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所有自然法理论的一个起始概念。自然状态虽被说成是一种历史状态,但讨论这一问题的人,并未真的当它是一个历史概念并用历史学的叙事方法来考察,而只是把它作为自然法及自然权利的当然前提或必要假定,作为其理论叙述的起点,是思辨而非历史。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批评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是把历史的结果错当作历史的起点(15)。马克思在此的“错觉”一词用得十分确切。不论自然法理论家是否自以为是在讲述社会生活的历史起源,必须注意,这确实不是历史,思考自然状态不是着意要回答人类最远古状态的问题。自然法学者用自然状态概念真正要思考的是国家的逻辑前提,而不是探讨国家的历史前身。如果要考虑自然状态事实上是否存在的问题,按自然法学家的思路,自然状态指的就是人的除了作为同类的成员外彼此再无任何共同之处的状态,由此可以说自然状态存在于任何时候。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就具有一种永远存在的可能性,因为在他那里只有自然状态(人对人的全面战争)与主权状态(和平)两种,对国家主权的任何一种限制都意味着退回自然状态。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条件而提出的平等的原初状态,视同于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既非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历史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某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16)罗尔斯这段话对理解自然状态极有帮助。很显然,对自然状态的思考首先是一种思想实验,意在说明在实验的政治真空条件下各种自然力量的作用、放弃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政治状态的必然性、国家的性质与功能以及保护自然权利的国家应该是什么等问题。博登海默说自然法学无视历史,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17);也就是说这一概念的基础是非历史的,其所致力的目标并非科学地解释过去,而是解释与证明一个崭新的未来,这未来的社会在自然法学者看来正在诞生之中。其次,极为重要的是,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且基本上是按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设想人的。这就意味着任何只使一部分人受益或专使另一部分人受害的安排是不可能为全体一致接受的。如果人有权侵犯别人,别人也同样有权侵犯你,这就是霍布斯的人对人全面开战的局面;或者你要他人尊重你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权”,你也须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权”,这是洛克所设想的和平的自然状态。很清楚,无论是哪一种状态,其基础是坚持其天赋权利的平等的个人。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这种所谓天生独立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而在自然法学者看来,“这种个人是一种理想……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类天性的看法,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而这种错觉,“倒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进行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18)。在这段对自然法人性观和自然状态说的分析中,马克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运用唯物史观批判地分析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学说的范例。
有两种自然状态概念。一种以霍布斯为代表,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个人之间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状态。另一种以洛克为代表,在自然状态中已有一定程度的社会联系,并且,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这里专指市民社会,而非一般的社会结合)的分野,在洛克的体系中是被置于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中来考虑的:在这个时代,资产阶级急切地为在自然法原则下自发产生的各种关系寻求必需的政治保护。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同其把人视为本质上反社会的以及个人利益绝对互不相容的人性观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彼此平等——他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于是就出现争斗与对抗。参加角逐是因为恐惧被对手所伤害。这样,自然状态不免成为一种人对人的全面战争状态。只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可以中止这场战争,这个主权者为所有人所服从,以此为代价提供对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保护。只有这样一种政治权威可以保障秩序。这样的权威不仅是由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也是由人们对自然权利的自愿让渡所产生的,在由这种契约所产生的权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权威(19),而且只有这样一种权威使社会结合成为可能。
洛克的解释同样基于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但其人性假设不同于霍布斯。人固然是趋利避害的,但人也是社会性的存在。在平等状态中,霍布斯想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做任何事,洛克想到的则是另一面:一切都是相互的,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这种自然的平等成为人们互爱义务的基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彼此不只是潜在的对手,也是同类,可以建立对彼此都有利的合作关系。人为了生存必须与自然作斗争,这唯有合作才有希望成功。因此,自然状态不必是一种战争状态,也可以是一种和平的、友善的、互相尊重的状态。依理性行事,就是自然法的要求(20)。
自然状态在这里已是一种社会状态,其特点是遵守自然法原则,该原则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这包括广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狭义的单指通过劳动获得的产品(21)。
货币的发明使情况变得复杂,它刺激人们积敛超过满足自己所需财物的欲望,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开始没有保障,常常面临他人的侵犯;此外,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时,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按洛克的规定,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并可亲手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而且在报复犯罪行为时易于超越理性规则(22)。为了结束由此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就需要从这样一种自然的社会状态进入到一种政治的状态(市民社会),也就是说,从一种个人独自无力保护自己的社会,转向另一个设有专门机构、依据实定法发挥作用的社会。“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23)必须注意的是,建立市民社会(国家)并非人类合群性的第一个行动,而仅仅是以政治保护接替在自然状态下不再能维持的个人所需的那种保护。因此,进入政治社会,人们仍然保留其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24)。在霍布斯,所以需要国家是为了使自然法付诸实行(25);在洛克则是为了继续自然法的作用和效力。
以上的不同导致另一个不同。对霍布斯来说,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威是不可推翻的,因为任何反叛都意味着社会的解体和回到无政府状态。人们必须同意建立一种主权以免在人对人的全面战争中同归于尽,但他指的是独一无二的约定,一经授权,再无机会撤回,不论主权者做什么,其权力是无限制的。正是主权者的这种性质使社会得以存在(26)。而根据洛克,权威是现有的共同体建立起来的,旨在执行共同体本身已不能执行的特殊使命。因此,如果政府不能贯彻这些任务或享有与这些任务不符的特权(如采取威胁公民生命或财产的行动时),它就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对社会还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有权革命并重新组织自己的市民社会(27)。
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论与洛克的人民主权论的差异固然与其各自的人性观不无关系,但更应与大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考虑。霍布斯生当君主专制在整个欧洲的全盛时代,“他是专制制度的拥护者”(28),“在一个社会冲突是全面引人注目的问题并且是第一次被人们从理性上加以认识的时代,在一个经济势力正在迫使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权力机关的时代,他的理论是必然会产生的”(29)。洛克的理论体现了对中古时代斗争的胜利,也象征商业资本与封建主义战斗的初期所建立起来的专制国家权力的衰落,而其直接的意义,是为通过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而奠定的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进行辩护,洛克“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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