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音乐课程评价的原则第一节 音乐课程评价的原则《音乐课程标准》规定音乐课程评价必须遵循四个原则:导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音乐教学评价要充分利用各种评价源,展开教师与学生的同级、不同级评价,管理者的评价,家长及社会的评价等。
音乐课程评价的原则
第一节 音乐课程评价的原则
《音乐课程标准》规定音乐课程评价必须遵循四个原则:导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
1.导向性原则
导向性原则就是要引导音乐教学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音乐课程评价应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进步,发现和发展音乐的潜能,建立自信,促进音乐感知、表现和创造等能力的发展;有利于教师总结、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学校的音乐教学工作,并有利于促进课程的发展。
2.科学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确定和评价方法的选择应以音乐学科的特点和音乐教学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体现中小学音乐课程的性质与价值,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音乐审美教育规律。
3.整体性原则
无论是评价学生、教师,还是评价学校音乐教育工作,都应从整体着眼,涵盖课程目标的各层面和教学的各领域。对学生的评价要用发展的眼光,从不同阶段的回顾和对比中,把握其进步与发展,使评价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4.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要简便、明晰,易于操作和推广。根据音乐教学的特点,应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把评价融进教学的全过程,使自评、互评和他评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生动活泼的良好评价氛围。
5.开放性原则
评价的开放性原则是指评价信息要多元化,评价主体扩展化。音乐教学评价要充分利用各种评价源,展开教师与学生的同级、不同级评价,管理者的评价,家长及社会的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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