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共和的三个时期
中国和西方不同,是一个长期被封建专制制度统治的国家,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制度相当牢固,皇权观念影响长久,要在这种特殊国情下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是非常艰巨的任务。有鉴于此,孙中山提出要建立共和国,必须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稳步地实施这项史无前例的伟大工程。因此,他主张建设共和国应分成三个时期,逐步把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立并完善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古老的中华帝国的废墟上,建设起新生的共和国大厦。
孙中山指出:打下共和国的坚实基础,使共和制度在神州大地上落地生根,是关系到共和制度千秋万代的大事。他说:“要民国基础怎么巩固,就是把三民主义的道理注射到人民心内,要人人的心理上都倾向共和。人人心理上都倾向共和,中国才再不发生皇帝,中国才可以富强。”〔210〕由此可知,孙中山是把创建共和制度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来对待的。要使民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必须在人民群众中筑起拥护共和的心理长城。他反复强调“我们要国家巩固,永远不倒,是用什么做基础呢?要用人心做基础,要用人人的方寸之地做基础。人人的心内都赞成民国,倾向民国,然后民国才不致倒,才可以巩固”,〔211〕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政治纲领曾提出民主革命的“四纲三序”。“四纲”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三序”,则是建国分成三个时期进行。亦即“军法之治”“约法之治”与“宪法之治”既前后贯通,又相制约的三个时期。
“军法之治”是建立共和国的第一时期。
这一时期,从建立共和国的整个过程来看,是共和国的奠基时期。孙中山把这一时期概括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212〕军政时所承担的基本任务是:“内辑族人,外御寇仇”〔213〕;要求对“满洲政府不平等之政治,摧廓振荡,无俾遗孽”。〔214〕因为刚刚推翻清政府统治,中国处于“新脱满洲之羁绊”,创立民主革命新秩序的重要时期。出于防止并镇压形形色色的政治敌人的垂死挣扎及阴谋复辟的紧急需要,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都要置于军事管制之下,集中力量打击并摧毁危害民国的各种反动势力。因此革命任务是极其繁重而艰巨的。
孙中山指出这一时期要在政治上废除清朝专制统治时期的“政府之压制”和“官吏之贪婪”以及“差役之勒索”“刑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以及“辫发之屈辱”等封建暴政。与此同时,孙中山进一步提出废止“满人坐食,汉人纳粮”等民族压迫政策,强调“民国则以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贪富之别,轻重厚薄,无稍不均”的“国民平等之制”。〔215〕
经济生活方面:宣告废止清朝一切苛捐杂税及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凡租税厘捐一切不便于民者,悉扫除之”。〔216〕同时“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217〕以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和改善人民的生计。
民风民俗方面:废除“奴婢之蓄养”“缠足之残忍”以及“鸦片之流毒”与“风水之阻害”〔218〕等陋俗。使人民打破吸毒、迷信以及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等精神枷锁,振奋起长期被压抑的精神状态。为从封建旧礼教、旧风俗习惯及旧观念中获得思想解放创造条件。
“军法之治”,除了镇压反动势力反抗,防止封建势力复活外,孙中山还把建立共和制度和社会新秩序,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提出来,如对人民实行民主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以及修筑道路,设立警察,讲求卫生等都加以初步规划和建设。同时,为建设新的社会生产秩序,还要求从动乱中恢复到“为士者照常求学,为农者照常耕种,为工者照常做工,为商者照常买卖,男女老少安乐家居”。〔219〕通过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以期达到初步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稳定,避免社会剧烈动荡的目的。
这一时期,一般确定为三年。但对不足三年而获得破旧立新的实效地区,也可提前解除“军法之治”,转入“约法之治”。
“约法之治”是建立共和国的第二时期。
从建立共和国的整个过程来看,这一时期属于从军政时期向宪政时期过渡的一个时期。孙中山把“约法之治”概括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
这一时期的基本任务,确定中央政权继续由军政府掌握。各县实行地方自治,为积极过渡到国家的“宪政时期”创造必要的条件。
“约法时期”,国家制定《临时约法》作为共和国临时根本法。《临时约法》对国家政治体制、政府机构和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以及国民权利义务等若干重大问题,从法律上加以确定。
地方政权,以县级为行政单位,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议会议员及行政官员皆由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自治,包括政治、经济、治安、文化、教育诸方面都实行自治。地方自治作为培养提高国民自治能力和管理地方政权才能的重要办法和途径,受到孙中山的高度重视,并把它看作是民主共和国的根基。他说:“惟民国人民当为自计,速从地方自治,以立民国万年有道之基。宜取法乎上,顺应世界之潮流,采择最新之理想,以成一高尚进行之自治团体,以谋全数人民之幸福。”自治如推及全国“而民国之基于是乎立”。〔220〕“约法时期”,由国家制定的《临时约法》对共和国国体、政体诸多政治原则的明确规定,奠定我国民主与法制的政治基础,凡违背和破坏《临时约法》者,都要负政治责任或受到法律追究。
“约法之治”的期限,一般确定为六年。六年期满,即解“约法之治”,进入国家正规的宪政时期。
“宪法之治”是建立共和国的第三时期,也是建设共和国的完成阶段。
“宪法之治”属于国家进入正常的以《宪法》为依据来建设共和国政治生活的时期。
孙中山把这一时期概括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221〕实际上从这时开始,才彻底结束军政府统治,真正迈进一个实行民主共和的新时期。
宪政时期,国家和人民的政治生活,完全走上民主共和的正轨。民主与法制日趋健全和完善。凡是国家公民都依据宪法及各种法律,享有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和个人自由。法制健全,既保护了人民的正当权利,也维护了国家的正常政治生活并保持社会稳定。孙中山对此曾期望: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可使中国的“民主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222〕
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个时期的方案,反映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和创建共和国的艰巨性。从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实际和封建专制主义长期统治的历史及现状出发,用科学观点来考察,便会对孙中山的建国三个时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所理解,并肯定这是革命精神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相结合的正确方案。
