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首先对内格尔的经典还原模型和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做了比较,并指出,内格尔模型是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层面提出的,而金在权模型是在实践论或本体论的层面提出的;因此,这两个还原模型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接着深入到个别事件的内部结构,对金在权的局部还原理论做出分析和评价,并指出其困境和出路。在金在权的三元有序组的事件结构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四元有序组的事件结构,据此对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作出区分,进一步揭示了功能整体与其实现者之间的随附性关系。最后强调功能实在论的本体论立场,并借助“实体-偶性”和“原因-结果”这两对先验范畴对功能实在论和随附性概念给以形而上学的说明与辩护。
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得益于20世纪50或60年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发端于60年代末或70年代初,首创者包括普特南(Hilary Putnam)、福多(Jerry Fodor)和布洛克(Ned Block)等人,其主张也叫做“非还原的物理主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金在权(Jaegwon Kim)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异军突起,其主张是还原的物理主义。值得注意的是,两种功能主义都对内格尔(Ernest Nagel)的经典还原模型提出批评。主张非还原的主流功能主义提出这种批评是在情理之中的,但主张还原论的新功能主义也对之提出批评则是令人费解的,至少表面看来如此。让我们从两种还原模型谈起。
一、经典还原模型与功能还原模型
对于经典还原模型的详尽表述公认为是由内格尔最先在《科学的结构》(1961年)一书中给出的。在内格尔看来,理论还原是近代科学发展的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可以说,近代科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地从微观结构来解释宏观现象,从而把宏观现象还原为微观结构的历史。因此,要想揭示科学发展的规律或途径,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就是要展示科学理论之间的还原机制及其条件。
内格尔指出,从形式方面看,从属理论T2还原为基础理论T1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可连接性条件”(the condition of connectability)和“可推导性条件”(the condition of derivability)。可连接性条件是:出现于T2而不出现于T1的每一个词项M,总存在着出现于T1而不出现于T2的词项P,使得M和P是等值的,即:(x)[(M(x)«P(x)] 成立。这个双条件句也被称作“桥接原则”(bridge principle)或“对应原则”。可推导性条件可以表述为:一个理论T2要还原为理论T1,必须使得,T2的任一规律L2可由T1的规律L1以及相关的桥接原则B逻辑地推导出来,即:(L1ùB)TL2。(参阅[1], pp.423-424)
以热力学向统计力学的还原为例。热力学的玻意耳-查尔斯定律是:pV=kT,其中p代表压强,V代表体积,T代表温度,k是一个常数。有趣的是,由关于气体分子运动的统计力学可以得出pV=2E/3,其中E代表分子的平均动能。将这两个公式作比较后可以看到,kT和2E/3之间具有某种对应关系,如果以等值方式把它们联系起来,就能从分子运动理论推出玻意耳-查尔斯定律来。实事上,一旦把2E/3=kT作为统计力学的一个公设,不仅玻意耳-查耳斯定律可以被推出,熵原理和其他热力学原理也都能从统计力学推出。这样,热力学就还原为统计力学。在这里,2E/3=kT就是桥接原则,它把热力学的“温度”同统计力学的“分子平均动能”连接起来;通过它又把玻意耳-查尔斯定律和熵原理等热力学原理从统计力学推导出来。这样,热力学向统计力学的还原便满足了可连接性条件和可推导性条件。不难看出,可推导性条件蕴涵可连接性条件,可连接性条件即桥接原则是可推导性条件的必要条件,因而是理论还原的关键所在。
在给出理论还原的形式条件之前和之后,内格尔多次强调:两个理论之间在形式上的还原并不意味着在二者之间在意义上可以还原。他谈道:“当用一个理论来说明另一个理论,或把后者还原到前者时,这种变化尤其容易产生;作为还原的结果,熟悉的表达式往往发生意义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总是与对还原得以实现的逻辑条件和实验条件的清醒意识相联系。”[1], p. 405)对于心理学向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还原,他说:“如果由于这样的发现,心理学的一部分可以还原到另一门科学,或还原到其他若干科学的组合,那么,将会发生的一切就是发现对头痛产生的说明。……它也不在于确立‘头痛’这个词项与经由这些学科的理论基元定义的某个表达式的同义性。它在于阐明了一个确定的心理现象——作为一个纯粹偶然的事实——发生的条件,当然这些条件是用这些学科的理论基元来表述的。”([1],p.438)这就是说,把“头痛”这个心理学词汇还原为物理学等学科的某个词汇x,并不意味“头痛”与x在意义上是相同的,而只是给出头痛这一心理现象得以发生的条件,或者说,x是对“头痛”的某种解释。
我们看到,内格尔对理论还原的基本态度是:理论的结构可以还原,但理论的意义不能还原。对于心理-物理问题,他的基本立场可以说是结构上的还原论和一元论,意义上的非还原论和二元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把内格尔归入非还原的物理主义。
内格尔的还原模型很容易使我们想到金在权的随附性(supervenience)概念,特别是基于强随附性的共外延公式e ("x)[ B#(x)« A*(x)],([2], p.
