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拉玛四世已经意识到,在西方帝国主义的强大攻势面前,东方国家不管你愿意或是不愿意,封闭的国门一定是会被敲开的。与其像中国和缅甸一样,被人家用大炮轰开国门,倒不如自己主动将国门打开。与其像中国和缅甸那样,在人家来叩门的时候态度强硬,夜郎自大,而在国门被打开之后,又惊慌失措,卑躬屈节,丧权辱国,倒不如主动与之接触,采取灵活的外交策略,利用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夹缝里讨生活。因此,拉玛四世决定放弃传统的闭关锁国政策,实行改革开放。他把与西方各国签订友好通商条约当作实施改革措施的第一步,尽管这些条约的签订使暹罗被迫作出许多让步。国门打开了,凉风吹进来,难免会感冒,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身穿清朝官服的拉玛四世
拉玛四世真的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中国洋务派提出的“师夷之长以制夷”的主张。他开始了自上而下、从皇宫内向皇宫外的一系列改革。
拉玛四世首先邀请一位英国女教师安娜·李奥诺文斯(Anna Leonowens,1831—1915年)来暹罗,在皇宫内为王子、公主及部分贵族子女教授英语和其他近代科学知识,在宫廷中推行西方的教育,并聘她为国王本人的英文秘书,协助处理与西方各国的来往信函。安娜原是一位英国军官的妻子,其丈夫去世后她带着孩子应聘于暹罗皇宫。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做法难免受到部分大臣的反对,但拉玛四世执意坚持,反对派也无可奈何。传说拉玛四世与安娜曾发生过一段恋情,这个故事被改编为歌剧曾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纽约百老汇上演。香港也曾拍过《国王与安娜》的电影,由著名演员周润发主演。作为文学作品,当然可以采取浪漫和夸张的创作手法,也可以在基本忠于事实的基础上,加以适当的想象和虚构。但作为历史,就必须忠于事实。泰国官方对百老汇的歌剧和香港的电影颇不以为然,但对安娜在拉玛四世行政制度改革中所起的作用则是充分肯定的。安娜是第一位将西方教育引进暹罗皇宫的西方人,打破了暹罗传统的寺院式教育,取得了卓著的成效。她培养的学生中,有后来在暹罗大力推行改革运动的拉玛五世朱拉隆功大帝,有诸位辅佐拉玛五世改革的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亲王和女亲王,在王室领导层形成了一个主张改革的核心梯队。安娜在皇宫里办学,引起了暹罗的教育革命。拉玛五世即位后,也仿其先例于1871年在皇宫里办起一所正规学校,让王室及贵族子女就读。主要课程有泰语、算术和王室礼仪,并聘请外籍教员教授英语。1889年又办玫瑰园侍卫官学校,后改为文官学校,1916年升格为朱拉隆功大学。
安娜·李奥诺文斯
拉玛四世虽然贵为君王,却因为接触西方文化,阅读大量的西方的启蒙读物,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宣扬的朴素的民主思想,而且身体力行。他首先废除了经过国王面前必须爬行的旧礼节,一切外国使臣的朝见可免予殿前匍匐及跪拜,借以显示平等相待。而在中国的清廷,曾经为外国使节是否要向中国皇帝跪拜争执了很长时间,并因此类繁文缛节耽误了外交大事。相比之下,拉玛四世比清廷皇帝开明。
以前暹罗国王很少离开宫廷出游,每年至多只有一次到城内参拜庙宇。出行时,文武百官随行,所到之处,百姓须肃静回避,不能伫立观望。法律规定,暹罗国王所坐的皇家船队经过时,百姓若仍在岸边走路、伫立观望或在窗口瞭望,军曹可以用弓箭射杀。拉玛四世下令废除此项陈规。他还一反历代国王很少出游的惯例,经常乘船外出,到民间了解民情。他甚至乘船从曼谷出发,沿暹罗湾东海岸航行至宋卡,也不要求沿途的百姓回避。有一次他从城里朝拜神庙回来,离开了皇家船队,独自一人驾驶着自己的蒸汽船溯流而上,离开皇宫两三里,使群臣大为惊讶。拉玛四世这种接近民众的民主做法,打破了“国王神圣不可接近”的传统陋习,大大改变了社会风气。
