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概念即国家经由契约或相互同意而产生之说由来已久。智者学派中就有人持类似主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曾提及这一说法并予以批评。中世纪,封建制度下贵族与附庸的关系基于双方的自愿同意。16世纪开始,契约论又见流行。社会契约是使人从自然状态不是进入到社会状态就是进入到市民社会成为可能的行动,这对所有的自然法,尤其对近代自然法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先假定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无法解释市民社会的存在。因为如果这些成员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独立个体,那么只有他们之间的一致同意才能解释加诸他们的种种限制以及相互依赖的形式。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其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办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31)洛克担任过英国殖民地的行政官员,这种经历使他接触到贸易事务。通过那些受管制的公司,他看到商人在从事商业冒险时所表现的那种井然有序的自愿结合,在他看来,这种自愿结合乃是管理组织的自然形式。1669年,他参与起草了新大陆卡罗来纳的第一部宪法,写进了得自于经验和思考的上述思想。
在这里,还应注意区分政府契约与社会契约。两者自古即为人所知,在中世纪,前者居上风。到近代,社会契约思想再度走到前台,这是与日益强大的个人主义思潮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契约是关于一种未来社会的成员间的契约,涉及的是那个未来社会的国体;而政府契约则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涉及的是统治的形式。这个问题对霍布斯似乎很单纯,因为他认为订立契约是一次性的,他把社会的创立视为契约的主要问题,个人只要宣布为了设立主权者而自愿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大功告成了。洛克虽未明言,但确已承认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实有区别,因此这里涉及两种契约关系: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这关乎社会的自我组织问题;以及全体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这关乎社会与治理者之间的相互义务与权利关系。他关心的首先是社会契约。至于而后订立的政府契约,在他看来,它转让给政府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力,人们并没有因此而丧失自由,人们仍然保有社会的自由,即除经人们同意而让渡的权力外不受其他任何权力支配的自由。
一位法国学者说过:“任何思想家都不直接对他的历史作用负责,即使他的名望主要归功于他的历史作用。”(32)我们不妨将这句话的意思引申一下,评价一位思想家、一种学说或一个学派,似应区分两类不同的价值:学说本身的理论的、方法的价值与由其学说造成的社会的、历史的作用。这两个方面并不是一致的,遇到这类不一致的情况时,正确的态度是如实地分别加以分析。
近代自然法理论提供了一个理论价值与社会作用不相一致的例子。我们给予自然法理论的批评是它的非历史的、简化的、任意假设的和思辨的特点,作为其理论分析起点的个体是非历史的抽象原子,这种个人被抽象掉了一切具体的社会属性,福柯直斥这样的个人“是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表象中的虚构原子”(33)。所有的人都被放入同一个不变的人性图式;在这个图式内,既看不到人与大的社会过程和结构的互相作用,也看不到人与人的具体的社会交往。自然法学者对理性的信赖带有孩子气的大胆与盲目,居然认为人类理性可以有条有理地设计出一个理想社会的全部细节;历史、文化、传统在自然法中几无地位;如果抽出他们的哲学思维方式、分析工具、论证程序加以一番历史地考究的话,的确如熊彼特所说与经院哲学没有什么不同(34)。就方法论而言,自然法仍是一种社会哲学,康德明确说它只是纯理性的一项纯观念,但它却有着不容置疑的(实践的)实在性。“它能够束缚每一个立法者,以致他的立法就犹如是从全体人民的联合意志里面产生出来的,并把每一个愿意成为公民的臣民都看作就仿佛他已然同意了这样一种意志那样,因为这是每一种公开法律之合权利性的试金石。”(35)然而,说他们无视历史,不等于说他们游离历史。他们的思想与时代发生着紧密的联系,他们是注重实际的改革者,他们在与在他们看来是“不合理的特定历史现状”作斗争。在这种斗争中,他们的过分简化反倒帮助他们赢得了群众。他们撇开人性的具体性,抽象出人性的普遍性,概括为平等、自由、财产,理性的“天赋人权说”是对超现世的神圣权利与义务体系做出的最好反击;它被写入《独立宣言》与《人权宣言》,使千百万人热血沸腾为自由而战;社会契约论高扬人的理性,着重人的自由意志,给在与封建主义斗争中的人们以莫大的鼓励。自然法学说认为存在着一种优于政治力量并独立于政治力量的自然法,并把自然法等同于人性、理性、财产所有权,这包含了区分自然的社会(市民社会)结构与人为的政治结构的思想萌芽,包含了经济自主原则与政治第二性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近代社会学的发展。他们的功利主义人性观简洁明了,极其彻底,成为社会科学中一种十分流行十分有用的分析模式,并对现代社会学的自然主义流派产生很大影响。他们通过无视历史的实际条件、进程和限制,而将注意力集中于发现一种理想的社会和正义制度,从而完成了一项社会任务,奠定了现代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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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67页,第182页。
(2)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73页。
(3) 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第323页。
(4)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73页。
(5) 同上书,第179—80页。
(6)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7页。
(7) 转引自维克多·埃尔(Victor Hell):《文化概念》,第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8)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7页。
(9) 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9页。
(10) 洛克:《政府论》下卷,第77页,商务印书馆,北京,1982年。
(11) 转引自梯利(Thilly):《西方哲学史》下卷,第84页,商务印书馆,北京,1976年。
(12)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7—398页,商务印书馆,北京,1981年。
(13) 洛克:《政府论》下卷,第5—12页。
(14) 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第253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16) 罗尔斯:《正义论》,第1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88年。
(17)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67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6—87页。
(19)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7—401页。
(20) 洛克:《政府论》下卷,第5—7页。
(21) 同上书,第53页。
(22) 同上书,第77页,第9—10页。
(23) 同上书,第10页。
(24) 洛克:《政府论》下卷,第84页。
(25)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8页。
(26) 同上书,第400页。
(27) 洛克:《政府论》下卷,第103、124、133、150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页。
(29) 罗尔:《经济思想史》,第90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页。
(31) 洛克:《政府论》下卷,第59页。
(32) 埃尔:《文化概念》,第24页。
(33) 福柯:《规训与惩罚》,第218页,三联书店,北京,1999年。
(34)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80页。
(35)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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