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 杜伟: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症结所在与根本出路
城乡二元结构之下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导致了全国两千多万的留守儿童,也使得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中国农村地区的一个突出问题。以传统的农民工输出重点地区—重庆为例,由于其外出务工人员多达700万人,由此导致重庆多达近235万名留守儿童,从而使其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而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渝东南地区则更为严重。以渝东南地区的重庆酉阳县为例,2005年上半年,该县检察机关处理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1];而重庆彭水县2010年1—9月审理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81.2%,其中95.3%的犯罪主体为留守未成年人。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社会各界不可谓不重视,理论研究也不可谓不关注,但为什么其依然十分严峻,其原因就在于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在一个基本的症结,只有突破这一症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一、症结所在:基本的生存权利与父母的监护职责难以兼顾
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保证,因此理论上一般都将家庭预防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学者甚至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家庭中的教育内容和对家庭的管理机制[2]。但是,在面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时,这样的建议难免会出现执行和操作上的困境,这主要是源于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客观分析。
(一)监护缺失是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留守未成年犯罪人成长经历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留守未成年人大多具有隔代监护或者失学辍学情况。由于父母外出务工,未成年人往往被交由爷爷(外公)、奶奶(外婆)照看,这就形成了所谓的隔代监护。对重庆市石柱县留守儿童监护状况的调查显示,由祖辈隔代监护的占62.0%,这些监护人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生活照顾,而很少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管。所以,在父母外出务工后,留守未成年人所生活的家庭实际上是一个结构不完整、功能不健全的家庭,纵使现代化的通讯设备能够保证父母随时可以和留守未成年人电话联系等,但是就留守未成年人而言,在其成长过程中,他们期待和需要的不仅仅是生活上的照顾,更需要的是父母的陪伴和情感的关爱。研究表明,“孩子生活在残缺家庭或寄养家庭中往往得不到父(母)爱,很可能对人格的早期发展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3]同时,父母外出务工后,其法定的监护责任实际上很难实现,这就使得父母难以及时发现留守未成年人行为和心理上的变化,对于其诸如旷课等不良行为也难以进行及时有效地干预,事实上导致监护的缺失,使留守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放任自流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因监护缺失所导致的留守未成年人问题会很快发生实际效果,加速留守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因此,监护缺失是导致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外出务工是基于生存压力的不得已之选择
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是导致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能否就此对父母提出严厉指责甚至要课以法律责任促使其履行责任呢?对此,只有在了解中国当前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合理的回答。“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此,对犯罪的社会解释不能离开社会转型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4]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人深刻地、全方位的转型,传统的社会控制体系逐渐被打破,以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经济迅猛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工成为这一时期特有的一个社会群体,而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中国一直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一方面是城市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却是农村地区贫困状况的延续,而城市的发展正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就吸引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以重庆市酉阳县为例,截至2010年末,该县有136个贫困村,占行政村总数的一半左右,登记在册的贫困人口11.9万人,约占全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1/10。在当前中国社会物价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通过农村的现有资源和农业生产是很难脱贫致富的,因此外出务工就成为广大农村劳动力的首要选择。不难发现,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务工其实质是为了逃脱农村地区的贫困,是迫于现实的生存压力而作出的不得已之选择。因此,我们不能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提出严厉的指责,因为生存权是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人权之一,如果连生存权都难以保证,又谈何更高的法律责任要求?
