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功能主义
社会学功能主义的领袖人物当然是帕森斯(Talcott Parsons, 1902—1979)。1902年,帕森斯出生于科罗拉多斯普林斯的一个宗教和知识教养背景深厚的家庭。1924年,他在阿默斯特学院完成大学教育,去伦敦经济学院继续研究生学业。1925年帕森斯到德国海德堡大学时,韦伯虽已去世五年,但围绕韦伯形成的韦伯圈的余晖犹在,帕森斯就这样被笼罩在这余晖之下。曾经风云会合、星光灿烂的韦伯家的沙龙,在韦伯遗孀的主持下,依然高朋满座,帕森斯是这些聚会的常客。帕森斯说韦伯对他的思想产生了“极端重要的影响”,帕氏表白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1930年,帕森斯翻译了韦伯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使韦伯的第一本主要著作在整个英语世界流行。韦伯后来在美国受到的重视超过了在他自己的祖国,这首先要归功于帕森斯对韦伯著作不遗余力的译介和传播。
1927年,帕森斯开始其在哈佛大学的教学生涯,虽然他转系多次,但直到1979年逝世未曾离开过哈佛。
帕森斯称自己是个“无可救药的理论家”,从积极面理解良非虚言。韦伯以后,在体系的博大与著述的宏富方面,恐怕无人可以与帕森斯争雄。1937年,帕森斯发表他的第一部重要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该书使帕森斯声名鹊起,从此确定他的学术地位。1951年发表《社会系统》,帕氏如日中天,已是美国主流社会学无可争议的领袖人物。帕森斯的主要著作,除上述两部,还有与柏里斯(R. F. Bales)、希尔斯(E. A. Shils)合著的《行动理论手稿》(1953年),与斯梅尔瑟(N. Smelser)合著的《经济与社会》(1956年),以及《社会:进化的与比较的观点》(1966年)、《社会学理论与现代社会》(1967年)和《现代社会体系》(1971年)等。
帕森斯在美国社会学中的卓尔不群的地位,与他力图创建一个广涵的理论体系的工作是紧密联系的。帕森斯走上理论活动道路的时期,主导美国社会学方向的还是经验性的研究。帕森斯大声疾呼,社会学最需要的是理论。针对根深蒂固的偏见,他竭力证明,理论本身不会作为资料累积的产物出现,因为资料在某种意义上乃是源自于理论的指导。针对那种认为理论仅仅意味着概括已知的事实的观点,他赞同亨德森(Henderson)的说法,“事实是根据概念图式有关经验的一种陈述”。也就是说,何为事实、何为有意义的事实发现,都是由理论而非由所谓的“事实”本身来确定的(5)。他比他同代的任何社会学者更坚定不移地相信,任何有效的科学研究,都必须以适当的理论概念为前提,在这点上,他是个坚定的康德主义者。
帕森斯对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各种社会思潮作了全面的检讨。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含有自觉追求私利的个人的概念,因而体现着一个强大的行动的因素。但其原子论的社会观、随意的和分散的目的观以及过分的理性观,无法解决社会秩序的问题。一个完全的功利主义社会正是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人人都是自私的,人人又都是理性的,即懂得怎样利用最有效的手段实现自利的目的。由于大自然赋予人们在体力和智力上的能力差不多是相等的,因此,如果两个人都期望得到不可能为两人共享的同一东西,他们便成了敌人。如果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控制,为确保目的的实现,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暴力和欺诈。无限制地使用这些手段,结果就是互相毁灭或征服。“这就是说,按照最严格的功利主义假设,在社会的条件下,一个完整的行动体系将会成为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6)正是在此意义上,帕森斯将社会秩序问题称为“霍布斯问题”,因为霍布斯以功利主义逻辑进行的思想实验,宣告了功利主义社会思想无法解答“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实证主义的决定论和还原论也受到帕森斯的抨击。实证主义倾向于让主体的能动作用消失在一个基本的经济和文化系统之中;把人的行为归因于生理的、心理的、遗传的、地理的和社会的因素的影响,它不能为行动者主观的、随意的、有选择的和有目的的行为留出余地。