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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伦理到新乡土伦理

时间:2023-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借用费孝通先生对中国社会所作出的“乡土性”概括,笔者将这种具有“乡土”特色的中国乡村伦理称为“乡土伦理”。易而言之,乡土伦理的基本形态和特征是基于“乡土中国”之乡土特性的。   应当说,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概括是十分形象和精辟的,他所作出的“乡土本色”、“血缘和地缘”、“差序格局”、“礼治秩序”等理论概括,可以成为分析乡土伦理传统特色的逻辑起点。


尽管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乡村依然是中国社会的根本所在和大多数国民的生活所在。因此,乡村研究始终是我国学界的中心课题,国内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领域给予了大量的学术关注。一些学者也开始尝试从村落文化、社会心理等新的视角来透视我国乡村的经济发展,对其中伦理文化的变迁和作用、新农村建设中的道德建设等问题有所涉及。

   然而,总体上看,伦理视角的中国乡村研究仍处在分散、零散和简单归纳的前理论状态,有待通过更加充分和系统的理论综合和深度研究,探究当代中国农村改革进程中乡村道德价值观念和伦理关系的变化及其特征,把握当代中国乡村道德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乡村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一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为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乡村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样式。借用费孝通先生对中国社会所作出的“乡土性”概括,笔者将这种具有“乡土”特色的中国乡村伦理称为“乡土伦理”。易而言之,乡土伦理的基本形态和特征是基于“乡土中国”之乡土特性的。

   应当说,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概括是十分形象和精辟的,他所作出的“乡土本色”、“血缘和地缘”、“差序格局”、“礼治秩序”等理论概括,可以成为分析乡土伦理传统特色的逻辑起点。其一,有着“乡土本色”的中国传统农民,在恋土重农的价值观支配下,必然将“勤劳”视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由此,勤勉重农成为与乡土社会农耕文明相对应的生产伦理。其二,在一个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熟人社会”中,交换活动往往是基于双方的信任而不是依靠契约的约束。也正是这种信任,使互助成为人与人经济交往中的基本道德准则。这种互助往往以“人情”的形式出现在日常交往活动当中,成为乡村社会普遍遵从的“为人的哲学”。由此,信任互助成为与乡村熟人社会相对应的交往伦理。其三,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从,而这些传统规则往往表现为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规民约。在变迁缓慢的乡村社会,行为者自小对这些村规民约就相当熟悉,外在的规则逐渐被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因此,这种村规民约是村民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进行的制度创设,而非依靠国家权力进行外在强制的结果。由此,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隐形的制度”(康芒斯语)成为与传统乡村社会礼治秩序相对应的管理伦理。

   二

   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封闭与稳定。科学、技术、文化的侵入及其所产生的工业化、都市化进程,使中国社会走进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期”。以农业的工业技术化、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市民化为内容的乡村现代化进程,不可避免地改变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乡村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

   可以说,今天的中国乡村社会较之传统乡土社会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征。与之相对应,乡村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出现了新的变化。首先,农业的市场化运行和农业现代化的相对滞后,使传统农业生产中“劳”与“得”的良好对应关系遭到破坏,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更促使大量农民主动或被动地离“乡”离“土”。这使得勤劳只能成为致富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由此,敢于冒险、开拓创新、求富争先的现代经济理性意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乡土伦理勤勉重农的价值取向。其次,乡村社会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的转变,在扩大人际交往范围和改变交往方式的同时,也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由此,基于熟悉而产生的信任因“熟人圈”的萎缩而局限于相对狭窄的场域之中,相反,通行于“陌生人社会”的契约、规则获得了农民越来越多的观念认同并在其交易、交往行动中得以遵从。可以说,乡村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程度逐渐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契约意识、责任意识得以萌生并日渐增强,从而为传统乡土社会信任互助的交往伦理注入了新的内容。最后,转型期乡村社会市场化、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公共生活空间的扩大,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传统乡村社会基于血地二缘的家庭(家族)式和长老式道德权威力量,也使得经验传承性的家庭(或家族)道德传递和传统的村规民约越来越不足以料理愈加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与此同时,以“送法下乡”为基本路径的中国乡村法制现代化进程,已然成为整个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一进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自我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强化,对法律条文的认同感和践行度逐渐提升,传统村规民约的道德感召力和约束力则日渐式微。

