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保姆的困难
住家保姆要与主家同吃同住,这种特殊的关系决定了保姆在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场所会面临许多的困难和不适应,而且有些困难对他们来说是难以克服和自我解决的。保姆会遇到哪些困难呢?
1.与雇主建立信任关系的困难
目前,在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令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保姆抱怨“社会歧视”,另一方面,雇主指责“请保姆是引狼入室”,这就引出一个问题:雇主与保姆之间的信任平台该如何搭建?
雇主与保姆间信任关系的建立是双方互动的结果,因此,需要主雇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保姆的工作要融入雇主的家庭,另一方面雇主也要以接受家庭中的一员的心态来对待保姆,而不是百般挑剔责难。在家庭这个空间里,主雇双方彼此信任和体谅是最重要的。否则,双方缺乏基本的必要的信任,主雇关系就无法维持。
其实,做保姆不是个短期过程,雇主与保姆之间必须有非常牢固的相互信任,这有点类似于交朋友。在访谈中发现,保姆在主家干的时间越长,与主家的信任关系也越强。在这种情况下,主家一般都比较信任保姆,而较少存在怀疑和猜忌的心理。在访谈中,有一位陈姓保姆说,主家对自己比较信任,有时主人外出,还让其帮忙照看家庭;还有一位左姓保姆说,主家对自己也比较信任,有时候主家给钱让自己帮忙买东西,一般也不会过多地查账等等。
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城市家庭与保姆之间在基本的信任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些雇主认为,十个保姆八个偷;一些保姆则认为雇主整天对自己指指点点是想克扣工资。一些雇主认为,我花钱是让你来干活的,我让干啥你就干啥,我让你怎么干你就怎么干,必须无条件服从;一些保姆则认为,我为你干活没错,但我也有我干活的原则、方式、习惯,凭什么你让我怎样我就怎样,我又不是机器。诸如此类的保姆与雇主间的矛盾实在无法一一列举,但足见,保姆与雇主间信任关系建立之困难。
主雇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之所以比较困难,原因在于,无论就保姆还是主家而言,首先,他们彼此都是陌生人,此前双方没有任何的交往基础,彼此都不了解;其次,他们在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社会地位、职业,甚至语言、生活习惯、穿着打扮等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最后,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市场不是很规范,主雇间很多时候仅有一纸协议,甚至连协议都没有,因此,彼此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如果主雇间信任关系无法建立,一方面保姆得不到信任就很难融入雇主家庭,另一方面雇主如不能消除保姆对自己的戒心,也就无法很好地向保姆传达自己的意图,这样,在保姆与雇主之间便开始了恶性循环。雇主不放心保姆的行为,保姆又为雇主的疑虑感到别扭,不欢而散是必然的结局。其实,很多主雇之间闹得不欢而散,要反思的不仅仅是保姆本身,作为雇主也需要反思自己对保姆的态度。
目前,在我国,由于雇主和保姆之间缺乏适当的法律约束,双方往往都单凭感觉行事,因而彼此缺乏信任,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普通家庭对家政服务的消费欲望。人们对家政服务表现出矛盾的心情,既期望又担心,结果出现了一方面很多人待岗,一方面保姆岗位空缺的现象。还有保姆由于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往往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经常“跳槽”,这也导致主雇间无法建立彼此信任的稳定关系。
总而言之,在保姆所面临的困难中,如何与主家建立良好、和谐、融洽的信任关系是首要的问题。保姆进入一个新的环境,他们原有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等也许一时难以改变,但无论如何,适应新的环境都是必须的,同时,雇主家庭也应该多一些包容、理解、耐心、和气,大家能够心平气和地把问题提出来,并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2.保姆的隐私权问题
住家保姆,尽管是“人在屋檐”下,但他们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一般地说,住家保姆在主人家都会有自己单独的房间,这个单独的房间就是保姆的私人空间,原则上,主人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未经保姆许可而擅自闯入。
尊重保姆的隐私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家对保姆的信任程度,如果主家不信任保姆,总是心存疑虑,那他最可能的行为选择便是时时、处处关心保姆在干什么、想什么,就会出现置保姆的隐私于不顾的情况。正如媒体所报道的一个例子:
“我是个住家保姆,可是雇主总是不经我同意就闯入我的房间,让我觉得一点隐私都没有了。”一位姓顾的保姆说:“总是说我们保姆不自觉,可是谁又来尊重我们的隐私权?”
