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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中和美育观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孔子的中和美育观“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荟萃,很早就与“美”结下了不解之缘。外界的和谐引起了内心的和谐,由此而产生美感。时至春秋,流行以“和”为美的观念。孔门认为,“中和”的实现必须以礼来加以节制。据孔子称,正乐的目的是使《雅》《颂》各得其所。这一“中和”乐教观逐渐成为传统美育的正统观念。

孔子的中和美育观(151)

“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荟萃,很早就与“美”结下了不解之缘。甲骨文中就有了“和”字,原系古乐器的象形,其本义为乐器,后来引申为和声之义。古书早就提出:“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152)“八音”就是用八种质料做成的乐器所发出的声音,所发之音虽然有所不同,但能达到协和的程度而不相侵乱,致使人与神相通相和。外界的和谐引起了内心的和谐,由此而产生美感。“美”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已出现,反映了先民的审美原型。《说文》释曰:“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即是从味觉上肯定美的感受。在古典文献中,若不与善相提并论,美则专指对味、声、色等和谐之感受。在此情况下,和是对美的品评和规范。

时至春秋,流行以“和”为美的观念。如前所述,史伯、晏婴等先哲就曾论及“五声”“五色”“五味”之美,并以“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道理,来阐明礼乐的和谐之美。美只能存在于事物的多样性统一之中,而这种多样性的统一,就叫作“和”。史伯进而说服国君摈弃耳目之嗜欲,恢复礼制之正轨。晏婴强调,美的和谐,就在于将对立的两极加以协调,而对立两极的协调,并不意味着将两端杂凑在一起,而是根据和的内在要求,“济其不及,以泄其过”(153)。此外,从“季札观乐”“医和论和”“伍举述美”“单伶说乐”,均可发现中和之美观念的先声。孔子在前人认识的基础上,从“中和”观念出发,主张既要满足个体官能的合理欲求,又要使个体欲求符合于社会伦理道德,尤其强调用社会道德来规范审美对象和审美主体,使之无“过”而无“不及”,从而形成了“中和”美育思想。这一思想,对理想人格的塑造,对人生境界的升华,都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构成孔子中庸教育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立礼成乐 礼乐和谐

自远古崇拜图腾始,礼与乐就结下了不解之缘,在祭、婚、丧、燕等各种礼仪中,往往有乐相伴。“无乐不礼”在周代尤为突出。周公“制礼作乐”,将礼乐进一步规范化。西周国学教育内容为礼、乐、射、御、书、数,合称“六艺”,其中,礼、乐各居其一,而且列为两门重要学科。时至孔子,更加强调礼乐对人和社会的教化功能,以礼乐之和实施仁学,并用以成就理想人格。

如果说“礼”是社会之规范,是人的行为之准则,那么,属于艺术范畴的“乐”则具有陶冶情感和审美享受功能,可用于感化和启发人的自觉,并将人心导向“礼”的规范。“礼”与“乐”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孔门认为,“中和”的实现必须以礼来加以节制。《论语·学而》记载了孔子弟子有子的一段话:“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孔门显然注意到,和谐并不意味着为和而和,必须“以礼节之”。《礼记·中庸》道:“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声乐之发作为人的情感的外在表现,也必须合乎礼义。对不遵礼义的声色之美,孔子则坚决予以摒弃。

礼与乐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乐胜则流,礼胜则离。”(154)礼乐务须各适其当,相配适中。孔子常将礼乐并提并用。他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155)换言之,不学诗,则无以兴;不学礼,则无以立;不以乐相辅,则无以有所成。孔子实际上是以“诗”为教育成功的起点,以“礼”为教育成功的条件,以“乐”为教育成功的重要标志。可见,在人的成长过程中,礼乐有其他东西所不能取代的作用。他所欲培养的“成人”,就要求“文之以礼乐”,必须礼乐并修,集美善于一身。孔子有时将礼教审美化,有时将乐教礼仪化,力求礼乐和谐。

孔子还着力强调兴礼兴乐的意义。他说:“夫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矣。”(156)在孔子看来,若要“正名”,必须重视“礼乐之兴”,以期刑罚适中,民知所措。孔子还将礼乐与“仁”联系起来。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157)依孔子之意,礼乐的本质是仁;人若不仁,当然无以正确对待礼乐,这就为礼乐注入了更为积极的因素,增强了礼乐教化的价值。体现和贯彻仁道的礼乐,必然有助于调和等级利益,不使过分对立,有益于个人欲求与社会伦理取得一致。若人人以仁存心,以礼节行,以乐善心修行,整个社会必将达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和谐境地。

