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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者的“卫生综合征”及其立法影响

时间:2023-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疾病的恐惧和对被殖民者的抵触和排斥情绪纠缠在一起,学术界将此称为殖民者的“卫生综合征”。在香港的英殖民者也未能摆脱这一“卫生综合征”。这一立法逻辑的形成受到殖民者“卫生综合征”的影响,出发点是为保护殖民者的健康。
殖民者的“卫生综合征”及其立法影响_中国近代城市文化的动态发展: 人文空间的新视野

二、殖民者的“卫生综合征”及其立法影响

欧洲殖民者在统治有色人种的过程中,长期存在一种“卫生—秩序焦虑感”(sanitation-order anxiety),即把肮脏贫穷的被殖民者及其拥挤污秽的居所视为疾病的产生根源之一。为缓解这种卫生焦虑,殖民者制定各种政策和法律压制排斥被殖民者的居住空间,比较普遍的就是所谓的种族隔离措施。对疾病的恐惧和对被殖民者的抵触和排斥情绪纠缠在一起,学术界将此称为殖民者的“卫生综合征”(sanitary syndrome)。(4)在香港的英殖民者也未能摆脱这一“卫生综合征”。

事实上,英殖民者占领香港不久,便把本地华人视为疾病的产生根源。(5)为了远离华人带来的疾病威胁,殖民政府采取种种措施,把欧人和华人社区分开居住。(6)又制定政策,限制华人投资购买特定地段和区域的房子。(7)1888年通过的《保留西人居住区域条例》(The European District Reservation Ordinance,No.16 of 1888),则把有关隔离政策上升为法律,进一步扩大华洋之空间距离。(8)

然而疾病的传播不受边界的限制。殖民者也深知空间的隔绝只是权宜之计,关键在于彻底消除“病源”。早在1843年,欧人社会就向殖民政府建议:“我们热切希望殖民政府能够制定相应的建筑法规调整华人屋宇,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福利。我们建议相关的立法在不干涉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上能够确保整个社会的健康。”(9)在欧人社会的强烈要求下,殖民政府立法规范建筑物,对华人的居住房屋提出种种卫生要求。比如1856年第8号《建筑物和滋扰条例》(The Buildings and Nuisances Ordinance,No.8 of 1856)第8条要求按照西方标准装上水厕。(10)为确保街道通风清洁,1888年立法禁止华人构建骑楼。(11)

殖民者一边刻意保持与华人社区的空间距离,一边通过法律之手对后者远远进行规范和控制,试图通过法律改变华人落后肮脏的卫生习惯和拥挤污秽的屋宇状况。不过习惯的改变谈何容易。加上华洋文化背景不同,有时欧人认为肮脏的习惯,在华人却是不可或缺的经济来源,现以水厕为例。

19世纪的香港,华人社会仍习惯于通过传统的土厕或马桶系统来处理排泄物。农业经济时代,人的粪便是农作物的上好肥料,而广东地区的农民通过采购城市的粪便来增加土壤肥力。在农业经济的驱动下,香港开埠不久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粪肥产业链:苦力挨家挨户收集粪便,装到大桶后由承包者运至广东,卖给农民,利润可观。(12)水厕的安装不仅增加了建筑成本而且浪费了粪肥。在当时的华人看来,水厕条文是把“所谓的‘西方卫生科学’强加到华人社会,罔顾华人传统的卫生习惯”。(13)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法律,必将遭到华人业主的反对。果然,轩尼诗担任港督(1879—1882)之时,不断有华人商业精英向他抱怨,认为1856年第8号条例有关水厕的条文违反《义律公告》尊重华人习俗的精神。(14)