170)相当于内格尔的桥接原则;事实上也正是这个公式成为金在权还原理论的逻辑基础。金在权不同于内格尔的地方主要在于,他属于还原的物理主义而不是非还原的物理主义。
金在权指出,内格尔还原模型特别是它的桥接原则或桥接律(bridge laws)面临三个问题,即可得性(availability)问题、解释问题和本体论问题。([3],pp, 92-97)可得性问题是由多重实现论证引起的。所谓“多重实现”是指,任何高层性质M都在低层性质P中有多个实现者即P1、P2、……,因此,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低层性质P来得到桥接律所需要的双条件句即M«P。不过,可得性问题不仅仅是内格尔还原论所面临的,同时也是金在权的还原论所面临的。事实上金在权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局部还原的思想,即只求建立M«P1、M«P2、……这样的局部桥接律。不过,如果局部还原是可行的,那么它同时也解决了内格尔模型所面临的问题。
解释问题是这样的。在内格尔的还原模型中,桥接律只是作为一个不加解释的公设引入基础理论。但是心-身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心理和物理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为什么会存在?正因为此,金在权不满足于仅仅给出随附性的共外延公式,而要进一步寻求这种共外延性的根源。为此,金在权提出功能还原模型(the functional model of reduction)。
功能还原模型的基本思想就是把随附性质M加以功能化(functionalization),即对M加以关系化的(relational)或外在化的 (extrinsical)解释或重新解释。具体地说,把M与其他性质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因果链条或因果网络,显示其发挥作用的因果条件。如果发现另一低阶性质P恰好满足这一因果条件,那么由此可以确定:M=P;从而把高阶性质M还原为低阶性质P。例如,对温度这种性质进行还原。首先从功能方面对它进行解释即:温度是物体的这样一种功能性质,当两个物体接触时,本来温度低的那个物体的温度就会升高,本来温度高的那个物体的温度就会降低。当温度足够高时会使某种材料燃烧起来,当温度足够低时会使某种材料变得易碎,等等。请注意,M是一种功能性质,按照功能实现(functional
realization)的定义,M在低层性质中必有其实现者(realizer)。当我们发现物体分子的平均动能这种低层性质恰好满足这一因果条件,于是得出结论:温度的实现者就是分子的平均动能,进而得出结论:温度=分子的平均动能;据此将温度还原为分子的平均动能。([3], pp. 97-103)
功能还原模型的关键是把随附性质M和基础性质P解释为功能性质与其实现者之间关系。由于最底层的基础性质通常被看作是物理性质,功能性质的实现者往往被看作是物理的。功能性质与其实现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或律则关系(nomological relation),这为我们提供了把M还原为P的理由或解释。解释性问题就此得到解答。与之不同,内格尔的还原模型仅仅是从理论上推导出M和P的对应关系,以此把M«P作为公设接受下来,而未能揭示M和P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律则关系。
本体论问题是:还原的应有之义是简化,包括简化一个系统的概念、假设或实体。然而,由于内格尔的还原模型的核心内容只是一个双条件句M«P,而未能断言M=P,因而M和P仍是两种不同的性质,只是在逻辑上可以相互推导。显然,这种推导的还原模型(derivational model of reduction)没有减少性质,自然也没有减少表达这些性质的概念,甚至没有减少承载这些不同性质的实体。与之不同,功能还原模型在得出M«P的同时就得出M=P,这至少使得性质被减少,甚至相关的概念和实体也被减少。
在笔者看来,本体论的简化是相对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一个系统越简单越好。概念简化的必要性在于,某些被还原的概念可以作为多余的而被摈弃。试想,有朝一日人们可以把“痛”“快乐”“爱慕”这些概念作为多余的而摈弃吗?不会的,即使那时人们已经把这些心理性质的生理功能机制完全掌握,从而可以断言痛就是某一组神经颤动,快乐是另一组神经颤动等等,人们也不会摈弃这些心理概念。既然如此,对于本体论的简化问题,内格尔的还原模型没有什么不好;相反,倒是金在权的还原论显得不合时宜。
关于解释问题,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有所贡献,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取代内格尔的还原模型。这是因为,功能还原模型所利用的那些素材(如关于温度和分子动能的资料)也都是内格尔模型所利用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内格尔模型着眼于两个理论之间的逻辑推导关系,而金在权模型着眼于功能实现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是对推导关系的补充,而不是对推导关系的取代。其实,金在权模型仍然没能完全解决解释问题,因为它所提供的因果解释依赖于功能实现的定义,即一个功能系统的功能性质因果性地由其实现者加以实现。人们可以进一步问,这个定义仅仅是一种约定吗?