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本的酬报论霍曼斯交换论

本的酬报论霍曼斯交换论

时间:2023-05-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霍曼斯自称是个“彻底的心理还原论者”,因此他援用动物行为的条件作用原理而不是象征性的人类行为来构造他的交换理论。为理解霍曼斯交换论命题,对交换论的若干重要概念应先有明确的把握。基于上述概念,我们来讨论霍曼斯交换理论的主要命题,它们一共是五项,系统地出现在霍曼斯为交换理论奠基的《社会行为及其基本形式》一书中。

社会交换论

霍曼斯(George Caspar Homans, 1910—1989)是现代交换理论的最卓越的倡导者之一。他早期的著作《人类群体》(1950)的重点在于系统的分析,而在《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1961)中,个体心理水平上的交流交换行为成为其首要关怀。他把功利主义的古典经济学与行为主义的心理学融为一体,尤其注重斯金纳的行为主义基本原理,认为只有诉诸得自于动物行为研究的心理学原则才能有效地解释人类行为与社会组织。所有的人,就像斯金纳箱子中的那些鸽子,是根据情境所提供的奖惩的刺激来修正其行为的。霍曼斯交换理论的基本假设主要基于行为主义的下列观点:

(1)在任何特定的场合,有机体都将发出那些能得到最大报酬和最少惩罚的行为。

(2)有机体将重复那些已经证明能得到报酬的行为。

(3)有机体将重复在某一场所进行的行为,而重复行为的场合则是类似于过去它们的行为曾得到过报酬的场合。

(4)目前的刺激如果在过去的某种情况下是曾与报酬有关的话,那么这种刺激将引起与过去相同的行为。

(5)只有能不断地得到报酬,此类行为才会不断地重复出现。

(6)如果在同样或类似场合下,某一行为以前得到过报酬,而现在却突然一无所获,那么有机体就会闹情绪。

(7)有机体因某一特定行为而得到的报酬越多,那么这一行为对它来说就越不值得去做(报酬过多导致饱和),而且越有可能去换做另一种行为,以求获得其他报酬(21)

霍曼斯自称是个“彻底的心理还原论者”,因此他援用动物行为的条件作用原理而不是象征性的人类行为来构造他的交换理论。众所周知,这些原理是基于行为心理学家对实验室动物的高度控制的观察而制定的。动物的需要可以通过研究者设计的严格控制的实验推测出来,但人的需要却很难确认。此外,人是在团体环境中互动的,实验控制对此等环境也无能为力。

为适用于人类的社会组织,对斯金纳原理中要做的最重要的调整就是,要考虑到人的需要是通过其他人来满足的,并且人们是相互酬报与惩罚的。斯金纳的动物只是间接地通过实验室的工具与斯金纳发生互动,并且没有能力来酬谢斯金纳,与之不同的是人类却不断给予和索取,或交换着报酬与惩罚。

为理解霍曼斯交换论命题,对交换论的若干重要概念应先有明确的把握。霍曼斯在他的基本交换原理的陈述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有:

刺激:环境中的暗示,个体是用行动来对刺激作出反应的;

行动:旨在得到报酬与避免惩罚的个体的行为;

感觉:一个特定的共同体的成员用以交流感情和态度的各种活动;

互动:人们的活动彼此指向对方的社会行为;

价值:人从一行动单位中得到的强化或惩罚效果的等级;

酬报:人们得到的任何为他们所积极评价的事物或活动。

除了这些借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术语外,霍曼斯还从经济学借来了以下两个概念:

成本:从事一系列行为时所放弃的酬报与招致的惩罚;