而在涂尔干、韦伯、帕累托以及在较小程度上还有滕尼斯、齐美尔那里,则有一种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处于重要的优先地位。他们所关心的不是从个体角度规定的“自身利益”,而是对行动者有意义的价值和调节行动的规范。这些价值与规范被行动者内在化。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指出了一个主体主动认同某些价值观念的赋予意义的过程。调节人的行动的规范因此不像实证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外在的约束力量,而是人类行动结构中的有机成分。在个人和规范之间,有着一种主动的、意志自愿的而非被动的关系。这样,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回答了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社会的存在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员的道德共识,如果这种共识瓦解得太彻底,所得到的惩罚是社会的灭亡”(7)。但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也未能对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因为这一理论将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的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差异,归结为观念和文化的决定作用。如果把每一个具体社会的特征都说成是由该社会的价值观和精神气质所决定的,“那么,绕过文化差异而试图发展一门普遍适用的解释人类行动的社会理论就是不可能的。而帕森斯所要做的恰恰就是发展这样一种理论”(8)。从另一方面看,社会行动不仅以主体性为特点,还以社会性、整体性与系统性为特点,行动构成一个系统,社会是一个行动的系统。也就是说,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行动者,只有在与其它行动单位结成的行动体系中才能最终得到解释。这一思想部分地取自涂尔干的整体主义,而大部分则是受帕累托的社会系统概念的影响。
帕森斯的理论便是基于对上述社会学重要理论的批评、扬弃、吸纳与充实而做成的一个综合体系,帕森斯为这一体系花费了近五十年的时间。首先,它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社会学体系,确切地说是一般社会科学体系,具体说是以基本的手段—目的的行动理论为方法论基础的分析性行动科学的体系。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该体系包括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技术科学等五门分析性学科(9)。其次,它是一个抽象的体系,帕森斯关心的是构建一个广涵的理论,注意力集中在人类行动的突出的和系统的特点上面,并且不必涉及大量经验材料就可以解释人类社会的主要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帕森斯无视理论的经验品格和实践要求。在《社会行动的结构》这部公认的帕森斯最具思辨性的理论著作中,帕森斯一再强调“本书力图完全成为一本以经验为根据的专著。它所关心的是事实和对事实的理解”。他相信他的书所探索的不仅仅是一个包罗广泛的思想运动,更是科学的进程,“实际上那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科学进展。其中一个主要方面,是对于范围广泛的有关人类行动的种种事实有了比较清楚、比较完善的理解”(10)。最后,帕森斯力图调和古典社会学的主体概念与结构概念之间、唯意志论与决定论之间、反自然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心理学主义与社会学主义之间以及动力学与静力学之间所呈现出的那种紧张对立的关系。