如果是,那它对解释性问题并未作出 实质性贡献;若不是,那它得以确立的根据是什么?对此,金在权似乎保持沉默。事实上,在他的功能还原的论证中是以功能的定义为根据的。如他说:M的功能化 “使它被定义为与其他性质具有因果的/律则的(causal/nomic)关系”。([3], p. 99)这样,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对解释问题的解决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它最终依赖于人为约定的定义。在笔者看来,解释问题的空间永远不会被填满,这是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由此可见,与其说功能还原模型填补了内格尔模型在解释问题上留下的空间,不如说,它换了一个角度即从功能实现的角度来看待还原问题,从而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丰富了还原的理论。因此,这两个还原模型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笔者进一步认为,内格尔的推导还原模型是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层面提出的,而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是在实践论或本体论的层面提出的。可见,金在权在本体论上首先是一位功能主义者,由此出发得出还原的物理主义的结论。问题是,功能主义与还原的物理主义是相容的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它涉及本体论的大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到个别事件的内部结构。
二、有结构的个别事件与局部还原
在金在权看来,个别事件不是无结构的“标记”(token),而是“有结构的复合体”(structured complex)或“性质的例展”(property-exemplification)(注意:金在权特地不用文献中常用的术语“性质的例示”(property-instantiation))。一个个别事件的结构可以表示为一个三元有序组〈x,P,t〉,意为:实体x在时刻t具有性质P。这也就是说,“一个事件(或状态)是一个由一个实体(或n个实体)、一个性质(或n元关系属性)和一个时刻t组成的结构。”([4], p. 34)实体、性质和时刻是一个事件的三个构成要素。这里的性质包括n元关系,实体有n个。只是为了讨论简便,目前只讨论一元性质和一个实体的情形。
金在权强调,把个别事件看作一个有结构的复合体是出于一个基本观点,即把事件特别是心理事件看作一种功能的物理实现(physical realization)。既然物理实现是一个过程,它就不能没有结构。在金在权看来,从物理实现的角度出发而把事件表示为实体、性质和时刻的三元结构,有利于克服还原论以及物理主义所面临的困难。他说:“存在一种更富有希望的可能途径。这个途径试图利用‘物理实现’的关系。”([5], p. 362)
前面提到,还原的功能主义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功能的多重实现(multiple realization of function)。例如,体现同一种功能的软件程序可以在两台结构完全不同的计算机上执行;疼这种心理功能可以在具有不同生理结构的动物身上体现,等等。功能的多重实现表明:一方面,功能本身不同于实现它的物质基础,否则,功能和物质实现者之间就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另一方面,功能依赖于物质基础,即它必须由物质基础来实现。这样便得出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结论。然而,对于多重实现问题,金在权借助于有结构的事件理论给出一种还原论的解决,其基本思想如下。
功能的多重实现告诉我们,一种心理性质M可以有多个物理实现者P1、P2……。现在我们用结构性事件的方式将多重实现表达为:一个心理事件〈a,M,t〉可以由多个物理事件来实现即:〈a,P1,t〉、〈a,P2,t〉……。 这就是说,〈a,M,t〉由〈a,P1,t〉实现,或者,〈a,M,t〉由〈a,P2,t〉实现,或者,……。这样,我们可以说,心理性质M析取地等同于(disjunctively identified)物理性质P1、P2……,即:M等同于P1,或者,M等同于P2,或者,……。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心理性质(心理类型)M等同于一个析取的物理性质(物理类型)P1úP2ú……,也不意味着,心理事件〈a,M,t〉等同于物理事件〈a,P1úP2ú……,t〉。
多重实现论证对于还原论的非难在于: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不是一一对应而是以一对多的,因而心理性质不可能等同于物理性质。对此,金在权的回答是:对于有结构的个别事件而言,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是对应的,具体说,对于物理实现者〈a,P1,t〉而言,M等同于P1,对于另一物理实现者〈a,P2,t〉而言,M等同于P2,……。这就是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之间的析取等同,或叫“局部等同”,据此可以得到心理性质对物理性质的局部还原(local reduction)。金在权有时把这种基于局部还原的理论叫做“多重-类型物理主义(multiple-type physicalism)”。([5], p. 364)