早在素可泰王朝兰甘亨时代,国王会在宫门外挂上一口大钟,老百姓可以敲钟求见国王,申诉冤案和解决困难。这种原始部落制留下的民主传统,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而消除殆尽。拉玛四世则下令恢复这种优良传统,规定每月的第七天和月缺的第十三天,他便坐驾苏哈·斯瓦那耶宫,敲响宫前大钟,让老百姓来诉苦申冤。并规定,申诉人必须使用简洁语言,不得拉三扯四,粗言烂语。任何一个诽谤别人、心存不良的贵族都不能让他申诉。他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坚决反对王室成员犯法可逃避审判的规矩。他告诫朝中大臣,如果认为王室成员不能审判,那是直接损害宫廷的荣誉和尊严。他还规定,如有老百姓或任何官员对国王不满,应该接受他们的申诉,并请所有大臣以至宫廷内的女官进行判断,如证据不足,可给国王来信,然后国王根据实情予以答复。
拉玛四世对西方民主选举的制度十分憧憬。在拉玛三世去世他被选为继承人后,拉玛四世曾去信他的笔友威尔斯和槟榔屿的总督,说自己是被选出来的新国王。这自然是可笑的事,但反映出他已具有选举的观念。拉玛四世登基后,有两名法官去世,须委任新人补充职位,他便下令由王室所有亲王及官员投票选举,并声明除国王及副王的随从不能被选外,其他任何人,包括奴隶,只要他有能力和智慧,能根据真理、正义和法律对案件作出明确而满意的判决,都可被选,命令中还详细规定选举的办法和规则。
暹罗社会自古以来,深受印度文化的影响,特别是婆罗门教不可逾越的种姓等级制度,在暹罗有广泛的影响和悠久的历史渊源,虽然没有像印度那样形成5个种姓,但社会阶级等级森严,社会地位的尊卑世袭化、固定化。佛教传入后,主张众生平等,也只是流于口头说说,在社会实践中根本无法兑现。自从阿瑜陀耶王朝戴莱洛迦纳王实行萨卡迪纳制以来,便在暹罗确立了封建等级制度,不同的阶级领有数量不同的封田,广大民众作为社会的底层,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哪里有什么平等、民主和自由?拉玛四世由于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产生了一些朴素的自由平等意识,这是东西方文化碰撞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迸发出来的思想火花。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思想火花竟然发生在一位有权有势的帝王身上,使得他可以付诸实践,尽管只是一些简单的尝试,也给封闭沉闷的暹罗社会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中国清廷王室则没有这种福气。虽然戊戌变法也倡言改革,但光绪皇帝既不懂英语,也没有接触过西方文化,连他自己都不知民主为何物?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的悲哀,也是中国的戊戌变法先天不如暹罗的地方。
在宗教方面,拉玛四世打破自1688年以来排斥外来宗教传播的做法,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他本人是一个虔诚的佛教徒,在他即位之前,曾以一位普通行脚僧的身份,走遍整个泰国。他在泰北素可泰遗址发现了著名的兰甘亨石碑和素可泰国王讲经诵法时坐的扁平石凳,还阅读了收藏于各地寺庙的佛教经典。广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造就了他广阔的胸怀,对不同的宗教信仰,能够兼容并包,不存门户之见。他知道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生存方式,不同的人群有权拥有自己选择的生存方式,再有权势的人,都不应该横加干涉。他与罗马天主教徒、英美的基督教传教士以至伊斯兰教徒来往甚密。他容许在曼谷建立天主教、基督教礼拜堂,也容许伊斯兰教建立清真寺。特别是泰国南部宋卡和北大年一带居住着人数众多的伊斯兰教徒,他专门给予特殊关照,以增强暹罗国家的凝聚力。在他登位不久,在一次接见法国神甫帕勒瓜时,他说,如果神甫能在任何地方让人们信奉基督的话,他将派一名基督教徒来当那里的行政官员,绝不让暹罗的其他官员进行干预。有一次,拉玛四世让神甫把3 000名战俘变成基督教徒,并让大批在越南受迫害的天主教徒到暹罗来定居。作为一个信奉佛教的国王,能这样保护各种宗教,让人民自由选择信仰,这是很难得的事。拉玛四世这方面的德行,在他去世以后,还被人们传诵着。美国传教士霍斯曾这样赞美说:“西方各国失去了一位开放祖国门户,发展对外交流的伟大朋友”,“传教团中的某些人还失去了一位和蔼可亲的私人朋友和像他自称那样的‘好心人’,失去了一位非常与人为善,思想开朗的君主,对他们向暹罗人民传教的过程,也从未设置过障碍”。[6]
