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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能否促成社会理论的新综合

时间:2023-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显然,理性选择理论者认为,已有的社会理论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问题,尤其忽视了从行动者的性质和关系上解释社会系统的产生过程。不过,国际学术界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从未停止过。
理性选择能否促成社会理论的新综合_“法人行动”与当代中国社会

二 争论:理性选择能否促成社会理论的新综合

在当代社会学领域,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RCT)是人们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学问题的一个重要理论方向。科尔曼的理论体系是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学领域内的最新发展,科尔曼本人也被看作芝加哥大学理性选择阵营的三员猛将之一,另外两位是经济学及社会学教授加利·贝克尔(Gary Becker)和政治科学及哲学教授琼·艾斯特(Jon Elster)。[2]可以说,科尔曼对个体行动的研究以及整个社会行动理论的建立都是以理性选择论为基本出发点的,而“法人行动”也是科尔曼理性社会行动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有关理性选择的研究和争论无一例外都与科尔曼的理论体系以及法人行动密切相关,如果要研究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首先必须了解学术界关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理性选择理论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其核心观点是:人以理性的、有选择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并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它的具体假设是:“第一,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第二,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第三,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第四,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3]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原理是,不同的物品,不同的行动方案对行动者来说具有不同的“效益”,也就是说,一个理性的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这种理论观点同时也可以概括为“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来,理性选择理论在政治学、社会学等经济学以外的学科领域内逐渐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些新的学说和流派,并一度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人们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乃至整个社会中,都常常会为一些稀有的资源而竞争,这是理性选择理论最终在政治学以及社会学中得到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主要背景。在理性选择论“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首先提到一些经济学家所做的努力,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的《歧视经济学》就是理性选择理论在非经济领域运用的早期例证,他在人力资源、犯罪学、家庭等方面的研究中也广泛地应用了理性选择理论。受贝克尔的影响,其他一些经济学家也开始在贝克尔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地运用理性选择理论。罗伯特·弗朗克(Robert Frank)在“选择权力”一文中分析了涉及个人择业的社会系统,他指出,一个人选择工作时不仅仅考虑自己工资的多少,而且还考虑与同一公司中其他同事工资对比的情况。[4]

关于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广泛扩展,还要特别提到的就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在其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芝加哥大学的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部在20世纪80年代将理性选择理论作为其致力推动的研究方向,它成立了一个跨学科的学术委员会,集合了经济学、社会学、哲学、政治科学等各学科的仁人志士来推动理解理性、道德与社会三者的关系,从而在建立理性选择的理论纲领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5]随着《理性与社会》期刊的出版和1990年国际社会学协会(ISA)理性选择研究分会的诞生,理性选择理论完全确立起了自己的学术地位。

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问题是对社会秩序(social order)的重新说明,它试图解释的是,在各类行动者有目的的、以自身偏好为取向的行动之下,社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正如科尔曼所指出的,其理论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人与社会作为两种独立而又相互作用的行动系统(个人行动系统和社会行动系统),怎样共存”。[6]显然,理性选择理论者认为,已有的社会理论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问题,尤其忽视了从行动者的性质和关系上解释社会系统的产生过程。

理性选择理论在其向外“扩张”的早期曾遭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因为它关于社会行动者的极端理性主义假设过于片面,忽视了经验世界的真实性以及价值、信仰等系统的作用,带有严重的微观决定论倾向。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学理论取得的成功,一些理性选择论的研究逐渐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在美国,分析哲学和经济计量学的发展为理性选择理论提供了形式逻辑、数学模型及计量方法的基础,使其在80年代后期大发异彩,许多青年学者都趋之若鹜。

不过,国际学术界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从未停止过。在大部分社会学家看来,由于种种原因,纯粹的理性选择似乎很难完全实现,比如,价值、传统与习俗会影响“偏好”的等级次序;情感、认知等心理学因素会持续性地改变人们的偏好;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会影响他们对成本与报酬的认识。[7]具体来看,关于理性选择,人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理性选择基本假设的争论

