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
柏拉图思想出自许多不同的来源,就其社会政治思想而言,给予他最大影响的两个人物当数苏格拉底和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约前580—约前500,鼎盛年约在前532年)。从苏格拉底那里,他接受了贤人政治的主张和对道德教育的首要关怀;从毕达哥拉斯那里,他接受了万物按数的比例相互调适、彼此补偿以达至和谐的信念,他把和谐观运用到政治中,就是指国家的各部分各尽本分,互不干扰,便可实现国家的正义。当时希腊的政治生活分崩离析,个人享乐风靡一时,柏拉图的理论与之横逆,将国家的概念提高到驾驭一切的高度,这既是柏拉图的政治抱负之所在,同时也是其学术旨趣之所在。柏拉图社会思想的主要之点是把政治社会当作一个功能互补的体系来对待。他对社会结成统一系统的可能性也许过分夸大,但他的创见与贡献就在于指出,为了以一种真正社会学的方式思考社会,就必须把社会视为一个系统的整体。这一思想与智者的原子主义观点正相对立。柏拉图并不关心个人摆脱传统束缚、追求不加约束的自由的问题,而是关心人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城邦共同体,它的基础远较个人的意志为深厚,其目标也远较个人的福祉为崇高:
朋友,你又忘了,我们的立法不是为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造成全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幸福。它运用说服或强制,使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而它在城邦里造就这样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让他们不致各行其是,把他们团结成为一个不可分的城邦公民集体。(20)
柏拉图认为,“当国家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这好比一个手指受伤了,整个身心都感觉到了(21)。而国家最接近单个人的情况乃是乌托邦,乌托邦属于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国家的理念代表了理想的社会,在现实中并无对应物,实际存在的社会总是有缺陷的。但国家理念并非彼岸的、与现实永远隔断不通的东西。理想国可在此岸建立起来,如果有“圣人出”,并能有幸在政治中展试身手的话。
柏拉图理想的国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a)它统一于相互依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是一个由社会分工形成的功能—等级系统;(b)它统一于消弭阶级对抗的社会秩序的需要,是一个实行财产公有及全面管制的集权体系;(c)它统一于使人人过有德的良善生活的需要,是一个崇尚知识与道德教育目标的“圣哲之王”的贤人政制。
(1)功能—等级系统 柏拉图由城邦起源问题入手讨论理想社会的性质。他认为城邦起源于分工。分工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第一,人类有许多不同的需要,但没有人能够仅凭一己的努力满足之,故各人应各就所长作最佳的努力与贡献,依靠由分工形成的社会生活求取各自的满足。第二,人生来不平等,秉性天分高下不一,任何人应只做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俊杰贤能、智慧出众者,应付以治国重任;勇气十足、强悍善战者,应使之保家卫国;至于俗人,应让其从事农工生产(22)。民主政治实行轮番为治,庶人议政,这不但是一妄想,也是一骗局,因其前提是人人平等,其实并非如此。人的内在能力天生而有差别,分工使人专做适合其天性的工作,由此带来效率的提高;若每个人都向社会作最佳贡献,则社会整体将获最大利益。当政治家以其智慧治理国家,军人以其勇武保卫国家,劳动者以其生产品供给国家,“这三个部分各自执行自己的职责而不互相干扰和僭越的时候,便是有了正义”(23)。正义就是把全体公民“都结合起来,造成和谐,就像贯穿整个音阶,把各种强弱的音符结合起来,产生一支和谐的交响乐一样”(24)。相反,“当这三个部分互相干扰和僭越时,国家就受到极大伤害,这就叫不正义”(25)。
上述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包含了他的社会结构理论,他论证了社会是一个由分工形成的功能互补系统,论证了分工乃是基于人的相互需要及内在能力的差异。这些思想很有见地,但柏拉图用社会职业分工的理由来证明社会等级划分的合理性,把各尽其职等同于恪守君臣之分与贵贱之别,这就混淆了社会的功能结构与社会的政治结构,即混淆了社会与国家。这里的错误不只是逻辑上的,更主要的是价值上的和政治上的。在柏拉图手里,分工及功能理论多少成了粉饰等级制度并使之理想化的工具,而其理想社会不过是“埃及种姓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26)。