在中国乐教史上,自孔子“正乐”,便有乐之“雅俗”之分。《论语·子罕》中孔子自称“吾自卫返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当时与雅颂对立的是郑卫之音,也就是民间俗乐。《论语·卫灵公》载: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论语·阳货》又载孔子之言:“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

可见,孔子推崇雅颂而不满于郑卫之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按儒家的乐教理论,雅颂之乐最能体现“和”的特征,有助于培育中正和平的心灵,故值得提倡推广。而郑卫之音之所以受到排斥,按《礼记·乐记》之意,是因为“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礼记·乐记》还指责郑卫之音“淫色”“害德”“乱政”“亡国”,无“和”可言。据孔子称,正乐的目的是使《雅》《颂》各得其所。显然,孔子之时确有《雅》《颂》不得其所的现象。孔子感叹“礼崩乐坏”,不仅在于“八佾舞于庭”的仪礼之悖,而且含有对曲调滥用这一现象的深切关注和忧虑。“郑声淫”,加上“郑声之乱雅乐”,孔子当然深恶而痛绝之。孔子所谓“放郑声”之“放”,是从为政的角度,对统治阶级提出的行为要求,以使君主不致因沉湎于俗乐而伤身损性、害政误国。因春秋及其以前,君主的确不乏耽于俗乐而致国政荒乱的事例,最为典型的是殷纣以淫乐亡国。诚然,“放郑声”之“放”并不意味着要在民间消除这种乐调,因为俗乐也有益于身心的一面,故多为民众所喜爱;但当流入宫廷,为帝王所享用并转而蔓延于朝野,易于使人鼓心荡志,乐不自禁,致使国政荒乱。儒家乐教观所奉行的“中和”原则,正是为解决这一矛盾而提出的折中方法:既有音乐艺术的享受,受其熏陶,又使人有所节制而不失其序。这一“中和”乐教观逐渐成为传统美育的正统观念。毋庸讳言,中国传统乐教,除雅乐之教的传统外,尤其是在下层普通民众和部分文人中,也存在着俗乐之教的传统,而且长期以来,雅乐与俗乐还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二、情理合一 哀乐有节

孔子作为中国诗教的奠基人,特别强调诗歌在实现理想人格中的特殊作用。他主张“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158),把言志缘情的诗篇视为成就仁人君子的起点,充分肯定诗歌在情与理上的教化功能。他指出:“不学诗,无以言”(159);“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160);“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161)

在孔子看来,学诗可以获得作为仁人、君子做人和从政所必须的有关政治、伦理、历史乃至生物等方面的知识,增强答对的能力,了解做人的道理,了解人情世故,为从政做必要的准备。不仅如此,由于诗是经过艺术加工过的美化的语言,加上诗在当时常与歌、舞结合,因而具有很强的艺术感染力,可以激发情志,启迪智慧,使人获得开放的胸襟和敏慧的心灵。正因如此,孔子育人也就从诗入手,要求弟子感奋于诗,立足于礼,成就于乐。

审美教育中“情”与“理”的关系,一直是传统教育哲学所关注的。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审美中情与理的要求以及二者的关系的认识往往不同。尽管有时强调“言志”,有时突出“缘情”,有时甚至彼此对立,情似水火,然而,纵观情理关系的探索历程,大抵都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二者的矛盾统一。这与孔子倡导情志并重不无关系。

“诗言志”,反映了诗歌与政治教化的必然联系,具有鲜明的重理倾向。《尚书·舜典》就已明确提出:“诗言志,歌永言。”《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也有“诗以言志”之说。强调“诗言志”,并不否认“诗言情”因素的存在。无论对赋诗者还是读诗者而言,莫不需要思想与情感因素的参与。孔子的“兴观群怨”说,即要求情与志并重。诗蕴涵着诗人的思想情感,故能以情动人,故曰“诗可以兴”;吟诵者从诗歌内容和曲调咏叹变化,可以领略诗人思想情趣及其与外部环境的联系,察知诗人写作之用意,故称“诗可以观”;诗以其内在精神,沟通人们的思想感情,从而和睦相处,故曰“诗可以群”;就社会审美功能而言,诗可“怨刺上政”,即用哀怨之情和讽刺手法,劝谏当权者,故曰“诗可以怨”。由此可见,诗融理与情于一体,孔子所推崇的《诗经》,尽管不乏缘情之作,但仍以“思无邪”概而言之。

