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
所谓经济犯罪,主要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经济领域内,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极大地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并打击经济犯罪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迫切任务。下面,本文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在我国早已有之。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经济犯罪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有:
(一)犯罪主、客体多元化、复杂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原来的单一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结构,同时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互相渗透的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从而使经济犯罪的客体出现多元化、复杂化。如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过去为单一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罪所侵犯的公共财产的范围、表现形式和结构比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且日趋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如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可以成为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从而使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在立法上得以扩大。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经济犯罪也变得十分突出。随着经济生活中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大量出现,一些法人在求利欲望的驱使下,大肆进行各种经济犯罪。如近几年出现的法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法人走私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贿”等。这样,就使经济犯罪的主体范围由单一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扩大为自然人和法人双重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手段日趋现代化、智能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由直接向间接、原始向现代发展,一些传统的犯罪手段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呈现出智能化、现代化的特征。如传统的诈骗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出现了“合同诈骗”“商业诈骗”“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新形式;财会人员和经营财务人员也由过去的涂改、虚列收支等原始手段发展到利用掌握电脑、主管密码之便采用高科技手段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新兴的市场领域内出现了与之相适应的前所未有的犯罪手段,如在证券市场出现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信息传播更为迅速,有些犯罪分子开始采用国外的经济犯罪形式,利用新技术、新信息作案,具有了更好的伪装性和特殊的破坏性。如从1988年起,在广州、深圳等地出现的利用电脑软件和新闻广告作案等典型的西方智能式犯罪。
(三)职务经济犯罪活动增多。
职务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侵犯国家机关的职能和声誉,损害公有财产所有权或破坏经济管理秩序而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结合体。我国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职务经济犯罪活动逐渐抬头并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职务经济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199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比1994年增加6.8%,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比1994年增加7.7%。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典型的既具有职务性、又具有经济性的犯罪。职务经济犯罪由于犯罪与权力相结合,罪犯在犯罪的过程中,以种种形式潜向国家公职活动的各个方面,这种渗透并不以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为限,而是随着职务、经济活动和有关渠道,蔓延到四面八方,辐射到各个领域,其危害特别严重,查处起来也是阻力重重。
(四)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新情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少数领导干部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奉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党的生活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致使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断上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1995年全国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被查处违法犯罪的干部多达12835人。1996年l~6月,查处的干部达7000多人,比1995年同期增长25.6%,其中大多数是贪污贿赂案件。随着贪污、贿赂案件的增多,贪污贿赂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由过去采取涂改、虚列收支等原始手段贪污发展到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贪污,如财会人员利用掌握电脑、主管密码之便窃取公款、偷取利息;二是由过去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有形财物发展到窃取无形财物,如窃取商业信息、科技情报、技术秘密、专利成果等无形财产;三是由过去利用手中权力直接索贿受贿发展到以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名的间接受贿;四是由过去直接进行钱财贿赂改为多种形式的贿赂,如赠送股票、名贵字画、提供色情服务、安排出国旅游以及为子女安排出国留学;等等。
(五)犯罪贪婪性、冒险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经济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追逐金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诱使人们的求利欲望增强,拜金主义思潮开始滋生蔓延。由于政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某些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异明显扩大,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金钱欲望,使其犯罪的贪婪性和冒险性越来越强。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和营利型,其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吃喝嫖赌等生活挥霍和经商营利。挥霍和营利没有止境,犯罪则愈显贪婪,犯罪数额愈来愈大。如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等人贪污3344万元的“天字号”贪污大案、广东省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曾利华索贿受贿700多万元的受贿第一大案等。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敢于冒上断头台的风险,如近几年屡禁不止的制假贩假、走私贩毒等大案。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刺激部分人形成经济犯罪动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然而,市场经济在为人类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效应。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利益驱动型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生产者和社会进行生产的基本动机,这种对利益的无止境的追求,就为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的残酷使得生存危机时刻威胁着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一些利益主体产生强烈的利已动机,使其为了本人、本企业、本部门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乃至国家的利益,搞非法竞争,从而滋生以非法竞争为手段的经济犯罪,如假冒商标专利、制假贩假、走私贩私等等。此外,由于竞争的残酷和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明显扩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则相对贫困。这种贫富差距在客观上给部分相对贫困者以极大刺激,使其产生强烈的拜金逐富欲望,当这种欲望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实现时,便铤而走险,以经济犯罪形式来满足。
