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者,只承认必然性,完全否认偶然性。他们的理由是,一切现象都是有原因的,因而一切都是纯粹必然的,偶然性是不存在的。在他们看来,甚至没有一粒尘土分子的分布是偶然的;某一豆荚中结出几粒豆,某条狗的尾巴有几寸长,不多不少,不长不短,这些都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绝对化的观点,是把实际上的偶然性当做了必然性,从而就把必然性降低到偶然性。显然,把诸如某一粒尘土的分布等现象当做必然性来加以研究,这无异等于取消了科学。同时,如果把事物发展的一切偶然细节都说成是纯粹必然的,等于说它产生的必然链条早已在太阳系形成以前就已确定了,这就同“天数”、“神意”、“命运”决定一切的神学目的论和宿命论殊途同归了。
第二,偶然性体现并受制于必然性,没有脱离必然性的纯粹偶然性。同不存在纯粹的必然性一样,也不存在纯粹的偶然性。凡存在偶然性的地方,其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凡偶然性起作用的地方,它又始终受着内部必然性的支配。社会发展的一定时代的历史任务,总要通过一定的历史代表人物来组织实现,这是必然的。至于这些历史人物是谁,就带有极大的偶然性。而历史人物的气质、性格、品行和爱好等对社会发展的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给历史事件涂上各种各样的色彩,看来是偶然的,但在历史舞台上演出的丰富多彩的话剧中,又贯串着一定的必然性。
同机械决定论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唯心主义的非决定论。它把一切现象都看成是偶然的,根本否认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它宣称:必然性只属于概念或精神世界,现实世界本身是没有必然性的。按照这种观点,现实世界就没有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什么必定要发生的事情了。这种非决定论在科学上也有它的反映,例如法国生物学家莫诺就是这样主张的。他说,“只有偶然性才是生物界中一切革新和所有创造的源泉”,进化的“根基是绝对自由的,但又是盲目的纯粹偶然性”。科学事实证明,生物进化同一切事物的发展一样,偶然性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始终包含着一定的必然性。莫诺在生物学上作出了可贵的贡献,但他把生物进化中的偶然性绝对化的哲学观点则是错误的。纯粹偶然论,使人们消极无为,只能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上帝的创造意志和天才人物的偶然发现上面,从而导致宿命论;这种否定客观必然性,宣扬偶然性可以带来“奇迹”的理论,还会迎合一切阴谋、野心家的赌徒心理,成为他们进行盲目冒险活动的理论根据和精神支柱。
第三,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区分是相对的。同一现象对于某一过程来说是必然的,对于另一过程来说则可能是偶然的;反过来也是一样。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相互过渡、相互转化。生物的进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生物在复杂的内部原因和外部条件的影响下所发生的不定变异,最初只是某一物种非本质的、不稳定的性状,其中有一些变异因适应周围环境而得到巩固和发展,最后使有机体发生根本变异,产生了新物种。原来的偶然变异成了新物种的必然性状,这就是偶然转化为必然。在新物种形成以后,已经消失了的原有的一些必然性状,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作为一种不稳定的因素重新出现。生物进化过程中的返祖现象,也就是必然转化为偶然。
3.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对于人们把握事物的辩证运动,正确开展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掌握客观必然性是科学认识和实践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只有认识必然和利用必然才能获得自由。
既然必然性代表着事物发展的总趋势,那么我们就必须尊重和认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力求按照客观的必然规律计划自己的行动,使我们的每一行动都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高度的自觉性。
第二,偶然性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进程,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强调在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循客观必然性,绝不意味着可以不重视偶然性。恰恰相反,我们不但应该充分估计到各种偶然因素及其影响,而且要学会利用一切有利的偶然因素来推进我们的工作,并尽可能地避免和削弱有害的偶然因素的干扰和破坏,有应付突然事变的准备,做到有备无患、应付自如。
重视并善于利用偶然的因素,对于科学研究也有不可忽略的意义。像李森科那样,宣称:“偶然性是科学的敌人”,蛮横地坚持要把“偶然性从生物学中驱逐出去”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固然,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在于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规律,但如果把偶然性当做科学的敌人加以排除,就不仅要把一些以偶然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如数学中的概率论等)宣布为伪科学,而且这种撇开偶然性来研究必然性的做法,也会流于空洞的抽象,不能够真正地把握必然性。
总之,立足于必然性,又不忽视偶然性,这才是辩证的科学的态度。
(三)可能性和现实性
1.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含义
事物的转化过程总是从可能的存在到现实的存在,而存在的现实又会产生新的可能,并孕育这种新的可能向新的现实的转化。学习可能性和现实性这对范畴,就要正确理解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含义,区分可能性的种种复杂情况,把握可能性和现实性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由可能向现实转化的一对范畴。要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就先要理解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含义。
