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利 庄孔韶 宋雷鸣:农村扶贫工作中的弱势群体识别问题
摘要:在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多年实践中,贫困农村社区的弱势群体是最重要的目标人群和受益对象,组织人类学的观点探索以何种原则与视角识别农村弱势群体,有利于在扶贫工作中提升该群体的生存主体性与发展的积极性。农村发展实践进入行政村和基层社区层面的微观操作时,不仅要识别个体层面的弱势者,还需要识别组织层面的“弱势社区”/“弱势自然村”。相应地,开发具有操作性的弱势群体指标体系,应该是一种立体综合的、开放性的、工具箱式的指标体系,并以地方应用为导向,主要应用于中观层次( 县域内) 或微观层次( 乡镇之内、行政村内) 的弱势群体识别。
[关键词]扶贫; 组织人类学; 弱势社区; 弱势群体识别指标体系
一、农村贫困问题与“农村弱势群体”
农村贫困问题是我国一直存在、并着手逐步解决的重要问题。当今的贫困问题直接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现代化社会变迁相联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农村贫困问题研究与扶贫实践,如何识别和界定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事关重要。以往国内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起始于对经济贫困者的研究[1],亦有从不同学科的特定视角所下的判定,如一些群体在自然与生态资源获取方面,因能力与机会上处于劣势而只能较少地占有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资源”[2]; 一些群体在抵御天灾人祸和承受风险方面“缺乏应变能力”“无力化解”[3 -4]; 一些群体属于在“创造财富”和“就业竞争能力”[5]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劣势状态。也有学者提出了综合我国国情的特定概念: 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因某些障碍或者由于社会急剧转型和社会利益结构分化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6],显然已经超出了单纯经济与个人能力的视角。
上述研究提示我们: 基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弱势群体”是按照某一种或某几种标准划定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群体。因此,我们在瞄准农村的弱势群体时,也应结合不同的视角识别与界定。我们可以更为开放性地对“农村弱势群体”概念进行描述: 所谓农村弱势群体,是指基于经济条件、人口或人力状况、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社会资本( 尤其是社会关系资本和组织资本) 等等某一种或几种标准来考量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或组织。这一描述显然涉及众多相关要素,对于这些影响农村弱势群体识别的相关要素,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的确,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环境、生计与生活方式、基层民间组织等构成有着巨大的差异,导致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需要扩大对弱势群体识别的视野。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弱势群体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经济生活的贫困性; 个人能力的脆弱性; 资源占有的稀缺性; 政治权利的受限性; 社会地位的低下性[7],其中以经济的贫困性为我国弱势群体的前提特征。从经济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政治影响力、脆弱程度、资源占有等方面来看,贫困农民乃至整个农民群体都在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扶贫就是要扶助农村的弱势群体,而实际上的扶贫实践过程中,宏观的弱势群体判定原理尚难于在实际生活中比照识别与运用。
二、何以瞄准“弱势群体”?