至于华人屋宇过度拥挤的状况则有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随着香港贸易港地位的提升,华人劳工不断涌入。人口激增,带来的就是住房问题。香港岛地型陡峭,可供建筑面积不多;加上殖民政府的隔离政策,华人可居住发展的空间更小。空间狭窄,人口又快速膨胀,逼仄的太平山社区愈加拥挤。殖民地医官艾耶思(Ayers,Colonial Surgeon,1873—1897)于1874年视察太平山华人社区时发现,那里一栋房子居住20来个人极为普遍。(15)房子经年失修,屋内通风、光线很差,房子周围的排污沟充斥着腐烂的东西,臭气熏天。虽然艾耶思也意识到拥挤的部分原因在于人口数量远远超过房屋数量,但他认为华人业主或出租人的贪婪是主要原因,希望政府制定严厉的法律规范华人屋宇,限制屋内居住人数,并且发出警告,如果再不采取措施,瘟疫迟早要在太平山暴发。(16)

不过艾耶思的报告并没有引起殖民政府对华人卫生状况的重视,直到若干年后轩尼诗港督和军队之间的一场争论,才使英国政府开始关注华人屋宇的卫生问题。(17)为了消除殖民者,特别是军队的“卫生—秩序焦虑感”,土木工程专家(Civil Engineer)奥斯伯·查德威克(Osbert Chadwick)奉命调查香港的排污和供水系统以及华人居住房屋的卫生状况。正是在查德威克卫生报告的基础上,香港制定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条例》(Public Health Ordinance,No.24 of 1887)。(18)这部条例中有关居住房屋的限制性条款,遭到私有房产业主,特别是华人业主的强烈反对。(19)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香港殖民早期,每一次重要的公共卫生立法都离不开规范华人的居住房屋。这一立法逻辑的形成受到殖民者“卫生综合征”的影响,出发点是为保护殖民者的健康。当然长远来讲,公共卫生的改善也使华人受惠。但是殖民政府一方面出于自身健康需要,立法隔离限制华人居住空间,一方面又以“公共卫生”之名,立法要求华人在相对其人口极其有限的空间内保持宽敞清洁。在欧洲殖民者指责华人业主贪婪自私的同时,殖民政府其实也难辞其咎,甚至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在殖民地的场景下,卫生的保护以殖民者优先,改善公共卫生的成本却主要由被殖民者承担。这样的立法,当然不会受华人社会的欢迎。

1887年《公共卫生条例》(Public Health Ordinance,No.24 of 1883)通过之后形同虚设。在殖民政府和房产业主的拉锯僵持之下,太平山区的卫生状况每况愈下。(20)1894年,可怕的鼠疫暴发了,疫情集中于太平山华人社区。(21)鼠疫的直接威胁下,华人屋宇再次成为众矢之的。殖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强制拆迁改造华人屋宇以及肮脏污秽的华人社区:比如1894年第8号《太平山回收条例》(The Taipingshan Resumption Ordinance,No.8 of 1894),1894年第15号《封闭不合卫生屋宇条例》(The Closed Houses and Insanitary Dwellings Ordinance,No.15 of 1894),1895年第7号《建筑物修正条例》(The Buildings Amendment Ordinance,No.7 of 1895)。尽管殖民政府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鼠疫还是不定期地复发。1899年,鼠疫感染病例超过1 300,1901年达到1 651。(22)欧洲殖民者坚持认为肮脏贫穷的华人聚居区(Slums)是鼠疫的重要根源,进一步立法加强华人屋宇的管制力度。(23)

鼠疫的暴发和复发使殖民者长期存在的“卫生—秩序焦虑感”得到完全释放,至于疫情期间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更加不受重视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香港20世纪初最重要的公共卫生条例,即本文开篇提到的1903年第1号《公共卫生和建筑条例》(Public Health and Buildings Ordinance,No.1 of 1903)。内容上,该条例整合了之前颁布的卫生和建筑条例。(24)思想上则承袭强化了19世纪的立法逻辑,继续把华人屋宇作为公共卫生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并主要由华人社会承担公共卫生的改善成本。可以想像,如果不是瘟疫的威胁,这样的法律不易获得通过,即便通过了,也很难执行。鼠疫从1923年后便不再对香港的公共卫生构成威胁。(25)而这部1903年《公共卫生和建筑条例》直到1935年才被废除。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殖民政府如何平衡公共卫生和私有财产的利益冲突,法律的社会效果又如何,下文将作一初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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