现实性。现实性是包含内在的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和现象种种联系的综合。现实性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它既是过去的“现实”变化发展的结果,又包含着引起将来的“现实”的原因。现实性体现着事物联系和发展纵横两方面的整体性质。
可能性。可能性是和实现性相对立的范畴,它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这种发展趋势是由事物内部矛盾运动规定的,但它还没有变为现实,这种可能性一旦条件具备了,就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在掌握可能性这一范畴时,必须对它在质上的各种复杂情况加以区别:
第一,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存在其出现的根据的东西。凡说一事物有出现的可能性时,就是说它在不同程度上有着客观的根据和条件,否则,就是不可能性。不可能性是指一事物的出现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客观的根据和条件,因而它是永远不能实现的东西。如石头变小鸡、制造永动机,反动统治阶级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等等,都是不可能性。基于此,人们在实践中,就应当去办那些可能办到的事情,切勿去干那种不可能的、劳而无功的事情。严格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是自觉的实践活动的前提。
第二,区分现实的可能性和非现实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是在现实中有着充分根据和必要条件,因而在一定阶段可以实现的可能性。非现实的可能性则是在现实中虽有一定的根据,但根据尚未展开,必要条件尚不具备,因而只在以后的发展阶段才可以实现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因其在目前无法实现,看起来好似不可能,故称抽象的可能性。但抽象的可能毕竟是一种可能,因而区别于不可能。随着现实的发展、根据的展开和条件的成熟,抽象的可能性就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
第三,区分两种相反的可能性。在事物的矛盾发展中,往往存在着两种相反的现实可能性。矛盾双方斗争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两种可能的趋势互争其实现的过程。在矛盾新旧双方的斗争中,既有新的一方战胜旧的一方,从而使事物向前发展的可能,也有旧的一方暂时战胜新的一方,从而使事物停滞、倒退的可能。这两种可能往往都是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当然,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就新旧事物斗争的总趋势和结局来说,胜利一定属于新事物。事物的发展只有一种可能性,即新事物战胜旧事物的历史必然性。但也要看到,这种历史必然性可能转化为现实,是在多种对立的可能性反复斗争的曲折道路上实现的。而新旧事物的每一次具体搏斗,新事物的胜利只是一种可能,它不能排除失败的另一种可能。这在历史上革命势力和反动势力、新事物和旧事物的斗争中,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在存在两种相反甚至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我们的任务就是因势利导,争取好的可能,竭力排除坏的可能。
2.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辩证关系
可能性和现实性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的。两者的对立和排斥在于:可能性是还没有成为现实性的东西,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因此,可能性还不是现实性,现实性也不再是可能性。可能作为事物的潜在趋势,它着眼于“未来”,预示事物发展的方向和前景;现实作为现在的客观实际,它着眼于“现在”,标志事物的现状。它们具有质的区别,绝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区别要求我们一切工作从现实出发,而不能从可能性出发。而且,只有深刻地把握了现实,才能正确估计事物发展的种种可能性,以科学的预见来指导自己进一步的活动。
可能性和现实性又是统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这两个对立面,又是相互统一的。它们的统一性表现在:
第一,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可能性包含在现实性之中,是没有展开、没有实现的现实性;现实性则是已经展开、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同时又孕育着新的可能性。现实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由先在的某种可能发展而来的。可能之所以为可能,不仅由于它存在于现实之中,而且也因其以某种现实为根据。一句话,可能性和现实性是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的。
第二,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可能性产生于现实,并将进一步转化为现实性,现实性又包含着新的可能性。客观现实的发展是不断产生可能,可能又不断变为现实的过程。一个新事物在产生以前,它是孕育在现实事物之中的一种发展趋向,是处于萌芽状态的现实性,随着事物的矛盾发展,新的方面战胜了旧的方面,它便由萌芽状态的潜在的现实性转化为直接的现实性。新的现实又包含着新的矛盾,孕育着新的可能,当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又会转化为现实。这种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相互转化,是一个川流不息、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
3.学习可能性和现实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可能性和现实性辩证关系原理,对于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可能性和现实性是统一的,使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有发挥的余地。人们可以依靠自己的努力把可能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并在现实中展示出继续前进的前景。
