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起源于古典社会学时期,其中韦伯和涂尔干贡献较大。对韦伯法社会学的研究和评论,在海内外都有颇为可观的文献,然则涂尔干对法社会学的贡献却被学者们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这种忽略体现为对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的片面解读,集中表现为《社会分工论》中的法律思想。诚然,从社会分工的视角追溯法律演进的规律,不逊于韦伯从理性化的视角对西方法律发展史的概括,但是仅凭社会分工论来阐述涂尔干的法社会学思想无疑矮化了涂尔干。因为,如此便将涂尔干的法社会学思想停留在一个较为空疏的理论位置。
最先有此疑惑的是土耳其学者侯赛因·库巴利,其博士论文是关于法国社会学先驱们所持的国家观念,但他在所有已出版的涂尔干著作中并没有找到涉及该论题的材料。他认为涂尔干作为一个学派的奠基人不可能毫不涉及此领域,于是,求助于涂尔干的继任人马塞尔·莫斯。莫斯的答复为:存在一份“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手稿,但因诸事缠身并没有时间整理出版。最后库巴利联系涂尔干的女儿雅克·阿尔,方收集到与此相关的手稿,共18篇:3篇论述职业伦理的讲稿、15篇论述公民道德的讲稿。库巴利编辑整理成书后,请乔治·达维作序。1950年,《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法文版以《社会学教程: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为名出版。1957年,布鲁克菲尔德将该书译成英文,书名被改为《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库巴利通过整理涂尔干手稿解答了自己的问题,同时此书也受到社会史学者和宗教社会学研究者的重视,正如有论者言:《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是解答涂尔干社会思想中基本问题面向的钥匙,它将《社会分工论》提出的团结概念向西方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时期的社会史方向进一步铺展,并将这一理论内核确立为现代国家构成和建设的途径;与此同时,此书也开启了社会“自成一类”的神圣性研究向原始宗教发展的问题线索,显露出从总体上回应康德等提出的现代问题的理论志向。但在法社会学领域,《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总体处于被遗忘的状态。
法社会学领域对涂尔干的片面解读与《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被遗忘密不可分,在德国和法国皆是如此,即使法社会学研究最为兴盛的美国也不例外。那么,重新发现涂尔干的《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究竟意味着什么?
首先,就学术效果而言,《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不仅可让我们对涂尔干社会理论的全貌有所把握,更可让我们深入理解法律与社会演化的关系。由于我们对集体概念的理解是模糊的,所以在社会分工论的视角下对法律与社会演化、法律与惩罚关系的理解,就很容易滑向国家与个体化的人之间的关系。而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作为中间层的集体是以具体和积极的面貌出现的,与个人紧密相联的不再是抽象的集体而是塑造公民道德的有机组织。这些作为集体形式的各类法团向下培育着公民道德,向上承载着国家法律。
其次,才是涂尔干的契约理论问题。这种契约理论不是涂尔干分工视野中民事法律研究的一环,而是重新解释契约起源问题的关键。进一步而言,这涉及当下公平契约何以可能的问题。涂尔干并没有对契约的社会结构起源进行分析,而是接续库朗热的古典社会史研究,阐明了契约的神圣宗教起源。正是契约的这种神圣起源才赋予契约神秘性和有效性:近代以来,虽然自由契约取代了要物契约,但是个体意志无法担负起契约的社会功能。所以,与各种法团相呼应,必然需要公平契约的出现来弥补这种自由契约的缺失。诉诸纯粹的民法史就会发现,契约的这种近代演变史,与所有权从绝对到社会限制的历程一一对应。
不过,《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熔铸法律、政治、社会于一炉解决问题。如果说在《自杀论》中涂尔干关注的是如何解决社会疾病,那么在该书中涂尔干关注的则是如何解决西方的政治疾病,虽然西方的社会疾病与政治疾病同出一源。涂尔干认为这个病源就在于“缺少能够将个人与国家连接起来的次级组织”。面对现代西方的政治法律困境,涂尔干设想重构个体与国家的公共纽带。在现代分工社会中,鉴于法团在西方历史上的重要性,涂尔干认为此纽带是以业缘为基础的法团,而非以血缘或地缘为基础的家族或同乡会。由此,涂尔干构想了西方未来的国家—社会关系:“每个法团的上层都有一个委员会,负责指导法团,并管理内部事务……法团及其机构始终在发挥作用,所以,通过它们构成的政府会议决不会失去与社会的各种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它们决不会冒自身分裂的风险,而会迅速地、主动地感受人民在深层发生的变化。我们既可以保证它们的独立性,又不必打断其中的沟通关系。”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对于贯通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具有重要地位。此书不仅重新解释了契约的起源和社会演变,还将其上升到沟通现代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让我们看到了涂尔干法社会学的全貌和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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