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
在中国历史上,土地问题始终是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秦汉王朝以降,历代统治者无不把解决土地问题作为重要国策之一,因而出现了各种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封建社会制度所决定,地主通过对土地的垄断对农民进行经济剥削,而农民除了向地主纳租外,还要承担封建国家的劳役。近代以来,清朝的腐败无能,丧权辱国,与西方殖民主义侵略者多次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巨额的战争赔款又转嫁到广大农民身上。对内推翻清朝的统治,对外把帝国主义势力赶出中国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而解决土地问题则是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落后的特殊条件下,发展民族经济是历史进步潮流,而预防社会革命则是对未来的预期。从发展资本主义的大前提下,解决土地问题,便不可避免地把注意力引向城市或工商业发达地区的土地问题。这就确定了“平均地权”思想的内涵及其倾向性。
关于“平均地权”及其实行方法,孙中山曾明确提出: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及土地国有等几个重要步骤。
核定地价是征税的基础。孙中山反对土地“照面积纳税”的陈旧办法。他说:“从前人民所有土地,照面积纳税,分上中下三等。以后应改一法,照价纳税。因地之不同,不止三等。以南京土地较上海黄浦滩土地,其价相去不知几何,但分三等,必不能得其平。不如照价征税,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贵地必在繁盛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为虐。贱地必在穷乡僻壤,多为贫人所有,故非轻取不可。”〔242〕
孙中山认为按地价收税比按面积收税要合理得多。他说:“譬如黄浦滩一亩纳税数元,乡中农民有一亩地亦纳税数元,此最不平等也。若照地价完税,则无此病。”〔243〕
孙中山之所以不赞成由国家直接收买全国土地,极力主张征收地价税,主要考虑到国家财力不足。他说土地问题上“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244〕孙中山不反对土地国有。他认为,如果国家财政状况好转,便可以有步骤地实行土地国有。这里只是一个时间和条件问题而已。从“平均地权”的最后步骤来看,土地收归国有乃是既定方针。这是毫无疑义的。
孙中山认为征收地价税一事,是有先例可循的。他说:“此种地价税法,英国现已行之,经解散议会数次,始得通过。而英属地澳洲等处,则早已通行。因其法甚美,又无他力阻碍故也。”〔245〕
除征收地价税外,孙中山认为国家“不但收地税,尚当收印契税。从前广东印契税,每百两取九两。今宜令全国一样改换地契,定一平价,每百两取三两至五两,逾年不换新契者,按年而递加之。”〔246〕这样便可进一步扩大财源,以利于国家建设。他曾乐观地估计说:“除收印契税外,加以此后地价日昂,国家收入益多,尚何贫之足患!”〔247〕
孙中山在“平均地权”中,把核定地价、照价纳税作为一项基本措施。关于土地涨价部分归于国家的主张,则是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有特色的。
工商业和交通发达地区,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土地价格增值部分,不得归地主所有,一律归国家所有。这样规定可以限制地主垄断土地,获得暴利;对促进工商业发展和国计民生都是一项革命性措施。这个政策之所以具有革命意义,在于它不仅向国家利益倾斜,对少数富人垄断土地给予沉重打击,而且对于破坏封建性土地占有关系,瓦解封建土地制度,带有一定冲击力。
孙中山预见到将来我国由于工业、交通的发展,地价迅猛提高,必使地主获得暴利加剧了贫富分化,因而制定一项政策:将未来土地增值部分交给国家,为国家各项建设提供充分资金。这是伟大政治家富于远见的前瞻思想的表现。
孙中山为此郑重表白:“中国处于大规模的工业发展的前夜,商业也将大规模地发展起来,再过五十年我们将有许多上海。要能预见未来,我们必须是有远见的人,而且要现在作出决定,使地产价值(laplus-value)的增殖额,成为创造这一价值增殖额的人民的财产,而不是成为那些侥幸成为土地所有者的个别资本家的财产。”〔248〕
把土地增殖额由地主个人转归国家人民所有,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重大社会变革。孙中山深刻认识到这个变革是同共和国的命运生死攸关的。他说:“如果我们从中华民国存在之日不去考虑如何防止资本主义在最近将来的孽生崛兴,那么等待我们的就是比清朝专制暴政还要酷烈百倍的新专制暴政,要挣脱这种新的暴政就必须用流血手段,那是何等暗淡的前途!”〔249〕
这段语重心长的警示语言,确实振聋发聩,令人深思。
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的完整内涵,应当是在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家随时可以收买土地,实行土地国有。他认为:“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须[需]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250〕为了防止某些地主在地价上作弊,他主张通过地价税加以调节或给予制裁。“如人民料国家将买土地,故高其价,然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已负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买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方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而价自定矣。在国家一方面言之,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251〕
孙中山还从国家经济建设的视角,进一步阐述“又土地国有之法,不必尽收归国家也,若修路道,若辟市场,其所必经之田园庐墓,或所必需之地亩,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惟买卖之定例,卖者必利其价高,买者必利其价廉。业主既冀国家之收用其土地,其呈报价格高,而国家之土地收入税,亦因之而增长,此两方面不同,而能相需为用。准是而折衷之,则地权自无不平均矣”。〔252〕
孙中山强调:“地权既均,资本家必舍土地投机业,以从事工商,则社会前途将有无穷之希望。盖土地之面积有限,而工商之出息无限,由是而制造事业日繁,世界用途日广,国利民福,莫大乎是。”〔253〕
关于“平均地权”与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关系问题,孙中山曾明确宣告:中国实行“平均地权”对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和国家走向富强都具有重大意义。他说,在征收土地税过程中“加以此后地价日昂,国家收入益多,尚何贫之足患。地为生产之原素,平均地权后,社会主义则易行。如国家欲修一铁路,人民不能抬价,则收买土地自易”。〔254〕这样便为我国走向富强创造了有利条件。
“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重要内涵,作为解决革命后的土地纲领来说,孙中山对此曾有过独特见解和高度评价。
从民主革命历史任务的战略高度来说,孙中山提出推翻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不但要做国民的国家,而且要做社会的国家。”〔255〕要真正实现这个伟大目标,就必须实行“平均地权”,也就是吸取资本主义发展的“善果”,避免它的“恶果”。中国由于经济落后,文明程度不高,不像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问题那么严重。为了防患于未然,孙中山强调:我们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的时候,须同时进行社会革命。这就是“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256〕的著名思想的由来。
在中国这样有着特殊历史和国情的国家,实现“平均地权”,其重大的现实与历史意义是:
首先,“平均地权”有利于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资源开发和合理配置利用;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平均地权”,把土地价格控制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不允许任意抬价,可使土地在商品经济下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平均地权”可以消除征收土地税上苦乐不均的现象。土地税按地价征收,既能减轻穷乡僻壤的广大农民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力地制约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垄断来牟取暴利。这样便积极引导货币资金向工商业投资,进一步推动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再次,正如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指出的:“平均地权”,征收单一的土地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现今苛捐尽数蠲除”。这样做的另一积极效果是“物价也便宜了,人民也渐富足了”。采取平均地权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家”,将永远结束中国人民贫穷苦难的生活,走上富裕康乐的道路。