对理性选择基本假设的争论集中于“是否所有人类行为都是理性行为、并且都可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这个问题。“理性”本来是西方哲学史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正如美国当代哲学家布兰夏德所说:“对理性的信仰在广泛意义上说是希腊时代以来,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决定了西方哲学的主要传统”。[8]然而,在西方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对“理性”这一概念运用得极为广泛,并赋予了它不同的理论内涵。长期以来,关于理性的歧义有很多,“理性”本身也成为一个复杂的多层次概念,“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就会有不同的定义”,[9]从而也就有了关于“理性”与“非理性”的不同理解。从本体论角度讲,理性以柏拉图的宇宙理性和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绝对精神)为代表,试图探索世界的本原和宇宙的本质,认为本体理性是绝对的确定性和完满性,在这个意义上,不确定的、不完满的东西就是非理性的;从认识论的角度讲,理性是指人们借以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本质与规律的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和抽象思维能力,在这个意义上,非理性指的是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事物的思维过程与认识水平;从价值论的角度讲,理性强调的是一种合理的价值理想目标和价值评判标准,在这个意义上,非理性指价值目标与评价标准上的不合理行为;从方法论的角度讲,理性是一种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中性的工具和手段,即所谓的“方法理性”或“工具理性”,在这个意义上,非理性是指行动的工具与手段的缺乏客观性与科学性。对理性概念的不同认识是许多矛盾和争论的最基本的根源,事实上,要讨论某种行为是否理性,首先就应对理性这一概念的认知取得一致,否则就无法进行对话,所有的争论也就失去了意义。

在理性选择理论中,所谓的“理性”主要源于经济学的解释和界定。新古典经济学的庞大理论体系有两个基本前提,这就是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其核心因素是偏好的内在一致性(即有序的偏好)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其内涵接近于人们常说的“工具理性”。在正统的经济学中,经济人和理性行为这两个假设被用于分析几乎所有的人类行为。在这里,完全理性和最大化的假设互为条件,一方面,只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才是理性行为;另一方面,人只有具备完全理性才能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即人只有具备完全理性才能够找到那些所有的备选方案,预见这些方案的实施后果,并且通过衡量作出最优的判断和选择。然而,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类行为似乎要比传统经济理论中的这种行为假设复杂得多。例如,人的行动“偏好”并非固定不变,而且存在许多非理性的动机,其行动目的也并非仅仅追求利益最大化等。

针对古典假设的缺陷,当代经济学家做了许多改进和弥补的工作。赫伯特·西蒙(Simon.H.A.)认为,传统经济理论所假定的“经济人”拥有丰富的知识、稳定的偏好体系和相当条理的计算能力,而这些条件在社会现实中并不完全具备。人们在现实社会行动过程中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无法按照充分理性的原则去采取行动,无法在决策中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具体来说,首先,人们决策时通常并不考虑所有的方案,而只是考虑其中的一部分方案;其次,人们在决策时并不像传统理性选择模式所说的那样同时比较不同的方案,而是按循序成对的方式进行比较,即将两个选择加以比较选出一个,然后在与下一个选择方案进行比较,这种双双重复比较明显不同于所有方案同时比较,其结果并不一定能保证效益最大化;再次,人们在社会行动中寻找的并非是“最大”或“最优”的标准,而只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标准。用西蒙自己的话来说,“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10]。阿罗(Kennith Arrow)也强调了这种所谓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认为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11]尽管“有限理性”的基本思想也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但是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不能将它模式化,因此在许多研究中,“有限理性”的思想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应用。除了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以外,针对理性选择所受到的质疑和批判,经济学家还采取了其他各种各样的应对策略,例如有一种辩解是,尽管人类的一些行动不能用传统理性选择的框架进行解释,但是,人类的绝大部分行为都会对经济机会作出反应,都可以用经济学来分析,不管这种行为的初始动机是理性抑或非理性。例如,在美国,经常有圣诞礼物基金一类的组织,参加者每月存入固定数额的钱,不计利息,到圣诞前取出累积本金或等值的礼物。有人认为,这种有钱不存在银行得利息的行为很明显是非理性和不经济的,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很难对此做出解释。对此,一些经济学家的回答是,这些复杂的文化行为和心理动机应由社会学、心理学等去研究,而经济学关心的是,给定人们的原始动机,如果经济机会发生变动,人们的行为会做出怎样的变化?比如,利率的提高是否会影响人们存进礼物基金的金额?其变动的幅度有多大?再如,个人收入的增加或减少对人们存放礼物基金的行为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此等等。[12]不过,这一类的反驳终归有些“底气不足”,似乎已经有“负隅顽抗”的味道,大多数理性选择的支持者还是“理性地”选择了适当地退步,即将理性选择的条件放宽,承认有限理性,并将最大化作为指导人们行动的基准,而不是绝对、唯一的原则。

