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守法的要求
第一,了解国情,明确爱国方向。爱国有多种方式,爱国主义也有各种体现,但重要的一条是我们对自己的国家和人民要有“深切的了解”。爱国,首先要从了解国情、树立责任心开始。作为教师,我们只有了解国情,才会有清醒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扎实地去努力消除其瑕疪,更进取尽力地去弥补其不足。历史的发展充分证明:教育是改变和提高人口基本素质的根本途径,是一个社会或民族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发展的首要条件。未来的竞争就是科学技术和人才的竞争,而最终归结为教育的竞争。作为教育工作者,要为改变祖国的教育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教师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其依法执教的基础。要做到依法执教,首要的任务是学法,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教师不仅要懂宪法,还要懂教育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教师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自觉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在教育实践中自觉地端正行为方向。
第三,严格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教师的权利,要求教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或条件行使权利,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教师对法规中所禁止的行为,坚决不做。严禁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各种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教师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执教的目的在于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利。一旦学校、学生和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教师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及时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补救。
实例研讨
八岁小学生被老师打伤右眼 只因未写完作业
“老师此前就打过我儿子一次,没想到这次打得更严重了,这样的学校还有资格办学吗?”5 月7日上午,家住秀英区石山镇杨府村的黄女士向本报反映,8岁大的儿子在长流实验学校读二年级,只因作业没写完,便遭到语文老师的毒打,孩子右眼受伤,孩子的母亲见到儿子的伤如此严重非常气愤,当即找到学校要索赔3万元,但遭到学校拒绝。学校负责人表示,目前,打人老师的工作已被暂停,同时,学校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治疗费。
(资料来源:南海网(2012年05月08日),作者:王渝)
班主任不能是“法盲”
案例介绍:
初一(1)班的教室里静悄悄,只有学生写字的沙沙声。这是一节自习课。班主任孙老师坐在讲桌后面,批阅语文作业。忽然,她的脸色变得十分难看,用圆珠笔使劲地戳了几下本子,然后在上面画了一个大大的叉号。
“马立民!过来!”她怒气冲冲地一喊,把正在写作业的学生吓了一跳。马立民从座位上站起来,脸色煞白。孙老师对走到跟前的马立民展开他的作业本:“你看看,你都乱写的什么?这字还能看吗!和一堆乱草一样!”
马立民瞟了本子一眼,低下头没说话。
“你说,我说过你几回了?你就不能认真写一次作业?你看你写的这些字谁认识!你懂不懂尊重老师!都像你这样写作业,老师还不得累死!”孙老师气得站起来,把本子撕成两半,重重甩在讲桌上:“回去重写!再乱写乱画,我还撕!”
马立民回到座位上,哭了起来。
案例分析: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曾强调,未成年人在学校应该享有21种权利。这21种权利是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等相关法规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在这些权利面前,一些看似合理,或者已经被教育机构实施了多年的规章和制度都面临着挑战。
例如,有的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采取赶撵学生、随意停课、罚站等行为,实际上就是侵犯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强行向学生征订读物,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因为考试成绩过低,老师嘲笑学生为蠢猪,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翻看学生书包、拆看学生私人信件、不当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列名次、泄露学生生理缺陷等,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因为学生违纪,老师没收课外书和游戏机等物品,学生的独立财产权因此被侵害;寄宿学校老师没有及时救助患病学生,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活获得照顾权;有的学校罚后进生干学校里的脏活累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拒绝不合理劳动权;一些学校因为学生相貌丑陋而将其拒之门外,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平等对待权……
案例中孙老师这样处理学生作业字迹潦草的问题,毫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做法,等于公开向全班学生展示自己身上最丑陋的东西。面对“弱小”的学生,撕碎他的本子,等于是撕破了他的“脸面”,这种看似畅快的“威严”,其实是丑陋的!
