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道德与教师职业伦理
如上所述,教师正式成为一种社会职业,是在人类社会分化为阶级以后出现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教育事业逐渐发展起来,教师的职业活动亦开始日益复杂起来。教育劳动是社会活动的一个特殊领域,它的目的是要求教师在教育劳动的过程中使受教育者具有特定社会所希望的知识和品德,以便使学生在完成学业之后,能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师是以自己的知识、品德和才能来影响和教育学生的。教师在自己的劳动过程中不仅要同社会发生联系,而且要与学生及家长发生联系,因而,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就需要道德来进行调节。由此,逐步形成了与教育职业劳动紧密相连的道德观念、心理习惯、生活理想和行为规范,成为指导教师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基本准则——教师职业伦理。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的词源含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的是社会道德现象,所以,常常伦理道德不加区分或联用。但他们又有所不同,道德较多的是指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伦理则较多的是指有关这种关系的道理。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黑格尔,2007)因此,一般地说,伦理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学说,是研究道德现象及其规律的学问。所谓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职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教师职业伦理学以整个教师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其任务是通过对教师道德现象的研究,阐述教师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形成教师道德意识,指导教师道德实践,因而有自己内在的理论体系。
教师职业伦理体系是由教师职业伦理基本原则、主要规范和主要范畴等构成的,其中,教师职业伦理原则居于主导地位,统帅和支配着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和范畴,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约束力,是整个教师职业伦理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是教师职业伦理原则的展开和具体化,教师职业伦理原则总是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来对教师的教育行为起调节和指导作用。教师职业伦理范畴是教师职业伦理原则和规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它受教师职业伦理原则和规范的制约,另一方面又是对教师职业伦理原则和规范的总体概括和反映。不论是教师职业伦理原则和规范,都要通过教师职业伦理道德范畴内化为教师个体的道德心理机制而发挥作用。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将具体讨论教师职业伦理的原则、规范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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