首先,把民主共和作为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创立与完善,看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合乎中国国情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从诞生到完善,需要一个从初建到健全发展以及积累经验,使它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客观实践的过程。孙中山把在我国建设民主共和国的客观过程,根据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自觉地划分几个既相联系衔接又相制约和促进的几个阶段,应当说是有利于领导者和群众清醒地认识到,在不同阶段存在着各自的主要矛盾以及确定并解决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进而抓住关键问题,以便加强去指导。这对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健康发展,及共和制度深深扎根于神州和民众的心理是完全必要的。对此有任何失误,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其次,就建国三个时期之间的既相衔接,又相区别的考察,表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废墟上创立崭新的共和制度,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打下坚实而稳固的基础。共和大厦是中国人民渴望建立的从封建制度枷锁下解放出来的理想大厦。在中国这样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度建造这个大厦,不仅需要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同时还要确保工程质量。这便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条件,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创建共和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空前的创举。作为代表封建势力的阶级或集团,绝不会甘心失败,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他们必然要通过公开或隐蔽等各种形式,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进行捣乱和破坏的。对待敌对势力的干扰与破坏是需要认真对付,并加以坚决镇压的。凡有一定政治常识的人都清楚,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旧制度的根基盘根错节,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土壤以及传统观念之中。要清除这个根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就必须及时清除这些旧社会的政治垃圾。这是关系到共和国命运的大事。因此,民主革命胜利之初,集中力量打击反革命势力,为开创民主共和新时代打下初步基础,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刻不容缓的重大政治任务。这是毫无疑义的。
其三,我国建设民主共和制的过程中,在“约法之治”与“宪法之治”之间,需要有一个承前启后的过渡时期,即“约法之治”。中国是一个具有封建专制历史传统的,近代又受到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联合压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经济、文化都处于十分落后阶段。人民群众从来没有过民主权利,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都没有保障。在这种特殊条件下,确定一个逐步适应共和制度与民主生活过程,培养提高国民应具备的起码的素质,增进近代民主国家国民的民主与法治的初步知识和能力,应是完全合乎实际的必要而合理的措施。孙中山所以提出要有一个“约法之治”,是希望“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223〕他认为,“且国家之治,原因于地方,深望以后对于地方自治之组织,力为提倡赞助。地方自治之制,既日发达,则一省之政治遂于此进步,推之国家亦然。”〔224〕进而把“地方自治”放在巩固共和政权的突出重要地位。孙中山强调指出:“顾共和虽成,而共和之实能举与否,则当视国民政治能力与公共道德之充足,以为比率。”〔225〕所以,孙中山坚信“约法之治”之所以必要,是其经过认真的理性思考的结果。培养与提高国民参政意识与能力,同否认国民具有参政能力,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二者绝不应加以混淆的。
“约法”时期作为通向“宪法”时期的过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除通过地方自治的实际操作,培养和提高国民民主共和意识之外,还需采取什么有效途径和方法来提高国民政治素质,以及过渡时期的年限,这就是需要在各种社会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了。
【注释】
〔210〕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32页。
〔211〕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29、32页。
〔212〕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8页。
〔213〕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
〔214〕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7页。
〔215〕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
〔216〕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
〔217〕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
〔218〕安民布告,《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0页。
〔219〕安民布告,《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0页。
〔220〕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8页。
〔221〕地方自治实行法,《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225页。
〔222〕民族的国民,《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辑(上),第113页。
〔223〕民族的国民,《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辑(上),第113页。
〔224〕在潮州旅省同乡会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62页。
〔225〕《新国民》杂志序,《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81—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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