(二)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控制失调,为经济犯罪的产生和增长提供了契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取代,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震荡,由此引起了社会控制的失调和管理秩序的混乱,这就为经济犯罪的产生和增长提供了契机。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推动了社会生活的有组织化,产生了对人们很强的约束力,因而很有利于社会控制。当这种经济模式被打破,代之以新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时候,就在人们的价值观念、心理上和行为模式上引起了巨大的变化。由于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控制系统尚未完全形成,于是出现了社会控制环节的许多空隙和漏洞,包括法律、行政管理和伦理道德上的真空,加上改革开放引起的人财物的大流动,使社会秩序更加混乱,对人财物的大管理控制更加艰难,这一切就造成社会控制失调,客观上增加了犯罪的机会和可能性。
(三)执法不严、立法存在漏洞,为经济犯罪的产生和增长创造了条件。
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愈演愈烈,和我们执法不严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以钱代案”“以罚代刑”的现象。再加上少数地方和部门的个别领导搞地方保护主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公然袒护经济犯罪分子,客观上纵容了经济犯罪,进一步强化了经济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
此外。立法存在漏洞也为经济犯罪的产生和增长提供了条件。立法上的漏洞表现有二,一是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许多法律都是在该类违法行为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出台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这就使该类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一段时期的真空,为该类经济犯罪的进一步猖獗创造了条件;二是经济法规中的刑事条款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经济法规大部分都制定了刑事条款,但有的规定的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贯彻,有的规定的处罚偏轻,无法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
(四)官风不正、权力商品化,是某些经济犯罪产生和增长的重要因素。
为官清正廉洁,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为官者应当是人民的公仆,他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几十年来,党的绝大多数干部发扬了清政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的事业贡献了自己的毕生精力。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各种不良影响的作用使得某些干部头脑中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思想,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利用手中的一部分权力牟取个人私利。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商品参与交换。“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权就有钱,有钱就有一切”成为主宰他们思想的错误意识。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败坏了党风、官风和社会风气,其行为本身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同时,他们还包庇、怂恿、培植起一批社会主义的蛀虫,大搞权钱交易,于是出现了不少索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等犯罪行为,以及走私、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防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猖獗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经济犯罪进行有效的防治,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扩大了法律的作用范围,对立法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产生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专门的权威机关大量地制定法律。随着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的出现,新的交换市场应运而生,市场体系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达到空前的程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立法,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法、私营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破产法等;二是市场交易法,即关于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如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三是市场秩序法,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倾销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四是市场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如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计划法等;五是社会保障法,即关于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
(二)强化执法,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遏制经济犯罪猖獗的现象,仅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利益机制的影响和部门职能交叉的结果,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突出,“以罚代刑”“为钱办案”的现象大量存在。加上我国早已存在的司法独立性差的问题,使得一些执法机构沦落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看门人,严重阻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也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设置了重重障碍。“执行难”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必须要强化执法,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保证法律的权威性。首先,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套职责分工明确、精干高效的行政执法机构,并加强人民法院的建设,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其次,尽快实行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队伍。最后,下决心改变办案与机关、个人收益直接挂钩的做法,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机制。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使法律真正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完善财产刑,增设经济资格刑。
财产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经济惩罚,它从物质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是当代各国对付经济犯罪分子的重要刑罚手段。在我国刑法中,尽管也有财产刑的规定,但都是附加刑,又无具体的适用原则和标准,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财产刑,将其上升为主刑,对一切经济犯罪都普遍设置财产刑,并明确财产刑的数额标准和适用原则,以便更好地同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
资格刑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些资格,使其丧失从事某种活动的机会,不致再利用此资格从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典中,已有了关于经济资格刑的规定,如《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从实际情况来考察,大多数经济犯罪都是利用他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和机会来实施犯罪的,而用刑罚方法剥夺他们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资格,实际上是杜绝了他们再进行相关经济犯罪的可能,这无异对防止其再犯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法律中关于经济资格刑的规定,增设经济资格刑,以收到刑罚预防犯罪的功效。
(四)加强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是由众多原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综合病征”。因此,要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除了运用法律手段外,还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思想素质,尤其要在广大领导干部中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使之树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效应的能力。其次,提高公民对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唤起人们对经济犯罪的憎恨意识,使之能够积极举报经济犯罪,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经济犯罪,从而形成一种社会监督网络。最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切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不给经济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只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齐抓共管,实施综合治理,就一定能有效遏制经济犯罪活动。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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