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社会分类
第三章 孟德斯鸠的社会分类
一
孟德斯鸠没有对社会做过分类,只是对统治社会的方式进行了分类。所以,他简单地接受了传统范畴,只是稍作修改。孟德斯鸠区分了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包括贵族制和民主制),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孔德曾经尖锐地批评孟德斯鸠说,他放弃了本书开篇提出的计划,还是回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上(1),不过,如果我们更仔细地考察这部著作,将会发现孟德斯鸠与亚里士多德的相似之处仅仅是表面上的。
首先,他的分类并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基于统治者的数量。孟德斯鸠将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视为同一种类的不同变种,尽管在前者中,所有公民都可参与统治,而对后者来说,只有很少数人。尽管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中,权力都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可是,两种形式非但不同,甚至是对立的。许多评论家认为这样的区分是混乱的、模糊的,如果孟德斯鸠果真仅仅考虑了社会政治体制的话,那么这种指责就是合理的。不过,孟德斯鸠的视野却宽广得多,当他进行描述时,这三种社会类型之间的差别不仅是统治者数量上的差别,以及管理公共事物的差别,它们在本质上也截然不同。
一旦我们看到他怎样彼此区分这些类型时,这个问题就变得清楚了。亚里士多德及其追随者的分类来源于国家的抽象观念,而孟德斯鸠所依据的是现象本身。他并没有根据先验的原则推导出他的三种类型,而是从他的历史研究,从旅行家们的记载或他自己的旅行中,认识到了这些类型的不同之处。实际上,他用这些术语所表达的意思,可能会逃出我们的视线,除非我们先发现他指的究竟是什么民族。
“共和”一词,指的并不是所有人管理或部分成员管理的所有社会,而是古代希腊和意大利的城邦国家,以及中世纪意大利的大城市。不过,他最关心的还是古代城邦国家,每当他说起共和形式的时候,心中所想的明显是罗马、雅典和斯巴达。所以,他把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都纳入共和的范畴中。既然我们在古代城邦,甚至同一民族先后出现的两种不同制度中发现这两种形式,就不可能把两者截然分开。实际上,尽管野蛮民族通常是由全体公民统治的,然而稍后我们会看到,它们并不属于我们所说的范畴,我们可以确信,假如孟德斯鸠比较熟悉当今法国的政治制度,他绝对不会把这些制度看成是共和制度。
就君主政体来说,孟德斯鸠仅仅在现代欧洲的大型民族国家中才发现了这样的社会结构。他指出,古代民族不可能知道这种社会结构,它只能在德国人入侵和瓜分罗马帝国的时候才会首次出现。当然,孟德斯鸠也很清楚希腊人和拉丁人长期受到了国王的统治,但从性质上说,它们的政体不同于真正的君主政体,他对此印象非常深刻。就专制政体而言,尽管在某种意义上,腐败可以使任何政治形式产生这样的政体,但孟德斯鸠相信,它本质而言只是东方社会的形式。他所想到的是土耳其人、波斯人和其他几个亚洲民族,北欧民族也应算在内。然而,难道有人会怀疑古代城邦、东方王国以及现代欧洲民族国家所代表的是三个总体上截然不同的社会类型吗?