在笔者看来,金在权关于析取等同或局部还原的论证虽然具有极大的启发性,但却是令人怀疑的。就以心理性质疼为例,它可以在人身上实现,也可在狗身上实现。根据金在权的析取等同或局部还原的理论,我们可以说,对于人来说,疼等同于人的某组神经颤动,因而人的疼可以还原为人的某组神经颤动;对狗来说,疼等同于狗的某组神经颤动,因而狗的疼可以还原为狗的某组神经颤动,等等。然而,事情并未到此完结,因为人又分为男人和女人,人的疼仍然面临多重实现的问题。于是,我们又把人的疼局部化为男人的疼和女人的疼并再一次进行局部还原。然而,男人或女人的疼仍然面临多重实现的问题,因为男人或女人还可以分为成人和小孩。不难看出,金在权所提出的析取等同或局部还原的方法势必导致无穷倒退,因而难以成立。
对此,金在权的回答是:这种说法从形而上学的观点看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在实践上有某种相关性。因为只要心理性质确实是由物理机制实现的,“那就存在着结构确定性的双条件规律,因而存在着完好无缺的局部还原,即使仅仅是在某一个体一生中的某一特殊时刻。……把多重可实现性推向极端,这并不能对局部还原的思想构成责难。它仅仅使局部还原更加精细化和原子化,或许使局部还原在实践上失去价值。”([3], pp. 94-95)为了使局部还原在实践上不失去价值,人们必须把局部还原终止于某一阶段,如终止于某一物种如人类或某一个人。
笔者认为,金在权的这一辩护不无道理,但却导致另一个困境。假定我们把局部还原终止于某一个人a,即在a的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之间建立双条件规律。然而,由于a的身体状况每天都有所变化,心理性质M如疼的实现者只能是诸多处于不同日子的a的身体条件,记为P1、P2、……。这样建立的双条件规律是M«P1úP2ú……,为了不至于使局部还原在实践上成为无价值的,我们不再把它进一步局部化为:M«P1或者M«P2或者……,而是看作M=P1úP2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我们把P1úP2ú……看作一种性质P,否则我们不能把M还原为物理性质。但是,正如前面刚刚谈到的,金在权是断然否认把P1úP2ú……看作一种性质的。这样,金在权便面临一个两难局面:要么使局部还原成为实践上无价值的,要么承认P1úP2ú……是一种性质。如果承认P1úP2ú……是一种性质并且使M还原为它,那么多重实现的论证便失去作用,局部还原的思想也就成为多余的了。
在笔者看来,摆脱这一困境的出路是诉诸实践。其实功能实现的观点从根本讲就是一种实践观点。具体地说,在使局部还原不失去实践价值的情况下我们尽量地进行局部还原,以使还原的结果更为精确。在局部还原影响到实践价值的时候必须终止,直到那时才把P1úP2ú……看作一种性质并等同于M。这样做是是合理的,因为它兼顾了局部还原的精确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这种合理性可谓实践的合理性。其实,金在权在对“随附性”概念的分析中得出那个共外延双条件句的时候,就是把P1úP2ú……做为性质而不是谓词的,并以此为先决条件。这与他后来关于局部还原的相关论述有所冲突。
如此看来,让心理性质等同于多个物理性质的析取,即M=P1úP2ú……,最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种等同性的本体论意义是什么?笔者认为,它表明,心理性质对物理性质在结构上可以还原,但在意义上不可还原;也就是说,心理结构是可以还原为物理结构的,但是心理意义不能还原为物理意义。在这里,P1úP2ú……这种物理性质的析取就是心理结构,它可以在P«P1或者P«P2或者……的方式中得到还原;更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心理事件〈a,M,t〉的结构〈a,P1úP2ú……,t〉展开为一个三元有序组的集合即:{〈a,P1,t〉,〈a,P2,t〉,……},这个集合就是心理性质M的实现机制,其中的每一个三元有序组〈a,Pi,t〉是一个物理实现者;由于各个实现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物理性质Pi,也可把P1、P2、……叫做M的实现者。通过这个实现机制,心理性质M所对应的心理结构P1úP2ú……还原为各个物理实现者,但是,P1úP2ú……所承载的M的意义则是不能还原为物理实现者的。
金在权为反对将M与P1úP2ú……等同起来曾给出这样的论证:我在早餐吃汉堡或吃三明治,绝不意味着,我在早餐吃了一种叫做“汉堡或三明治”的食物。是的,此话没错,但它不过是说,这两种表达在意义上是不相等的,而不表明它们在逻辑结构上是不同的。事实上,从逻辑结构上看这两种表达是等价的。由集合论可知,xÎA或者xÎB,等同于,xÎAèB。这就是说:吃早餐的某一个别事件x属于吃汉堡的事件集A,或者x属于吃三明治的事件集B,等于,x属于吃汉堡和吃三明治的并集AèB。我们知道,集合与谓词是对应的,并集AèB相当于谓词AúB。总之,在笔者看来,功能多重实现的论证恰恰表明: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能还原。