利益:从事某一活动所得减去成本的酬报。

基于上述概念,我们来讨论霍曼斯交换理论的主要命题,它们一共是五项,系统地出现在霍曼斯为交换理论奠基的《社会行为及其基本形式》一书中。霍曼斯开宗明义,表达了行为主义的研究立场:“我们对人的行动比对人的态度要感兴趣得多,尤其是在态度没有导致行动时。我们厌恶那种人们总是‘准备’行动却又从不行动的社会科学。但是,我们也不会关心人的所有行动。我们的命题不会涉及反射性行动,例如人们熟悉的膝跳反射,但会涉及斯金纳所谓的操作性行为,我们将其称为自愿行动(voluntary actions)以区别于显然非自愿的反射。”“我们的第一个命题是关于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的行动在获得一个有利的结果方面的成功。在古典心理学中,它被称作‘效果法则’。因为我们认为另外一个名称会让它的意思更为显豁,所以我们愿意将其称作成功命题(the success proposition)。”(22)

他认为可以将成功命题表述如下:

Ⅰ.对于人们所采取的全部行动而言,一个人的某个特定行动越是经常得到酬报,那么他就越是可能做出那个行动。(23)

这个命题并不讨论为什么某人最初进行这项行动,而只是说,如果某人发现他的行动在对他产生了积极价值的意义上成功了,他会乐意重复这一行动以再获酬报。行动的频度取决于酬报的频度,并且也取决于酬报的方式。人与斯金纳箱的鸽子一样,如果有规则地频繁地获得酬报,其行动的频度反倒会降下来。不规则的酬报则会提高行动的频度。“而且,一个曾经有规则地获得酬报的行动,当酬报停止时,就会比一个不规则地获得酬报的行动更快地绝迹。人们之所以会孜孜于赌博、钓鱼或打猎,甚至在很少获得成功时也乐此不疲,一个原因就在于这些行动典型地获得不规则的酬报。”同样,一项曾经得到酬报的行动不再有任何酬报时,便会中止,除非得到新的酬报。当然,霍曼斯最关心的是重复的社会行为及由此导致的相对持久的社会结构的过程,因为他相信,“没有重复发生的社会行动,就没有持久的社会结构”。

第二个命题是刺激命题(the stimulus proposition)。“这一命题涉及伴随行动的环境对行动的影响。因为在关于操作或自愿行为的许多报告中,这些相伴随的条件被称作刺激(stimuli),所以我们称它为刺激命题。”

刺激命题被陈述如下:

Ⅱ.如果一个过去发生的特定刺激或一组刺激是一个人的行动获得酬报的契机,那么现在的刺激越是与过去的刺激相似,这个人现在也就越是可能做出那个行动或某个相似的行动。(24)

命题Ⅱ说的是,伴随成功行动的条件的重现使得重复这一行动变得更加可能。因此,曾往幽暗的池塘里拋线并捕得了一条鱼的垂钓者,现在会更倾向于再次在幽暗的池塘里捕鱼。刺激与行动之间的联系既受制于一般化(generalization)又受制于分殊化(discrimination)。如果我们的垂钓者曾在一个幽暗的池塘里取得成功,那么,他就可能更加经常地到任何一个多少有点幽暗的池塘去捕鱼。他还可能准备将他在钓鱼上的经验用于其他活动上,如打猎。上述例子说的是一般化的情形。另一方面,他可能只在非常特定的水、光、影的条件下学习钓鱼,只要他只在这些条件下而非其他条件下获得过成功。在这个例子中,支配他行为的刺激变得高度分殊化了。如果唯一可能获得成功的条件变得复杂了,它们就可能根本不成为对行动的刺激了。或者说,他无法辨认出它们。由于对酬报的考虑,刺激与行动之间的临时关系会有其他不同的情形:如果关键性的刺激早于行动太长时间,行动者可能就不会得出这种联系。酬报的价值越大,这个人对刺激可能就会变得更加敏感,甚至对无关的刺激也会作出反应,直至遭到失败的纠正。最后,对刺激的警觉或留心本身就是一个行动——像任何其他种类的行动一样——如果它能带来酬报,就可能被人更经常地做。所有这些关系都应被看作是对主要的刺激命题的补充。

刺激命题的关键变项是现在的刺激与在它之下行动得到过酬报的过去刺激之间的相似程度。比如,马拉多纳、乔丹、“魔术师”约翰逊等超级球星所穿球衣的号码都是固定不变的,想必这些号码与一连串的胜利联系着。棋手们也乐意在曾给自己带来好运的赛地博弈,更乐意相信好运会在这些特定的地方延续。