帕森斯的思想有两个中心主题。第一,他依据人们的观念和意志,尤其是依据人们的行动规范与价值观来理解社会世界。规范是为行动者内化的社会公认准则,用以指导其行动;价值关乎人们对“世界应该是怎样”的信念,它们具有决定人类行动的作用。因此,最重要的社会过程是意义的赋予、符号的互动与对话。第二,他关心单位的行动组成行动体系的方式。他结合了社会行动的“个体观”理论和“整体观”理论。学术界一般的看法是《社会行动的结构》和《社会系统》两书代表了帕森斯学术发展的两个阶段,以《社会行动的结构》为代表的第一阶段的重点是社会行动理论,而《社会系统》代表的第二阶段的重点则是一般系统理论。必须指出的是,帕森斯思想基本上一以贯之,确有重点的转移,而无根本转变。他的行动论源自韦伯,但融合进了帕累托的系统论,故从来都是系统论的行动论。《社会行动的结构》一开始作为讨论起点的“单位行动”概念,将行动定义为行动者和情境之间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视为包含着行动者、行动目标、行动情境和规范性要素的复杂结构,这无疑已是一种系统论的分析。而他的系统论,渗透着韦伯的行动理论传统,故也从来都是行动论的系统论。更确切地说,行动系统是帕森斯理论的最一般系统,社会系统以及文化、人格系统等无非是具体的行动系统,或一般行动系统的子系统。但无论就历史的起点还是体系的起点而言,他的社会行动概念是其理论的起始概念。
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帕森斯认为,他所检讨的每一位古典理论家,都趋于向一种“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或“普遍的行动理论”汇合。所谓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其基本信条是,“无论从积极方面说,还是从消极方面说,科学知识的方法论体系都未能全部囊括行动中所有重要的主观成分”。此外,“唯意志论行动理论体系明确地包含着具有规范特征的成分”(11),但规范所指并非实存的状态,规范能否实现,“取决于行动者的个人的努力以及他们行动所处的条件”。帕森斯将此称为人与规范之间关系中的积极成分,此即有创造力的行动或唯意志论的行动的含义(12)。“行动是具体的人起积极作用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适应”(13)。把行动定义为有机体以一定的方式对环境所作的反应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有机体与环境(environment)之间的关系,而在于行动者与情境(situation)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中包含了一个行动者以及各种目标、情境和规范原则等要素;用帕森斯的术语,这诸种要素构成了一个“单位行动”(unit act)。根据其定义,
一项“行动”在逻辑上包含有:1)一个当事人,即“行动者”。2)这个行动必须有个“目的”,即该行动过程所指向的未来事态。3)该项行动必然在一种“情境”内开始。该情境又可分解为两类成分:一类是行动者所不能控制的,就是说不能根据自己的目的加以改变或者防止它们被改变;另一类是行动者能够控制的。第一类可以叫做行动的“条件”,第二类可以叫做行动的“手段”。4)最后,这个单位在用于分析方面时,它的概念内在地包含着这些成分之间某种形式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该情境允许对于达到目的的手段有所选择,在那种选择中就存在着行动的一种“规范性取向”。在行动者控制的范围内,所采取的手段一般说来不能被认为是随意挑选的,也不应该被认为完全取决于行动的条件,而是必然在某种意义上受一种独立的、明确的选择性因素的影响。(14)
行动的情境是由许多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构成的,它表征着行动的实际可能的范围与限制条件。如果我的视力不好,我就无法成为飞行员;当经济衰退、基建规模缩小时,我无法选择当一名工程师,因为没有多少工程师的职位可供选择。这是受制于情境中个人无法控制和改变的条件因素。规范与价值所以被定义为行为取向,是因它们足以影响我们对目标与手段的选择。一个信奉天主教的产科医生,即使有选择机会,也不会去专修堕胎技术。而在斯巴达那种尚武且视荣誉重于生命的社会中,一个战士不是得胜而归便是英勇战死,极少有苟且偷生的选择。