金在权的失误在于,没有把功能实现的功能结构与功能意义区别开来。如果要做这种区别,那就需要对金在权给出的事件结构做出修改,即将三元有序组〈x,P,t〉改为四元有序组〈x,P,F,T〉,意为:在某一时间段T(注意,不是某一时刻)实体x具有功能结构P从而实现功能意义F。在这里,P=P1úP2ú……,并且功能意义F作为独立的一个元素而存在,因为功能意义是不能通过功能实现机制还原为其实现者:(F=P1)ú(F=P2)ú……;与之不同,功能结构P则可以通过功能实现机制还原为:(P=P1)ú(P=P2)ú……。我们知道,意义是一个整体,它是不能分解的,一旦分解就会改变原来的意义,尽管其结构并未改变。这也就是说,结构可以分解或局部化,但意义不能分解或局部化。四元有序组〈x,P,F,T〉表达的是功能性个别事件,而金在权的三元有序组表达的是普通的个别事件。金在权的这种表达对于他所接受的“功能实现”的观点而言,显然是不恰当或不充分的。
表达功能性事件的四元有序组〈x,P,F,T〉可以展开为一个四元有序组的集合即:{〈a,P1,F,T〉,〈a,P2,F,T〉,……},它是功能实现的整体;把其中每一个四元有序组中的功能意义F去掉,便成为{〈a,P1,T〉,〈a,P2,T〉,……},这正是刚才所说的功能实现机制。其中每一个〈x,Pi,T〉叫做功能F的实现者;由于各个实现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基础性质Pi的区别,也可把Pi叫做F的实现者。我们看到,实现者以及功能实现机制仅仅是功能实现整体的一部分。这种功能实现整体的表达更具一般性,心理性质M只是功能性质F的特例。
三、功能结构、功能意义与随附性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对“功能结构”与“功能意义”作区分是至关重要的。其实,我们在讨论内格尔的还原理论的时候已经接触到理论结构和理论意义的区分,只是内格尔本人没有把它凸显出来。内格尔关于理论还原的立场可以归结为:理论结构可以还原,但理论意义不可还原;并且他心目中的基础理论是物理学。因此,我们可以把内格尔看作非还原的物理主义。金在权不满意内格尔的这种非还原的立场,提出功能还原模型进而得出还原的物理主义的结论。上一节的讨论表明,内格尔是对的而金在权是错的,因为包括理论意义在内的功能意义是不可还原的。不过,金在权诉诸功能实现的观点以及他的功能还原模型和有结构的事件理论把有关讨论引向深入,已经大大超出内格尔的视野。内格尔仅仅关注理论还原的问题,而一个理论系统也是一个功能系统即理论功能系统。可见,功能还原包含了理论还原,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特例。
理论结构和理论意义的区分也被库恩(Thomas S. Kuhn)加以强调。库恩谈道:“只要加上一些限制条件,牛顿力学就可以从爱因斯坦理论中推导出来。然而这种推导至少在一点上是似是而非的。虽然Ni(指从爱因斯坦理论推出的近似于牛顿理论的定理¾¾引者注)是相对论力学定律的特例,它们并非牛顿定律。因为这些陈述的意义只能以爱因斯坦理论加以诠释,它们怎么能是牛顿定律呢?”([7],p.93) 这就是库恩著名的新旧范式不可通约的观点。具体地说,尽管有时旧范式从逻辑上或数学上可以还原为新范式,如牛顿理论可以由爱因斯坦理论逻辑地推导出来,只要加上低速运动的初始条件,但是牛顿理论的基本概念如时间、空间、质量等却不同于爱因斯坦理论中用相同术语表达的概念,因此它们在意义上是不可通约的,更谈不上是可还原的;但是意义上的不可还原性不妨碍它们在逻辑结构上的可还原性。
科学理论如此,日常生活中的功能事件也是如此。例如,你看到一幅画的色彩是很美的。这一审美事件从结构上可以还原为这幅画反射出的各种光波对你的视网膜的刺激以及相应的生理反应,但是,这一心理-物理的还原只是结构上的,代替不了你由这幅画而产生的审美感觉;这也就是说,这幅画对你的美学意义是不能还原为物理结构的。
总之,一个功能事件对其赖以实现的物理性质是既可还原又不可还原的,其根源是: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可还原。笔者认为,功能事件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功能性质对其实现者的随附性(supervenience)关系, 即:实现者的性质不变则功能性质也不变,但是,实现者的性质变化而功能性质未必变化;这就是说,功能性质既依赖于实现者又独立于实现者。下面我们将从宏-微随附性(macro-micro supervenience)入手对这种双重性作进一步的分析。
宏-微随附性是宏观性质对微观性质的随附性,显然,功能性质对于实现者的随附性属于宏-微随附性。宏-微随附性既可以是整-部(整体-部分)随附性(mereological supervenience),也可以是层次(上层-下层)随附性(layered supervenience),这取决于所面对的论域是什么。具体地说,当论域只限于一个系统时,宏-微随附性等同于整-部随附性,因而是不可还原的,既然整体不能还原为部分;当论域为一类系统时,宏-微随附性等同于层次随附性,因而是可还原的,既然上层结构可以还原为下层结构。现在,当我们已经深入到功能系统的内部结构的时候,一个系统和一类系统的界限就不太重要了,因为系统的结构既可从一个系统内部去看,也可把它看作一类系统的共同特征,这完全取决于我们的视角。正因为此,在我们不限定论域的情况下讨论宏-微随附性的某些特征更具普遍意义;当然,由普遍意义可以过度到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的特殊意义。