有限理性给经济学带来的困扰还没有结果的时候,一个更大冲击又产生了,这就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出现。为了弥补理性选择理论忽视制度的缺陷,在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学科中出现了一种重视制度、试图理清制度在决定社会政治结果中的作用的倾向,这种研究倾向被统称为“新制度主义”。之所以把这种倾向冠以“新”,主要是为了与凡伯伦和康芒斯等人在20世纪早期倡导的制度主义区别开来。新制度主义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体现,其中,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的许多概念和命题进行了批判与修正,除了用“有限理性”取代了“完全理性”,用“满意解”代替极大化的追求以外,“它进一步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制度的约束等对完全理性判断的制约”。[13]

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影响下,一些社会学家也开始从本学科的角度涉足于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的理论探讨。1985年,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M.Granovetter)在一篇文章中发展了“嵌入性”的概念,认为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嵌入于社会关系中的,与此相关的三个命题是:(1)经济行动是社会行动的一种形式;(2)经济生活是依赖于社会网络而运行的;(3)经济制度是一种社会建构。格兰诺维特认为,“经济制度起初未必源于理性选择,很可能是社会历史的遗留,仅靠理性选择不能充分解释经济行为,而经济学家在剔除‘非经济动机’方面走得太远了”。[14]从格兰诺维特的思想开始,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新经济社会学’学派。其核心思想就是所谓“嵌入性”(即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嵌入社会制度环境的)以及“所有的经济制度都要作为社会结构来理解”。[15]从芝加哥大学的情况看,尽管理性选择理论一直都是其“镇山之宝”,但在其内部同样存在批评的声音。例如,经济人类学家马塞尔·沙连斯(Marshall Sahlins)教授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批判狭义的工具理性主义,认为它是西方(美国)中心主义,而不是了解人类社会的有效假设。他透过对非西方、非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指出,经济交换行为是透过文化建构进行的,亦是镶嵌在社会关系中的。在1993年10月芝加哥大学的一个研讨会上,沙连斯教授重新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工具理性是西方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各个社会文明中人类行为的共同规律。在非西方社会存在着种种与工具理性不一样的动机、种种与西方市场交换形式不一样的经济交换形式。社会行为的动机及形式并不能脱离其文化基础及社会关系而孤立地以自利为普遍假设。他认为,每每在理性选择理论中被视为剩余现象的那些东西,实为更加根本的问题。

此外,心理学对行为动机复杂性的考察以及社会和文化研究对行为影响因素的多元性的阐释等等,都对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例如,近年来已有研究者将不确定性纳入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人们意识到个体的认知和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也意识到理性分析和决策过程中必须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复杂因素。在各种领域的决策行为中,决策不再被视为仅仅是一种完全理性的信息梳理和收益计算,价值取向、情感态度、习俗文化、制度结构等各种个人理性之外的因素在深刻影响着人的决策行为。值得关注的是,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沃斯基(Amos Tversky)将心理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经济分析中,关注人们在不确定状态下的决策方式,提出了解释决策行为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的“期望理论”,并形成经济学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行为经济学。卡尼曼和特沃斯基发现,人们在危险及不确定情形下的选择会有一些与期望效用理论的基本原则不一致的影响,特别是,与在确定性环境下所得的产出相比,仅仅有可能会得到的产出往往被人们低估,这种“确定性效应”导致在有把握获利的选择中厌弃风险,而在肯定会有损失的选择中则追求风险。另外,为了将二选一的选择简单化,人们在决策中一般会漠视各备选方案的共有因素,而关注于使其相互区别开来的因素。[16]由于不同的区分标准和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分类效果,这种“孤立效应”就导致了选择过程中的偏好不一致。这样一来,在危险及不确定环境中,人们的决策并不会仅仅取决于对结果的期望本身,期望与环境所致的结果之间的差距会成为人们考虑的一大因素,人们在决策中的判断会更多地来源于某些捷径或价值原则。

