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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名利禄,成败荣辱

时间:2023-05-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焚书坑儒焚书坑儒,徒留骂名秦统一后,李斯为其发展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并不是说李斯建议的每条政令都是正确的。人放了,事却没完。这就是李斯制定的“焚书法令”,第一条规定烧书的范畴,第二条规定处罚条例。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得到密报,有术士背地诽谤。秦二世正与宫女宴饮作乐,见李斯等人上书十分恼怒,直接下令将其逮捕入狱。“五刑”,就是对罪犯实施五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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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

焚书坑儒,徒留骂名

秦统一后,李斯为其发展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并不是说李斯建议的每条政令都是正确的。时过境迁,大家对李斯最深的印象恐怕不是他的功劳,而是其犯下的罪过。

淳于越辩争

“焚书坑儒”的起因,并不是李斯个人的神经错乱,而是分封制和郡县制斗争的附带牺牲品。

当初因为行政划分的问题,秦朝政府分成了完全对立的两派:一派以当时丞相王绾为主,主张“法古分封”;一派是李斯的孤军奋战,主张“推行郡县”。最终,秦始皇站在了李斯一边,但这并不意味着满朝文武也都赞成。

否定郡县制的大有人在,其中有一个叫淳于越的博士(就是掌管古籍的文臣,一般都学识渊博),表现尤其激烈。

公元前213年,秦始皇决定推行郡县制,在咸阳宫聚集文武百官。淳于越不识好歹,伺机跟秦始皇诟病郡县制。

为杀鸡儆猴,免有人再非议,秦始皇以淳于越“造谣惑众,扰乱民心”为由,将其交给李斯依法处置。

好在淳于越和李斯交情匪浅,李斯并没有太为难他,只是将其革职查办,遣送回乡。

人放了,事却没完。李斯认为,淳于越之所以非议郡县制,追根究底是因为书读得太多,把自己读成了书呆子。一个国家,书呆子多了,发展必然受阻。因此李斯决定,烧书!

焚书坑儒

“焚书事件”应该算是李斯一生中最大的败笔之一,不过,窃以为,后人对李斯的焚书之举存在些许误解。李斯当初制定的“焚书法令”虽然苛严,但远没到见书就烧的地步。

他规定,除了《秦记》和医药、卜筮、农桑等实用书籍之外,诗、书、百家语等史书统统烧掉,不过,允许博士(政府里掌管文史典籍的官员)收藏,作为朝廷藏书。

“非议死刑”的人,斩;“以古非今”的人,族;三十天内不烧书的人,黥;不检举揭发的人,同罪论处。

这就是李斯制定的“焚书法令”,第一条规定烧书的范畴,第二条规定处罚条例。

仔细看这两条法令,虽然李斯确实烧毁了不少珍贵文献典籍,但咸阳宫内都还存有副本,所以要说李斯为“焚书”负全部责任,似乎有些过了。

如果说“焚书事件”是对李斯有些误解,而“坑儒事件”则完全就是栽赃。李斯根本没有坑杀儒士。

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得到密报,有术士背地诽谤。秦始皇本脾气暴躁,再加上让术士帮其寻找不死药,几年过去了,一点消息都没有。眼看老之将死,秦始皇一时羞恼,命令御史查办。

御史知道秦始皇动了肝火,调查格外卖力,最后审下来,直接牵扯和坑杀了四百多术士,这就是著名的“坑术事件”。

司马迁《史记·儒林列传》明言:“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就是说,那时候被坑的分明就是术士,跟儒士扯不上半点关系。

东晋年间,孔安国作《尚书序》,其中有云:“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坑术”误传为“坑儒”。

后来,被定为官书的梅颐献的《古文尚书》将其收录,从此,“焚书坑儒”的说法就流传下来。

沙丘政变,督责之术

沙丘政变

秦始皇三十七年,即公元前210年,秦始皇第五次巡行,此次巡行目的简单,祭天地祖先,求不死神药。

孰料,秦始皇这一次不仅没有求到不死药,而且还在回程的途中病逝于沙丘,结束了他充满传奇的千古帝皇的一生。

始皇驾崩,继位的事就迫在眉睫。按照遗诏,继位的新皇应该是长子扶苏。

扶苏因不同意焚书坑儒,曾当面提过意见,秦始皇一气之下,把他派到西北大将蒙恬那里,因此秦始皇死时他不在场,在场的是小儿子胡亥。

胡亥这人没什么大本事,不过却有一个好老师——中车府令赵高。赵高为了独掌大权,极力想拥立胡亥称帝。秦始皇死在外地,这给了赵高可乘之机。

赵高当时权责颇大,但也没到可一手遮天、另立新皇的地步,因此迫切拉拢李斯。

赵高与李斯进行了一次密谈,起初李斯对赵高的阴谋非常不满,但赵高来了招釜底抽薪,将李斯与蒙恬进行对比。他说:扶苏与蒙恬关系密切,一旦扶苏继位,必重用蒙恬为相,到时你怎么办?

赵高一席话,直接戳中李斯贪权的死穴。为保全自己,李斯加入了谋朝篡位三人组,亲自篡改了遗诏,拥立胡亥称帝,并下旨让扶苏和蒙恬自裁谢罪。

督责之术

秦二世胡亥昏庸无能,一天到晚净是吃喝玩乐,朝堂之事压根无心管理,也没能力管理。但总不能撂担子不干吧?胡亥希望李斯能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让他为所欲为,又能顺带把大秦王朝治理好。

虽然不容易,但办法总是有的,李斯提出了一套“督责之术”。

所谓“督责之术”,说白了,就是严刑酷法和独断专行。对百姓实行轻罪重罚,使人不敢轻举妄动;对臣子实行独断专行,君王的任何旨意都不能违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秦二世独断专行、残暴腐朽的统治由此开始,李斯也因此而亡。

当时秦二世为修阿房宫,苦征徭役,弄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导致许多农民起义的爆发。李斯同右丞相去疾、将军冯劫劝胡亥停建阿房宫,减少徭役。

秦二世正与宫女宴饮作乐,见李斯等人上书十分恼怒,直接下令将其逮捕入狱。李斯的政治生涯从此结束。

荣也刑罚,亡也刑罚

《史记》记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五刑”,就是对罪犯实施五种刑罚。

“五刑”内容,历朝历代有所不同。

先秦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北魏律》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齐律》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五刑是死、流、徒、鞭、杖。从《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并一直延续至清。

从五刑演变过程看,秦朝最惨绝人寰,李斯经受的,更是惨无人道的行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被施以五刑,这不能不说是残酷现实对李斯的极大嘲讽,因为李斯就是《大秦律》的制定和执行者,也许,五刑的具体内容还是他大笔一挥,用精美的小篆圈定而成。

押赴刑场的路上,73岁的白发苍苍的李斯曾回头对同判死刑的二子李由说:“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

这种临死前的释怀,是李斯对淡漠人生的总结和无奈际遇的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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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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