最后,“平均地权”有利于“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改变封建土地生产关系的社会结构,同时还可避免地主阶级的激烈反抗。这样不仅能保持社会稳定,更能防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两极分化的“祸害”在中国重演。
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思想,虽然参照吸收了亨利・乔治的单一税制——土地国有理论,但是在近代中国特定社会条件下,却体现出他敢于正视现实,敢于面对未来的革命激情和开拓进取的精神。孙中山高瞻远瞩的政治家胆识以及关切国计民生,同情人民和限制地主土地垄断,清除对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潜在威胁的不停顿的战斗光辉思想,将永远鼓舞着后人奋发图强和开拓创新。
当然,任何一种进步思想和革新方案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它都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近代中国社会存在的土地问题,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济比重非常小,所以占统治地位的仍是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关系,不只是广大民众贫穷落后的社会根源,更是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因此从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来看,变革封建土地制度,是促进城乡资本主义经济增长,具有社会变革的重大现实意义的。
孙中山从关切国计民生的高度,提出“平均地权”的土地纲领,企图通过平均地权,抓住土地问题这个制约中国经济落后的关键环节,把解决土地问题纳入资本主义轨道。从总体上说,这是基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明智决策。但是,历史实践同人们的主观愿望,往往是不尽一致的。历史辩证法告诉我们:孙中山虽然同情农民,关心农民的疾苦,然而却对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土地问题,缺少深刻的感受和理性的认识。把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方向放在城市或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这便忽略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对解放整个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意义。绕开农村封建土地问题,必然冲淡了“平均地权”的反封建革命精神。
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的指导思想,揭示出革命民主派的阶级特征与精神风貌。依靠革命后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实行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及土地国有等步骤方法来贯彻平均地权的政策,这些政策性的措施,尽量考虑到并尊重地主阶级利益,用相当的代价收买土地,不致使地主受到更大损害,以缓和地主阶级的抵触和反抗情绪,固然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动乱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它却不可能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铲除封建势力存在的经济基础。尽人皆知,只有彻底破坏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才能为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条件。
“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理论来看,它的本质是企图通过国家而实行对地主阶级的一项赎买政策。平均地权理论的形成,反映出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新旧矛盾冲突中的某种协调。这种协调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经济关系中的土地资源重新分配和组合,为民族工业的发展,在客观上提供了新的契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平均地权”又是同中国民主革命潮流相协调和同步进行的。这便是民生主义所显示出的理论价值。
“平均地权”就其解决土地问题的本来意义说,原属于民主革命的历史范畴。但是,孙中山却把它同社会革命联系起来,把平均地权看成社会革命的手段。这样便给“平均地权”带上主观社会主义色彩。人所尽知,民主革命和社会革命尽管是先后联系的,然而毕竟是两种不同历史范畴的革命。孙中山提出把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二者“毕其功于一役”的设想,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因而在理论上也是不科学的。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平均地权”,涂抹上一层诱人的社会主义色调,正是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反映。
“平均地权”对中国民主革命的最现实的意义,就是把土地涨价部分归公,因而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限制土地的兼并与垄断;促进土地商品化和自由买卖,并吸引货币资金投向由土地转向近代工商业,进而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平均地权”事实上成为资本主义走向高涨的有利条件。
“十月革命”后,俄国创立苏维埃政权,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孙中山对列宁充满了诚挚友好的感情,并与之建立起革命友谊。列宁曾对孙中山提出的民生主义作过精辟的论述:“中国这个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的客观条件,在将近五亿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这种压迫和这种剥削的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中国社会关系的辩证法就在于:中国的民主主义者真挚同情欧洲社会主义,把它改造成为反动的理论,再根据这种‘防止’资本主义的反动理论制定纯粹的、十足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257〕
【注释】
〔242〕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页。
〔243〕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321页。
〔244〕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1页。
〔245〕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1页。
〔246〕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1页。
〔247〕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1页。
〔248〕中国革命的社会意义,《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6页。
〔249〕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6页。
〔250〕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321页。
〔251〕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1页。
〔252〕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356页。
〔253〕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356页。
〔254〕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321页。
〔255〕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8页。
〔256〕民报发刊词,《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9页。
〔257〕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与民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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