以上所有这些对经济学基本假设和基本理论的质疑都对理性选择理论在各个学科的渗透与发展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针对这些质疑之声,理性选择论者们开始了漫长的辩解、修正过程。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出现了一些,如周小亮认为,“建立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理性选择、偏好稳定、完全信息的内在假定与选择自由、价格充分弹性、纯经济预算约束、零流动约束的外在假定,利用外在的预算约束与内在的偏好这种二分法的研究范式建立起来的新古典理性选择模型拥有无与伦比的简约美,然而却以牺牲其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为代价”。他还在概述理性选择模型的分析逻辑基础上探讨了偏好、制度与选择三者的互动关系,并对理性选择模型进行了修正,并尝试构建了一般化的理性行为者模型的分析框架。[17]

(二)对理性选择方法论的批评

除了“理性行为”这一基本假设所受到的冲击以外,理性选择理论所遵循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也是批评者质疑的一个焦点。对于理性选择而言,它既是一种理论,同时也是一种研究方法,它的特征是,在方法论上是个体主义的而非整体主义的,是归纳的而非演绎的,是经验求证的而非哲理解释的。理性选择理论所遵循的个体主义方法论是西方长期以来所奉行的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哲学观的反映。对理性选择的这种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当前社会学界仍有许多支持者。英国著名学者高德索普(J.H.Goldthorp)认为,行动理论应当是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在研究微观与宏观的联系时必须首先从研究个体行动的(预期的和未预期的)结果着手,即主张通过对个体行动的解释来分析社会现象。[18]事实上,在社会学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出现了更多的人本主义倾向,即在承认社会是一个实体,有其运行规律的同时,还要看到人在社会建构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用以往那种“只见社会不见人”的思维方式来理解与解释当代社会是不够的,人们还必须关注社会个体的需要以及个人的主体性本身,在这方面,要“更多借鉴经济学与政治学等其他学科成就,使社会学理论不会流于空泛,而更具有实际意义”。[19]

然而,也有相当多的人对这种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提出质疑,尤其是那些坚持方法论整体主义(methodological holism)的学者,对理性选择理论所固有的个体主义方法论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他们认为对社会现象必须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通过个体分析的途径不可能得到有关社会整体事实的普适准则。

科尔曼认为,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应当是解释社会系统的形成,同时他也认为,社会系统是由个体行为构成的,因此,研究社会系统必须首先从个人行动入手。从这个角度来看,科尔曼理性社会行动理论的基本方法论是微观层面的个人方法论;然而,在自己的理论建构中,科尔曼已经对这种方法论进行了改进,他提出了所谓“系统内部的行为分析”,也就是说,在分析个体行动的微观层面,要运用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而在从微观到宏观和从宏观到微观的转变过程中,也体现出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原则。由于科尔曼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由个体行动到社会结构的过渡、即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难题,所以在方法论上也就相应的表现为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相互结合与相互转化。

(三)关于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学理论中的地位问题

由于理论的基本假设和方法论所受到的诘难,理性选择理论在整个社会学理论中的地位也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科尔曼一直持肯定态度,他曾经指出,“我本人同意将理性社会行为理论视为所有社会科学可能的基础,但心理学是个例外,因为心理学研究的是不同的体系。心理学把人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20]

除科尔曼以外,还有一些学者对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学理论中的地位表示支持。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彼得·阿贝拉(Peter·Abell)教授从社会理论本身的特性出发,分析了理性选择的几个主要假设,即个人主义、最优性、自顾性和特权,他认为,尽管这几个假设都受到人们的质疑,但又都不可能被完全否定。例如,就个人主义这个假设而言,他认为个体行动应当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因为“人类社会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个人行动或不行动,是因为个人就是行动或不行动的唯一实体”;又如,最优性模型的突出意义在于,即使它不能完全实现,但也起着“基准作用”,其模型是否可以被得到证实,既是一个经验问题,同时毫无疑问也是一个概念问题。“个人受偏好驱使的行为是最优的,尽管有理由认为偏好本身并非最优形成的。这等于说在既定的信息水平上行动是理性的”。总之,阿贝拉认为,理性选择理论尽管有一定的局限,但仍然可以被人们合理地吸收,而不是通过批判全盘抛弃。理性选择仍然是理论的一种理性选择,“是目前最佳的理论框架”。[21]