在政府的扶贫实践中讨论农村弱势群体的识别以及相关的政策导向,主要体现在扶贫“瞄准”的问题上,而识别原理与方法紧紧联系着扶贫工作何以准确而得法。
扶贫瞄准起始于扶贫过程中如何选择扶贫对象以及因扶贫对象的确定而实施的资金和资源投放过程。可见,扶贫瞄准涉及两个关键内容: 一是指扶贫过程中识别出扶贫对象; 二是要保证扶贫资源能切实有效地投放给这些扶贫对象。从整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扶贫方式是以贫困县为基础,结合扶贫到村、扶贫到户的策略。这是一种结合了弱势人口与贫困行政区域两个层面的扶贫策略。其中,对弱势人口的瞄准直接以他们的发展为目标。对贫困行政区域( 县、行政村) 的扶贫工作以特定区域为瞄准对象,通过区域发展来改善弱势人口的生存环境,从而间接带动弱势人口脱贫,并以贫困人口的发展为最终目标。
不过,以往的“弱势群体”理念之不足在于其针对性是个体。贫困农村人口是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扶贫发展工作中的主要瞄准人群。在我国以往的扶贫工作中,国家一直明确规定扶贫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库区移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这一界分虽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涵盖中国农村弱势群体,但仔细看来,这种以人口学特征为基础的弱势群体划分之不足在于其个体性、孤立性和缺少群体关联性,以至在瞄准扶贫个体之同时,无法从个体/家庭层面延展至更大的弱势群体层面。无疑,对弱势群体的清晰认识,有利于在未来贯彻公平公正原则,调动更广泛的农民大众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如是,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个体角度扩大到群体和组织的认识维度,以补充当前实际上呈现的扶贫瞄准个体的认识水平。
经过多年的扶贫实践,我们已经看到贫困社区层级瞄准的修正性政策变化,也是一个重要的、递进性的弱势群体识别的改善结果。从我国的扶贫发展阶段看,从 1978 年开展的扶贫工作以广大农民为扶贫对象,并不存在特定的扶贫瞄准思想。之后开展的大规模扶贫开发工作阶段,则划定了以贫困县作为瞄准区域。这样的划分造成了扶贫瞄准有着明显的偏颇现象。同前一扶贫阶段相比,现阶段扶贫区域的界分已从贫困县修正到了贫困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扶贫瞄准性,这在多年来扶贫经验与教训面前的改变,极为难能可贵。不过这样的扶贫工作仍面临着基层瞄准的复杂多样的问题。例如,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的扶贫资源分配与使用规则中,“少数服从多数”经常导致人口少的自然村被排斥在外。当前的农村扶贫和发展项目还常常运用自然村/社区竞争的方式在行政村内分配扶贫资源,因自然村/屯和村内群体发展不平衡、社区能力强弱悬殊,那么“优胜劣汰”“政绩效率”“受益面最大”等看似合理的原则必然导致各方面弱势的自然村、屯、村民小组始终得不到扶贫资源,结果越是弱势的小村/屯就越得不到资源,越来越缺乏发展能力,陷入一种不断被边缘化、不断贫困化的恶性循环。
可以说在农村扶贫实践中,“少数服从多数”“优胜劣汰”断不能取。从均衡发展的视角看,在扶贫工作中作为基本单位的行政村内部的弱势村/屯和弱势组织更应当得到“聚焦”。首先,虽然竞争机制能够为扶贫工作带来活力并调动弱势人群的积极性,但是扶贫工作以作为整体的弱势人口得到发展并脱贫致富为首要目标,应当优先考虑自然村/屯、组织间均衡发展的问题。其次,由于历史和自然环境诸原因导致的弱势自然村/屯同样拥有平等发展权,不能因能力弱、资源条件缺失为由剥夺其发展权。因此,在扶贫工作中对弱势社区/组织的强调和瞄准符合当前整村推进的扶贫策略。
如此看来,实现社区发展的操作单元定位在行政村内部的自然村/自然屯/村民组之上,不仅能赋予弱势村/屯以平等的身份,同时也使他们获得了从前难以得到的各类资源( 扶贫资源、社会关系资源、能力提升资源等) 的机会。
三、组织人类学的“农村弱势群体”识别
显然,扶贫发展领域仅仅从人口的因素来界定“农村弱势群体”,同时从人口和贫困区域两方面来进行扶贫瞄准并不能很好解决瞄准偏差的问题。不仅是那些个体的人是“弱势”,还应从组织/群体的角度来界定“弱势”。人类学的田野观察的率先出发点之一是了解地方人民究竟是怎样组织起来的问题。那么,农村的弱势或任何群体实际上都具有组织与文化观察的意义。
中国农村有其持久发挥作用的文化传统和组织网络,这样的组织文化网络包容了从亲属网络、人际关系、基层农村组织、乡规民约等诸多文化事项。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乡村组织及其文化的层面上进一步讨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认识。
