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与宗教
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十分密切。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同民族意识和民族历史传统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宗教关系处理不当,往往是影响民族和睦与团结的重要原因。因此,世界各国各地区统治者对宗教问题都是相当重视的,竭力避免因宗教问题造成民族纠纷和分裂。
宗教是由宗教教义、宗教经典和宗教仪式与宗教道德及有关宗教活动等多方面、多层次形成的神学体系。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一个特殊领域。人类社会在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相当低的历史条件下,曾把宗教作为人的灵魂寄托的“精神家园”。因此,教会和神职人员在许多国家或地区成为受国家、社会尊重与保护的特殊群体。
宗教是由人创造的“虚幻世界”。根据科学观点来看,“这些基督的幻想只是现存世界的虚幻的反映”。〔86〕但是,宗教包含了伦理道德内容,因此又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宗教信仰自由,是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承认的公民自由。“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俄国,同样把宗教信仰自由列为公民的基本人权。
宗教教义中包含有惩恶扬善、消除贪欲的内容,有着净化人的灵魂的文化作用。宗教的这种文化功能是道德和法律不可代替的。
孙中山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不可剥夺的自由。他坚信宗教能排除政治上的干预和控制,会更加有利教会或神职人员独立行使其“真美之宗旨”,而传播“上帝”福音。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信奉道教、佛教、伊斯兰教等信仰自由。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及民元《临时约法》,更把宗教信仰自由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自由权之一。
孙中山对宗教的社会意义及合法地位作过积极评价。孙中山赞誉佛教会说:“贵会揭宏通佛教,提振戒乘,融摄世间出世间一切善法,甄择进行,以求世界永久之和平,及众生完全之幸福为宗旨。”〔87〕他明确表示:“道衰久矣,得诸君子阐微索隐,补弊救偏,既畅宗风,亦稗世道,曷胜瞻仰赞叹!”〔88〕孙中山对伊斯兰教也是呵护有加。他说,“贵教在当初地球上为最有力量之宗教。崇拜贵教,信仰贵教之国家,亦颇不少”。〔89〕他强调“今我国既改为民国,采共和立宪政体,此为世界最良最上之政体,贵教宜以宗教之感情,联络全国教徒,格外发出一种爱国思想,辅助国家,促政治之进行,并扩充贵教势力,振顿贵教精神,恢复从前贵教势力之状态”。〔90〕世界上有些民族和国家、地区采取“政教合一”的方针。孙中山对此则持不同态度。他说:“政教分立,几为近世文明国之公例。盖分立则信教传教皆得自由,不特政治上少纷扰之原因,且使教会得发挥其真美之宗旨。”〔91〕同时,他严正指出:“盖藉国力以传教,恐信者之未集,反对已起,于国于教,两均无益。”〔92〕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鸦片、大炮等罪恶手段打开中国大门。随之,西方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等许多教会及其对华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于是,西方国家有些神父、牧师等各色神职人员以“传教布道”为掩护,扮演帝国主义侵华急先锋的不光彩角色。近代史上的“贵州教案”“天津教案”“钜野教案”“四川教案”以及北方义和团等反洋教渗透和奴役的斗争此伏彼起,表明不少西方传教士依靠不平等条约为“护符”,到处祸乱中华的丑恶行径已被人民彻底揭穿和坚决抵制。孙中山对外国教会及传教士的险恶用心及其攘夺中华主权、干涉内政、毒害人民等擢发难数的罪行,保持着高度警惕。为了制止西方列强利用教会为非作歹,也曾积极主张我国独立自主传教,斩断外国侵略者的魔爪,彻底堵塞列强利用宗教侵华的道路。孙中山明确提出:“教会在现制度下,诚有不免麻醉青年及被帝国主义者利用之可能。然如何起而改良社会,谋[求]独立自主,脱去各帝国主义之羁绊此教友人人应负之天责,亦为一般从事宗教运动者应急起为之者也。”〔93〕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在给上海基督教美以美会复函中,进一步提出:“至君等欲自立中国耶稣教会,此自为振兴真教起见,事实可行,好自为之,有厚望焉。”〔94〕孙中山坚持爱国爱教立场,力主斩断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侵我主权,干我内政的魔爪,积极支持独立自主传教,维护民族尊严的态度是鲜明的。
孙中山早年在檀香山求学时,曾受过基督教的洗礼。当他走上民主革命道路后,作为一位革命家并没有幻想“上帝”的赐予,而是坚定地站在武装斗争夺取政权,创立共和的革命立场上。他在这条前人未走过的艰辛道路中历尽磨难,虽屡战屡败,却愈挫愈勇。孙中山坚持的是既尊重宗教的社会功能,又不为宗教神学世界观所左右的科学态度。他的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彻底打破宗教的精神束缚,这是其胆识过人、思想解放的深刻体现。
宗教,一般来说是同各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及民族感情紧密相联的。因此对待宗教问题,必须采取正确的政策。这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需要;也是谋求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文化,建设现代国家的需要。对此是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孙中山指出:“近世各国政教之分甚严,在教徒苦心修持,绝不干预政治;而在国家尽力保护,不稍吝惜。此种美风,最可效法。”〔95〕有鉴及此,孙中山曾向佛教会重申,“民国约法第五条载明:‘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临时约法》第二条第七款载明:‘人民有信教之自由。’条文虽简而含义甚宏。是贵会所要求者,尽为约法所容许。凡承乏公仆者,皆当力体斯旨,一律奉行,此文所敢明告者。”〔96〕孙中山清醒地看到,宗教作为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创建独立、民主、富强的新国家过程中,所发挥的稳定社会和维护公共秩序以及提高道德修养的心理建设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表明一位革命家、政治家对宗教在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的重大意义是有着深刻理解的。孙中山用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正确处理了国家政治和宗教的关系以及对宗教的科学解释。这就告诉我们“宗教信仰自由”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反映出共和制度对公民信仰自由的自觉尊重;同时也必将调动全国各阶层人民的政治积极性,包括宗教界人士为建立现代化国家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86〕反克利益的通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7页。
〔87〕复佛教会画,《孙中山集外集》,第350页。
〔88〕复佛教会画,《孙中山集外集》,第350页。
〔89〕在北京回教俱进会上的演说,《孙中山集外集》,第65—66页。
〔90〕在北京回教俱进会上的演说,《孙中山集外集》,第65—66页。
〔91〕复高翼对书玉杰函,《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66页。
〔92〕复高翼对书玉杰函,《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66页。
〔93〕就反基督教运动者发表谈话,《孙中山集外集》,第266页。
〔94〕复高翼对书玉杰函,《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66页
〔95〕复佛教会画,《孙中山集外集》,第350页。
〔96〕复佛教会画,《孙中山集外集》,第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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