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时代特色的秦律
◆出土于始皇陵的竹简
所谓“法”,就是反对西周“礼治”,实行“法治”。韩非主张“废先王之教”,“以法为教”,这就适应了周秦鼎革之际秦代社会变革的需要。韩非提出“明法”的主张,他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就是说,法律不能仅仅停留于书面和口头,还要注重实际运行。始皇要求臣民学习法令,“以吏为师”,不仅要让官吏明乎法,还要让其推广法令,教育人民,使法令条文入耳入心。韩非提出赏罚并重的原则,把法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违法必究。法家一贯主张信赏必罚,云梦秦简的律文也确实体现了“赏厚而信,刑重而必”,“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等法家指导思想。赏罚由法而定,因而也就做到了“以法为教”。
所谓“术”,就是驾驭群臣的策略、权术。韩非主张加强吏治,强化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重视官吏的实际能力和政绩,以此决定官吏的升降赏罚。要牢牢把握立法权,控制住对官吏的生杀予夺大权,让其有所敬畏。始皇依法严格吏治,加强行政立法,对违法权贵、官吏严惩不贷,司法官吏很难违法定罪或贪赃枉法,力求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所谓“势”,就是指权势、政权、权力。韩非认为,只有牢固掌握政权、权势,才能统治百姓,保证法和术的顺利推行,认为“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这带有浓厚的权力崇拜色彩,对行仁政似乎不屑一顾,主张为政之道在猛不在宽。即使行仁政,也要以权势和法令作保障。秦朝推行的正是典型的刚性权力政治。
先秦法治思潮以法家为典型代表,影响所及,渗透百家。荀子的兼综儒法、礼法,墨家鼓吹的“刑政”,黄老学派的法道关系,名家的刑名之学,阴阳家的“四时之政”,无不打上了“法治”的某些烙印。秦朝的立法思想正是以庞杂的先秦法治思潮,尤其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作为思想基础的。
■法出于一
法制统一是中央集权的重要方面。秦朝在“天下大定”之后,逐步确立起“法令由一统”的制度。韩非认为“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基于此,始皇极力强调“法令出一”,垄断立法权,十分重视立法定制。他自诩要使大小政务“皆有法式”,以达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黔首改化,远迩同度”。李斯称赞“明法度,定律令,皆从始皇起”。泰山刻石亦可为证,“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芝罘刻石也称,“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会稽刻石亦这样称颂,“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彰。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这些言辞都不乏溢美之处,可毕竟很能反映始皇牢牢掌控立法大权的历史事实。
始皇着力完善法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这套初步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可在残存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简称睡虎地秦简或云梦秦简)中管窥一斑。从这些具体律令和历史文献可以看出,秦朝重要章典制度和大小政务都有法可循。秦朝立法规定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说明,当时的立法已经十分发达、完善,这与始皇本人的重视分不开。
始皇不仅独享着最高立法权,还操持着最高审判权。他是全国司法事务的最高决策者,全国各级司法机关都要对皇帝负责。他还曾亲自判决要案,史称“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当时重大政治案件都由他亲自主持审理或委派法吏处理。
■援法而治
始皇继承了商鞅“援法而治”的思想,积极推行法治。秦朝十分注重立法实践。终秦一代,短短20余年间,先后有3次重大立法活动。秦统一后,为改变由于诸侯割据造成的“律令异法”的混乱局面,将以商鞅变法为基础的秦国法律推广全国,“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统一。即所谓“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修订补充原有法律,颁行全国。以法律手段促使思想、文化统一,同时把法律解释权定为官府,“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书载,始皇统治时期“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始皇死后,二世胡亥依赵高建议重新修订律令,使秦法更加严酷。“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
除了立法,普法也很关键,为了让百姓履行法律义务,秦律总是预先宣布惩处手段及量刑标准,以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还明确规定官吏义务。各级官吏都要学法、懂法,还有责任宣讲并接受咨询。我们可以从云梦秦简找到实物依据。《语书》规定了秦朝各级政府须注重成文法公布及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内史杂》规定有关官吏必须及时抄录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答》还明确规定:各级官员有义务接受百姓咨询,否则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秦朝的法吏体制在历代王朝中是比较有特色的。秦朝“援法而治”,因而法律和法吏的地位与作用更是不可撼动,制度也异常严密。即使是“焚书坑儒”这样的暴政,也基本按照既定法律和制度办事。时人攻击始皇“乐以刑杀为威”,“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的确依法为治。
独具时代特色的秦律
作为统一的封建国家初创之际的产物,秦律巩固了封建经济基础,保障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统一政权。它所确认的法律形式、原则和制度等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写下了灿烂的一页,是世界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律形式
秦代法律形式见诸典籍的主要有律和令,云梦秦简的发现,则大大深化了我们对此的认识。秦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式、廷行事和法律问答等。
1.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秦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等六律,见于秦简的还有田律、工律等29种,足见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2.令。主要以政令形式制定与发布。政令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和皇帝。秦统一后曾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诏令具有最高权威,也具有最高法律价值。通常“律”多为先王颁布,“令”则多是对“律”的发展与修订,效力高于“律”,以维护当今皇帝的至上权威。“令”也是“律”的重要补充,如田律之外有田令。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规和许多单行法规,如《焚书令》、《挟书令》,多以政令形式发布。秦代的“律”和“令”界限没有严格划分。少数政令来自地方,如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即是南郡守腾发布的教诫性文告。
3.式。最早见于秦的一种法律形式。云梦秦简中就有《封诊式》一篇,共98支简。其内容有对法官勘验、调查、审讯案件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具体规范,还涉及各种案例。它并不鼓励刑讯逼供,对司法官吏具有强制约束作用。
4.廷行事。法庭旧案成例,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形式。秦沿用周代以来上下比附、依例断案的传统,司法官可以援引旧案成例判决狱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多处提及“廷行事”、“行事”。如“盗封啬夫”条有“可论廷行事以伪写印”。这些“廷行事”或出于补充规定尚不明确、不具体的成文法,或出于修订不合理的成文法,或出于维护既定成文法,或调整既有刑事政策,这种法律形式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
5.法律问答。秦代法律的重要部分。秦代为统一适用法律,设置专门官吏负责法律解释。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共210支简,涉及187条解释。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有关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加以解释和说明。《法律问答》属国家统一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地位和作用类似《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开创了后世解律、疏律之先河。
除此外,秦代尚有“程”、“课”等法律形式。云梦秦简就有劳动定额的《人工程》和考核工作人员的《牛羊课》等。
■秦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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