(一) 人类学乡村研究中的“强势—弱势”
人们总是生活在各种组织中,人们的身份、特点和利益诉求等往往会通过组织的方式得以体现和获得实现。因此,人类学对人的研究往往以一定的组织为单元。同时,不同的组织各有其独特的构成方式和规则。因此,组织及其文化是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切入点[8 -9],如本学科的传统研究主题——亲属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宗教信仰等都是在具体的组织中体现的。弱势群体作为人类群体的一种划分,至少有两种途径或层次: 人口( 个体) 的层次和组织的层次。人口的层次是按照人的某些具体特点来划分的,如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 组织的层次则是按照人们所处组织之具体特点来划分的,如家庭、宗族、村落和企业等。
在人类学的乡村研究中,很多内容从组织的层次上涉及到群体之强、弱势的划分。比如村落中的不同的姓氏、宗族、宗族支系等之间都存在这强弱之别,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因此,我们对农村弱势群体之考察和界定,不能忽视组织的层次。同时,组织的层次和人口的层次常常是相互联系的,因为人口是组织中的人口,组织也是某类人口中的组织。具体到农村弱势群体的研究,我们需把人口层次的弱势群体和和组织层次的弱势群体结合起来,这样有利于扩展传统的研究思路,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强弱势之形成具有动态性和情境性。所谓动态性,是指强势和弱势会随着自然和人事的变迁而发生转换; 所谓情境性,是指强势和弱势是相对而言的,具体到社会或文化生活的各种角度或层次,强弱势分类多种多样。另外,多类别和多层次的“势”处于不断的互动中,这种互动一般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而在规则之外或规则不及之处,又常常存在规则运用之策略或方法。因此,我们对农村弱势群体之研究,必须在各种具体的层次和情境中进行分析,一方面注意强弱群体间互动的表面规则,另一方面还要挖掘规则之下的各种策略,这样才能有效把握内外部各种力量、利益及法规政策等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真正影响。
(二) 以组织形式出现的农村弱势群体
在中国乡村社会,要想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首先就需要对弱势群体加以识别和界定,而识别和界定的主要根据离不开中国乡村群体所居环境条件、资源与生计实力、人口多少、血缘与地缘组织运作,以及精神与文化认同等。我们根据我国各地农村的区域性主要特征,对常见的不同类型的大小群体加以归类,从而体现乡村弱势与强势群体共居的基本状态。
1. 小村与大村
笼统地说,中国基层乡村常有大小村之别,呈现强弱势之分。其原因在于: A、人口多寡。在公共事务中,人口较多的大村往往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参与能力,小村则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B、环境资源差异。占据地势、土壤、气候、水利、交通等优势环境,常常成为生计强势村庄的重要基础;反之村庄实力则较难长久积累而处于弱势。C、经营状态。环境资源条件差的村庄,在多数情况下,经营上也较为无奈,缺少内外竞争力。长此以往,如果村民组织、生计能力、对外交往能力得不到发挥,村民集体缺少认同,那么,环境与经济实力悬殊的大小村之间便出现贫富不平衡的状态。所谓中国的贫困村中,地处偏僻、区域边缘、生计人口弱势的小村是也,亟待扶植。
2. 小姓—大姓
中国的一些省区,主要是在南部和东南部省份,历史上宗族势力繁盛,延续至今的大姓—同姓村分布广泛,表现为人多势众,不少大姓村至今保持宗族和宗祠文化传统; 相反,这里也并存有众多的小姓和杂姓村。过去,大姓宗族压抑小姓和杂姓村的情形不胜枚举。其实,不只汉族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也有以大( 姓) 压小( 姓) 的情形。由于同一村落内拥有共同姓氏的家庭往往在血缘上有着或近或远的亲缘关系,在亲缘纽带的联结下,相同姓氏的人群之间往往存在更为真诚、信任、认同与联合的关系。从古代延续下来的血缘纽带认同超越地缘关系的现象至今犹存,不同姓氏的人群之间甚至存在隔阂与竞争关系,例如在一些地方的选举和资源分配方面尤为显著。