48岁的顾阿姨是镇江句容人,曾经结过两次婚,但两个丈夫先后死去,儿女也离开了她。带着悲伤,顾阿姨来到南京做起了住家保姆。自己没有家了,所以,顾阿姨在雇主家做事就特别认真,她说:“我曾想,只要好好地对待人家,人家也会将我当成一家人的。”
顾阿姨的第一户雇主是个三口之家,夫妻俩的性格挺不错的,可是女主人老是丢三落四的。而且,一找不到东西就跑到顾阿姨的房间,甚至有时候莫名其妙地打开顾阿姨的房间,看看她在忙什么。
“女主人是单位的领导,经常在外面应酬,晚回来是常有的事情。有一次,我睡得很熟,突然有人走进我的房间叫醒我:‘顾阿姨,我的那条紫色的项链在哪里啊?’我看看手表,已经是深夜12点多了。估计这又是女主人窥探我的一个借口而已。还有一次午休,我怎么也睡不着,就拿出以前老公、孩子的照片,就在我看得出神的时候,突然有人拍了我一下:‘这是你老公啊?’掉头一看,女主人不知什么时候站到了我的身后。我擦了擦眼泪,想随便找个话题岔开,谁知女主人却调侃说:‘挺神秘的嘛!’”
因为感觉女主人的窥视欲太强了,顾阿姨换了个人家,是老两口。老先生喜欢结交一些朋友,出去下下棋、遛遛鸟,可是老太太却喜欢窝在家里。用她的话说:外面也没有什么好玩的。但她对顾阿姨的生活似乎特别好奇,经常跑到顾阿姨的房间,问顾阿姨的儿女,问顾阿姨的生活。顾阿姨不说,她就悄悄跑到顾阿姨的房间里。
“有一次,我买菜回来,发现老太太在我房间里翻着东西,包里的照片框都露在外面了。她说,她想找她的手套。”
“既然我是住家保姆,那么,给我一间房间也算是给我的福利。这个房间是我私人的空间,雇主怎么可以随便出入?保姆也有自己的隐私啊,雇主这样随便出入保姆的房间,探听保姆的私事究竟为哪般?谁来尊重保姆的隐私?单位的领导总不应该时常出入员工的宿舍啊。”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保姆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作为雇主来说,虽然保姆是居住在自己家中,但其隐私权却不容侵犯。无视保姆的隐私权,任意进出保姆的私人空间,既折射出雇主对保姆的不尊重,也折射出雇主对保姆的优越感,并在保姆面前突出自己的主人身份和地位。
3.保姆的社会保障问题
在我国,由于保姆业并未真正成为一种正规的职业,因此,我国现有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并不覆盖这个群体。保姆社会保障的缺失,也是整个社会中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一个缩影。但由于保姆是在雇主家里工作,因此,如果发生了意外,无论对保姆,还是对雇主都是难以承受的。从媒体上曾经报道过的一个事件中多少能反映出这种情况。
一位安徽籍的周姓保姆2002年6月,经保姆中介所介绍,来到上海普陀区一户人家做保姆。2003年12月24日早上,她在擦窗户时,失足从四楼摔下来,腹腔大量出血,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虽被雇主及时送到普陀区一家医院急救,经抢救虽然保姆的生命无忧,但需再做手术方可摆脱终身瘫痪的危险。可是,高额医药费使其无能为力,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东家也表示难以为继。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为保姆提供社会保障,无论是对于保姆,还是对于雇主家庭都是一个严肃而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保姆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没有法律依据,立法上的空白使他们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目前,保姆市场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经营方式的家政公司,一种是单纯的中介公司,这种家政公司只负责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见面洽谈,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直接确定雇佣关系。另外一种是“培训跟踪管理式”家政公司。家政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接受家政公司的培训、管理和委派,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雇佣关系。在前一种方式中,家政公司对于保姆与雇主间发生的任何问题基本上都是不负责任的,如果一旦出了问题,完全靠保姆与雇主自己协商解决;后一种方式,虽然保姆与家政公司间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很多家政公司一般也不愿意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为保姆购买意外保险,因此在发生意外时,保姆也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由此反映出保姆与中介公司、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中介组织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义务显得苍白无力。
