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的含义
目前,学界对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含义的界定存在诸多阐述:
方俊明主编的《特殊教育学》认为,特殊教育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朴永馨主编的《特殊教育辞典》认为,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框架、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王辅贤主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认为,残疾人教育又叫特殊教育,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并不仅仅只是特殊儿童,不同年龄阶段的各类残疾人都有一定残疾教育的需求,所以残疾人教育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残疾人的早期教育、义务教育和义务后教育(即对残疾青年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对残疾人的成人教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为,残疾人教育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肢体等残疾的人进行的教育。这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残疾人教育有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种方式。
特殊教育是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特殊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包括盲、聋及智障、学习障碍、情感障碍、多重障碍、品德不良儿童、智力超常儿童等。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有生理或心理发展缺陷者的教育。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为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已扩大到孤独症等其他类别残疾人。我国特殊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各个阶段。[1]
上述对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含义的界定都有一定的道理和启发。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下的定义及其说明更为清晰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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