重要的是,关于行动的情境分析必然是涉及许多行动者之间关系的互动分析。情境是以“社会客体”,即追求自身一定目的的其它的个别行动者与集体行动者为其组成要素的。他们的每一个行动必然要成为相互作用的,因为他人的行动是一个行动者实现他自己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社会学的问题是:这种互动是如何固定化的?事实上,帕森斯回到了霍布斯提出的并为若干世纪的社会思想家们反复追问的问题上:社会秩序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为什么其原则为所有人所遵守?在帕森斯看来,只要庸俗功利主义心理学仍在流行,这一问题必然无法解决,因为这种心理学认为人类行动仅仅旨在满足个人利益。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科学的伟大发现在于肯定了社会规范和价值对于个人行为的塑造作用;这些规范和价值建立起人际关系的规范秩序,它是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并反过来使互动固定下来、持续下去。正因为如此,帕森斯对涂尔干的集体意识概念及弗洛伊德的超我概念极为重视。因为他们两人提出了两个极重要的社会过程,即制度化与内在化。前者是对行动模式的一种集体的同化,后者则指一种个人的同化。这两个过程互相补充、互为条件。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的创见就在于一种双向的透视:将个人层面上社会秩序(社会行动理论)的分析与集体层面上社会秩序(社会系统理论)的分析结合了起来。并且从注意个别行动者的选择,转而注意行动体系对于个别行动者的限制甚至决定作用。
“系统”概念首先是作为单位行动者之间的互动结构即行动体系的概念提出的。如果行动者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实现了自己所追求的目标,即获得了所欲的满足,他就会重复该行动。于是,每一行动者都会期待其它行动者作出某种反应,社会规则或规范便由此而形成,连同一般公认的价值,一起致力于保证这些互动反应的实现。用帕森斯的术语,通过地位/角色把个人与他人(社会)结合起来,把个别行动单位整合到一个社会行动的体系中去。地位指的是行动者在社会体系中的位置,如教师、医生、总统等。角色则是加于教师、医生、总统之地位上的被期待的行为或规范(常规行为)。“社会结构乃是一种有能力扮演与他人有关的角色的行动者间的模式化关系的体系。角色这一概念把作为一心理学行为实体的行动者的子系统与特定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15)仅是存在社会角色与地位分化、承认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分化并有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时,社会系统才存在。这样一种社会行动体系的形成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过程:社会系统的价值目标的制度化结构化与个人人格的价值体系的内在化。而内在化则是制度化的基础,因为只有被期待的行为(角色)模式化内在化而得以保持不变(不论是谁占据该地位)时,才存在稳定的互动格局(结构)。“这意味着一种超我组织的因素与个人的每一种角色取向模式是相互联系的。”(16)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或社会中的各种制度,都可以被视为地位/角色的网络,而每一个地位/角色则因内化了社会的规范和价值始能发挥社会结构要素的作用。
这样,在社会行动中包括的不只是社会体系这一个体系,通过对行动体系形成的制度化的描述,实预设了其它三个体系:追求一定目标的行动者的人格体系;调节加诸不同地位/角色的不同规范使之整合为一的价值观体系(即文化体系);社会必须适应的自然环境体系。
从开始体系分析起,帕森斯关心的主题有了重大变化:其互动构成特定结构的行动者概念为体系概念所代替。帕森斯将社会体系视为更普遍的行动系统(17)的组成部分,其它主要的部分还有文化体系、人格体系和行为有机体;任何体系若要生存下去,就必须满足这四种功能必要条件(functional prerequisites)或需要。行动的四个子系统之间的分别是功能上的。“我们用所有行动系统都具有的四项基本功能来描述它们,这就是模式维持、整合、目标达致和适应。”(18)
一个行动系统首要的整合问题是如何对它的组成单元,首先是个人进行协调,这样我们将整合(Integration)功能首先归于社会体系。
我们将模式维持(latent pattern maintenance)——包括创造性的模式改变——归为文化体系的首务。组织一个社会体系首先关乎各种社会关系的连接,而对文化体系的组织则涉及象征意义复合体的各种性质,如体系据以而被结构起来的符码规则,体系使用的特殊的符号束,以及作为行动系统的组成部分的文化体系的利用、维持和变化的条件等。
