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林:弱势群体的分化与弱者资本的利用
弱势群体也是一个分化的群体。一般意义上的弱者或者弱势群体是指缺少某种资本的个人或人群(区别于弱者污名)。但以我愚见,所谓的“弱者”,并不是没有资本,而是没有充分利用到自己的资本。倘若一个人充分利用了自己的资本,他便不再是弱者。当然,他也并不一定就是强者,而极有可能是一个畸形儿。对于利用自身“优势资本”的人而言,他可能从一个弱者变成一个强者,而对于利用自己“劣势资本”的人来说,这种可能性就减弱了,而且即使存在可能性,也是一种“不被尊重的成功”和“失败的成功”。
强弱之分是相对而言的,一个腰缠万贯的老板可能要依附于其他权力,而这个商人在自己的职员面前则是老板,下级官员可能要依附于上级领导,而这个官员在百姓面前则是领导,一个混得风生水起的学生可能要依附于他的老师,而这个学生在学生之中则是榜样或权威。这些都可以用来说明这个道理。不过,虽然这些公认度相对不算高的弱者也有自己的资本,且利用的是自己的“优势资本”,但不在我的讨论之列。本文要说明的是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弱者且利用的自身“弱势资本”的个人或者群体,比如基于体能考量的老人和基于经济能力考虑的穷人等等。另外,多老为老、多穷为穷,本文不作严格限定,皆以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为准。
首先,“弱者”的资本是什么。并非所有的老人都是体能上的弱者,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弱者。但对于一般的老人而言,体能上的确处于弱势。毫无疑问,这些体能上的弱者需要且应该得到年轻人或体能上占据优势地位的人的帮助,譬如公交车上让座行为,排队时候的礼让与优先等。这是一个有能力提供帮助者在道义上的承担,但没有强制性和绝对性,故而也具有较高的弹性。不过,在现实中,自律的道义承担变成了强制的规范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一转变就使得弱者获取了一种新的资本形式,即“同情资本”,进而使得弱势群体中分化出来一部分专用弱势资本谋取利益的人群,即“弱者资本家”。同情之所以成为资本形态,是与“弱者”本身相关联的,如若一个弱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弱势地位是一种资本,那他就不会用这一资本去为自己争取利益和好处,或者他虽然意识到了自己在某方面的弱势,但并没有将之作为资本的想法和愿望,也就不会有利用这种资本去获利的动机,因而也不构成资本。但对于意识到并利用同情资本去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弱势本身就一种资本,在其看来,弱势代表着一种必然的和应当的“区别对待”和“特殊优待”,在不被歧视的基础要求之上还附加着潜在的利益。如果要概括弱势群体中这一部分人的特点,大概可以用“非常态的优越感”、“弱势地位的资本转换”或者“对另一种歧视的争取”。将他人的道义承担变成了自己获取利益的资本甚至是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弱者运用自身“劣势资本”的一种表现,这种争取不是致力于消除歧视和不平等,而是在制造着一种新的歧视和新的不平等,不是在弱化自己的短板,而是在强化自己的依赖。
其次,利用弱者资本的外部效应和刻板印象的由来。对于很多群体和事情来说,污名和误解的由来都是与外部效应分不开的。比如听说嫖客中有大学生,于是就有人误以为大学生群体都以嫖客这个身份挂钩了。这种误解往往连所谓的“平均状态”都算不上,却总是在人们的认知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同样地,弱势群体中存在着一些将弱势转变为资本和权力的个别现象,就推而广之认为弱势群体都是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弱势群体中的确有部分人混淆了“自律”与“他律”的差别,将他者在道义上的责任当成了一种必然和应当,而把自己的权利或福利当成了一种强制性权力。公交车上老人对年轻人的辱骂甚至拳脚相加,当大家都在遵守秩序排队等候的时候,一些老者摇摇大摆地插进队伍最前头……这些个案的存在,破坏了大众对整个群体的观感,并促使人们重新反思对待相应“弱势群体”的态度,而反思的结果极容易是向着我们所倡导的的反方向转变。或许,弱势被当成一种资本和一种获取利益的工具,还与隐藏在我们意识之中的观念有关。在中国,很多规则是失灵的,太多人想着去变通规则,打着情有可原和特殊的幌子,去冲击现有的规则。规则是为了规范和协调人类行为的一个准则,更多地考虑到一般情况,虽然也会对“一般的特殊情况”有所涉及,但毕竟无法穷尽所有,于是就给钻空子、找特殊的行为预留了空间,这是规则难以避免的尴尬,也是“特殊主义者”们得以寄生的基础。“弱势群体”在许多方面的功能都与一般的群体无异,而只是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由于生理、心理或社会建构等原因而存在着一些障碍或力不从心。但是,将自己的“独特性”当作一种资本和权力去适用于各种场合,显然是一个机会主义的心态。部分人的机会主义心态给整个群体的形象和权利造成了损害。
最后,道义援助需要施助者和受助者达成理解和共情。某种程度上,对“弱势群体”的礼让与帮助都是基于道义之上的援助行为。这种援助行为在施助者和受助者同理的过程能够获得最大的成效。一方面,对于一般人而言,能够对“同理”有需要的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在某方面存在障碍的人群,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对其给予帮助。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贫困等与社会性因素关系密切的现象,施助者不能给以纯粹个人能力和道德上的归因,贫困更多的是社会原因,这是一个关于社会阶层和社会流动的社会学研究课题。另一方面,对于所谓的“弱势群体”而言,在自尊和维护正当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资本转换”带来的成本和代价,对“同情”、“爱心”、“自律性的道德和道义”等的透支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无论是从大众的观感还是制造另一种歧视来说,都是如此。较为短视地看,这种透支还不至于带来何等物质上的损失,毕竟,在很多具体的事情上,就被消费的良善与关怀而言,给大众带来的直接利益损害是较少的。但从长远看,这种透支伤害的却是大众的心,损害的是更多真正需要被帮助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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