在上述地区,历史上延展下来的那些在土地上大面积繁衍的大姓—宗族体系中,人口、经济、政治、交往、供奉,乃至大姓认同都成强势。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在村内人口较少、经济实力弱的小姓氏往往成为村落环境内的弱势群体。
3. 小族与大族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在分布与居住状态上以大杂居、小聚居和交错居住为其特点。因此,在汉族地区小聚居的少数民族村寨,以及在人口占多数的主体少数民族地区小聚居的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村寨广泛存在。这些双少民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口相对稀少,资源匮乏,并且由于民族认同上的归属感、文化语言差异等原因导致他们在地方发展难于沟通,话语权和参与权孱弱,在多数情境中,小族弱大族强的生存状态是普遍的。
4. 灾民 / 移民与原住民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灾荒导致的人口迁移频繁,这一人口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到目前为止也仍时有发生,常以灾民安置的政府行为出现。另外,修建大型工程、生态环境恶化也往往也存在移民问题。通常灾民和移民安置有两种主要形式: 其一,单独给移民和灾民划地立村; 其二,将移民和灾民分散安置在某地原有村落中。虽然他们通常能享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和倾斜,但受移入地社会网络排斥和移民社区自我封闭的情形并存,因此在相当长的原住民与移民的融合过程中,外来灾民和移民体现出较强的自组织特点,在地方社会网络中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低,在资源分配和话语权上常处于弱势地位。
在上述诸种小村—大村、小姓—大姓、小族—大族之弱势与强势群体分类的基本情况之下,以往经常提及的对乡村老人、妇女和儿童,以及贫困残缺家庭的个体救助并行不悖,方可以更好地得到群体组织与个体层面的双重的与综合的关注。我们根据中国各地文化特点和扶贫经验所得,认为关于弱势群体的新的分类瞄准方法及其群体组织层面的出发点,不仅在中国,而且在第三世界的农业地区都有相似的状况,因此关于中国弱势群体的新的分类法具有国际扶贫工作分享与推广意义,特别在中国和东亚、东南亚地区具有交互借鉴的意义。
(三) 弱势群体的组织特征
前文关于农村弱势群体概念的描述,涉及了人口学意义上的、泛指的“人群”( population) 和特定的、被田野识别的“组织”( organization) 上,这主要是基于对弱势群体内部人们之间的不同关系而言的。
“人群”一般是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人的集合体,这些人之间未必有互动或联系; “组织”则一般是指相互间有互动,且通过某些方式联系较为紧密的一群人。比如,残疾者是判别农村弱势群体的标准之一,残疾者的共同特征是身体上有各类残疾,但是他们之间未必有交往和联系,因此只能被视作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人群”,止于人口学的层次上。而按照某些特征,相对较为贫困的县、乡、行政村或自然村等,则可从“组织”的层面被视作弱势群体,这就更多地具有了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意义。
从人群和组织的角度区分农村弱势群体,在现实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这一区分
客观上涉及农村弱势群体识别的不同角度和不同层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资源的投入和分配等。比如,1994 年国家在考虑扶贫对象时,划定了 592 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县作为一级政府组织,就成为国家开展扶贫工作,扶助农村弱势群体的工作层次之一。而各贫困县又会根据国家给予的扶贫资源和相关指标,确定具体的贫困乡和贫困村等,贫困乡和贫困村又成为识别农村弱势群体的更微观层次。显见,基于组织的角度,农村弱势群体的识别具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国家在制定扶贫战略和分配扶贫资源时,必须经由不同级别或不同层次的组织,才能把资源层层下放到最需要或最“弱势”的人们手中。因此,在农村弱势群体的瞄准和识别过程中,组织的角度和人群的角度一样,都是不容忽视的。在近年的农村扶贫实践中,很多社区发展项目的扶贫资金进入行政村后以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进行比对和分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这突出体现了“组织”的角度在农村弱势群体瞄准和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四) 弱势群体识别的层次