我们将目标达致(goal attainment)主要归于个体人格。人格体系是行动过程的首要的能动机制,因而也是执行文化原则与要求的行动机构。在动机层面,人格力求报酬和满足的最大化乃是行动的首要目标。
行为有机体被视为适应(adaptation)子系统,这是主要的人类工具性的领域,也构成为其它子系统的基础。它体现为一组行动必须适应的条件,以及处理与物理环境相互关系的初级的作用过程,特别是在中枢神经系统通过输入和加工信息,和通过运动神经的活动对付环境的紧急事件的那些过程。表14-1列出了系统与功能的关系。(19)
表14-1 行 动
有*者为社会子系统的环境。
帕森斯指出,分析行动的四个子系统的相互关系时,关键是要记住它们是互相渗透的现象。内化是互渗的例子:文化规范经社会化机制内化为个体人格;而文化体系的规范要素被制度化为社会体系的结构成分则是互渗的另一个例子。行为规范出自社会经验,但弗洛伊德(用的是超我概念)和涂尔干(用的是集体表象)都将行为规范视为个人人格的一部分,“断言它们不是人格部分就是社会体系部分都是站不住脚的”。(20)
在上述行动的四个子系统中,社会体系是在分析的意义上被从整个互动过程中抽象出来,其余三个体系则构成为社会体系的环境。
(1)社会体系 根据帕森斯,“社会体系存在于大量在一情境中彼此互动的个人行动者之中,情境至少包括一物理的或环境的因素,以及行动者。行动者的动机倾向于追求‘最佳的满足’,而行动者与其情境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一个具有文化结构的和共享的符号体系来规定和调停”(21)。在这段话里,帕森斯没有把社会体系视为一种独立的实在,它产生于个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但它不是由具体的个人与集体的全部行动所构成的,而仅仅涉及他们“特定的角色”行动。
社会体系的核心是模式化的规范秩序,人群的生活得以组织为集体生活有赖于这一秩序。作为一种秩序,社会体系包含了各种价值及各种具体的规范与标准。作为一种集体性存在,它提供了一种定型的成员概念:在个人中区分其归属。社会体系是一开放体系,既处在与其环境的交换过程中,同时又包含着其内部单位的相互交换。
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构成社会体系之单位的乃是行动,但就大多数更宏观的社会体系的分析目的而言,帕森斯谈的是高一层的单位即地位/角色,而不是行动。“由于社会体系乃是一种行动者之间互动过程的体系,它是卷入互动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的结构,这一互动过程基本上是社会体系的结构。社会体系则是这类关系的网络。”(22)
因此,帕森斯将行动者在一模式化的互动关系中的参与视为社会体系最重要的单位。参与,即取得一个社会地位并扮演一个社会角色,所以最有意义,是因为它意味着个别行动者被整合到社会(行动)体系中去,从而保证社会的正常的功能过程。帕森斯强调,地位/角色并非行动者的属性,而是社会体系的单位。其次,作为一社会行动者或复合的地位角色丛,行动者本身是社会体系的一个单位。最后,集体也是社会体系的单位。
以上的讨论将我们带到社会体系的结构分析,根据帕森斯,可由两类分析范畴描述社会体系的结构成分:第一,规范秩序分析,包括规范和价值;第二,组织分析,包括角色和集体。以上种种即为社会体系的结构成分:(a)按角色组织起来的个人;(b)集体,包括角色和集体性存在,必须被纳入秩序并加以控制;(c)据以控制的规范,规范根据这些单位的功能及其情境而分化;(d)规定合意的关系体系的价值。帕森斯进而指出:
这四种结构范畴——价值、规范、集体、角色——可与我们的一般功能范式相联系。价值在社会体系的模式维持功能过程中头等重要。规范主要是整合的因素;它们管理着大部分有助于实现模式化的价值承诺的过程。集体组织的主要功能关乎社会体系的实际目标的实现。在个人发挥重要的交往功能的地方,正是作为集体的成员他们才具有这种能力的。最后,社会体系中角色的首要功能是适应。这一点对(角色的)服务范畴特别清楚,因为完成有价值的角色扮演行为的能力乃是任何社会最基本的一般适应资源,虽然它必须与文化的、有机的与物质的资源相配合才行。(23)
无论如何,社会系统是由这些结构元素结合而成的。如欲制度化为一种稳定的样式,集体和角色必须受到确定的价值和规范的“控制”,而价值与规范本身的制度化,也只有在它们为特定的集体和角色奉行时才可能(24)。
最后的引文表明帕森斯最重视的是整合、模式维持的功能。由于他认为整合的主要途径是制度化和社会化,即使价值观念模式制度化为社会的结构性存在,以及通过明确的社会化媒介,如家庭、学校和社区,使个人将社会目标内在化,使单位行动符合系统的要求,因此,帕森斯把价值、文化体系视为最重要的社会秩序的条件和机制便是毫不奇怪的。