其次,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相对立,使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有发挥的必要。因为,可能向现实的转化需要一定条件,其中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在人类变革社会和变革自然以及谋求个人自身的发展中,这两种条件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人们必须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力求全面地把握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以及事物由可能转化为现实的种种条件,促进事物由可能变为现实。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实现由可能向现实转化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是实现这种转化的关键性条件。在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人们只有通过主观努力和积极斗争,才能创造有利条件,克服不利条件,使有益的可能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可能向现实转化要经历一个快或慢的过程,这是一个条件变化的过程,而条件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人的主观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创造有益于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在实际生活中,估量某次工作或某种事情的可能性,关键在于科学地分析它由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如果客观条件基本具备,加上主观努力可以实现,那它就具有可行性,反之则不具有可行性。我们的任务是努力去办那些具有可行性的事情。
(四)内容和形式
1.内容和形式的含义
现实中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侧面,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学习内容和形式这对范畴,要搞清内容和形式的含义及其辩证关系,正确认识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任何事物都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以及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在这对范畴中,内容和形式各有其不同的含义。
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即事物的各种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矛盾所决定的事物的特征、成分、运动过程、发展趋势等等的总和。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内容的方式。当构成某一事物内容的诸要素还没有被它自己所要求的相应的形式或结构统一起来以前,对于这一事物的出现来说,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只有在具备了和自己相适应的形式之后才能变为现实。
事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事物的外在形式,二是事物的内在形式。外在形式和事物的内容并不直接相关,是事物次要的、非本质的形式。它既可以这样存在,也可以那样存在,它的改变并不直接涉及事物内容。如一本书,封面是白色还是红色,是精装还是平装,是直排版还是横排版,这是书的外在形式,和书的内容没有本质联系。而书的体裁、结构、风格和语言等,则和书的内容有着密切的、本质的联系,是书的内在形式。唯物辩证法所讲的形式范畴,主要指内在形式。
2.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
内容和形式同一切矛盾关系一样,也是对立的统一。
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的。内容和形式属于事物发展过程中性质、地位和作用不同的两个方面。对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来说,内容是其存在的基础,决定着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方面,形式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方式。一个确定事物的形式和内容是互相区别的,它们有着确定的界限,形式就是形式,内容就是内容,形式不能同时又是内容,内容不能同时又是形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国体是内容,它表明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则是形式,它表明政权构成的形式。因此,内容和形式是不能混淆的。
内容和形式又是统一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统一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都有一定的内容。没有无形式的纯粹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无一例外。
内容和形式的复杂性还在于:同一内容往往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同一题材,可以由小说、戏剧、电影、诗歌等多种文艺形式来反映;反过来看,同一形式可以容纳或表现不同的内容。例如,小说、戏剧、电影、诗歌等文艺形式,既可以体现先进的内容,也可以体现落后的内容。
第二,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它表现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形式;内容的发展决定着形式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变化。一定的形式只有在一定内容的基础上,适合一定的内容的需要,才会产生和出现。
既然事物的内容决定事物的形式,那么,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时候,就要特别注意事物的内容,反对片面地追求形式而忽视内容的形式主义。写文章、作报告、发文件等,都应该建立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之具有充实的内容;反对那种粗制滥造、徒具形式、现象罗列、空话连篇、言之无物的东西。
