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或委员会)再次审议中国的公约执行状况,11月上旬,消歧委员会发布了通过此次审议得出的中国结论性意见。该结论性意见是一群富于经验的妇女人权专家给中国的集体“评分”,以及基于公约要求的系列建议,它并不具备惩戒力及约束力,但仍是权威的指南性文献,它帮助人们建立基于国际人权标准的、实事求是的本国妇女人权状况认知,它在广泛关切的前提下对议题的选择和侧重印证国内论述与行动的着力点,它对政府的告诫和敦促指引公民社会倡导与问责的方向。
在结论性意见正式而节制的表述背后,是善意和诚意,更深层是忧虑甚至急切——这一次的结论性意见一如既往地执着,但比以往更具体、务实,甚至尖锐,良苦用心可感。它有肯定有批评,不会偏于其中一端,但公民社会的聚焦所在,当然首先是问题而不是成就,成就可以留给政府去自赞;其次是建议:以国际人权标准看妇女人权,从正视问题到推动问题解决。
到2014年11月中旬,该结论性意见仍只公布了英文版。本中文概要并非原文翻译或缩写,而是女声为帮助大陆读者尽快了解而做的缩略改编,仅供参考。英文及未来中文正式文件下载地址: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EDAW%2fC%2fCHN%2fCO%2f7-8&Lang=zh
1、消歧公约的法律地位与任择议定书
问题:消歧公约不能在中国法庭上直接适用及引用,也不清楚在司法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多少案件运用了公约。
中国尚未批准消歧公约任择议定书(注:任择议定书是消歧公约的附属文件,允许公约委员会调查国内人权申诉个案)。
建议:中国应在国内全面落实公约,令公约和结论性意见更为人知,提高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对妇女人权的理解。
应该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并按照任择议定书的法理培训法律人员。
2、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问题:中国法律仍然没有按照消歧公约的要求,为“对妇女的歧视”做出定义。
建议:在法律中为“对妇女的歧视”做出综合性的定义,该定义应该能覆盖生活各领域中直接与间接的、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的法律条款应该辅以相应的实施机制和惩罚措施。
3、司法独立和近用法律
问题:有报告称中国妇女不能充分运用法律维权,司法受到政治干预,案件的受理和判决被影响,例如妇女土地权争议相关的案件。
建议:应确保妇女能有效运用法律和获得法律援助,包括那些主张土地权的妇女。应支持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非政府组织。应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停止政治性机构对司法的干预,依法处理妇女人权案件。
4、国家人权机构
问题:中国尚未建立符合《巴黎原则》标准的人权机构(注:指负责监察、评估国家人权状况并处理人权投诉的独立机构)。
建议:应该为人权机构的建立设置明确的时间表。
5、促进妇女发展的机制和数据收集
问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比以往更强大,但该委员会只是一个协调机构,没有权力和资源去推行政策,也没有权力开展法律和政策的性别评估,该委员会也很少与NGO合作。
在2012年改善了妇女儿童综合统计体系,但是,一些关键信息以国家安全的理由被保密。信息收集和分享系统仍然很弱,导致不能就消歧公约执行做出必要的监测和评估。
建议:应该加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让它更有效地发挥促进妇女进步的作用,赋予它明确的授权和预算。该委员会应就《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的实施开展性别敏感评估,并加强与NGO的合作。
应该研究国家保密法等给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分享和传播造成的阻碍,让所有人都能了解妇女发展政策和项目的效用。
6、暂行特别措施
问题:很遗憾暂行特别措施(注:指为快速提高妇女地位而采用的短期、临时、额外、特殊方案)在中国很少使用。
建议:应该实行更多的暂行特别措施,特别应提供给在民族和宗教上处于少数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7、刻板印象和有害习俗
问题:中国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性别刻板印象,男孩偏好催生了非法性别选择堕胎、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杀女婴,导致畸高的出生性别比。
建议:应该致力于改变固化男女传统角色的社会规范, 强化传统文化中积极的一面,强化执行针对性别选择堕胎、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杀女婴的法律,由独立和专业的机构定期开展定期监测评估,了解消除性别刻板印象的成效。
8、对妇女的暴力
问题:全国人大即将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国家法律,然而,缺乏该法草案内容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保护令、惩罚措施和庇护所的规定,也不知道其时间表。
缺乏关于对妇女暴力的数据,包括暴力的普遍程度,受害者所得的救济和施暴者所受的惩罚。
国家反拐计划(2013-2020)的颁布值得肯定,但是,中国仍然缺乏综合性的反人口贩运立法,不清楚国家法律是否覆盖了以性剥削、强迫劳动、强迫婚姻和非法收养为目的所有形式的人口贩运。
虽然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但中国仍然存在主要针对卖淫妇女的收容教育。
建议:应该运用消歧公约框架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确保保护令列入该法,并规定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数量充足、设施得当的庇护所。
应该继续加强对各种形式的妇女暴力的综合信息的收集,包括谋杀妇女。应该鼓励妇女和女孩报告各种形式的暴力,有效处理申诉,起诉施暴者,给他们应有的惩罚。
希望在下一次报告中介绍综合性的反人口贩运法律的信息,给出人口贩运的明确定义,并解释在这方面国内法如何接轨到国际法律标准。
继续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双边、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合作,包括交换情报,协调法律程序以起诉贩运者。
给曾遭劳动教养的妇女应有的补偿,考虑废除将对妇女的任意拘禁合法化的收容教育。
9、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参与
问题:中国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有所进步,但妇女在全国人大、各部委和省一级的代表性仍然很低,而且改善缓慢。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妇女在决策机制中的比例也很低。妇女独立候选人遭遇侮辱和暴力的报告尤其值得关切。
建议:为了能在国家和地方真正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需要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在选举和任命体制中应该实行更有约束力的暂行特别措施,例如配额制。