仅就“情”而言,孔子也要求保持“中和”情感,做到哀乐有节。孔子曾就《诗经》首篇《关雎》评论道:“《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162)即认为《关雎》这首情歌,使人感到快乐而不放荡,忧愁而不悲伤。对此,朱熹的解释至为精当:“淫者,乐之过而失其正者也;伤者,哀之过而害于和者也”;“其忧虽深,而不害其和;其乐虽盛,而不失其正,故夫子称之如此。”(163)《关雎》反映的是充满真挚、纯洁的爱情。君子追求淑女,“寤寐思服”“辗转反侧”,都是可以理解的,并非过分,而是“哀而不伤”;当君子与淑女成婚之时,“琴瑟友之”“钟鼓乐之”,其欢庆快乐之情是自然的,并非无所节制,而是“乐而不淫”。若“乐而淫”“哀而伤”,则为过,而不是“中和”。唯有“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才是“中和”的表现。孔子之所以“恶郑声”,是因“郑声淫”(164)。在当时看来,郑国流行歌曲情调放荡,声色细靡,颇有“乱雅乐”之嫌,而且不利于社会教化。况且,颓废的音乐,也有亡国之嫌。孔子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强调哀乐情感的抒发,必合于仁的要求,必受于礼的制约,声色的欲求必合于社会道德规范。淫乱放荡之乐,低级颓废的靡靡之音,无论哪个时代,都不会让其肆意流行,自由泛滥。实际上,孔子放郑、卫之声,是弃除郑、卫诗乐“淫”的部分,对其“思无邪”之精华,则精心收集于《诗经》之中,从未背离适度原则。当放则放,当收则收,唯中是从。尽管孔子平时教育弟子“哀而不伤”,使情感保持“中和”状态,然而,“颜渊死,子哭之恸”,当从者提醒他“子恸也”(165),实际上是说“子过也”,他却不以为然,因死者是他所寄于传道厚望的得意弟子。“恸”用于这样的弟子,则不为“过”。可见,在审美与情感教育中,孔子仍不愧为“时中”的圣人。

三、尽善尽美 美善统一

从孔子对《韶》《武》二乐的评价,可见其美善相和之思想。《论语·八佾》载:“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显然,孔子已看到美与善有所区别。“美者,声容之盛。善者,美之实也。”(166)因“舜绍尧致治,武王伐纣救民,其功一也,故其乐皆尽美”(167),《韶》《武》二乐在艺术上均已达到极致,故堪称“尽美”。但从政治伦理标准来衡量,《武》乐比《韶》乐有所逊色。众所周知,《武》乐的主题是歌颂周武王以征伐取天下。《武》乐中,将士着甲执干,勇猛刺杀,充满战争气氛。而武王获取帝位后,天下未得太平,这与孔子的仁学观颇不相符。《韶》乐则不同,其主题是颂扬舜的功德。舜以“禅让”得天下,并能在得天下之后,达到选贤与能的“大同”盛世,而这正是孔子所梦寐以求的,故被孔子称为“尽善”。因此,《韶》乐在整体上就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体现了思想性与艺术性的和谐统一。据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168)孔子还说:“《箫韶》温润以和,似南风之至。”(169)这都足以证实孔子对“尽善尽美”的《韶》乐之赏识。孔子不仅明确了美善之别,而且充分肯定了美与善的和谐一致。孔子并未因为有人纵情声色,荒淫作乐,致使所追求的感官享受与美发生冲突,而否定或排斥美,而是充分肯定音乐给人以精神快乐和美的享受,有益于使人达到完善的境界。孔子曾深有体会地说:“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皦如也!绎如也!以成。”(170)可见,孔子高度重视音乐美对培养人、发展人、完善人的价值,主张把音乐之善与道德之善统一起来实施教化。功利主义的墨家,大肆“非乐”,法家、释家贬低音乐的社会功能和审美价值,均未真正理解孔子以乐从事人格教育之精意。

四、文质兼修 文质彬彬

在中国美学思想的启蒙阶段,“文”与“质”的观念就已出现。不了解“文”“质”及其关系,就难以了解美,也就难以把握孔子中和之美的实质。据《说文》解:“文,错画也,象交文。”“文”是由不同线条交错而成的可观的视觉现象。这与春秋时出现的“物相杂为文”的观念是一致的。西周末年,“五色之文”尤其是“物一无文”观念的提出,更加突出了对立面和谐的观点。具体器物之文的观念扩展到人与社会以及自然,便出现了人的外观美饰之文、社会现象之文以及自然之文。就人而言,既有“身文”“心文”,如所谓“言,身之文也”(171),“服,心之文也”(172);也有“礼文”,即美化了的言行动作,“不饰不貌,无礼不文”,则是粗野的表现,“动作有文,言语有章”(173),才合乎君子的要求。正如孔子所说“文之以礼乐”,方可成人。这样,一切合乎道德的言行都列入了“文”的范围。