结合当前的扶贫实践和今后的扶贫发展的需求,以及中国多元地域特征和乡村治理格局,我们将弱势群体区分为三个层次:
1. 贫困 / 弱势的行政村
当前贫困村( 行政村) 的界定主要依据经济收入这一单一标准,这在县以上地域内确实具有操作性; 但实际上贫困村识别的关键是在县域内,戴上“贫困村”的“帽子”通常意味着获得了政府的资源投放和政策倾斜,因此贫困村的识别往往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县域内乡镇之间的均衡与角力、社会关系网络、政绩效应、强势村的影响力等,结果多年扶贫的结果可能出“三边”现象,即城镇周边、公路周边、旅游点周边不断繁荣甚至重复建设,而真正弱势的行政村长期被排除在扶贫政策之外,甚至相对弱势的境况不断加剧。究其原因,除了乡村格局、政策执行力等因素外,缺乏明确的界定弱势村的指标体系是重要原因。
2. 贫困 / 弱势的社区 / 自然村
我们的研究特别提出弱势村庄/社区的层次并认为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希望能够在扶贫工作中加以关注。
一方面,社区/自然村作为社区发展型项目的基本实施单元,相较于传统扶贫项目和其他参与式农村发展项目,其优势尤其体现在能够运用各种操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保证弱势社区获得公平、甚
至具有倾斜性的资源和发展机会,实质性地提高政府扶贫资源的瞄准性。另一方面,当前扶贫区域的界分已从贫困县修正到了贫困村,从一般情况看,行政村在村庄之间分配扶贫资源,这是扶贫瞄准出现偏差的最重要环节。如上文所述,两条所谓“合理性”规则容易在分配资源时产生社会排斥和瞄准偏离: 一是所谓“民主的规则”“少数服从多数”导致人口少的自然村被排斥; 一是“市场的竞争原则”,导致弱势的自然村陷入一种不断被边缘化和贫困化的处境。
尽管瞄准的终极目标和评判标准是资源“到户到人”,但是中国农村现状的多重困境,其根本出路还在于组织建设,不仅仅是村两委班子的建设,还在于作为熟人社会的村庄/社区的组织化建设。强调瞄准行政村内更弱势的社区/自然村,至少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普惠型”扶贫建设能够改善社区相对弱势的境况,切实改变更贫困社区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 进一步针对自然村/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和社区发展能力建设则更具重要意义。
3. 贫困 / 弱势的农户 / 个人
毫无疑问,强调个体农户的识别具有关键意义,保证到户到人的扶贫资源投递,这是瞄准的终端目标。然而,如上文解说,个体扶贫目标始终依附在更大的农村社区组织的水平上,才得以实现扶贫工作的准确性和卓有成效。
四、建议: 开发地方应用导向的弱势群体识别指标体系
在农村社区发展的扶贫实践过程中,从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和农户/个体的层次界定农村弱势群体已经获得理论和实践的根据,而在农村社会急剧变迁和发展的当今时期,弱势群体还具有情境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由于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而区分强弱势的标准可以复杂多样,因此弱势群体的判定就和具体的情境有关。比如,对于供养大学生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而言,如从经济条件判定,其明显处于弱势; 若从教育水平以及长远的发展来看,该家庭又会处于强势。又比如,在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基础设施较差的村庄或社区就成为亟需帮助的弱势单位; 而在教育支持项目中,教育条件较差的村庄或社区就成为首要目标。这些是弱势群体的情境性的表现。同时,弱势群体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某一阶段按照某种标准识别的弱势群体,在获得自我发展的条件和能力后可能会超越原来处于优势的群体,原来的非弱势群体也可能会转化为新的弱势群体。