(三)父母难以同时担当抚养和教育的双重责任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面,对子女的教育被视为父母的应尽职责,正所谓“子不教,父之过”,对于留守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事实,其父母自然是难辞其咎。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需要其父母承担抚养义务,更需要其父母承担教育职责。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而事实上这样的法定职责要求显然很难实现。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一项相当艰难的任务,即使是青少年问题专家,也很难提出科学合理且富于操作性的建议,因为“没有任何专家敢于声称,自己是最了解青少年心灵和精神的权威。青少年问题有多么复杂就有多么单纯,有多么令人向往就有多么让人担忧”[5]。就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言,他们的文化水平一般比较低,是很难认识到未成年人教育中的诸多复杂问题的。有学者认为,“重视情感交流和孩子心理素质的培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6],对于理论上提出的这一建议,其理论上的科学性毋庸置疑,但是诸如“情感交流”、“心理素质”培养这些专业性问题,即使是专业人士尚且难以承担,又怎么能够奢望作为农民的留守未成年人之父母承担?而更为重要的原因却在于,面对生存的压力,农民外出务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远在千里之外务工的父母很难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时做好对子女的教育工作。
不难发现,在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问题上,我们面临这样一个悖论:为了让留守未成年人感受到家的温暖,我们希望其父母留在农村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但是,如果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放弃外出务工,其结果就是家庭经济的困难,在求学、升学等可能改变人生的机遇面前,却可能因为经济贫困而不能实现。其必然结论就是:外出务工会导致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外出务工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人生发展困难问题。这两种结果都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价值追求背道而驰。
二、根本出路:尽快提高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为了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界提出了诸多的对策和建议,如强化家长的监护意识、加强学校的监管力度等[7],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这些对策和建议不无道理。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站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大背景下来思考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问题。之所以前文所述的悖论,其原因就在于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难以摆脱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制约。因此,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思路就应当是将其从单纯的父母责任转为社会责任,着力通过社会政策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此,应当尽快提高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切实解决城乡贫富差距问题,这是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出路。
(一)所有问题从根本上讲都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犯罪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它更是一种社会现象,所有的犯罪问题最终都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有关。例如,西方国家在19世纪后期所遭遇的严重犯罪问题,其社会背景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在进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过程中存在诸如贫困、失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也成为刑事实证学派产生的社会基础。外出务工现象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在这一时期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还是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它受制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就必须紧紧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就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它之所以在当前中国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是因为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导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从而导致父母监护职责的缺位。而就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而言,它也受制于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城市的教育体系能够广泛吸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学,那么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留守未成年人的数量;如果农村的教育体系能够胜任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那么这也能够弥补因监护缺失所导致的留守未成年人教育上的盲区。但事实上,城市教育不能广泛吸纳进城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教育又受制于各方面的条件而不能完全发挥学校的功能。“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村犯罪青少年的主体,而他们的形成与教育的不良又是与我国城乡二元的教育体系密切相关的。”[8]因此,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一个特有社会现象,理论上关于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所有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到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二)只有发展农村经济才能就近提供务工岗位
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之所以远赴千里之外务工,其原因就在于当地不能提供更好的务工机会,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主要还是传统的农业生产,现代化的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等几乎没有,农村劳动力只能到外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寻求务工机会。例如,重庆市东南部地区的工业起步较晚,能够吸纳的本地劳动力十分有限,除黔江区之外,其它几个县的工业基础十分薄弱,而诸如服装、玩具等能够广泛吸纳农村劳动力的生产企业则更是少有,其结局必然是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外出,而这就导致了留守未成年人监护上的困难。因此,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分析,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展本地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务工机会,吸引农村劳动力就近务工。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工在务工挣钱的同时,随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管和教育,避免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也能够避免隔代监护所可能引发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
(三)消除贫困是解决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条件
贫困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贫困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可能会与其它因素一起促成犯罪的生成。就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其背后往往都有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实施犯罪行为的留守未成年人中,之所以有大量的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前苏联学者明科夫斯基指出,没有工作和不学习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比普通在校生高二十多倍[9]。留守未成年人在离开学校之后,由于还不能就业、务工,只能流入社会,在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贫困也会制约关乎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政策执行,导致一些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因经费困难等方面的原因而难以实施。例如,为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渝东南地区近年来积极推行寄宿制学校建设。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当地财政对教育的投人与教育的发展需求不适应,目前渝东南地区的寄宿制学校普遍存在学校资源紧张,硬件设施跟不上的困难。在关于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中,有不少涉及到加大财政投入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如果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就会发现这样的建议很难落实到实处。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得通过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予以实现。
三、结语
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尚不发展的情况下就不能有所作为。“年轻人经常被认为是社会自身健康与幸福的指标。”[10]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始终是全社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面临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困难,也应当充分强调国家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主体在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的职责。
胡江,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杜伟,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罗小光:《留守儿童犯罪,外出民工留守子女现监管真空》,载《重庆晨报》2005年6月13日。
[2]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3]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4]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5][法]米歇尔·费兹:《青少年》,敖敏译,四川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6]张旭:《转型中国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7]姚建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 - 205页。
[8]王永鹏、郭子贤:《统筹发展城乡教育在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中的作用》,载《文史博览》2008年第9期。
[9][前苏联]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9页。
[10][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李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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