(2)集权体系 启发柏拉图制定出他的等级社会方案的是正在被阶级对抗所分裂的雅典式城邦,他在这种对抗中看到了城邦解体的症状及根源。他感慨现时的每个国家“都分成一个富人之国和一个穷人之国,而且这两个部分各自内部还分成许多个更小的对立部分”(27)。“自私的”党争使局部利益压倒了全体利益,党派利益高于国家利益,人们对于城邦的效忠反倒不如对于某一党派的效忠。在理想国里,党争将不复存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柏拉图主张在统治阶级中实行共产共妻主义,放弃私人财产和家庭生活。其理由是,私有财产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和“自私的”党争,而自私主要是由于家室妻儿之累所致。治国者(及辅助者)热衷于私家生活,足以妨碍其为国为民谋求幸福的崇高目标。这就是柏拉图的著名的“共产主义”。须注意的是,第一,除对统治阶级外,柏拉图并不一概排斥私产和家庭生活,生产阶级成员可在政府的严格监督下建立家庭和拥有私产。第二,柏氏的共产学说并非为了消灭阶级,而是为了根除导致党争和贫富对抗的经济根源:自私的利益,从而保障全体的利益与城邦的和谐。基于以上两点,正如熊彼特所说,把柏拉图“说成是共产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或者这些运动的先驱者是没有意义的”(28)。
柏拉图社会理论的基本点是只有统一的生活才能产生社会全体的和谐,统一的生活只能基于公民的信念统一,而这唯有通过对个人生活的全面的具体入微的严格管制才有可能。从这种信念出发,柏拉图极端蔑视个人自由的价值。理想国本质上是总体主义的,因此,柏拉图自然十分厌恶智者派的原子主义。
(3)“圣哲之王”的贤人政制 柏拉图向往的当然是贵族政治,贵族的范畴在他那里是既指门第的也指精神的。血统的高贵与智力的优异固然常为一事,但“有时不免金父生银子,银父生金子”。如果在农民工匠的后代中发现天赋中有金有银者,就应把他提拔至治国者阶级,统治阶级的子女若其心灵混入了废铜烂铁,则要将他们降至下层。可见,凡为治国者,其最重要的品质是智慧和美德(29)。理想的社会应是精英人物治理的社会,柏氏的这一主张直接得自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的思想,同时也出自他自己的整体主义的社会观。他认为治国所需的是智慧,是对整体有利的事物的洞见,这种洞见“并不是用来考虑国中的特定方面事情的,而只是用来考虑整个国家大事,改进它的对内对外关系”,“而能够具有这种知识的人按照自然规律总是最少数”(30),“只能在那些天分最好且又受过最好教育的人中间见到”(31)。因此,他所赞成的贵族政制乃是俊杰在位的贤人政制,最好的政治是“圣哲之王”,即由德行和智慧最高的人治理国家;故理想国是一个人治国家,它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规则来管理。正义的最高境界是谋求“无讼”。在其《政治家篇》中,柏拉图阐述了他不重视法律的理由: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技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32)
法律原则上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只能作常态的或普通的运用,绝对无法适应复杂的情况、随时的变化及特殊的需要。柏拉图确信因事制宜的自由裁量,远优于硬性的法律条文,最佳的办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圣哲之王解决了权力与智慧的合一,因此是头等理想的政治。
政治上的屡屡挫折使柏拉图悲叹人的社会不圆满,圣王难找,不得已提出第二等好的国家——“法治国”。在其最后一部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图详细描述了这种国家的蓝图。但他并未放弃贤人政制的理想,始终认为有好人才会有好社会,有贤能之人才能产生优良政府。
柏拉图的理想国就其政治倾向而言无疑是保守的。每当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和迅速变化的时候,与柏拉图的保守的乌托邦有着惊人相似之处的各种看法就出现了。这类乌托邦的鼓吹者大多不能理解正在变革他们自己社会的各种力量,热衷于把过去渲染为理想的东西,在其倡议的各种社会政策中,往往也是浪漫的成分多于切实的分析。这些思想倾向大多能在《理想国》中找到其原型。
另一方面,柏拉图的整体主义的社会分析模式开了方法论上总体主义的先河。他把社会视为一个互相协调和补充的功能体系,理想的国家最接近于一种有机体。他的社会分析集中在那些强化和削弱有机体统一的因素上,最关心的是那些对有机体的整合或解体有着显著作用的社会事实,优先考虑的是发现有助于社会整合与平衡的各种条件。所有这些开创和启发了结构功能取向的社会思想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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