   三

   鉴于“乡土中国”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学者提出了“新乡土中国”(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这一概念。事实上,我们不难从纵向的时间维度上理解,“新乡土中国”之“新”,在于较之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封闭性和稳定性,今天的中国乡村已然呈现的开放性和市场性特征。同时,我们也不难从横向的空间维度上发现,较之城市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程度,中国乡村社会仍然在生产、交换(交往)、分配、消费等方面保留着大量并未在现代市场经济浪潮冲刷中完全丧失的“乡土本色”,这也正是“新乡土中国”仍有“乡土”之谓的原因所在。简言之,“新乡土中国”是一个“现代性的乡土社会”。如果说,乡土伦理的传统形态和特征基于其乡土特性,那么,伴随着“乡土中国”向“新乡土中国”的转变,与之相对应的既蕴涵现代价值又不失乡土本色的“新乡土伦理”如何生成?笔者以为,实现乡土伦理的现代转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乡土伦理,其关键点有二:一是寻求乡土伦理之“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的成功嫁接;二是实现乡土伦理之“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有效整合。

   毋庸置疑,以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进程,已不可逆转地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乡村社会不再是与外界隔绝的“世外桃源”,已经与现代市场意识和价值观念有了“亲密接触”的中国农民也不再是“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中人。由此,传统乡土伦理蕴涵的封闭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市场化进程为新乡土伦理注入了开放、平等、变革等鲜活的时代价值血液,从而为其提供了实现转型的“现代之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此种现代转型视为对乡土伦理传统的绝对消解。应当看到,新乡土伦理终究脱胎于传统乡土伦理,从而使后者成为其“历史之根”。试图与乡土伦理的传统彻底“决裂”,只会使新乡土伦理丧失其根基而成为空洞无物的概念构架或悬置无用的道德说教。概言之,寻求乡土伦理“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的成功嫁接,是新乡土伦理成功建构的理论前提和实践路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发展极不平衡,区域性和地方性特点丰富多样,不同地区的地域伦理文化传统亦有很大差异。从一定意义上说,作为新乡土伦理“现代之源”的现代市场意识和价值观念,已日渐成为市场化乃至全球化进程中具有普适性意义的“现代性的伦理话语”,而作为新乡土伦理“历史之根”的乡土伦理传统,却因区域伦理文化的丰富多样而以种种极具差异性的“地方性道德知识”作为其基本内涵。由此,新乡土伦理建构中“传统”与“现代”的紧张与调适又转化为“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冲突与整合。诚然,某一区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及与此相对应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使其地域伦理文化显现出自身的地域特殊性。传统乡土社会的封闭和稳定甚至将这种地域伦理文化异质性的空间距离缩小到了紧邻的不同村落。由此,乡土伦理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碎片化的“地方性知识”的“合集”——虽有共同之处,但更多依然是相互的隔绝甚至排斥。问题在于,面对现代化进程中新乡土社会日渐开放的基本态势,一味强调“地方性知识”的地域特殊性并固守区域伦理传统而拒斥对外来先进伦理文化的合理汲取,只会使自己因偏执保守而丧失应有的活力。与此相反,无视乡土伦理文化的地域传统,试图将所谓“现代性的伦理话语”变成“放之中国乡村而皆准”的“普适价值”,则无异于为自己打造一张伦理的“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其后果只能是:无数“地方性知识”因其“不合”而被一一终结,“普适性意义”却终究成为一张无以安放的“空床”。从一定意义上说,转型期新乡土社会的伦理“空场”及其所引发的乡村社会诸多道德困惑与矛盾,正是此种“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冲突所致。易而言之,新乡土伦理应当实现“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价值”的有效整合,在承继地域伦理传统和吸收外来伦理文化两者间的紧张中寻求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身的不断优化。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建构新乡土伦理的关键在于在“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冲突中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如果说,乡土伦理是在封闭和稳固中实现自身的平衡,并以此成为传统乡土社会的伦理根基,那么,新乡土伦理则应顺应开放和变革的时代背景实现一种“动态平衡”。换言之,新乡土伦理绝不是某些一成不变的伦理范式或道德规范,而是在不断借鉴和融合现代理念和其他“地方性道德知识”中先进成分的基础上实现自身伦理文化的提升与优化。唯此,新乡土伦理方能既显其“新”之内涵,又不失其“乡土”之本色,也才能真正成为中国乡村发展强大而持久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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