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职业伦理的形成与发展
教师职业伦理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随着人类教育的发展,学校、教师职业的出现而形成,经社会历史形态的演变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我国教师职业伦理的形成
我国教师职业伦理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我国社会处于大动荡大变革之中,生产关系变化急剧,各种学派应运而生,各派学者纷纷聚徒讲学,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学术观点,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教育上出现了以孔丘为代表的一批教育家。
孔丘(公元前551—前479)是中国第一个提出教师要做到身教重于言教、以身作则的人。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强调教师要用自己的人格和身教去影响、教育学生,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要求教师博学多识、学而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研究学问要“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对待学生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传授知识时不要隐匿、不要保留。通过修养就可以达到“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他认为教师应该“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过则勿惮改”(《论语·学而》),知错而改的教师,其实是维护自己的威信,会受到学生的尊敬和爱戴。他要求教师关心学生,热爱学生,说:“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诲乎?”(《论语·宪问》)
墨子(公元前468—前376)认为教师的最高品德就是实现其政治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他把“隐匿良道而不相教诲”视为教师的大恶,把“有道者劝以教人”视为教师的大善(《墨子·尚贤下》),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说教不要怠倦,做到言行一致,“以身戴行”(《墨子·修身》)。
孟轲(公元前372—前289)强调“教者必以正”(《孟子·离娄上》),教师必须做到以身作则。他把“知耻”作为教师修养的先决条件,认为人能知耻,便能勇于改过,过而能改,便成无过。他注重对学生进行道德理论的教育和道德意志的锻炼,即“存其心,养其性”(《孟子·尽心上》)。他主张节制私欲、反求诸己、改过迁善、锻炼意志等道德教育原则和深造自得、专心有恒、循序渐进、重思存疑、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认为教师是“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崇高职业。
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很重视道德教育,强调教师“参验反省、择善从之、积善成德”的道德修养内涵,提出了强学力行、虚壹而静、学思兼顾、积渐全尽、专一有恒的教学方法。学习必须依靠教师的指导,学生应该尊重教师。他说:“学而不称师,谓之畔;教而不称师,谓之倍,倍畔之人,明君不内,朝士大夫遇诸深不言。”他对教师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他说:“师术有四,而博习不与焉。尊严而惮,可以为师;耆艾而信,可以为师;诵说而不陵不犯,可以为师;知微而论,可以为师。”(《荀子·致仕》)他把教师的德行、信仰、能力、知识及其在学生中的威望作为对教师的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他说:“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荀子·礼论》)把教师作为治理国家、推动社会前进的根本,并把尊重教师作为衡量国家兴衰的标志。
(二)我国教师职业伦理的发展
秦王嬴政兼并六国后,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整理和统一了文字,推行封建礼教,颁“禁私学”令,进行焚书坑儒,采取“统制思想”和“以吏为师”政策,对兼任教师的官吏进行严格控制。吏师的教育原则是“以法为教”。其后,我国教师职业伦理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封建社会时期
西汉哲学家、教育家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认为教育是统治人民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教师的道德责任在于“化民成性”,树立良好风俗,防止奸邪。他认为“义之养生人大于利”(《春秋繁露·卷九身之养重于义第三十一》),要求教师要“明义利”,不以私利为教育目的,做到“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忠心耿耿地从事教育事业,并对教师提出了“守礼”规范,“非礼而不是,非礼而不动”(《天道论》)。他说:“善为师者,既美其道,又慎其行。”(《春秋繁露·卷一玉环第二》)他认为教师语言要简洁明了,通俗形象,“其动中伦,其言当务”,教师应不说空话,一言一行犹应善处,不能掉以轻心,牢记“为人师者,可无慎耶?”(《春秋繁露·卷五重政第十三》)
唐朝著名文学家、教育家韩愈(768—824)在《师说》中指出教师的任务有三:传道、授业、解惑。他在《进学解》一文中写道:“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教师要有“沉浸浓郁,含英咀华”的治学态度,就如同品尝芳香味甘的佳肴美酒一样,去诵读经典著作,探索经典真谛。老师钻研业务时要有“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的勤奋精神,要做到争分夺秒,夜以继日,孜孜不倦,力作不息。在教学方法上重视因材施教等,还要求教师“以身立教”,做到“其身亡而其教存”。
南宋哲学家、教育家朱熹(1130—1200)认为,教师“若不用躬行,只是说得便了,则七十子之从孔子,只用两日说便尽,何用许多年随着孔子不去。不然,则孔门诸子皆是呆无能底人矣”(《朱子语类辑略》)。他强调师生的道德品质修养,主张“立志”“主敬”“存养”“省察”。他在著名的《白鹿洞书院教条》中提倡要以“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作为师生共勉的道德规范,还要求师生做到“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
王守仁(1472—1528)强调教师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首先要“庄严自持、内外若一”,“以身先之”。“凡习礼,须要澄心肃虑,审其仪节,度其容止;毋忽而惰,毋沮而怍,毋径而野;从容而不失之迂缓,修谨而不失之拘局。久则礼貌习熟,德性坚定矣。”(《全书·教约》)他要求教师要热爱学生,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个性特征来启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反对无节制地灌输知识,认为这是摧残儿童;反对教师体罚学生。他主张学生对教师的缺点与错误可以直言相谏,做到“直不至于犯,婉不至于隐”。
