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典范性是教育内在规律的要求
(一)教师为人师表是古今中外教育家的共识
教育劳动的主体是人,对象也是人,是人影响人、人培养人的劳动,教育劳动过程自始至终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古今中外的教育家几乎都充分认识到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典范性的巨大教育作用,并把为人师表作为核心要求提出来。在中国古代,孔子就充分认识“身正”对为师者的伦理意义,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还以强烈语气说:“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认为教师以身作则,行为人范,才配得上当一个教师,否则立身不正,怎能教育别人呢?孔子有力地揭示了“身正”对于教育人的重要意义。《韩诗外传》卷五中也说到“智如泉源,行可以为表仪,人师也”,才能卓越,德行高尚,可为人范,才能称得上为人之师。在国外许多教育家也都鲜明地提出了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要求。乌申斯基十分强调教师身教作用的不可替代性。他说:“教师个人的范例,对于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杰普莉茨卡娅,1958:375)苏霍姆林斯基也说,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作用在于能为人表率,他说:“教师成为学生道德上的指路人,并不在于他时时刻刻都在讲大道理,而在于他对人的态度(对学生、对未来公民的态度),能为人表率,在于他有高度的道德水平。”我国《教师法》把“为人师表”作为教师应尽的义务作了法律上的规定。
(二)人格的影响是最大的教育力量
身教重于言教,无声胜于有声,巨大的教育力量,来自教师的榜样作用,教师的人格影响比教师的语言传授具有更强的心灵渗透力。正如契尔那葛卓娃所说,教师的人格形象是“任何道德箴言,任何惩罚和奖励制度不能代替的教育力量”(契尔那葛卓娃等,1982:20)。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不仅用自己的学识教人,而且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品格教人;不仅通过语言去传授知识,而且是用自己的灵魂去“传授”品格。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任何章程和任何纲领,任何人的管理机构,无论它们设想得多么精巧,都不能代替人格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没有教师给学生以个人的直接影响,深入到学生性格中的真正教育是不可能的。他深刻地指出:“教师的人格,就是教育工作中的一切。”我国古语说得好:“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说明人格感化是教育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教师职业是直接以自己的品格影响学生的心灵,所以教师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在思想品德、学识才能、言语习惯、生活方式和举止风度等方面“以身立教”,成为学生的表率。
(三)为人师表是教师教育威信的基础
一个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影响力、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个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教育威信状态。克鲁普斯卡娅曾明白地揭示了这一点,她说:“学生接受他们爱戴的教师所说的话,同接受他们看不起的、与他们格格不入的人所说的话,情况完全不一样,从后者说出的最崇高的思想,也会成为可憎的思想。”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取决于对教师的信任程度,因此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教育威信直接影响教育的力度。对此,苏霍姆林斯基也说过:“教师言行一致,才能使教师树立起成为巨大教育力量的威信。教育的活动(指成为学生榜样的活动)是建立自己威信的基础。”(苏霍姆林斯基,1983:208)可见,教育家们几乎一致认为教师的教育威信是教师进行教育和教学活动的不可缺少的基础,而教师的教育威信是靠教师的人格形象去建立的,所以教师平时严于律己,注重人格修养,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做学生的表率,要学生成为什么样的人,自己先成为这样一种人,就会赢得学生热烈的爱戴、由衷的尊重和敬佩,就会在学生心目中享有很高的教育威信和巨大的感召力。一旦教师成为学生的人格向往和仿效楷模,就会唤起学生的学习动力、生活热情和理想追求,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包括知识的传授、人生的劝导、表扬和批评,都会得到学生情感上的积极认同和响应。相反,如果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形象不佳,教育威信不高,那么就会受到学生的感情淡漠和人格轻蔑,成为教育工作的障碍和困难,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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