(2)文化体系 帕森斯将文化体系定义为这样一种有组织的行动:“它与符号的特殊性质及建立符号的稳定体系的迫切需要有关。它是依意义的模式构成的,当其稳定时,则是指为行动体系指示方向的构成性符号体系的普遍化的复合结构,必须视它为独立于社会互动的任何特殊体系之外的结构。因此,尽管有许多支流汇入诸如语言、通信等领域,但典型的文化体系是那些信仰与理念的领域。它们能在时间中延绵不坠,能从这一人格或社会体系扩散至另一人格或社会体系,或许这就是文化体系之独立结构的最重要的标志。”(25)
文化体系是由认知的信念、表意符号体系及个人道德义务构成的。文化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使社会的规范秩序合法化。文化价值模式在使社会规范秩序合法化过程中提供了社会体系与文化体系之间最直接的联系环节。文化价值规定了什么是道德上可取的,什么是不可取的。正如帕森斯所说:
文化(或模式维持)体系置于文化价值模式制度化的中心,这一体系在一般文化层面可被视为道德体系。制度化的社会价值及其适用于社会化体系的规范仅只包含行动的道德价值的有关部分;道德价值经内在化也被包含在人格和行为有机体的结构中;更一般地说来,它们与宗教,科学及文化体系中的艺术相联系。(26)
帕森斯指出文化模式与行动的关系是双重的,它们既可是情境的客体,又可被内在化而成为行动者目标模式的因素。文化的这种特性是把文化视为特殊范畴的主要依据。帕森斯提出一文化模式类型论:它包括认知观念或信念的体系;调节模式或表意符号的体系;整合模式或价值取向标准的体系。
在20世纪60年代的许多著述中,帕森斯研究了社会体系内各个次体系间的交换问题,他实际上运用了控制论的观点,把符号、信息视为体系沟通与交换的一般手段。有的作者认为他用“控制论功能主义”代替了“规范的功能主义”。而在他看来,归根到底符号过程高于社会结构因素,因为社会体系本质上就是信息系统。社会系统内部就系统的各种成分而言,通常是通过货币(经济子系统的符号)、权力(政治子系统的符号)、影响力(社区的符号)及承诺(信托子系统的符号)这些象征手段,才得以运作并联结起来。这些手段可以看作是社会系统内部的信息控制,可以引导、限制和发展各种社会行动。由于符号手段是文化体系的主要部分,帕森斯甚而认为文化体系具有对社会体系的控制作用。在这样一个强调价值观念制度化(结构)与内在化(人格)的体系内,事实上已不再有自主的社会行动的余地,因为不存在合法反对笼罩一切的中心价值观念的来源,不存在表达另外的社会选择的可能性的制度化手段,除非是以“异常行动”的形式出现。帕森斯的功能主义把人主体只看作系统的支持者,因此把人主体从社会理论中排除出去了。从“唯意志论行动理论”强调行动者与规范秩序的积极的创造性关系,到被批评为“人的过度社会化”的功能主义理论图景,帕森斯这一人主体形象的变化确是意味深长的。
模式变项概念是帕森斯结合其思想中的两条不同路线,即专注于个体选择的“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与侧重于整体结构的“社会体系理论”而提出的分析行动系统特点的概念。因此,模式变项不仅能解释人格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模式,而且可以解释社会体系中的各种规范。
模式变项概念图式起源于滕尼斯的公社—社会的二分法,但帕森斯给了它一种新形式,并使之更为精确、更多面相的、更适用于各种水平的社会学分析。这些模式变项是从行动系统的基本成分组合的可能性中推导出来的。帕森斯认为它们实质上都处在同一概括层次上,并且穷尽了该层次上所有相关的逻辑可能性,因此模式变项组成为一个体系。该体系实为一个由可能的角色期望模式经排列组合而构成的关系体系,它规定了行动者的取向模式。取向的两极,一极为动机取向,是从角色方面说的;一极为文化取向,是从价值方面说的。无需怀疑,在帕森斯的权衡中,“文化的价值取向方面是至关重要的”。模式变项都取成对的形式,它们是每一种社会行动和价值世界中所固有的对立倾向。表14-2列出了全部五对的模式变项:
表14-2 价值取向的模式变项
情感投入一情感中立,是指允许进入互动情境的情感投入量。在某种关系中行动的个人,或为了满足情感上的需要而投入情感(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或在感情上是中立的(如营业员与顾客之间)。
专一性—弥散性,是指互动情境中义务的性质。在专一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仅在片面的有限的情境中发生联系(如营业员与顾客之间仅有买卖关系);而家庭关系则是一种弥散性关系,它涉及家庭成员全人格的互动。