我们强调内容决定形式,反对形式主义,绝不是说形式无关紧要,形式只是消极的、被动的东西。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又积极影响内容,对内容有巨大的反作用。形式对内容的反作用表现为两种基本的情况,当形式适合于内容时,可以促进内容的发展;当形式不适合于内容时,就阻碍内容的发展。例如,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中,当生产关系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状况时,它就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当生产关系不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状况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在注重内容的同时也一定要重视形式的作用,反对形式虚无主义。
第三,内容和形式的区别是相对的,它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过渡、相互转化。在某种关系中某一内容的形式,在另一种关系中可以变为另一形式的内容;反过来也是一样。例如,生产关系相对于生产力是形式,相对于上层建筑则是内容。思维是反映客观世界的形式,同时它又是语言形式的内容。演戏用的服装道具对于服装道具商店来说是内容,对于舞台演出来说又是形式。
第四,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它们的矛盾运动,在内容和形式的矛盾运动中,内容相对于形式来说是比较活跃的、易变的;形式相对于内容来说则显得比较保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二者始终存在着矛盾。当某一形式出现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它是基本适合内容发展的。随着内容发展到一定阶段,原来相对稳定的形式越来越落后于内容发展的客观要求,二者就由基本适合逐步变为基本不适合,原来就存在着的矛盾不断激化,甚至形成尖锐的冲突。这时,在客观上就提出了变革原有形式以适应内容需要的任务。一旦新形式代替了旧形式,就意味着旧矛盾的解决,从而又在更高的阶段上开始了新的矛盾运动。内容和形式的矛盾,就是这样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由基本不适合到基本适合的不断发展过程。列宁说:“内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16]这就是内容和形式矛盾运动的辩证法。
3.内容和形式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各种实践活动都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坚持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自觉地运用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的唯物辩证法原则,可以促进事物发展。因此,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事物内容,立足于内容,从内容出发来改造形式,防止片面追求形式的形式主义。
其次,自觉地运用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的辩证法,善于分析各种形式,可以利用旧形式和创造新形式为新内容服务。因此,我们在实践活动中,要注意创造、选择适合于内容的形式,革除和抛弃那些束缚内容的形式,以促进事物的发展。对于某些旧形式,在新的条件下,也可以加以改造和利用,使它们为新内容服务。
第三,自觉地运用内容和形式矛盾运动的原理,既不死抱住过时的形式不放,又不过早地任意改变尚有积极作用的形式。
(五)现象和本质
1.现象和本质的含义
现实存在的每一事物既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又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学习现象和本质这一对范畴,要正确理解现象和本质的含义及其辩证关系,善于分清真象和假象,掌握现象和本质相互关系原理在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意义。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外在联系和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唯物辩证法的所有范畴,都是帮助人们从现象中发现本质的认识工具。要掌握现象和本质范畴的相互关系,就先要理解现象和本质范畴的含义。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我们这里所说的现象,和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社会现象、自然现象不同。“现象和本质”中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表现,是相对于本质而言的。而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往往不仅是指表面特征,而且是指事物的内部本质和外部特征的统一体。
现象按它表现本质的不同方式,可以区分为真象和假象。真象是指那些从正面直接表现本质的现象。例如,物体落地、帝国主义扩军备战等的真象,就是地球引力作用这个本质和帝国主义侵略扩张反动本质的现象。和真象相反,假象是指那些以否定方式或从反面歪曲地表现本质的现象。客观事物的本质,大量地表现为真象,但假象在自然界特别是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客观存在、屡见不鲜的。
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因此,一个事物的根本性质,对于该事物来说,就是它本身的特殊本质;对于他事物来说,就是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2.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
现象和本质的关系也是对立统一关系。
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现象和本质的对立性,是指现象不是本质,本质不是现象,二者存在原则的界限,不能混同。现象和本质之间的相互区别、相互对立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现象是外露于事物的表面的,人们的感官可以直接感知;而本质深藏于事物的内部,人们的感官不能直接感知,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第二,现象是个别、片面和表面的东西,是事物本质的具体表现;本质则是同类现象的共性,是事物内部深藏的东西。同类现象具有共同的深刻的本质,而共同本质表现于外的不同个别现象,却是多姿多态、千差万别的。因此,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本质比现象普遍、深刻。