案例中孙老师这样做的出发点也许是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了让学生把字写得漂亮一点、作业认真一点,从而给他一个警告,让他记忆深刻。也许这样做真的让马立民同学改掉了写作业字迹潦草的问题,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就只有这一种方法吗?我们必须要撕碎学生的本子吗?我们这样做合法吗?
马立民同学的本子是他的私人物品,也是他的“个人财产”。尽管本子不值几个钱,但它被孙老师愤怒撕掉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这种对学生的物品越权处置和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案例启示:
在学校里常见的属于学生财产的物品很多,如课本、文具等学习用品,面包、饮料等食品,卡通、连环画等书报杂志,还有手机等用来通讯或炫耀的“奢侈品”,如此,等等。老师对学生的这些个人物品究竟有多大的处置权限?对学生的以下这些个人物品,老师如何处理为好呢?
一、课本、文具等学习用品
这类物品,没有征得学生允许,即学生没有授权老师处理,老师就无权处置。在这方面,老师“侵权”有这样几种情况。
1.在学生“违纪”的情况下
“学生要认真听讲,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是一条重要的课堂纪律。尽管我们不断强调这一点,但总有学生上课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比如,上课时,有个学生眼睛不是盯着黑板专心致志地听讲,而是低头在下面玩圆规。老师发现后,快步到他跟前,一把将圆规抓到手,怒视该生片刻,然后转身回到讲台。下课后,这个学生跟老师要圆规。老师生气地说:“先想想你自己的错误,想好了再来找我。”
这个学生害怕找老师再碰钉子挨训,就放弃了。其实,老师并不稀罕那个圆规,回办公室后随手放在了自己专盛杂物的抽屉里。如果以后学生不再来要,他也就忘记了。
没收一个小小的圆规,说老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好像有点小题大做。但仔细想一想,学生的世界里还能有什么?学生手里能有多么贵重的东西?学生的东西老师可以“据为己有”,学生是否也可以如法炮制,在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下,将其他同学或弱小者的东西据为己有呢?
老师没收这些东西,出发点主要是让学生感到心疼,从而不敢再重复类似的错误。实际上,老师不用这种侵权的办法也能达到这种目的。例如,点一下这个学生的名字,请他注意听讲;可以在他抬头看时向他示意不要玩了;可以不动声色地走过去,轻轻从学生手里拿过他玩的东西,放到他课桌的醒目位置,然后对他微微一笑。这样学生基本就能理解老师的意思,开始注意听讲。也有学生不在意老师的善意提醒,继续“玩耍”,这时可以“暂时替他保管”——暂时没收,但下课就应该再还给他。
2.老师认为学生未达到自己的要求
案例中的班主任孙老师,认为马立民字迹潦草未达到自己的要求而撕掉其作业本,就是其中一种表现。还有一种是老师对全班多数学生不满而进行群体性没收学习用品的惩罚。
某校一名教数学的班主任老师上课拖堂,等挂在教室墙上的扩音器响起眼保健操的音乐时才开始布置作业,结果因眼保健操音乐声压过了布置作业的声音,学生大多没听清作业的内容。这时,德育处主任来抽查做眼保健操的情况,老师见状,匆匆收起了自己的教材、教具急忙离开。眼保健操刚刚做完,英语老师又来布置英语竞赛的事。下面紧接着的两节课,学校搞团体操排练,放学时天已经快黑了。数学作业的事,学生没来得及再打听。
第二天,数学课代表收作业,只收上来十几本。这位班主任老师大怒,令没交作业的学生把数学课本放到讲桌上来:“作业都不做你们要课本有什么用?放在我这里吧!”