第三个命题是价值命题:酬报与惩罚(the value proposition: reward and punishment)。“命题Ⅰ说一个行动成功地获得酬报对一个人重复该行动的可能性的影响,但是这个命题没有说那个人认为它在多大程度上是有酬报的。这个变量,即酬报的程度,我们现在将它引进来,并称之为价值。这里提到的价值总是一个既定的酬报单位的价值,不管这单位是怎样被定义的。”可以这样来表述价值命题:

Ⅲ.一个人行动的结果对他越是有价值,他就越是可能做出这个行动。(25)

价值这个变量要么取正值(positive),要么取负值(negative)。一个人行动的结果对他具有正价值,可称之为酬报;而具有负价值的则称之为惩罚。刻度上的零点则表示一个人对自己行动的结果无动于衷。价值命题意味着:正如酬报的正价值增长会使一个人更有可能做出某个特定行动一样,惩罚的负价值增长则会使人更加不可能那样做。

从以上的基本定义可方便地得到一个推论:任何一个所得结果在于使人可以避免或逃脱惩罚的行动等于由该结果得到了酬报。这样就有两种酬报:固有酬报(intrinsic reward)和规避惩罚(the avoidance of punishment)。相似的,也有两种惩罚:固有惩罚(intrinsic punishment)和取消酬报(the withholding of reward)。

人们能发现价值的事物很多,但“还是不应该把我们的理论认作是仅关心物质性价值的享乐主义理论。一个人所获得的价值完全可能是利他主义的。我们的理论所要求的只是正在被谈论的价值必须是一个人自己的价值,而不是那些某个其他的人认为他应该具有的价值。一个人获取的成功,不论是利他主义的价值还是利己主义的价值,对他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效果:他变得更加可能做出那些证明是成功的行动,而不管它们可能会是什么”(26)。但即使某些人总乐意为别人做好事并给予很高的价值,也不能断言他们具有的利他主义美德本身就是一种酬报,从而不需要外来的酬报和他人行为的改变来维持它。霍曼斯以他熟知的一位乐善好施的女士为例,说明她的高尚的行为是要求一种外来酬报的,“那就是我们要允许她为我们做好事的意愿”。“如果我们有时不乐意给予这种机会,她就会像最物质主义的女人被剥夺了最物质性的东西一样生起气来。”设想持有利他主义价值的人同样需要酬报,绝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嘲讽他们或者减少对他们的尊敬。重要的是,寻求酬报的命题绝不排斥利他行为,也绝不因利他行为而失效。

第四个命题是剥夺—餍足命题(the deprivation-satiation proposition)。价值命题关注行为是否带来酬报或躲避惩罚,却并不真正关注一个人的价值观是什么。剥夺—餍足命题是对价值命题的补充,它关心的是酬报的相对价值。这一问题又分成两个单独的问题:第一,同一种酬报在某时是否比在彼时更有价值?一个人是否认为捕鱼,例如,在今天上午比在今天下午更加有利可图?第二,在同一个时刻,一种酬报是否比另一种酬报更加有利可图?例如,一个人是否觉得今天下午去捕鱼比在花园里劳动的成果更能给人好处?

剥夺—餍足命题只涉及第一个问题。可以将其陈述如下:

Ⅳ.在最近的过去,一个人越是经常地得到某种特定的酬报,该酬报的任何一点增加对他而言价值就越少。(27)

如果一个人已经经常得到酬报,他就会开始对其感到餍足。它的价值对他而言就在减少,而根据价值命题(Ⅲ),他就会变得不那么容易做出能带来这种酬报的行动。该命题强调“最近的过去”,因为有很多酬报一个人只会暂时地对其感到餍足。食物是最好的例子。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已经学会了重视某一类酬报但在最近的过去却很少得到它,我们就说他被剥夺了这种酬报。对他而言,它的价值在上升,并且按照价值命题,他会更加倾向于做出能带来这种酬报的行动。

