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拆违”时纵火焚烧棚户区。残垣断壁之间,一个儿童徒劳地奔走,试图用一小瓢水浇灭吞噬家园的烈焰,弱者的无助和强权的霸道,强烈反差令人愤懑,也令人绝望。
突破人类文明底线的暴行而竟能以合法的名义,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行其道。不能不让人惊醒,我们的世界一定出了大问题。
是的,一定是出了大问题。因为这种突破人类底线的暴行,其实并不是第一次发生,甚至,这并不是最残忍、最令人发指的暴行。
就在北京,某派出所政委田秀池值班时得到指令,救助重病中的流浪女。他却非但没有伸出援手,反而将流浪女扔到荒郊野外,使其无法得到救治而一夜暴卒。
这是今年7月份才听说的事,仅仅过了一个月,媒体又报道,陕西宁陕县也上演了同样的一幕:当地民政官员谌太林为迎接上级卫生检查,而将本镇一名流浪汉扔到山上,致其因饥寒交迫而一命归西。
像这样的冷血案例,应非个别。扔掉流浪女的从犯、前警官刘洋就声称,以前遇到类似事情“都是扔掉”;陕西宁陕县一位知情人则透露,宁陕县和邻县将流浪汉彼此扔来扔去,已经成了保留节目。
即便物品,但凡有点价值,都不忍心白白扔掉。只有被当作了垃圾,才会扔之而唯恐不及。显然,在某些地方官员看来,流浪汉与垃圾并无二致,所以他们扔流浪汉才会扔得顺手,几乎扔成了习惯。
这也可用来解释深圳焚烧棚户区的那把火。通常的理解,放火往往只是为了烧荒,而且往往只适用于初民时代。深圳的那把火,则烧出了深圳人文环境的初民时代,被烧的棚户区则被纵火的初民当作了莽莽荆棘。
把穷看做一种脏,乃至看做一种罪,有着一种生理上的反感乃至是敌意。从这种生理上的反感乃至是敌意出发,把自己的穷同胞,把那一个一个鲜活的生命看做是垃圾,迫不及待地要把他们隔离起来,甚至要把他们从文明世界的视野里清除出去,好“眼不见心不烦”。无论是“扔”还是“烧”,显然都是基于这样的心理。
而这跟当年纳粹清除“肮脏的”犹太人的心理,何其相似乃尔!甚至,他们使用的语言,也惊人地接近。刘洋扔掉流浪女之后马上报告上级:已出警“解决”。相信赳赳武夫刘洋并不懂什么纳粹史,但他在这里使用的关键词,跟纳粹“旺湖会议”决定大规模屠杀犹太人所使用的“最后解决”的关键词,难道不是不约而同吗?这看来似乎只是巧合,实际上却透露出他们本能上的一致,透露出他们精神气质上的契合。
这么说不免过于言重,而有无限上纲之嫌?但将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残忍地抛于荒野,将一座又一座贫民茅棚冷酷地付之一炬,且事后总能为自己百般辩解,而决无忏悔之意。对如此暴徒,就应该不惮以最大的恶意去揣度。固然,被扔掉的流浪女流浪汉,被烧掉住所的深圳流民,这些可怜之人或许不乏可恨之处;但无论怎样可恨,他们最多只是违法而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构成犯罪,而且纵然是犯罪,他们也只能接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为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处罚方式。换句话说,不能因为他们走错了路,就认定他们活该被狗咬。
当然,敢抛待救之人于荒野,敢烧贫民茅棚于街市,这种反人类的暴徒,人数毕竟也是不多了。但其反人类的文化基因,却实足祸害天下。本来,被迫非法生存,在底层人民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生存状态。当大多数人不能通过诚实劳动来走出低谷,而必须多多少少触犯某些法条才能得到起码的生存资源时,违法就主要不是他们的错,而主要是体制的错。但对这个大背景视而不见,对底层瑕疵没有一点点同情的理解,反而以其为口实,视为贱民,等同垃圾,决不容他们有生存空间,为此怎样不择手段都理直气壮。此种思维定势一旦合法化,结局将是极其恐怖的。表面上他们烧的是茅棚,实质上烧的是生存权,这即是说,在烧茅棚和烧人之间,原本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如果不能及时喝止,今天他们可以烧茅棚,焉知明天他们不会烧人?
所以,无论如何,他们必须受到报应。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报应,至少也要有言论上的报应,让他们成为千夫所指,让他们的名字成为耻辱的符号,用这样的报应警告他们的同伙,令其永远不敢步后尘。否则,一旦蔓延开来,明天被那把火烧掉的,很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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