二
孟德斯鸠区分社会的三个类型,不仅因为它们被统治的形式不同,而且其数量、安排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凝聚力也不同。(2)
共和形式在小城邦中很兴盛,却从来没能成功地超出其狭小的范围以外;古代城邦就是这种形式的典范。相反,专制政府则出现于能够扩展到广大范围的大型社会,亚洲民族即如此。君主国家的规模居中,尽管它的人口数量比共和国家大,但它的臣仆却比专制国家少。
此外,这些不同社会的结构不一样,能够将其成员统一起来的纽带也不一样。在共和国家,尤其是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平等和相似的。城邦表现为一种由同质部分构成的街区,任何部分都不能凌驾于其他部分之上。(3)所有人都同样热心于公共福利。占据权威位置的人并不高高在上,他们只能在既定的时间内任职。即使是私人生活,也很少有差别。事实上,任何人的私人财产都不能远远超出其同类公民,这是共和国家的原则,或者至少是共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尽管绝对平等很难实现,但每个共和政体的法则都为财富上的过度差别设定了障碍,倘若没有对个人财产的限制,这样的平等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所有人多少是平等的,他们的财富就必须适度些。孟德斯鸠说:“既然世间的每个个体都应当享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优势,他们就应当体味同样的快乐,拥有同样的希望,只有通过普遍的节俭,才能实现这样的期望。”
在这样的国家中,私有财产在生活和个体思想中并不重要,生活和个体思想全神贯注于公共福利。因此,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的主要原因就被排除掉了。甚至对所有人来说,私人生活也没有什么不同;法律确立起来的所有公民的适当地位,消除了几乎所有商业的刺激,没有某种程度的不平等,商业几乎就不可能存在。于是,所有人的行动都大致一样。他们耕种一块土地,土地的大小对所有人都一样,他们都以此为生。简言之,在政治体的所有成员中没有分工,除非我们所说的是行政机构的运转。
所有这些,构成了一幅美妙的民主图画。至于贵族政体,孟德斯鸠将它看成是民主的一种退化形式,它越接近民主,就越完美,所以,我们可以将其忽略不计。
我们很容易想像,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民的统一意志究竟会实现什么。在人们的心目中,民主的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既然实际上没有私有财产,个体的个人利益也就没有什么不同了。没有在公民中制造分裂的反对党。孟德斯鸠把这种德性(virtue)当作共和制的基础。他指的不是伦理意义上的德性,而是政治意义上的德性,后者扎根于爱国热情中,引导人们把国家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这一术语引起了人们的批判,因为它模棱两可,不过孟德斯鸠使用这样的术语,我们也不该感到惊讶。难道我们自己不也这样使用过它,认为所有道德态度都为过度的自我利益作出了限制吗?
在共和政体中,所有公民必然在任何事情上都分有这样的态度,因为每个人都有“社会心”(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从普遍节俭的角度来看,自怜自爱找不到任何基础。个体意识的这个部分,是一种社会的表达,对所有人来说也都是一样的,它宽广而有力。而仅仅与个体及其私人事务有关的部分,则显得弱小而有限。外部力量并不一定会对公民产生刺激,然而,公民自身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自然冲动,倒会使他们感到欢欣鼓舞。
君主政体的性质则全然不同。在各种各样的市民阶层中,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职能分得很清楚。某些人从事农耕,某些人从事贸易,还有其他某些人从事各种各样的艺术和手工劳动。某些人制定法律,其他人则作为法官或执政官执行法律,任何人不允许偏离他的角色或染指他人的角色。所以,君主政体不可能取决于单个人的权力。孟德斯鸠还认为,即使一个社会是由个体来统治的,也不应称为君主政体,除非这个社会有固定的法律,即便社会由君主统治,他也不能武断地修改法律。这说明,已被确立下来的秩序能够限定君主的权力。尽管君主凌驾于这些秩序,秩序却必须拥有自己的权力,一定不能低于统治者,免得无法对抗他。如果君主的权威没有限制,就不会有法律去限制他的意志,因为法律本身完全依赖于这种限制。正是这种原则,才能把君主政体与其他政治体制区分开来。在共和政体中,根本就没有分工,而在君主政体中,分工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君主制社会可以比作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其中,每个部分都根据其本性履行自己的专门职能。