关于一种酬报是否比另一种酬报更有价值的第二个问题,霍曼斯承认不能提出一个有助于回答此问题的一般性命题,但可以尝试着去解释特定的案例。例如,一个没穿外套的人如果遇上冷雨,他当时就有可能赋予躲雨以比其他酬报相对更高的价值。再如波洛玛所设想的情境,一个学生为什么会觉得参加一个音乐会比得到一个好的考分更好,情况可能是我们的学生已经在这门功课的考试中有了若干个高分,他(她)会觉得音乐会要比再多一个好的考分提供的报酬更大。在这里,解释的关键是因餍足某种特定的报酬,从而导致对别样酬报的价值的肯定和选择。

第五个命题是侵犯—认可命题(the aggression-approval proposition)。先前的命题对人的情绪行为尚未着只言片语,并因此而遗漏了许多使人成为人的那些东西。本命题引入情绪行为,通过将其分为关于侵犯和关于认可两个部分,霍曼斯期望能更方便地表述互动中的情绪行为。

第一部分可称为挫折—侵犯假说(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

Ⅴa.当一个人的行动没有收到他所期望的酬报,或者收到了他所不希望的惩罚时,他就会愤怒;他变得更有可能做出侵犯性行为,而这类行为的结果则变得对他更有价值。(28)

当一个人遭遇挫折时,他就易于做出侵犯性的行动。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受挫的真正来源不能被攻击,情急之下几乎任何东西都可成为目标。当然本命题更关心有关人的挫折来源和侵犯目标。并且,在愤怒时,侵犯性行动的成功结果对一个人也是酬报,而没有愤怒时是绝不会有这种效果的。“当我们对某人感到极端愤怒并揍他时,看到他在我们的打击下畏缩就成了丰厚的酬报。”

侵犯—认可命题的第二部分可以这样来表述:

Ⅴb.当一个人的行动如愿以偿时,尤其是所得超乎所愿时,或者没有得到他所预料的惩罚时,他就会高兴;他变得更可能做出认可性的行为,并且这类行为的结果对他变得更有价值。(29)

对本命题的第二部分,霍曼斯有两点补充。其一,尽管人们对给予他们非同寻常的酬报的人常常会示以他们自发的赞美,但显然他们也能学会将给予他人的赞美仅仅作为由以获得进一步酬报的手段,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们发现他们从别人那里得到的认可是酬报性的,正如他们发现侵犯是惩罚性的一样。简言之,认可像侵犯一样既可以是一种情绪也可以成为一种自愿行动。其二,如果一个曾经是超乎期望和不同寻常的酬报的东西,通过重复而成为一种期待之中的和平常的东西,那么人们最初的情绪反应在强度上就会减弱,而这并不意味着他将停止把认可当作工具来使用。

对以上的五项命题,霍曼斯提出两条方法论的指示,一是“必须把这一系列命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先前孤立和抽象地叙述的单个命题的实际效力,必须联系真实的情境及与系列中其他命题的复杂关系才能把握和确认。也就是说,这个系列必须被看作一个完整的命题体系。为此霍曼斯举例说明:

成功命题(Ⅰ)说,一个行动越是经常地得到酬报,人就越是会经常做它。但是这一联系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并不总是有效的。因为,如果酬报来得足够频繁,根据餍足命题(Ⅳ),人对下一个单位行动所赋予的价值就会减少,也许甚至会达到他暂时对之漠然的程度。但是当酬报的价值减少时,根据价值命题(Ⅲ),人就会变得不太可能而非更加可能去做它。把这三个命题放到一起,那么会有:当行动仅仅以刚好使他保持轻度的被剥夺感的足够频率得到酬报时,一个人将以最快的速率做出该行动。如果他被完全地剥夺了,这就意味着他的行动在获取酬报方面完全不成功;而完全缺少成功会像餍足一样导致不行动。(30)

二是必须注意命题所蕴涵的历史性。“人们以往的历史,不只是最近的过去,常有更久远的过去会对他们现在的行为造成很大影响。一个人以往的成功、刺激和价值习得的历史,都影响着他现在的行为方式。他过去所作的选择会仍旧限制着他今天可能得到的机会,或者他会将其看作一种限制;因此现代心理学的所有流派都极为看重一个人的早期经验。”

