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凡 例
1.本书编年的时间,上起刘邦起兵为沛公的秦二世元年(前209),下迄刘秀建立东汉的前一年,即更始二年(24),历时233年。
2.编年逐年编排,不留空缺,不管资料的多少有无,以示连贯。同时采用分章法,将西汉233年文学史分为六章,也就是六个时期,以示西汉文学发展的阶段性。
3.依据逯钦立先生《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汉书·艺文志》诗赋略和诸子略、《隋书·经籍志》别集部和严可均《全汉文》的记载和收录情况,经过一些补充,本书确定西汉作家139位(详附录一),另外相关人物69位。同时对歌谣、乐府、乐舞、制度等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考察。
4.每年的内容:首列年号,并以小字注明甲子纪年与西元纪年,然后排列该年作家和相关人物的年龄,之后分条叙述该年的具体事实。排列年龄时,先年号所系的帝王或帝后,其余则以年龄大小为序。分条叙事时,先以概括性的一句话作为条目进行说明,之后引述有关史料进行论述;条目之前冠以小写的阿拉伯数字,以便和其他条目区别。
5.作家与相关人物的年龄,主要根据生年确定。生年的确定,一是精确确定,有的生年有记载,有的享年有记载、且卒年可以明确考出的,采用此法。二是余数以五计余,有的卒年可知,其享年含有余数,则以五计余,这自然是有偏差的,但也就在四岁以内,不是太大。个别地方不适用此法,如刘嫖史言其元光六年时为五十余,但实际已过六十。三是估算法,如为同母的兄弟姐妹,他们有的生年可知,其余的根据排行大致估算,排行相连二人的年龄差距,通常以两岁计。这样与实际之间的偏差可能要大一些。年龄均以虚岁计算。
6.事实的编年,一是精确定位,有的事实在史籍中本身就有明确的时间记载,有的与别的地方相对照可以推知其年,均用此法。二是大致定位,有的事实不能精确定位,但根据有关记载,可以知道其上限年或下限年的,则用此法;有时可以排除某件事不能发生的上限年与下限年,则采用居中的一年系之,也属此法。三是余数以五计余,个别地方除外,如张骞从出使到归汉共十三年,而史言其留匈奴十余年,就需另外对待。不过绝大多数情况下,以五计余还是可行的。
7.分条叙事时,以人物为纲,将此人该年不同时间的所有史实集中为一条。同一事实涉及多人时,则只系于其中一人,于其他人则以互见法标明。
8.作品的篇名,一般沿用《全汉文》与《汉诗》所题篇名;个别地方本书自拟篇名,则在括号内标明《全汉文》与《汉诗》篇名。同一帝后有的诏令篇名相同,则取首句中部分字词作为副题放入括号中。
9.在作者本人条下对其作品进行考证时,原文一般不引用,而用“云云”一类的表述带过。如果只涉及到一篇作品且不会与其他文字混淆,“云云”后不标作品篇名;如果涉及到多篇,或尽管只有一篇但可能与其他文字混淆,则“云云”后标出篇名。如篇名出现在“云云”之前,则后面省略。如作品不见于作者本人条而见于其他条下,则不论多少篇都标出篇名。
10.作者甲某作品在条主下未考证,只标明见作者乙在正史中某篇时,如果该年后面有作者乙的条目,则注明详后;如果后面没有作者乙的条目,则注明详后某条。
11.由于诏令多在本纪,而本纪纪年甚明,比较容易查找,故对于本纪所载诏令一般不加考证,只注明其出处。诏令不在本纪者,则作为普通文章对待并加以考证。按《王莽传》亦作为本纪对待。
12.对某年的文学进行叙述时,有时需要多次引用该年本纪中的史料,有时为了简明起见,在该年其他各条里引用时不再标明该年年号,而以“本年”、“该年”、“今年”一类的词语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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