在上一节我们把一个功能化事件即一个功能系统的整体结构表示为四元有序组〈x,P,F,T〉,其中P和F分别表示功能结构和功能意义;并且指出,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可还原。这样的考察属于对宏-微随附性的考察。这里涉及两个整体,一个是功能整体,它由功能结构P和功能意义F组合而成;另一是功能实现的整体,它由这个有序四元组来表示。功能实现的整体不仅包括功能整体,还包括另外两个因素即实体x和时段T,因为功能整体必须借助于实体和时间才能得以实现。功能实现机制是一个三元有序组的集合即{〈x,P1,T〉,〈x,P2,T〉,……},其中每一个有序组是一个实现者,通过它实现局部还原,即把功能结构P即P1úP2ú……局部还原为:P=P1,P=P2……。在这个意义上,功能结构P即P1úP2ú……是可还原的,而功能意义F始终如一,不可还原。
功能意义F是一次功能实现的宏观性质因而是整体性质,每一次功能实现的功能意义都是独一无二的。当我们关注功能意义的时候其实是把某一个功能系统单独地作为论域即单世界论域,这时的宏一微随附性成为整-部随附性,而整-部随附性是不可还原的,即功能意义F不可还原为实现者的基础性质Pi。与之不同,功能结构P1úP2ú……可以局部还原为Pi。与功能意义相比,功能结构更具普遍性,可以成为一类功能系统的共同特征。当我们关注功能结构的时候实际上是把它从功能实现的意义中剥离出来,使它与功能意义成为上下相对的两个层次,从而使宏一微随附性转化为层次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具有一定的可还原性,即功能结构可以还原为实现者的基础性质。此时的语境已由单世界论域过度到多世界论域。
我们在前面区分了两个概念即“功能整体”与“功能实现的整体”。功能整体是功能意义与功能结构的结合,功能实现的整体表达为一个四元有序组〈x,P,F,T〉,它是一个功能事件。既然功能意义F不能还原为实现者的基础性质Pi,而功能结构P却可以,那么,作为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之结合的功能整体与基础性质Pi的关系则介于二者之间,即有限制的可还原性。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有限制的可还原性就是金在权所说的弱随附性;相应地,功能结构对于基础性质的可还原性就是强随附性,功能意义对于基础性质的不可还原性就是全总随附性亦即整-部随附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弱随附性:当我们着眼于功能整体即同时考虑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的时候,实际是把功能意义的单世界论域和功能结构的多世界论域结合起来,这就形成弱随附性的特征,即:让单世界的论域具有跨世界的普遍性。(参阅[9])
四、功能实在论及其形而上学基础
至此,我们从功能实现的观点出发,对各种随附性关系给出了一种统一的解释,并且触及形而上学的层面。这一努力方向正是金在权所推崇的。在本节中我们将进一步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对前面的讨论作一总结,并且引申出一些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结论。
物理主义的两块基石是“亚里山大格言”(Alexander’s dictum)和“物理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closure of the physical world),简称“因果物理闭合原则”。亚里山大格言是:“是实在的就是具有因果力”(to be real is to have causal powers)。根据这条原则,人们用现象之间的因果作用来证明这些现象的实在性。因果物理闭合原则是:同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作用的只能是物理事件。根据这条原则,人们把同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作用的心理事件归入物理事件。
然而,在笔者看来,因果物理闭合原则的有效性是十分有限的,至多在物理学中有效,在哲学中则是大成问题的。例如,在休谟看来,因果关系说到底不过是两类事件的恒常汇合。按照这一看法,非物理事件当然可以同物理事件保持一种恒常汇合的关系。更有甚者,在康德看来,因果关系不过是人用因果先验范畴来规范经验材料的结果,是人为自然立法,而不是物理世界本来就有的。按照这一看法,因果关系的源头就在物理世界之外,更谈不上因果物理闭合了。关于心-身问题的讨论属于哲学讨论,所以因果物理闭合原则不足为凭。
至于亚里山大格言,它表达了一种可以叫做“因果实在论”的观点。此观点并不错,但在笔者看来,它不是最基本的原则,而是派生的原则;它是由功能实在论派生而来的;功能实在论和因果实在论合在一起又能派生其他的哲学观念。具体分析如下。
功能实在论把功能实现(functional realization)的事件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即把它看作最实在的东西。这一功能事件是一个产生功能作用的系统,因此是以整体的身份出现的,而一个整体事件也是一个个别事件,但不是一个无结构的标记,而是一个有结构的系统,我们也可把这种以个别事件出现的功能系统叫做“功能单元”(functional unit)。功能单元实现功能的基本动力是因果力,既实现者因果性地导致功能实现。既然功能单元是实在的,那么作为它的结构动力的因果关系也是实在的,因果实在论由此产生。不仅因果关系是实在的,而且承载这因果关系的实体也是实在的,这些实体包括构成功能单元的要素,这些要素大致由表达功能单元的四元有序组〈x,P,F,T〉显示出来,由此可以得出:实体要素是实在的,时间和空间是实在的(实体具有广延性),功能结构是实在的,功能意义是实在的,等等。下面我们对功能实在论的出发点即功能实现做进一步的分析。