最后一个是理性命题(the rationality proposition),可以这样来表述:

当在可选择的行动之间进行选择时,一个人将选择那样一种行动——他在当时看来,是其结果与获得该结果的概率(P)的相乘而价值(V)较大的那个行动。(31)

以上的说法听起来很像当代理性选择理论,霍曼斯确实用了理性选择的概念,他也确被视为此派理论的来源之一。但霍曼斯并不想以理性选择来解释人的一切行为,他明确说过“许多行为不能用理性命题来解释”。霍曼斯最喜欢的例子是征服者威廉1066年侵入英格兰的决定。在这项决定中,威廉除了想通过入侵当上英格兰国王的念头外,根本不知道他的机会在哪里,而且威廉的同代人多半也认为他成功的机会是很小的。威廉为什么还坚持去做这一事业呢?答案是此前20年中他几乎从未中断过的军事胜利给他以信心。是成功命题而非理性命题可以解释这些胜利对他的决定的影响,“理性命题让我们记住,行动是由成功和价值共同决定的”(32)

霍曼斯更清楚理性命题并不是自明的,因为人们赋予理性一词以不同含义。他坚持他定义和使用的理性观点,第一是当事的和常人的,而不是全知全能的旁观者的,因为后者知道从长远看某些酬报对人是有害的,当下追求酬报的行为就是非理性的。霍曼斯实际上触及普通人的有限理性的问题,并以此为理性命题的出发点。

第二,“我们对人们应该怎样行动并不感兴趣,而只是对他们事实上怎样行动感兴趣,所以在这里我们就不关心——尽管我们在其他地方确实会关心——一个人的价值是否是理性的”,简言之,理性命题关心的是行为的实然而非应然。这样,所谓理性命题可以设想的人的行为是:“不管一个人的消息、认知和计划可能是任何可以想象的东西,即使他事实上并不拥有最好的可能性,但却根据那些他确实拥有的东西去行动,即使它们可能是错的或不恰当的,他仍是在理性地行动。”而一个非理性的人是这样的:“他既不愿放弃某些直接利益以便投入某个更好的未来,又不愿获取知识并进行计算以便揭示达到未来的途径。”(33)

第三,尽管为了长远利益而进行的有意识的计算在人类事务发挥着作用,理性命题不想给予它以特别的关注。因为,“不论所讨论的行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的,命题都将有效。在我们感兴趣的那些人类努力中,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行为常常同时出现”。另外,“为了长远利益进行计算乃是例外而非法则”。

霍曼斯强调,从经济学到伦理学,其努力旨在改变行为而非解释行为;而他的工作是有解释的。关切的问题是:假如你认为达到某种目标是有价值的,那么你要怎样行动才能更有效地达到它们呢?人们常常做得不成功,但理性命题说的只是所有更好行动的建议或尝试,都有可能被人想到或采用,只要行动总要追求当事人所认为的成功的话,“只要人们会采用它,只要他们会从中学习,它就可能改变他们下一次的行为方式……我们将理性归于他们,说的只是:他们非常明白要从雨中逃出来,除非他们喜欢被淋湿。当然,我们现在留给他们的理性不会很多,因为我们意义上的理性行为,而非全知的观察者意义上的理性行为,仅仅是指被决定的行为”(34)