要确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案的落实,即村委会中须有妇女,村民代表中妇女的比例须超过1/3。
应该彻底调查妇女独立候选人遭遇暴力和虐待的申诉,给施害者应有的惩罚。
要促进在民族和宗教上处于少数的妇女的政治参与。
10、妇女人权捍卫者和NGO
问题:委员会欢迎各方NGO积极参与公约审议。然而,据说一些提交给委员会的NGO报告经过了政府的审查,一些提交报告的代表担心因参与审议而遭到政府的报复,至少有一位计划到场观摩审议的活动家遭到了旅行限制。
法律要求须有担保机构才能成立NGO,这是对NGO注册的过度限制。
建议:希望中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妇女人权捍卫者,包括那些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人,确保未来希望参与公约审议的个人和人权捍卫者不受旅行限制。
应该就政府部门审查NGO报告的申诉开展调查。
应该重审管理NGO的制度,允许NGO不须担保即可直接注册,促进妇女权利组织在妇女赋权与发展领域中的参与。
11、教育
问题:中国提高女童入学率和降低成年妇女文盲率的成就值得肯定,已经为促进妇女科技人才发展制定了计划和目标。然而,大学专业中的性别隔离,以及一些大学的特定专业为男生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做法值得关切。
精神残疾的妇女和女童,以及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妇女,例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接受教育仍然有困难,留守女童可能被迫辍学。
建议:对男孩和女孩的教育应该同等基准,录取分数线不应该不利于女性。
应该增加财政和其他资源,保证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特别是藏族,维吾尔族妇女,以及留守女童。应该为此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为不说汉语的学生提供母语教学。
应该扫除妇女和女童入学的一切障碍,包括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残疾者。
12、就业
问题:收入性别差距继续存在而且还在扩大,部分原因是缺乏体现同值同酬原则(注:指同等价值的劳动应该获得同等报酬)的法律。
就业市场仍然存在纵向和横向的职业性别隔离,妇女集中在低工资的部门。 男女不同龄退休:男人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不同龄退休增加了妇女在退休后的贫困风险,因为她们的退休金低于男性。
缺少让雇主承担性骚扰连带责任的法律。
建议:应加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消除结构性的不平等和职业隔离,采取措施减少男女收入差距,实行体现同值同酬原则的法律,为遭遇就业歧视的妇女提供解决机制。
应该加快已经开始的消除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努力,确保退休金的性别平等。
应该制定令雇主为工作场所性骚扰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
13、健康
问题:生育保险有了可喜进展,政府正努力解决因非医学理由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堕胎、强迫堕胎、强迫绝育造成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然而,杀女婴特别是有残疾的女婴的违法行为并未被完全消除。
最近放松了一胎化政策,违反该政策的妇女被罚款,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为子女上户口也会遇到麻烦。
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只提供给已婚妇女,学校中没有有效的、适合年龄的性和生育健康教育。 受艾滋影响的妇女人数在增加,歧视和偏见仍存。
建议:应该落实法律,提高意识,消除仍存的传统男孩偏好。
考虑消除对违反一胎化政策的妇女的惩罚,取消对其子女的人口登记限制。
要全面调查杀女婴现象,惩罚罪犯。
无论婚姻状况,应该向所有妇女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并在学校中推行适合年龄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应该采取措施消除对受艾滋影响妇女的歧视,支持社区组织为这些妇女提供帮助。
14、农村妇女
问题:中国农村地区的贫困缓解,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为妇女的土地承包争议设置了调解机制,在征收土地时支付补偿。但仍有很多妇女没有承包土地。
建议:应该消除所有妨碍妇女获得土地的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对这类纠纷的调解能提供应有的救济。
15、婚姻和妇女的财产权
问题:最高法院2011年8月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婚内财产归属最早的出资者(注:此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离婚处理规定),这造成了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财产剥夺。农村的传统习俗使妇女不能以自己的名字登记土地(注:此指按户承包土地及户主多为男性),并有因结婚或离婚而失去土地的风险。
建议:希望审查所有妨碍妇女拥有土地的法律、习俗和惯例,确保妇女全面享有财产权,无论其婚姻状况。
16、多重歧视
问题:有报告说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妇女例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经历着多重和交叉的歧视。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妇女不能充分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机会。
建议:希望政府努力消除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妇女及残疾妇女经历的多重和交叉歧视,消除保健、教育、就业和公共参与方面的障碍,并让她们继续保有文化身份和习俗。
17、拘禁中的妇女
问题:中国被拘押妇女的人数在增加,女子监狱的数量有限,女犯远离家庭所在地,监所拥挤,在其中有遭受暴力和虐待的风险。
非法拘禁场所的存在尤其令人关注,即所谓”黑监狱”,据称有女性访民被拘押在这些地方。
建议:希望中国采取措施减少被拘押妇女的人数,针对妇女犯罪的原因开展预防性项目。
应该按照国际标准改善妇女拘禁场所的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将不同类型的被拘禁者分隔开,并提供必要的保健配置和服务。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废止“黑监狱”,惩罚相关的作恶者。
(针对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结论性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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