在经济方面,拉玛四世也进行了初步改革。由于暹罗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需求量增加,拉玛四世在《鲍林条约》签订后不到5年,便在宫廷内建立皇家铸币厂,铸造与法郎一样的硬币。1860年,第一枚银质硬币铸成;1862年,又增加发行价值较小的锡质硬币和铜质硬币;到1863年金币也开始使用,并颁布了金币使用的详细法令。从此,锡币和铜币代替了长期流通的贝壳,银币取代了过去子弹形的铢币。但直到1904年才真正禁止使用这种铢币,那时在市面流通的铢币还有1 400万。
修筑道路,发展交通,也是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1862年,拉玛四世亲自规划修建曼谷市内的大街,在大街两旁建造商店和办公楼,并修建3条现代化的道路,据说原是为了专供外国人早上跑马和散步之用。曼谷现在最有名的五马路,就是那时修建的,至今没有扩建,仍能供8辆汽车并行。另外,还挖掘了4条主要的运河,沟通了主要的市镇,并建立造船厂,发展水上交通。时至今日,当曼谷出现塞车时,走水路依然是民众的最佳选择。
拉玛四世开始尝试创立军队的新建制,按欧洲现代化军队的模式,建立了一个连。他们的服饰完全模仿跟随英国使臣来访的印度土兵的服装,由一位自愿放弃原来职务来暹罗服务的英国军官负责训练这个连队。这个连后来发展为团,建有步兵团、炮兵团及海军陆战队。在发展海军方面,拉玛四世亲自指导建造了两艘蒸汽船,参与设计军舰及运输船只,组织起后来成为暹罗海军的核心力量。那时暹罗海军舰队指挥多是英国人,水兵多为亚洲及其他国籍的人,但船上工程人员则全是暹罗人。
拉玛四世
拉玛四世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改革莫过于对萨卡迪纳制度的初步改革,以及对奴隶制所作的一些限制。19世纪中叶,随着暹罗大米出口的增加,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急剧增加。但在传统的萨卡迪纳制度下,所有的男性平民,每年都必须无偿地为国家或为他所依附的主人服劳役,剩下不多的时间用于自己份地上的生产,大大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光靠人口数量的自然增长,远不能满足劳动力增长的需求。据统计,1850年暹罗人口总数约为500万—600万人,到1900年才增加到730万人。因此,只有解放生产力,提高劳动效率,才能满足耕地不断扩大的需要,这就必须改变萨卡迪纳制度下的生产关系。对此,拉玛四世作了一些初步的改革。首先,他逐步用雇佣工人承担公共建设工程,来代替无偿的强迫徭役。他在位时修筑的几条运河,主要是付工资请工人来完成的。雇佣工人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大大超过徭役承担者。拉玛四世曾说,木工、泥水工和砖瓦工等项目,将要减少一半的徭役工人,而改用雇佣工人。到1871年,多数暹罗官员,当他们需要找人工作时,都愿意根据市场行情雇请工人。这就使长期以来在暹罗实行的徭役制度逐渐趋于动摇和瓦解。
对于奴隶,拉玛四世也颁布了若干法律,对出卖个人为奴隶的条件加以限制,使封建领主不能任意将自己的依附民出卖为奴。法律规定,当奴隶付出他的赎身钱时,主人必须接受其赎身而不得钻法律的空子。在此法律规定下,若主人虐待奴隶,奴隶便可找另外一个较好的新主人为其付赎身钱,而脱离旧主人,依附新主人。在劳动力缺乏的暹罗,另找新主人是不难的。这样,多少保护了奴隶的权益,减轻了他们的痛苦。
拉玛四世在位时间不长,由于种种原因,他所着手解决的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肯定是既不普遍也不彻底的。单凭几项行政改革措施,所能起到的作用毕竟有限。要深入全面地进行社会改革,时机尚未成熟。但是,他的开明思想和改革精神,却为后人作出了榜样,对后来拉玛五世朱拉隆功的改革起到了演习和推动的作用。
1868年8月,拉玛四世在参加法国科学探险队在距曼谷以南140英里的三礼育观测日全蚀的活动后,不幸染上疟疾,于次月驾崩。其子朱拉隆功继位,是为拉玛五世。
朱拉隆功继位为拉玛五世
拉玛五世承继下来的暹罗仍然是一个落后的东方国家,他所面临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当时的暹罗诚如史密斯所概括的那样:
没有固定的法典;没有完整的教育制度;没有对收入和财政的适当控制;没有邮政、电报事业;债务奴隶制度没有完全取消;鸦片法执行得很糟糕;没有医疗机构去维护城市人民的健康;没有现代化的军队,根本没有海军;没有铁路,也几乎没有公路;历法亦与世界各国不相吻合。如此种种,不胜枚举。[7]