所以,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对君主政体来说是特有的。社会体的类别,或者用当代的术语说是器官,不仅限制了君主的权力,而且也彼此限制。既然其中每个器官都受到了其他器官的制约,以防止其过于强大,吸取有机体的所有权力,那么它就得通过适度的方式自由发展自己的特殊性质。现在,我们就来考察孟德斯鸠思想中著名的分权理论所起的作用。分权理论仅仅是以下这种原则的特殊形式:各种公共职能应该由不同的人执行。孟德斯鸠认为权威的分配如此重要,并不是为了消除各种权力之间的所有分歧,而是为了鼓励这样的竞争:权力之间,任何权力都不能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把其他权力贬低得毫无意义。
君主政体中的社会纽带与共和政体有所不同。既然每个等级所关心的仅仅是社会生活中的有限领域,那么它就看不到其本身职能之外的东西。人们的心中充满了有关自身等级的观念,而不是国家的观念。每一种秩序都只有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并不是共同的福利,而是自我扩张。甚至卑微的个体也主要关心他自己的利益。在共和政体中,所有公民的平等必然会形成一种普遍的节俭,不过,君主政体的地位多样性却能够唤起人们的野心。在那些有不同等级、荣誉和财富的地方,每个人的面前都有那些在生活水平上远远超过自己的人,所以才会产生妒忌的心理。这样一来,社会成员就会为他们的个人利益而无视公共福利,培养德性的条件越来越少了,而美德恰恰是共和政体的基础。不过,也正是其组成部分的多样性,形成了凝聚力。阶级竞争和个体竞争所带来的野心,也能够使他们尽可能地履行他们的专门职能。所以,他们才会不知不觉地为公益劳作,尽管就其内心而言,他们不过是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结果,竞争导致了不同社会要素之间的和谐。
在君主政体中,孟德斯鸠把这种对各公共生活的激励称为荣誉。他之所以采用了这样的术语,是想说明个体或阶级所特有的野心,会使人尽可能地去努力获得更高的地位。只有人们从某种程度上关心尊严和自由时,这样的态度才有可能产生。这种荣誉不是不伟大,却也能形成过分自爱的倾向,并轻而易举地陷入失败。在几段文字中,孟德斯鸠用某种严肃的腔调,提到了一般意义上的荣誉和君主制习俗。然而,他并不想去贬低君主政体。这些缺陷,仅仅来自于私人事业的发展以及个体追求利益时所享有的更大自由。按照他的想法,德性是那么罕见和难得,以至于谨小慎微的统治者只能小心翼翼地使用它。这种明智的社会组织,并不需要用德性去敦促人们完成伟大的事业,孟德斯鸠非常推崇这样的组织,甚至会轻易容忍它的某些瑕疵。
就专制政体来说,我不想多费笔墨,因为孟德斯鸠本人似乎并不关心它。这种统治形式处于我们所讨论的两种社会之间。专制政体要么是君主政体的变种,其中,所有秩序都已被废除,也没有分工;要么是一种民主政体,其中,统治者以外的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平等不过是一种奴役状态中的平等。所以,专制政体有一副怪模样,只有出人头地的人才能生存,他吸取了有机体的所有能量。这种社会中的社会生活原则,既不可能是德性,因为人民不参与共同体的事务,也不可能是荣誉,因为没有地位的差异。假如人们依附于这样的社会,也是出于对君主意志的消极服从,也就是说,只是出于恐惧。
上述文字充分说明,孟德斯鸠区分了社会的特定类型。如果把细节考虑在内,那么其结构原则以及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会表现出这样的特点。习俗、宗教仪轨、家庭、婚姻、抚育培养、罪与罚,所有这些在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中都各不相同。与社会之间的相似性相比,孟德斯鸠似乎对社会之间的差异性更感兴趣。
三
读者很想知道,如果孟德斯鸠确实对社会类型进行了分类和描述,为什么他还要如他所做的那样来定义和命名这些类型呢?他这样做的基础,并不是分工或其社会纽带的性质,而只是统治权威的性质。
这些不同的看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我们定义每种类型的时候,所依据的是它们的本质属性,它的其他性质也来源于此。乍眼看来,政府的形式似乎符合这个条件。对所有人来说,公共生活是最明显、最清楚的。既然统治者处于社会的顶端,人们常常头头是道地把他当成国家“领袖”来谈论,那么在人们看来,任何事情都得依赖于他。此外,在孟德斯鸠以前,学者们还没有发现其他的社会现象可以作为分类的原则,尽管孟德斯鸠的方法很有原创性,但也很难完全破除上述观点。
所以说,孟德斯鸠才会根据政府形式进行社会的分类。的确,这种方法很容易遭致许多反对意见。政府形式不能决定社会的本性。我们已经说过,假如社会结构保持不变,最高权力的性质却也有可能发生改变,相反,假如某些社会截然不同,但其最高权力的性质却有可能是一致的。这里,错的是术语,而不是实际情况,因为除了政治制度之外,孟德斯鸠还提到许多用来区分社会的其他特征。
