据,那么,个人利益也是服从法律的唯一动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服从法律的条件只限于法律符合个人利益。但两者不相符合的情况必定是有的,因为如果法律的创设基于各自的利益,对一些人有利的法律,对另一些人则可能有害。服从法律未必使人得益,世上的善恶因果常常是颠倒的,善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却获正果。遇到这类法律与利益、正义与幸福不相配合的情况,我们应该依据何种原则作何种选择?

(3)智者在这里提出了一个真正的社会学问题: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法律的要求并不总是与个人的要求相一致,毋宁说经常是相悖的。既然已把独立的个人宣布为“万物的尺度”,坚持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同等权利,而法律又被认为常常出自狭隘的利益,那么,普遍有效的准则如何可能?社会团结如何可能?

对于第一个问题,智者提出自然法概念。自然法高于人为的法律,是一种不分民族、国家、时代,对任何人都有效的法律。后期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其《论真理》的残篇中有一段对比自然法与正义概念的名言:

常人眼中的正义不超出,或确切地说没有人认为其超出公民所在的城邦的法律范围。法律产生于契约,而非产生于自然,自然法则具有必然而本源的性质。(15)

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对立是希腊启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概念结构,其要点是:第一,自然法具有本源性,而人为法只有派生意义;第二,自然法具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而人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东西只具历史的价值,只在那单一的情况下有价值;第三,自然法无欠无缺,具有价值估计的规范意义或标准意义,而社会的礼法总是有欠缺的,故必须依据自然法评判既成的法制规章,规范不合自然的礼法。

那么,被智者如此张扬的“自然”究竟是什么?这就涉及如何解决上面提出的“社会团结如何可能”的问题,智者学派内对此并无统一的观点。普罗塔哥拉把神分配给一切人的同量的尊敬与正义视为“自然”,“作为治理城邦的原则,作为友谊与和好的纽带”。他是在人的原始道德感中找到了实践生活的这个自然,以解决在一个原子主义的世界中的社会团结问题。普氏用神话的语言讲述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理,但这如何与其感觉主义、主观主义及相对主义求得一致?威柏尔说,智者“只有个人、特殊、个性,原子就是一切,没有国家、社会与普遍东西的余地”(16)。普氏一旦想从普遍性方面解决社会秩序问题,势必与其原子主义的立场相冲突。

年青一代智者的自然主义则较为一贯,他们径直把人的自然人性、个人的天性、冲动的素质宣布为自然律。从这一观点发展出两种不同的社会哲学。一种发展为对现实进行批评,直至对社会政治生活进行彻底的改造。从自然的观点看,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使然。自然要求人人平等,因人人皆为圆颅方趾,人类种族没有贵贱之分,种族歧视及奴隶制均违反自然人性。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17)法利亚(Phaleas)要求所有公民享有同量财产和同等教育。甚至男女政治上平等的思想也已经出现。对上述作者来说,主要的问题不是现存的秩序如何可能,而是根据自然,现存的秩序是否合理,合乎自然的秩序是怎样的。另一种则走向极端的感觉主义、唯我论和道德虚无主义。色拉西马库斯鼓吹聪明人不应让自己被法律引向歧途,他只应随自己本性的冲动而行动。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依更高的自然律而行动,这是正确的行为。弱者可能自愿受法律的约束,但他不过是一个蠢人而已,他这样做只会受他人利用(18)。卡里克利斯断言,自然证明,在所有生物中,强者应该统治弱者,但法律是由弱者和多数人制定的,因为弱者总是占多数。法律试图使人们平等,然而事实上人们根本不平等。因此,强者不应约束自己的欲望,他应蔑视民众的惯例,拋弃非自然的法律的限制,这样,他实际上是在依自然法则行事。对这一派的智者来说,“遵照人为的法律,为人不义是耻辱;遵照自然的命令,遭受不义才是耻辱”(19)。在这样一个强权即公理的世界中,社会团结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一派坚持个人一极求取随心所欲的发展,这样非但不能调适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市民的权利与城邦的需要这一对矛盾,反而加剧了意见的对峙与混乱,导致公民团体的分裂,使自己成了肆无忌惮的、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不良倾向的喉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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