然而,也有相当多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持怀疑和否定态度。圣路易斯大学的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从理性选择理论的最基本假设——行动者效用最大化出发对该理论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首先,有些行动并没有确切的意图和动机(如冲动现象),因此也就无所谓行动的目标和最大化;另外,从宏观社会来看,社会规则和规范被人们长期、持久地遵从和接受,这必然与个人的信仰、偏好相冲突,因此也不符合理性选择最大化的假设。总之,理性选择理论的论域是比较狭窄的,它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从经验角度对某些社会现象做出解释。由于其既定假设的局限,“理性选择理论不可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成为一种综合的大理论,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只能削弱该理论的解释力”。[22]

此外,由于与经济学的“亲密”关系,理性选择理论还有一点与其他社会学理论流派不同,那就是在这个理论范式中,往往既有理论的推敲,也有数量化模型的分析。支持者认为这是该理论的长处所在,批评者则认为,在理论分析上,理性选择理论发展得越来越复杂,且具有“狡辩性”,[23]另一方面,理性选择模式在经验上应用成功的事例也并不多。事实上,“即使在比较纯粹的经济领域,即使是严格按照理性选择理论建立起来的复杂经济学模型,在解释多个自变量对某个因变量变化的影响程度时,也存在一个既有变量无法解释的‘残差’,无数经济学家都为此苦恼”,[24]因为社会科学的模型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是完全封闭的,残差的存在说明有许多外在的因素影响着模型的测算结果,社会生活的种种不确定性往往会削弱数理模型的意义。对科尔曼而言,他也建立了与自己理论框架“配套”的复杂庞大的数理模型,同样的,由于科尔曼在逝世之前并没有完全完成对模型的“调试”,后人也没有将其发展,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几乎没有发现对其数理模型的有效使用。

从国内理论界来看,理性选择理论在最近几年也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随之出现。关于理性行为的基本假设,国内研究者的观点与国际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一致,他们普遍认为,现实的社会行动是十分复杂的,是否存在纯粹的理性行为仍然是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同时,国内学者更多地注意到东西方历史传统和社会环境的差异,他们认为,在东方社会,行动者的心理偏好、价值取向、行为动机等特征都具有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方面,尽管理性无疑是追求和实现一个既定目标的有力手段,但问题在于,理性行为不是唯一的行为方式,在其之外还有很多行为特征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香港学者张德胜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指出,尽管理性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社会变迁的一个主要趋势,但我们并不能说现代在任何一个方面都是理性的。从个人来看,尽管其行动以追求最大效益(或获利)为目标(或宗旨),但这个假定不一定适合于每个事件、每个人。通过对儒商的分析他发现,作为生意人,儒商的生产经营行为肯定要以营利为目标,否则他们便无法在市场上生存,但是,他们并不像古典经济学所描绘的那样,在任何时候都以最大利益为宗旨。事实上,有人出于情义考虑会主动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濒临倒闭的生意伙伴的物资,有人在借款、租赁等事情上也不一定通过契约规范,讲求利益回收,而只是出于感恩、朋友情义等想法,尽管这些做法有时会使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总的来看,儒商们在实际行动中有时会“以义制利”,有时则会“因利屈义”。张德胜认为,一些儒商自己也知道,“在市场中讲情顾义是要付出代价或者准备付出代价的,义与利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25]对于这种由讲情顾义带来的心理上的满足感,有人认为它不是理性选择的结果,有人则认为,虽然这种行为不符合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符合有限的满足或满意原则,因此也都是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杨雪冬也分析了理性选择范式存在的缺陷。他认为,理性选择没有把制度纳入解释框架,无法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出见解,因此使理论的构建趋于保守,另外,理性选择范式具有盲目地把西方文化和价值推向普遍主义的危险倾向,忽视甚至无视其他文明和文化的存在,因此在分析非西方背景下的个人选择时往往难以深入。[26]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理性选择论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在分析中国经济增长问题时也存在局限,因为“个体主义方法论把自然秩序当作既定的东西,或者认为经济秩序是市场选择的自然结果”,由此忽略了经济秩序形成过程中个人与群体的冲突与协调,道德自律,利他主义,法律的强制性和其他社会环境所起的作用。[27]

针对“理性选择”这一理论流派所受到的诘难,人们大多倾向于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并提出了一些新颖的观点。例如,丘海雄和张应祥认为,要关注制度文化对个人偏好和目的的影响作用,合理界定理性选择理论的适用范围。他们认为,对个人理性行动选择的研究目标不仅仅是为了刻画个人自私的心理,而是要通过研究个人行动选择和社会交往的过程来考察制度结构和社会系统的形成过程,研究何种制度可以使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28]他们指出,上述立场可以使理性选择理论更接近现实社会,更具有解释效力,同时也有助于将源于经济学、强调个人选择的理性选择理论引入强调制度制约的社会学,使之“社会学化”。

