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人行动者”的大量崛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整个社会转型的加快,各种类型的“法人行动者”组织在社会中不断涌现,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首先,“市场型法人行动者”大量涌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各类企业、经济活动单位迅猛发展,这些组织权责独立,目标明确,具有典型的“法人行动者”特征,它们的大量出现成为改变社会组织结构的重要力量。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实有内外资企业共1308.57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注册资本(金)77.20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589.96万元。相比2007年6月底,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金)分别增长49.4%和132.7%,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8.4%和18.4%,户均注册资本(金)(378.74万元)增长55.8%。[11]
表8.1 2007-2012年我国各类型企业数量增长变化
其次,政府型组织发生转变。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各项法律规范的健全,原有的许多社会组织都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例如作为“行动主体”的地位的确立,人员任用与日常决策的自主权的扩展,以及以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组织目标的形成等等,这些变化使得许多政府型组织(政府和各级国家机关、一些事业单位等)逐渐呈现出“法人行动者”的社会特征。对此,本书的第六章已有比较详细的论述。
第三,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大量出现。这是新时期我国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研究显示,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中各类社团和群众组织的数量非常少,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我国有全国性社团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多个;1989年初,全国性社团已经发展到1600多个,增长16倍;地方性社团则猛增到20多万个,比改革前增长33倍。[12]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民间组织进入了一个大规模的发展时期。根据国家民政部网站上的统计公报,1991年我国共有全国性社团836个,地方性社团数为11.6万个;到1996年,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团为1845个,县级以上社团总数达到18.7万个。[13]而且,上述数据仅仅反映了我国民间组织数量增长的一个方面,在正式登记在册的组织之外,还存在着大量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1998年6月,为了登记和管理迅速增多的民间组织,国家民政部将原先主管社会团体的“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2年6月21日,民政部在北京发布了《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同时,我国共有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加414个,增长18.8%,其中:公募基金会1218个,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83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219.7亿元。[14]
表8.2 2004-2011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新华网,2012年6月21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21/c_112268140.htm
表8.3 社会团体分类情况统计
表8.4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类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新华网,2012年6月21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21/c_112268140.htm
另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7.9万个,其中:村委会59.0万个,降低0.8%,村民小组476.4万个,村委会成员231.9万人,比上年减少1.5万人;居委会89480个,增长了2.8%,居民小组134.0万个,比上年增加3.3万个,居委会成员45.4万人,比上年增长3.4%。全年共有35.8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4.5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3.6亿人。
表8.5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展情况 单位:个
图8.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展情况
图8.2 2004-2011年社会组织发展情况
图8.2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上升趋势。许多学者认为,当前我国社团组织的数量还将继续上升,并且逐渐呈现个人社团化趋势。这是因为,从当今北美、欧亚的发达国家到非洲、拉美以及东欧国家,公民以社团的形式参与社会发展已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参见表8.6)。
表8.6 10个国家和地区每百万人拥有的非营利组织数
续表
资料来源:Ixser M.Salamon,1999,Global Civil Society:Dimensions of the Nonprofu Sector,The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Givil,Society Studies.
表8.6显示的是10个国家和地区中每万人拥有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发达国家中每万人拥有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明显高出其他国家。随着国际环境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未来的若干年内,中国社团的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如果要达到法、日、比、美等国的比例,我国社团的绝对数将再增几十倍,甚至近百倍。[15]这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同时存在,成为全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许多相关的统计途径、统计口径和统计数据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反映“法人行动者”大量出现的趋势。例如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比1996年增加55.2万个,增长12.1%;产业活动单位708.8万个,比1996年增加73.6万个,增长11.6%(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在这里,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能够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并且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
总之,无论是哪种组织类型,只要它们具有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自然人在一定职位上作为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资源、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就可以被称为我们所说的“法人行动者”。随着我国社会各项改革的深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人行动者”会不断涌现,法人行动在整个社会行动中所占的比例会逐渐增加,它们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将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哪些社会问题,“法人行动”究竟会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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