普遍主义—特殊主义,是指在互动情境中评价他人的标准。或是根据普遍适用于所有其它人的标准而与某人发生关系;或是根据特别挑选的标准与人发生关系。“任人唯贤”代表前者,“任人唯亲”代表后者。
先赋—成就,要看在评价一个人时,是根据他的所作所为还是根据他的先赋身份。评价一个中世纪的贵族,依据他是谁;评价一个现代的公务员,则根据他的工作表现。
自我取向—集体取向,指在自我取向的关系中,人们所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在集体取向的关系中,群体的利益占支配地位。
这五个模式变项是以社会体系的角色关系为中心的,它们也同样关系到规范制度和文化制度模式的界定。但帕森斯将角色关系制度视为社会结构的核心,由此核心入手,有助于对体系的全面分析(28)。
帕森斯认为,这些模式变项可以结合起来解释互动情境中的行为,如父子关系是先赋的、情感投入的、弥散性的、属特殊人格关系的等。他其实是把模式变项当作构造复杂的社会体系的理论的步骤。后者在他看来乃是一种理想型。没有这一概念,现代社会学的功能主义是不可能的。
人们常批评帕森斯关心社会秩序、均衡以及使社会各部分得以整合的规范和价值,却忽视社会变迁与发展。但在其后期著作中,帕森斯开始热衷于进化论,其热情程度一如他先期对于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和对功能论的体系理论的热衷程度。反对过斯宾塞、认为他的思想完全过时的帕森斯,又回到了斯宾塞,但他声言他并未因此而抛弃功能主义的假设。他试图将他的社会进化观念置于自早期进化论以来所形成的主要理论与经验的发展脉络及行动理论与体系理论的脉络中。他反驳人们关于他未能对社会变迁与社会发展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批评,强调为了能够研究过程,只有先从研究结构开始,生物学是这样,社会学也是这样。
帕森斯提出四组有关社会变迁的问题:社会均衡、结构变化、结构分化与社会进化。他一步步由体系内的变化问题进到体系的变化问题。进化在帕森斯看来意味着社会适应能力的增强,它是通过两个过程(斯宾塞对此早有描述)实现的,即分化与整合。前者包含每一个新产生的功能及其相应的角色与组织。由此产生合作协调问题,而这个问题必须通过产生能够适应新的更复杂境况的新的价值体系才能解决。社会结构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要求文化模式具有更大的普适性。整合就在于出现合适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由此看来,帕森斯对社会进化的兴趣仍集中在文化的变迁上,因为文化保证着社会控制,就这一点而言,他的旨趣确是一以贯之。
根据适应能力与社会控制形式的差别,帕森斯描绘了进化的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是原始的、过渡的与现代的这三种社会。原始社会结束时取得的进步是人类掌握了读写的技术,文化因此而能被对象化和得到稳定的发展,而不再依靠不确定的运气,并成为一个独立的行动体系。人类历史的下一个转折是法律与相关的制度的诞生,帕森斯看到的是文化进一步得到加强。因此,对帕森斯来说,社会进化就意味着文化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力量不断加强与进步。
另一方面,社会进化也意味着角色的分化。先前,家庭的、政治的与职业的角色往往是由同一个人去扮演。例如,家族的首脑同时也是行使政治职权的长老,并且还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这种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角色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功能各异的不同的角色扮演者。在不同岗位上的不同的角色互不干扰地行使各自的职权。角色的变化也伴随着评价角色行为的合法化标准的变化。以妇女的性别角色的变化为例,先前,妇女把自身首先献给丈夫和子女是天经地义的,社会进化的结果是,妇女投身各种形式的职业参与和社区参与则被普遍接受为女性的正当权利(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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