如果我们忽视了他的术语,我们在全书中将可能找不到任何比这种分类更真实、更有穿透力的东西。孟德斯鸠的分类原则甚至在今天也是有效的。他所描述的三种社会生活形式构成了三种真正不同的类型,而且,他也对这些社会的特殊性质以及相互差异作出了相当精确的说明。当然,古代城邦并不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有那么多的平等和节俭。不过,这些社会中私人利益的范围确实受到了更大的限制,共同体的事务也要比现代国家占有更大的比重。雅典和罗马的个体公民拥有很少的财产,这非常有利于社会团结,孟德斯鸠对此问题的理解也很令人推崇。相反,现代社会的个体生活却有一个更广的领域。在我们当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意见、宗教和生活方式;对每个人来说,自己与社会之间、个人的关注点与公共事物之间都有一种深刻的区别。因此,社会团结不可能是相同的,也不可能有同样的来源;社会团结来自分工,分工可以使公民和社会秩序彼此依赖。孟德斯鸠以他非凡的洞察力,将他所谓的专制政府从其他组织类型中区分出来,因为波斯和土耳其帝国,与希腊和意大利城邦或与欧洲的基督教国家没有任何相同之处。
然而,也许有人会认为,专制政府不过是一种君主政体的形式,即使在君主政体中,君主也有修改法律的权力,所以他的意志会成为至高无上的法律。然而,这些社会的结构迥然不同。对君主政体来说比较特别的地位差异,在专制国家中根本就不存在。此外,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否有权修改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实中他不能这么做,因为他的权力受到了秩序权力的限制。有些反对意见比较合理,认为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曾经拥有无限权力的专制者。不过,孟德斯鸠本人修正了他原来的定义,他认识到,甚至在专制国家中,也存在对统治权的控制,尽管这些控制与君主政体中的控制不同,它们并非来源于各种秩序的权力,而是来源于宗教所享有的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权威,这种宗教不仅存在于人民当中,也存在于专制者的内心之中。毫无疑问,宗教在这些社会中具有这样的权力。它不仅独立于君主的意志,也是君主的过度权力的来源,孟德斯鸠对此已经看得很清楚了。这样,宗教限制专制权力的说法就不足为奇了。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孟德斯鸠有关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们必须加上第四种社会类型,评论家们忽略了这种类型,而它却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因为它是君主政体的来源。这类社会是一些以狩猎和饲养为生的社会。它们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均不同于其他社会。例如,这种社会的人口非常稀少;土地也没有被成员瓜分;他们没有法律,只有习俗;年长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他们热爱自由,不能容忍无限的权力。无疑,所有这些都是低级社会的特征,也许有人会把它们当成是低级的民主社会。孟德斯鸠把这一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生番部族(savages)(4),人们散居在规模很小的社会里,彼此之间没有社会纽带;一类是野蛮部族(barbarians),人们生活在统一的社会里,构成了一个规模更大的整体。前者通常是狩猎者,后者通常是饲养者。
有关孟德斯鸠的社会分类,参见下表:
只要我们看看这张表,及其所涵盖的各种各样的民族,就可以看到,孟德斯鸠并没有只做些许改进就简单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分类,相反,他创建了一套具有原创性的体系。
【注释】
(1)Cours de philosophie positive,第4卷,第181页(Schleicher编辑的版本为第4卷,第129页)。
(2)我们知道,这些是涂尔干本人用来作为他所谓的社会形态学的基本要素。——英译注
(3)这就是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所谓的“机械团结”(solidarite mecaniqu)。——英译注
(4)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8卷,第11章。——中译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