就这样,班主任老师把学生的数学课本给没收了。第二天,这位老师去参加市里的数学评优课活动,一去就是几天,被没收了课本的学生就上起了没有教材的数学课。有个学生家长忍气吞声跑了多家书店没有买到教材,一怒之下将此事告到当地报社。此事被媒体曝光后,校方才找出学生课本一一归还。
老师根本没有任何权力没收学生的私人学习用品,学生有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老师千万不能在“好心”的名义下成了“法盲”。
3.学生对老师的批评不服气或老师太生气
有时候,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受到班主任的批评,因老师的言辞激烈难听,一时接受不了,跟班主任顶撞起来。班主任让学生立刻回家请家长到学校来,学生不动。“我没有你这个学生,你也没有我这个老师!”班主任去推学生,“走!我不要你了!”学生还是不动。班主任就拿过他的书包,一下子从窗户扔出去。书包越过窗户落到楼下,重重摔在地上——文具盒变了形,美术用具严重损坏。
也有一些时候,学生并未顶撞老师,只是因为老师太生气,就把学生的学习用品扔出窗外或者从走廊的栏杆上扔下楼去。
老师的这些行为不仅粗暴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而且给学生做出极坏的“榜样”,对学生思想行为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面包、饮料等食品
有些刚刚踏入初中门槛的学生,面对眼前沉重的课业负担缺少足够的思想准备,困惑多了,睡眠少了,有时早上起不来,匆匆往学校赶,耽误了吃早饭。上课时间又不允许吃东西。他们就趁班主任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拿出在路上慌忙买来的“中式汉堡”,低头咬上一口。有的班主任发现后,就会过去强行拿来随手扔到垃圾桶里。这样既缺乏同情心,又显得十分粗暴。
班主任的正确做法是:或者让学生停止“吃饭”,向学生讲明,他吃饭产生的气味和声音会影响周围同学的正常学习,他自己也不可能精力集中。如果不是太饥饿,可以等到下课再解决自己的肚子问题。或者是让学生到教室外面吃完之后再回来上课,前提是这个学生确实太饥饿,需要马上填饱肚子。当然,这需要征求学生自己的意见。
学生上课喝水或喝饮料,目前老师们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有的允许,有的不允许,但上课吃糖果、嚼泡泡糖是不允许的。
三、卡通、连环画等书报杂志
学生家长和很多老师都怕学生读闲书影响了学习成绩,因此不准学生带书报杂志到学校来,更不准在上课时阅读。不仅如此,有的老师连课间也不准学生阅读。
其实,除了少儿不宜的出版物之外,班级应当允许学生在校阅读各种书报杂志,当然,上课时除外。即使学生上课“偷看课外书刊”,也不必没收,只需提醒学生将书刊收起并注意听讲或由老师暂时代为“保管”。
四、弹弓、仿真手枪或爆竹等
弹弓、仿真手枪、爆竹等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伤害,像仿真手枪则是国家有关法律严格禁止的,班主任要提前告知和教育学生不能将这些“个人物品”带到学校,并且要劝阻学生在校外也不能“玩”。
五、手机等用来通讯或炫耀的物品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有高科技产品迅速普及。当前,初中生,甚至小学生中已经有很多学生带手机到学校,而且有扩展之势。班主任老师“暂时没收”学生手机的现象已经出现,有的竟“暂时没收”几个星期、几个月之久,原因是看到学生拿着它在班里进行炫耀,“令人气愤”。这种“暂时没收”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每一种新出现在校园里且有蔓延之势的高科技产品,都是学校以往的规章制度中不可能涉及的“制度盲区”。因此,首要任务是制订与之相关的规定,来规范教师和学生的行为,避免侵权事件发生。
对学生带手机上学的现象,有的学校是这样规定的: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到校,如家庭情况特殊,可由学生监护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该生可以在校(课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但必须保证在上课或集会等场合处于关机状态,保证不发出声响。如果忘记关机,影响了上课或集体活动,应向全班同学及老师公开表示歉意。班长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班主任。多次违反有关规定的,班主任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禁止该生在校持有手机等通讯工具。
教师对学生的物品如何处置,当前在很多学校是一项制度空白。这样,对教师行为缺乏规范,使教师的“侵权”行为有较大的空间,对学生正当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对学生思想行为习惯的养成有较大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完善学校和班级有关学生个人物品处置权限的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资料来源:鞠文彩,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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