第三,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本质则是相对平静、相对稳定的。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在结束之前其本质是不变的,但它表现出来的现象则处在经常的变化之中,不断改变着具体形态。以河水作比喻,现象如同浮在面上的泡沫,本质就像底层的深流。
现象和本质又是统一的。现象和本质的统一性是指,任何本质都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任何现象也都是本质的表现;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也没有不存在本质的现象,二者是不可割裂的。列宁说:“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表现。”[17]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现象,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自己的存在。现象又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事物的本质,它的存在和变化,归根到底是从属于本质的。脱离本质的纯粹的现象和脱离现象的赤裸裸的本质都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同本质鲜明对立的假象,归根到底也为本质所决定,也是本质的表现。列宁指出:“假象的东西是本质的一个规定,本质的一个方面,本质的一个环节。”[18]这就是说,假象和本质也具有同一性。
3.学习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人类全部科学认识和科学研究,其基础、发展、深化都是立足于现象和本质的这一对范畴的。
首先,现象和本质的对立和统一,是全部科学研究的基础。现象和本质的对立统一告诉我们,既不能抹杀二者的差别,也不能否认二者的统一。现象和本质的对立决定科学研究、科学认识的必要性,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19]现象和本质的统一又决定了科学研究、科学认识的可能性,如果二者只有对立而无统一,一切科学研究、科学认识也就是徒劳无益、白费力气了。
其次,通过大量现象的研究,发现事物的本质,这是科学认识的根本途径和根本任务。一切事物都是现象和本质的对立统一,这是事物的客观辩证法。把这种客观的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过程,要求人们既不能脱离现象凭空地去认识事物的本质,也不能使认识停留在现象上,而是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怎样才能通过事物的现象抓住它的本质呢?第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观察大量生动的现象,尽可能地占有丰富的和真实的感性材料。这是实现由现象到本质的前提条件。否则,无事实、无材料,两手空空,或者只抓住片面事实、点滴材料,就不可能进入认识事物本质的大门。第二,认识了大量的现象,还不等于认识了事物的本质。把握本质,还必然要开动思想机器,对大量的现象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特别在复杂的现象中,既有真象又有假象,要把真象和假象区分开来,进而揭露假象所掩盖的本质,就更需要下一番辩证思考的工夫。
最后,科学认识又是由现象到本质,由一级本质到二级本质的不断深化的过程。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对于本质自身来说,又是由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人们对不同化学元素具有不同性质的认识就是这样。最初,人们在研究大量化学现象的基础上,认识到不同性质的元素的化合和分解形成不同性质的化学过程,进而通过更多元素及其特性的分析研究,作出了原子量的变化引起元素特性有规律的变化的科学结论;人们在了解了原子结构以后,又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元素特性主要是由核外电子数所决定的。这样,人们对化学运动的研究,就进入了更深刻的本质。正如列宁所说:“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20]
人们对于本质的认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反复、不断深化的复杂过程。这不仅因为事物的现象是错综复杂、真真假假、鱼龙混杂的,而且还因为事物的本质有一个逐渐暴露、逐渐展开的过程,因而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也必然要经历由片面到全面、由不深刻到深刻的发展过程。因此,真正认识事物的本质,需要坚强的毅力,付出艰巨的劳动。
【注释】
[1]《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9页。
[5]《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2页。
[6]《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页。
[7]《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页。
[8]《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9]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9页。
[1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9页。
[11]《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3页。
[16]《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8页。
[17]《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8页。
[18]《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5页。
[20]《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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