霍曼斯认为上述行为命题能充分解释的不仅是动物的和个人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复杂的社会行为;不仅是人们交换商品、货币及其他物质性酬报(或惩罚)的经济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交换赞赏、尊重、爱戴、谴责等非物质性的或象征性的酬报(或惩罚)的一切社会行为。霍曼斯批评功能主义对人类行为没有解释能力。理由是:第一,功能理论强调人的行为受社会规范与价值模式支配,但功能主义并没有让我们明白是什么东西促使个人遵守这些规范,以及这些规范又是如何发展的。这就需要交换论的假设,如果体现了规范的行为得到了来自系统的酬报,规范就以这种方式强化了那一行为。这里必须有两者的互动。这样,“功能结构主义与交换结构主义之间的关系可以总结如下:功能结构主义只关心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一面,而交换结构主义照顾到了两面”(35)。交换论的特点在于它不仅关心一种特定的行动如何巩固系统的问题,而且还关心那一行动为什么会进行、重复和固定下来的问题。第二,在帕森斯的理论中,社会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自我平衡的系统,社会过程产生在人的行动之外。霍曼斯认为,社会并不能离开处于社会交换过程中的人而存在,“社会学家所研究的制度、组织和社会完全可以分解为人的行动”(36)。第三,功能主义把功能需求视为社会的,是社会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交换论的还原论决定了它拒不承认社会群体或系统有自己的需求,有需求的是人而不是社会。霍曼斯批评功能主义目中无“人”,只有系统、规范。“然而,一种制度对社会具有功能只是因为它对人具有功能。不存在社会生存的功能必要条件,除非社会给予其个体成员以足够的酬报,使他们致力于对社会的维持,并且得到酬报的个人不只是作为那一社会的成员,而且作为人……社会是由人成就的,这就是社会的秘密,除了人所加进去的东西外,社会中什么也没有。”(37)

作为第二代的实证主义,交换理论的主要缺点在于把人类行为、社会现象自然化,忽视社会界、文化与人性的质的特点。交换论的人性观的基础是斯金纳的狭隘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这种心理学将动物行为与人的行为混为一谈。霍曼斯虽也把能反映人的主观方面的感觉、理性概念引入自己的理论,但严格说来这是同他采用的行为主义方法相对立的。有人讥讽他试图把“经济人”同“心理学的鸽子”杂交起来,但这一杂交并不成功。在他的交换论中暴露出一大堆实证自然主义所固有的方法论缺点,如反历史主义、还原论、机械论等。

从交换论的观点来分析社会相互作用,结果是一幅非常公式化的、理想化的社会生活图景。现实的人际关系被孤立的个人之间相互交换的机械反应所代替。在这里,没有社会的阶级划分,没有文化的历史发展,只有不变的人性及每个个人似乎都具有相同的交换手段的假设。

霍曼斯交换理论至少未曾认真探究人的不同于动物的性质,这使他多少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符号、象征是人类世界的特征。人并不总是在所有的情境中都盘算成本、酬报与避免危险,人并不总在追逐最大的物质利益。事物对人具有一种象征的价值,而不是只有其固有的价值,这是由于文化赋予其意义的缘故。鸽子并不会寻求或感受礼仪的报酬,而人却愿意为十字架或一面旗帜而献身。

霍曼斯用条件作用、奖惩机制来解释行为,自然强调过去经验对于决定现在行为的重要性。但根据人的行为的符号的性质,过去经验并非现在行为的必要充分条件。象征的行为的主要特点是能把现在的行动与未来的可能性联系起来。否则无法解释人遇到新的情境仍然有所行动的事实。与这一点相关的是,条件作用的行为论只是重复过去的行为,而忽视了人类的行为的创造性。

至于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归结为交换关系的看法,显然是十分片面的。把世界看作是一个趋向于平等交换的系统的看法也是不真实的。奴隶制、剥削关系不能用交换原则来说明。交换理论囿于小团体、面对面的互动,而对权力、宏观社会结构及社会过程的研究,则至少是不充分的。

法兰克福学派、现象学社会学都参与对包括交换论在内的社会学实证主义的批判,但他们在指责实证主义把社会现象自然化的同时,自己却陷入另一个极端,即把社会生活的独特性、人文性绝对化,否定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陷入主观社会学的立场。

这使我们格外注意包括交换论在内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合理的思想成分,例如,在研究人的行为时采取客观方法的意向。就我们现在讨论的交换理论而言,一方面,作为一种普遍的理论,交换理论是有吸引力的,它为行为科学的一种真正综合创造了条件,鼓舞了一切致力于一门客观的社会科学的尝试;另一方面交换理论强调人对社会的参与,个人是社会秩序的缔造者。难怪一些人在这种激进的自然主义理论中看到了与当代人文主义社会学某些相似的东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