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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时间:2023-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再者,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  在很大程度上说,司法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  司法不公正必然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  司法衰败是司法政治化的结果。  另一个例子是司法领域的先进评审。  司法衰败和社会不信任已经使得各种社会互动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只要司法能够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还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和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同时,司法也是日常社会生活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

    

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经济之间等都需要司法这个中间地带。一旦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冲突,而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时候,那么司法就可以作为公正的第三者而介入,保证基本的公正。一旦这个宝贵的中间地带失去,而各个社会角色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直接的沟通而得到解决,那么就很容易演变成对抗关系,甚至是暴力关系。这种对抗和暴力关系尤其容易发生在弱势社会群体和强势社会群体之间,例如人民对政府官员、雇员对雇主、个人对集体等。

    再者,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对执政者来说,司法更是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根本。法就是秩序,这是中国传统法家学说的核心。对任何统治者来说,对司法的信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面,也是最后一根“稻草”。道理很简单,一旦社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怀疑司法,那么这个社会就必然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会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惜成本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不难观察到,在法治社会,统治者本身受到批评甚至攻击是小事,但帮助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司法则是不可以遭到批评和攻击的。“藐视法庭”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

    在很大程度上说,司法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求助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司法不公正必然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因为多年来的司法扭曲,社会一些地方已经濒临无政府状态的边缘。在很多地方,无政府状态已经成形:政府依靠“维稳”来维持秩序,而社会则依靠暴力甚至自己的生命来争取他们所认同的社会正义。司法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起到作用,因为没有一方相信司法,政府方不相信司法的有效性,而社会方则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衰败是司法政治化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暴力的诉求只是对党政官员藐视司法的反应。也就是说,执政者要对司法衰败负责。尽管改革开放一开始,党就马上强调法制和法治,但很多官员至今对此还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法治意识。无论从积极面还是消极面来看,都在促使司法的政治化。可以举两个性质不同的例子来看。第一是“严打运动”。在一些阶段,一些犯罪行为多了起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个时候,从秩序维持的政治角度来看,严打成为必要。很多国家也会这么做。但在我国,严打不再是司法的动员,而是政治的动员,政治替代了司法,破坏了司法。历次严打因此产生了很多的司法不公。

    另一个例子是司法领域的先进评审。这样的评审也不是不可,但主要的目标应当是增进和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不过,这个过程往往牺牲的恰恰是司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专业精神。评审的过程使得司法的过程演变成为政治的过程。司法领域的GDP 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更是糟蹋了司法精神。

   每一个组织(包括政党)都会有自己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任何成员违反了这些纪律和行为规范,就要受到惩罚。这是最正常不过了。不过,无论是纪律、行为规范还是惩罚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悖。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组织的纪律和行为规范则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必须从属于普遍性。很简单,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属于哪个组织,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但在我国则常常相反。“党纪国法”中“党纪”先于“国法”。尽管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执政党对自己的党员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在行为领域这种排列次序实际上影响了法制的效力发挥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司法衰败和社会不信任已经使得各种社会互动(人与人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等)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的衰败导致人们谁也不信任司法,都想用政治手段来求得问题的解决,而司法的信任危机、司法的政治化反过来加剧司法的继续衰败。如果继续下去,可以确定的就是大面积的无政府状态,也就是人人都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状态。

    只要司法能够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还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和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而对统治者来说,如果没有司法这一中间地带,就要直接面对人民。任何政权不管其暴力机器有多么强大,光靠暴力来统治,最终都会被人民所推倒。

   如何跳出这个恶性循环?除了容许司法相对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办法。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律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其最有效的武器。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放弃法律。但这并不是说,司法的相对独立就不可能了。统治阶级可以通过控制立法。如果对一个现存法律不满意,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执政党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可以废除法律。当然,执政党也可以根据新的情况来制定新的法律。但法律一旦到位,政治就要休止。要让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执法。

    实际上,从政治上看,司法独立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对老百姓来说,诉诸法律之外的暴力是没有其他任何选择之后的最差的选择。很简单,诉诸暴力的代价非常高,甚至是生命。只要司法能够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还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和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而对统治者来说,如果没有司法这一中间地带,就要直接面对人民。任何政权不管其暴力机器有多么强大,光靠暴力来统治,最终都会被人民所推倒。司法独立,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从社会建设的角度,在立法方面,中国仍然有巨大的空间。如前面所提到的,在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经济工作而展开的。大部分立法都是有关经济工作的。相比之下,社会方面的立法非常少。社会秩序建设意味着要下大力气进行社会立法,保护社会。社会主义是保护社会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护不了社会,那么这个国家如何能够被视为是社会主义呢?

2014 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探索司法相对独立的方向上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这次全会是中共历史上首次专门以一次全会的方式讨论中国的法治问题。其中有几个方面对司法制度的改善和改进具有深刻的意义,包括设立跨区域法院、巡回法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行终身责任制度、司法人才的专业化等等。如果这些改革举措能够切实落实下去,那么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司法地方主义,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性。更重要地,从政治上说,这些举措也表明执政党开始探索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的司法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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