李培林则认为,理性选择理论最初的基本假定已经做出很多的修正和完善工作,所以任何批评和评价都应当考虑到这些理论发展,不能一味地指责其最初的假定,而应当将其修订和完善后的理论作为我们讨论的基础。他指出,“目前‘理性人’的假设已经是假设在一定制度下的、偏好受多方面影响的、在追求并非单一经济利益的‘效用’的理性人”,所谓的理性最大化,也“只是在具有充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充分能力的条件下的一种可能性”。他认为,理性选择理论要获得新的发展,真正需要解决的难题并不是研究的工具和技术方面的欠缺,而是“理性的社会选择”何以成为可能的问题。他认为要关注经济学与社会学两个学科之间的发展趋势,因为这“二者之间的张力、互补和融合,可能正是理性选择理论发展的动力和出路”。[29]

总之,关于理性行为的基本假设、理性选择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以及理性选择论在社会学理论中的地位等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与国外研究者相比,国内学者更注重该理论对我国社会行动实践的有效性和适用性问题。一些研究者认为,造成这种争论长期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是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的进展程度。他们认为,人的偏好可以通过行为显示,而驱策偏好的动机却无法通过观察和生理解剖获悉,因而没有机会通过科学验证,因此,在实验生物学和脑医学获得突破性进展之前,有关人性及其行为动机的问题和理论,只能是学者依据经验事实做出的描述、假设(假说)和逻辑推论。我国学者汪丁丁也曾撰文提醒人们关注近几年来一些脑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他概括说,人们“从不同的领域走到了同一路口处,在这里,理性选择与道德判断都被视为是基于直觉的智力活动。而脑科学的研究表明,这一智力活动总是把我们的自觉意识带入温暖的场景记忆,并且运用我们的他心想象力(即理解他人思想与行动的能力)和社会认知能力”。[30]如果这个结论最终成立,那就说明理性选择、道德判断乃至情感活动、冲动等等行为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对行动者而言它们都是某种基于“直觉”的活动,当然这种“直觉”并非凭空而来,它是以行动者的社会经验和社会认知能力等因素为基础的,因此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样的话,关于理性选择的许多争议也都可以偃旗息鼓了。可见,随着现代脑科学与神经科学的不断发展,关于“理性”的争论或许会出现新的局面。

本书所持的观点是,就理论的基本假设而言,所有社会个体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其出发点都是为了获得最大的效益满足,不过,如果从一种外界的、客观的角度来看,在社会实践中这种理性表现为在特定环境中追求自身效益满足的“有限理性”,而并非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许多行为在外人看来或许是难以理解的、非理性的,但是对行动者自身而言恰恰是理性的选择。在这里,所谓效益的满足,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一些受社会文化、制度等因素影响的个人价值观、信仰、道德、情感等方面的个人感受与追求。基于这种观点,可以认为,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者,无论是人类个体,还是本书所研究的“法人行动者”,其行动大多可以用理性选择来加以说明。

当然,上述解释和界定尽管可以扩展理性选择的适用范围,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最关键的一点是,效益最大化只有在经济利益上才可以明确地界定,并且运用数理模型进行计算,而个人价值与情感、社会声望、道德伦理等非经济因素很难进行精确、合理的量化与计算,因此,“科尔曼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主张计算那些无法计算的非经济因素的效益,实质上是制造了一种研究方法不适用于研究对象的方法错位”,[31]其结果是,虽然理性选择的理论框架可以拓展自己的使用范围,但其中最富有特色的量化模型却难有用武之地。

总之,虽然有关理性选择的质疑和争论仍没有最终的结果,但是,作为一个影响重大的理论体系,理性选择仍有其合理的一面,在一定的理论范围内,理性选择能够解决的问题很多,甚至在许多时候都堪称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因此,对大多数研究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加强对该理论的深入理解和科学使用,使之在对社会现实的分析、应用中尽量发挥自身的优势,与此同时,还要注意避免它在无形中盲目地扩张和膨大,因为这样做只能削弱该理论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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