自有“文”,便有与之相对的“质”。器物之文是在一定质素上的人为加工,是对质素的美化。人的身心之文,也是在一定质素上的人为的加工,是对质素的修饰美化,即通过人体的言声、动作的和谐交错,形成一定的外观声色形容仪态之美。这种外观形容仪态之美,反过来又积极作用于人的内心,提高和改善着人的素质。适如《左传》载胥臣对晋文公所言:“胡为文,益其质。”

孔子用“中和”思想深入探讨了文质关系。他要求弟子文质兼修,实现内在人格美和外在丰仪美的和谐。孔子文质关系的精辟论述见于《论语·雍也》,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这里的“文”,是指礼义的内在品质美。诚于中而形于外。在孔子看来,只重仁义道德的“质”,而缺乏礼乐修养的“文”,尽管朴实,但未免显得干瘪、贫乏,则称不上为君子。反之,若仅重视礼乐修养的“文”,而缺少仁义道德的“质”,则会显得华而不实,同样不配为君子。君子必当文质配合适当,无所偏倚。从弟子对“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174)的刻画不难看出,孔子俨然一幅“文质彬彬”的“中和”气象。对此,王弼从玄学哲理的角度诠释道:“温者不厉,厉者不温;威者心猛,猛者不威;恭则不安,安者不恭,此对反之常名也。若夫温而能厉,威而不猛,恭而能安,斯不可名之理全矣。故至和之调,五味不形;大成之乐,五声不分;中和备质,五材无名也。”(175)这就深刻地揭示了中庸之德及其“文质彬彬”的“中和”形态所具有的协调诸种矛盾的伦理道德功能。

孔子的“文质彬彬”说,本来是就人的修养而言的,但也广泛用于艺术和审美教育中,要求艺术和审美达到内容和形式的和谐统一。孔子本人就既不赞成不讲形式、粗制滥造的“质胜文”,更不苟同华而不实的“文胜质”,因为二者都会产生极端的效果,即破坏和谐。《易传·系辞》曾载孔子的主张:“其旨远,其辞文”,即要求含义深远,言辞优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则引用孔子的话说:“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之不远。”语言是表达人的心志的,但应当有文采;若不善加修饰,就不能有效体现人的心志,其作品和言辞也就不会广泛而长久地流传下去。

孔子所倡“文质彬彬”观,是切中时弊的。春秋末期,在文质关系上,以周朝卿大夫及诸侯国史官为代表,主张“文胜质”,其礼义则流于繁文缛节,乐则盛于钟鼓管弦,确有华而不实之嫌。与此相对立,一些隐士提倡返归朴野。子桑伯子就主张“质胜文”,甚至只要“质”而不要“文”,提倡“简”,以至简到人不衣冠的程度。(176)棘子成也主张有质无文。“棘子成曰:君子质而已矣,何以文为?”子贡根据孔子文质兼求的原则驳斥道:“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革犹犬羊之革。”(177)实际上,棘子成是将“文”与“质”混为一谈。其实质是一种“有质无文”的主张。正是针对“史”与“野”两种倾向,孔子主张文质兼修。因为,“文”无“质”而不立,“质”无“文”而不行,“能立能行,斯谓之中,失去中则偏,偏则争,争则相胜”(178)。当然。文质兼求并非意味着文质兼半,两相比较,孔子更强调“质”之重要。但从总体上看,孔子尤其强调文质相辅,力求二者的和谐统一。人类最高的美,与其说是本质之美,不如说是文质和谐之美。

自孔子提出“文质彬彬”之后,学者们多主张文质兼顾,但往往更强调以质为主。扬雄在《法言·吾子》中提出“丽以则”的文质观,要求事与辞相称,文与质相付。王充指出“实言无多,而华文无寡”(179),反对“溢其真之辞”,“过其善之美”。陆机主张意须称物、“文必逮意”,认为“理扶质以立干,文垂条而结繁”,内在的义理犹如树干,文辞则是依附于树干而垂下的枝叶。刘勰在《文心雕龙·情采》篇集中论述了文质关系,既主张“文附质”,即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又强调“质待文”,要求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还认为,理想的作品必须做到“衔华而佩实”,要求“酌奇而不失真”“玩华而不坠其实”,把内容的真实与形式的奇华完美地结合起来。韩愈、柳宗元标举“文以明道”的旗帜,不仅反对“务色彩,夸声音”的骈文,而且反对一切“溺其文采而沦于是非”之作。自宋至明,文质关系演变为文道关系或艺道关系。朱熹明确提出“道者文之根本,文者道之枝叶”(180)。陆九渊认为主于道则可进艺。王夫之曾对文质关系作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强调指出:“文之糜者非其文,非其文者非其质”(181),认为若形式不美,不仅会伤其文,而且必伤其质。传统美学对于文质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对形成文质彬彬的人格,产生了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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