拉玛五世继承王位时只有16岁,因未成年,国家政务由摄政委员会掌管,至1873年他满20岁后才开始亲政。拉玛五世自幼年在宫中接受西方式的教育,他的英文老师安娜·李奥诺文斯对他有很大的影响,让他接受文明的熏陶,从小就立下按照欧洲流行的观念改造国家的决心。在摄政委员会摄政期间,他有机会出访欧亚的一些国家。1871年3月和同年12月至翌年3月,他两度出访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参观和考察了当地的邮局、监狱、医院、学校、电报局、消防站、灯塔、植物园、博物馆、电影院、商店、孤儿院、铁路和工厂等设施,并参加了这两个国家政府所安排的各种盛大的宴会、欢迎会、招待会及文娱节目表演,给当时年仅19岁的拉玛五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897—1907年间,他又先后两次出访欧洲,他给英、法、俄等国的国家元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自幼与拉玛五世一起接受西方教育的王子和亲王,也成了拉玛五世改革的支持者和执行者。1886年,一个由11人组成的其中包括4位亲王的出访欧洲考察团,回国后写了一份长达60页的请愿书,提出为了保持暹罗的独立,必须在暹罗实行改革的建议。拉玛五世在1873年正式加冕为国王后,便在暹罗推行以现行的欧洲观念为指导思想,促使暹罗实现现代化的全面改革。在他亲政的37年中,矢志不渝地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改革。
拉玛五世
(1)逐步废除奴隶制和各式各样的封建依附关系。如上所述,拉玛四世在废除奴隶制方面只采取了一些初步的变革措施,而拉玛五世则着眼于从根本上废除奴隶制,解放生产力。1874年,拉玛五世颁布法令,规定凡186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奴隶,到21岁即可获得自由,并且从此不能自卖或被他人转卖为奴。但这个法令仅在京都和一些省份得到贯彻执行,在北部和边远的柬埔寨人聚居的省份,直至1903年以前都还没有采取措施来废除奴隶制。1897年,拉玛五世又颁布修正1874年法令的新规定,规定凡是在1879年12月16日以后出生的暹罗人,不分男女皆不得自卖或被别人卖身为奴,并明令该规定在老挝人或马来人聚居的地区同样生效。1899年又颁布新赦令,取消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按照过去的法律,暹罗人凡年满18—60岁的成年人都得在其腕上文身,并到所在的各级政府部门登记,编属于不同的封建领主门下。1899年的新规定,意味着废除农民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废除暹罗传统的萨卡迪纳制,它的执行无疑对于解放生产力,为城镇提供自由劳动力起了促进的作用。1900年,拉玛五世下令取消曾盛行于泰东北部的农奴制。1905年又颁布法令,禁止订立任何将儿童卖为债务奴隶的契约。1908年生效的《暹罗刑法法典》中规定:“强行运出、买进或卖出一个人做奴隶的,处以1—7年徒刑或课以100—1 000铢的罚款。”至此,从拉玛四世开始的进行了近半个世纪的废奴运动基本完成,它缓和了尖锐的阶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暹罗的劳动生产力。
(2)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在拉玛五世国王颁布新的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法令以前,暹罗的行政机构是按地域设置的,分为南、北两大块,由管北方的部和管南方的部分别统属北方各省和南方各省的军政事务,国王并不直接管理各省。这种制度削弱了中央控制地方的权力,不利于国家的统一,而且由于其机构的一职多权,又造成种种流弊。一方面,一职多权造成部门的权力交叉,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办事迁延时日,工作效率低下。正如拉玛五世批评的那样:“许多部门间的工作是对立的,既没有制度,也没有合作,当一件事情要处理时,从一个部门推给另一个部门,有时还在一个部门里兜圈子才能完成,白白耽搁了时间。”另一方面,又滋生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腐化的毛病。旧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多头收税”、“多头理财”的做法,使地方官员想方设法截留应上缴中央财政的税收,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减少。