功能实现必须是相对于某一目的而言的,没有目的就无所谓功能,同一个物质结构相对于不同的目的有着不同的功能。目的离不开主体,可以说,目的是主体的意向性目标,这样,功能实现便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主观的方面是功能意义,其客观的方面是功能结构;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是功能实现的两个要素。功能意义的主观性是有程度之分的,在通常情况下,功能意义的主观性表现为共识性或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在这个意义上功能意义可以说是客观的,也可称之为“功能性质”。
功能结构是有层次的。就拿一只电子钟来说,它的指针在盘面上的移动形成宏观层面的结构,它的内部电子装制形成微观层面的结构。这两个层面的结构有一种对应关系,即指针在盘面上的每一个动作对应于电子装制的某一个动作,在这个意义上,前者可以还原为后者。一般而言,宏观结构可以还原为微观结构;更一般地说,结果的结构可以还原为原因的结构。所谓因果解释就是进行这样的还原。宏观结构得以运作的原因是微观结构的运作。
尽管功能实现的宏观结构可以还原为微观结构,但是,功能意义却不能还原为微观意义,不同层次的意义之间具有独立性。如电子钟的意义在于计时,它直接由指针在盘面上的移动而实现。这种宏观结构的意义不能还原到它的内部电子结构上去。甚至可以说,电子钟的内部电子结构除了可以成为它的宏观结构的原因以外没有别的意义。由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能还原。
为什么把宏观结构看作结果而把微观结构看作原因?这仍然是源自功能实在论的立场。对于功能实在论而言,功能实现是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即结果,而功能实现是相对于主体如人而言的,因此最后功能实现的结果一定是能够为人所感觉到的,这就决定了作为结果的功能结构必须是宏观层面的,相应地,作为原因的功能结构只能是相对微观的。科学研究说到底是追寻原因的事业,这使得,科学研究的基本纲领展现为从宏观不断地向微观进军的路线或策略。这就是德谟克利特纲领。正如金在权所说,此纲领的根据是宏-微随附性。前面指出,在科学研究的多世界论域中,宏-微随附性成为层次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具有可还原性,其可还原的形而上学根据就是宏观的功能结果可以还原为微观的功能原因。
前面还谈到,对于单世界论域,宏-微随附性便转化为整-部随附性。而作为功能主义出发点的功能单元就是一个单世界。正如多世界论域是单世界论域的扩展,层次随附性可以看作整-部随附性的扩展。在这个意义上,金在权把整-部随附性看作最基本的随附性是有其道理的。正如金在权所说:“整-部随附性表达了一种基本的形而上学的独特形式的依赖性。”([6], p. 166) 存在于功能单元的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性质是什么?是独立的还是派生的?这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它关系到随附性理论的深刻性或彻底性。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功能单元来说,整体功能随附于实现者这一整-部随附性的观念,是实体-偶性的先验范畴和因果先验范畴共同产生的结果,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性质由此而来。实体(substance)与偶性(accident)的范畴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正式地提出,并在康德那里得以保留,尽管他对亚里士多德的其他一些范畴作了删除或替换。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偶性有时是相对于本质(essence)而言的,而本质有时又同属性(property或attribute)联系在一起即本质属性。与之不同,康德所说的偶性只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即:实体具有永恒性和不变性,而偶性具有可变性。在这个意义上,
“偶性”等于“属性”。(参阅[8], pp. 221-228)本文采用康德的用法。属性包括性质和关系,为讨论方便,我们暂时只谈性质。康德强调范畴的先验性和必然性。笔者接受康德的这一观点,把先验性看作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既然“实体-偶性”和“原因-结果”都属于康德的先验范畴,因此它们都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即先验的必然性。借助于这两对范畴,我们可以为功能单元的整-部随附性提供进一步的辩护。
实体与偶性这对先验范畴使人们不得不认为:性质依赖于实体,相应地,功能依赖于实现者,因为功能是性质的组合,实现者是实体处于某种方式的组合。正如性质不能脱离实体,功能也不能脱离实现者。不过,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实体与偶性这对先验范畴使我们必须把实体和偶性看作两种不同的东西,否则世界上便没有任何可以经验到的事件或事态。因为事件或事态就是某一或某些实体具有某一性质或关系。无论从功能实在论出发还是从实体与偶性这对范畴的先验区分出发,我们都必须把一个功能单元的功能性质和实现者之间的关系看作即依赖又独立的,这种关系就是随附性关系的根源。此外,一个功能单元具有功能作用,而功能作用是一种处在时空变化中的关系,这种关系只能是因果关系,即功能作用是由实现者因果性地引起的。这一观念是由先验的因果范畴决定的,我们只能这么想,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任何功能事件。