这提示我们,扶贫对象的选取无论是个体的角度,还是组织的角度,应保持动态和持续地识别与瞄准,把有限的扶贫资源有效覆盖到动态变化的弱势群体对象上。而从更广阔的生态地理、经济文化差异和复杂多样的乡村格局来看,弱势群体的识别将会具有不同的指标基础。因此,在多样性区域的农村发展实践中,亟需避免一刀切式的做法。“一刀切”固然是最简单最省事的做法,然而现实中它总是被区域经济文化的多样性所否定,屡屡纠错重来,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尤其在基层农村的弱势群体识别中,一成不变的、“一刀切”的指标和做法往往难以适应地方情况,缺乏操作性的指标必然造成扶贫瞄准的偏差。
基层农村的弱势群体识别瞄准是一个细致深入才能卓有成效的工作,针对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现实基础、基层社区层次性,及其情境性和动态性特点,我们认为在大的分类原则基础上,需要有一套能够被地方扶贫系统和具体项目工作方便采用的弱势群体识别指标。正是针对这一需求,我们的研究旨在结合扶贫系统现有的、广泛适用的各种贫困标准,开发出一套在中观层次( 县域范围) 和微观层次( 具体村级项目; 或者在乡镇范围、行政村内部) 适用的指标体系( 从略)[10]。
需要有平等发展权,不能因能力较弱、资源较差庄孔韶认为当社区发展项目进入行政村和基层社区层面的微观操作时,不仅要识别社区内部个体层面的弱势者,还需要识别“弱势社区”/“弱势自然村”,并在项目目标中明确增加瞄准“弱势社区”的诉求。在此基础上,建议开发一种工具箱式的、开放的、地方应用导向的弱势群体指标体系。由于地域差异和乡村格局的多样性,这一指标体系的开发需要基于不同类型的乡村地域的深入调研,尽可能反映出多样性,同时参考其他有影响力的各种指标体系,并且在实施中结合农村社区项目的相关活动和程序环节。
这是一个多维综合的、“工具箱式”的弱势群体指标体系,不仅包括各个层面的识别( 如“弱势行政村”、弱势的自然村/社区、弱势的农户/人群/个人) ,还要尽力完善每个层级的分类指标,强调容易被忽略的指标类别,并说明这些指标的重要性和设计依据,并尽量使三级、四级指标说明加以提示。指标表格之外,还包括详细的指标说明和应用建议[10]。所谓该指标体系“工具箱式”特点,是指其针对基层各层级社区和组织的丰富的指标,在从地貌、生态、生计,到社会文化资本的方方面面的指标设计具有极大的涵摄性,以便于全国各地的扶贫实践中可以因地制宜地选取指标。
该弱势群体指标体系的要点在于它可以将弱势群体识别的原理转换成应用性实践。该指标体系可以直接应用于当今扶贫工作的两个环节。一是在县域内由政府主导筛选项目村时,可以使用更为细致的弱势群体指标选择项目村,确保相对弱势的行政村入选; 一是在行政村内,不仅要识别社区内部个体层面的弱势者,更要明确强调弱势社区/弱势自然村入选。弱势群体指标体系是以地方应用为导向的,它仅仅供地方的县、乡镇和行政村在识别弱势群体时进行参考。在具有相对同质性、可比性的范围内,地方基层有足够的智慧和灵活度来决定指标的选取与组合。
显然,在当前不断改善的扶贫实践中,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识别原理越发清晰,从单纯人口视角的个体观察,到多层次的组织文化观察,展现了一个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改善与递进的实施前景,它一再地否定了扶贫落实工作中任何简单化和“一刀切”的做法。然而要想更为准确地识别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尝试建立应用性的农村弱势群体指标体系事所必行,它将进一步把识别弱势群体的原理具体化。我们希望这种新的弱势群体识别设计——即增加并强调“弱势社区”的分类,设计立体综合的、“工具箱式”的指标体系——能够针对弱势群体识别原理、扶贫政策选择和社区整体发展观提供可操作的、应用性的转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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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研究获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贫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弱势群体识别研究”资助。
[作者简介]王剑利,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庄孔韶,浙江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雷鸣,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助理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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