颜元(1635—1704)对教师职业伦理有很多独特的见解。他认为教师应以身作则,“教以济养,养以行教,教者养也,养者教也”(《存论编》)。他很重视教师的实践活动,认为教师“口头说出,笔下写出,不如身上做出,乃是不自欺,乃为有实得”(《乃斋言行录》卷上),“心中醒,口中说,纸上作,不从身上习过,皆无用也”(《存学编》)。他还对师生提出共同的道德要求是“孝父母”“敬尊长”“立忠信”“申别义”“禁邪僻”“慎威仪”“肃衣冠”“勤赴学”“行学义”“尚和睦”“贵真善”(《乃斋年谱》),等等。
2.民主革命时期
张之洞(1837—1909)在《劝学篇》中阐述了他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教育思想,他要求教师恪守“中学”立场,反复告诫教师要做到“无论何种学堂,均以忠孝为本”(《奏定学堂章程》),“祖宗之法不可变”,从根本上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政权。
康有为(1858—1927)以改良现实社会、实现人类“大同”为理想,从理论上阐述了他理想化的教师职业伦理内容。他在《大同书》里描绘了理想世界的教育制度的蓝图,还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师提出了不同的职业规定:幼儿教师应该“德性慈祥,有恒心而无倦心”;小学教师应该“德性仁慈、威严端正、诲诱不倦”;中学教师要做到“贤达之士、行为方正、德性仁明、诲人不倦、慈幼有恒”;大学教师要做到“专学精深奥妙,实验有得”(《大同书》)。康有为在行动上也身体力行,讲演起来“如大海潮,如狮子吼,善能振荡学者之脑气”。
梁启超(1873—1929)从“教育救国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富强的根基在于文化教育,把“育人才”“开学校”和“变科举”看作提高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主要手段。他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新民”,其具有新道德、新思想、新精神和“自由”“自治”“进步”“进取”等品德。他反对体罚学生,提倡女子教育,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实祸天下之道”。他要求教师自觉认识肩负的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从辛苦的工作中“领略得个中趣味”。没有责任,没有目的的教师,其苦才是不可名状,是真正的苦。他倡导教师把教师职业与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
蔡元培(1868—1940)首创公民道德教育,把孔孟传统伦理观念的“义、恕、仁”比附于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师生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他要求教师“不嫖、不赌、不娶妾”,还认为教师应当知识渊博、自我磨炼,以成为人的模范。他为师范生演讲时说:“什么叫师范?范就是模范,为人的榜样。”
3.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教师和全体劳动人民一样,翻身当家做主人,广大教师团结在党的周围,热情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中国革命的理论和苏联的经验,学习工农,积极参加国家的恢复和建设工作,与全国人民一致形成了“革命的、健康的、朝气蓬勃”的教师职业伦理风尚。
1957年,毛泽东向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发出“又红又专”的号召,它为人民教师的教师职业伦理建设指明了方向。“红”,即要求教师具备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方法,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思想品德。“专”,即要求教师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具备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从事教育工作的理论知识与能力。
1962年至1963年,教育部分别颁布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统一简称《条例》),标志着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指出了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努力完成教育任务;教师要热爱学生,对学生热情关怀、耐心教育、严格要求,指导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发展智力和增强体质;教师要以身作则,在思想、行为方面,力求成为学生的表率;教师要努力学习,关心政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力求精通所任课程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教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迅速为教师摘掉了“文革”期间的“臭老九”帽子,不断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社会政治地位。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总工会联合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对教师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总工会在1984年《要求》实施的基础上,又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3年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确立了法律保障;1997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总工会为了帮助广大教师适应新时期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克服在一些教师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倾向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罚代教和以教谋私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职业伦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1月教育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2008年9月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又一次修订,颁发了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1年12月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首次颂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