总之,功能性质对于实现者的既依赖又独立的双重关系来源于实体-偶性的先验范畴,功能性质与实现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原因-结果的先验范畴;这种双重关系和因果关系合起来就是功能单元的整-部随附性的基本内容,并且具有形而上学的根据,因而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
金在权把功能还原模型作为其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核心,由此可以看出他 是以功能实在论为出发点的。但是由于他忽略了功能意义的独立性而只看到功能结构的可还原性,以致得出物理主义一元论的结论。然而,功能实在论与物理主义一元论是难以相容的,因为功能系统是一个包含诸多要素的整体,其中包括功能意义。金在权从功能实在论出发,却以物理主义一元论为归宿,这里含有理论上的不协调,最终难以摆脱困境。此外,由于金在权没有把“实体-偶性”和“原因-结果”这两对先验范畴作为随附性的形而上学基础,以致他的功能还原模型始终未能达到他所期望的“形而上学必然性”,只达到他所说的较弱的“律则必然性”(nomological necessity)。[1]
在此需要提及,康德首先把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这个区分是有重大意义的,它能帮助我们澄清许多问题,因为许多的哲学问题是由于没有区分这两个领域而导致的假问题。上面谈到,因果力的实在性在于它的功能性,功能的实在性在于它的实用性或实践性。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的真正意义在于,让我们从内格尔的理论理性转向实践理性,当然这是认识论意义的实践理性,而不是道德论意义的实践理性;也可以说,从理论理性的本体论转向实践理性的本体论。对于实践的本体论而言,功能事件是第一要素,功能实现是讨论问题的出发点。也正是在功能实现的意义上,亚里山大格言所表达的因果实在论才能成立。并且,对于实践理性而言,休谟对因果推理以及一切经验推理的质疑是无效的,因为休谟问题属于理论理性而不属于实践理性。休谟本人很清楚这一点,他说作为一个实践者,他毫不怀疑经验推理的有效性。同样地,作为一个实践者,笔者也毫不怀疑功能性质与实现者之间的随附性关系,况且这种随附性有着形而上学的根据,具有某种先验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1] 内格尔:《科学的结构》,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
[2] 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nce”,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xlv, No. 2, 1984. pp. 153-176. (中译文见高新民主、储绍华主编《心灵哲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03-235页。)
[3] J. Kim, Mind in a Physical World,Cambridge: MIT Press, 1998.
[4] J. Kim, “Events as Property Exemplifications”,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5] J. Kim, “Postscripts on Mental Causation”, 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6] J. Kim, “Postscripts on Supervenience”,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7] 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8]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9] 陈晓平:《“随附性概念”辨析》,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4期。
注释: [1]金在权在谈论功能还原的必然性时,并未提到康德的先验范畴,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科里普克(Saul Kripke)的“形而上学必然性”和“刚性”(rigid)概念。他认为,功能还原模型虽然没有达到形而上学必然性或刚性,但却具备律则必然性或准刚性(semi-rigid)。在笔者看来,科里普克和金在权的这些概念及其论证都是不够清晰的。参阅[3],pp. 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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