为解决保姆在工作中遇到的意外伤害的保障问题,国内许多大城市也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比如上海2004年7月1日出台《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规定:只要是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完成家庭生活服务,获取报酬的家政服务人员都可以参保,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和全天寄宿工在内。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具有社会公益意义的商业保险。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年保费为30元,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而且这种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由雇主购买,家政服务人员受益的险种。另外,根据我国在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个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家政公司有义务为保姆购买工伤保险,工伤险是强制险,与属于商业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抵触,家政企业可以在两者之间选择。)
尽管城市中有一个庞大的保姆群体,甚至是民工群体,但其社会保障却引不起各方的兴趣,原因主要在于保姆(民工)的社会保障的回报十分微薄,与城市职工社会保障的差别非常大。正是由于这种待遇上的不平等,导致保姆(民工)的社会保障少人问津。而且,两种社会保障的支付方式也不同。以养老保险为例,城市职工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按月支付,每个月都会有稳定的收入保障。而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将会在退休年龄一次性拿到一笔养老金。由于当初参加社会保险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少,民工得到的养老金也不会太多。再者,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由政府托底补足,而外来务工者不仅要自给自足,甚至还要“支援”城市。例如,上海市政府会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中抽取2%,作为管理外来人口的费用。此外,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费,还有一部分被用做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费用,形成民工“养”下岗职工的奇怪局面。在这种局面下,用人单位和民工自身对综合保险都缺乏热情。
总之,面对这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有些大城市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这种尝试也为其他城市乃至整个社会,为保姆或者民工提供社会保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做好保姆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能解决从事保姆业者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4.保姆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保姆的工作特质是进入雇主的家庭中工作,零距离的工作环境会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一旦遇到不良雇主,包括人身安全等权益就极容易受到侵害。另外,保姆的工作时间长,自由时间少,其工作性质的重重约束和特定要求,也往往让他们在心理上和人格上承受很大的压力,自尊心容易受到伤害。这种封闭的工作状态客观上也使他们丧失了大部分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同时也造成了他们在婚姻上的困惑,时常会有一种孤独寂寞感。在雇主家庭中,保姆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成为全社会都共同关注的问题。
保姆受到雇主的侵权包括: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辱骂、殴打、性骚扰、不允许保姆出家门;对保姆的猜忌,过于挑剔;有的雇主还强迫保姆称呼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等等。甚至有人说,如果有一例保姆对雇主财产及人身安全进行蓄意破坏的行为,那么就有十例雇主漠视保姆权利的侵权行为。
在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中,雇主一般享有绝对的权力,而保姆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雇主的行为应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协调,才能更好地保护保姆的权益。有关部门应该规定家政服务的雇主方,有接受家政经营方监督、协调的义务。而且,许多雇主的侵权行为,包括性骚扰、罚站、罚跪等行为由于发生在家庭这样一个私人空间,因此往往很难取证。
有一位月嫂是这样来讲述她自己的切身感受的:“有些雇主觉得保姆是花钱请来的,不管做得来做不来,大事小事都让我们去做。有些雇主不尊重保姆,给我们吃剩菜剩饭,甚至有的还任意打骂保姆、克扣工资。”还有一位姓金的保姆是这样说的:“这家人太不尊重人了,喊人只喊‘喂’。她家儿子要吃饭了,老太太就叫我和另一个保姆站到厕所去,说她儿子不见陌生人。她儿子打电话回家,我没反应过来,他就骂‘笨蛋,你连我的声音都听不出来了,傻乎乎的。像你这样的保姆我600块钱都能找到’。我觉得自己连人格尊严都没有了。”还有一位保姆,她的雇主曾要求她在1个小时之内,打扫200平方米的房间,做三口之家的饭,还要手工洗衣。
总而言之,当我们在享受保姆的劳动带给我们的轻松、方便、舒适的同时,我们应该多给保姆一些宽容、尊重、体谅,多给他们一些关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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