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解残疾和残疾人概念应当注意几点
通过以上对残疾与残疾人概念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理解:
(1)残疾是一个演变性的概念。这就是说,就伤残者而言,残疾的发生、发展都要经历着一个漫长的痛苦过程。同样地,减轻残疾的程度也要经历一个持续的抗争过程。《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指出:“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在残疾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残疾和外界障碍,他们的社会参与受到较大限制,必须消除对残疾和残疾人的各种歧视性态度、行为和外界环境障碍,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扶助与保障,更是需要得到健全人的理解与尊重。
(2)残疾人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这就是说,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性质的群体,而是一个复合的性质的群体,即由各类残疾人组成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的存在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在这个由各类残疾人组成的群体中,他们所存在的功能障碍程度和适应社会能力不一,他们所遭遇的阻碍性质不一,他们所期待的各种需求不一,他们所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模式不一,他们所实现的自我价值也不一,等等。因此,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应当自觉地学会掌握和运用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具体规律,以不同方式加以解决,为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并享有平等,付出不懈努力。
(3)残疾人是一个对应性的概念。这就是说,残疾人与健全人是一种天然的对应关系。“世界上一切生物群无不由健全者和残疾者共同构成。自从人类社会出现迄至今日,残疾人一直伴随着健全人同时存在。”[4]健全人和残疾人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但是,要把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放在首位,因为残疾人是社会上最困难的一个群体。正因为有困难,所以残疾人一般表现为比较坚强的意志:热爱生活,艰苦奋斗,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而且,通过磨炼,一些功能得到代偿。比如,盲人看不见,他的触觉与听力特别好;聋人听不见,视觉特别敏锐;肢体残疾者活动不方便,思维比较活跃,工作特别专心。正是这种情况下的超常发挥,成就了残疾人中的一大批优秀人物。历史和现实生活表明,残疾人同样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因此,无视残疾人及其价值的存在,就是一个不完整、不文明、不公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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