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协议”无法律效力
案例5-5 “生死协议”无法律效力
据《南京都市报》2003年11月13日消息,本学期以来,广州白云区某小学要求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一份《安全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课间严禁学生追逐打闹;凡课间因违规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一律由当事人负责或赔偿;课间在活动区活动的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违规活动的学生因此造成的任何伤害由学生当事人自己负责。学生家长认为,该条例实质上是一份“生死协议”。
用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增强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的责任心无疑是有帮助的。但是,签约这么一份“生死协议”,是否可以让学校“高枕无忧”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就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工作条例而言,它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学生人身伤害来说,在处理时可以使用的法律不少,如《民法通则》、《教育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如果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工作协议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或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而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协议关于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广州白云区某小学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工作条例》中,约定一些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可以免责。这样的约定直接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的法律,协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人身伤害免责”问题进行约定,即使约定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再次,学校和学生家长签订这样的安全工作条例,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而对学生校园伤害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能推卸责任的。不可否认,像广州白云区某小学这样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工作条例,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督促学生家长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学校如果不加强管理,那么校方减少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就会打上问号。
选自:吴志宏主编.教育管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思考问题
1.学校应该如何防范校园伤害事件?
2.学校管理工作中应该如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拓展阅读
危机情形下如何进行教育决策
危机通常包括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教育部门在危机情形下如何做出科学的决策,将危机产生的危害控制到最低限度,已经成为教育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1)如危机正在发生中,应立刻请求外界援助:迅速与可以阻止事态扩散和减少伤害的部门取得联系,如公安、消防、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
(2)迅速赶赴现场,多角度搜集信息:倾听与事态相关的多方信息,为下一部决策提供尽可能多的参考。
(3)迅速启动危机预防小组:如果没有危机预防小组,则应立刻组织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迅速成立危机处理小组,组织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分工合作。
(4)视事态发生的严重程度,通知相关部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关的保险公司等。在告知事态的发展情况的同时,听取这些单位提供的意见。
(5)联系学校的法律顾问、危机预防专家。
(6)分清主次,作出进一步的决策:抓住主要矛盾、主要问题,将问题分级,优先关注破坏性大的、社会影响大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7)召开新闻发布会,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事态发展与公民观众进行沟通。
(8)由危机处理小组处理善后事宜:对危机解决后带来的一些后续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问题与讨论
1.你认为怎样才能提高教育管理者的政策水平?
2.你认为怎样才能把握好恰当地教育学生和侵犯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
3.在依法治教的今天,教育管理者应如何获得教育法律知识?
4.在学校中,应如何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
5.透过以上案例,你认为当前学校在依法办学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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