1868—1873年,国家岁入从每年480万铢下降到160万铢。丹隆亲王最初出任北方部部长时,于1892年10—12月期间先后18次出巡,考察了地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缺点,提出设立高级专员作为中央监督地方的派出代表。这个建议促使拉玛五世对行政管理制度实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拉玛五世仿效西方议会制度,1892年4月成立了由12名部长(其中9名是国王的亲兄弟)组成的内阁。1894年以国防部取代南方部,至此,南、北两部分管全国行政的建制被撤销。丹隆亲王在当了两年北方部部长之后,成为拉玛五世在位期间的首任内政部部长。1893—1899年,在每5—6个省设一政府专员,先后共派出14个专员。后来,在每一个大区设一特派员。省级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司法和财政,则由特派员配备的3个助手施行监督之责。7个马来人聚居的省份仍然按传统的管理制度治理。同时,将封爵授田的萨卡迪纳制改为薪俸制,进一步削弱了地方的分散主义和地方官吏的种种特权。薪俸制的设立还使得中央可以将地方官员随时从一个地方调到另一个地方,防止搞地方割据。1897年5月公布县行政管理法,设置村、区、县三级建制,由中央政府按行政系统对全国实行统治。拉玛五世花了将近10年的时间健全和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
(3)改革财政税收制度。直到19世纪下半叶,暹罗国家财政税收制度一直都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国家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征收赌税、彩票税、酒税和鸦片税。关税则占总收入的10%。以人头税代替徭役是在拉玛五世时期才开始盛行,人头税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从1892年的2%增加到1900年的7%。在税制未改革前,暹罗只征收间接税而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对皇亲国戚、西洋人和华商所课的税轻,而对暹罗农民和华人移民所征的税重。因袭已久的旧的财政税制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多头理财”和“包税制”让地方官吏和包税人中饱私囊。正如1899—1902年曾在暹罗担任顾问的英国人约翰·坎贝尔所指出的:“该国实行改革之前,收税者和包税者每年向百姓所征收的税有五六百万英镑,而其中约300万英镑落入政府官员之手,仅约有120万英镑入国库。”为了削减地方官吏的财源,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拉玛五世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行国库与皇库分开;建立财政部集中统管国家财政;建立中央金库统一税收;取消包税制,以及整顿国内货币流通制度等。
暹罗自阿瑜陀耶王朝以来,国库与皇库不分,国家财产都存在皇库里,致使皇亲国戚得以利用皇库财产挥霍无度。从1892年开始,王室预算与国家预算分开,各种税收统一由财政部直接派专员负责征收。19世纪二三十年代,包税制在暹罗颇为流行,19世纪中叶共有38种专门承包业务,包括承包鸦片和食盐贸易,开设游艺场所和赌馆,饮料的生产和销售,收取地税、铺租和船租等。其中尤以承包出口业务和税收最为赚钱。为了杜绝包税人从中渔利,从20世纪初开始,逐步废除过去的“包税制”。
1902年,暹罗政府禁止地方当局自行发行货币和禁止使用外国殖民银行发行的钞票,宣布新的货币(铢、萨弄、萨丹)作为全国统一流通的货币。同年还发行纸币,首先发行5铢、10铢、20铢、100铢和1 000铢面值的铢币。1908年11月,暹罗政府宣布加入英镑区并将暹罗货币改为金本位制。由于采取了上述的改革措施,使暹罗王国的财政收支情况渐趋好转,财政储备有所增加,在没有新增加任何税收的条件下,1892—1902年的10年间,国家的岁入从1 500万铢增至4 000万铢。1910年增至6 300万铢。
(4)改革教育制度。世世代代以来,暹罗实行的是传统的寺院教育。旧式的寺院教育的教学内容局限在简单的巴利文的读写训练和学习宗教教义,对于专门技术、军事、经济和政治等常识以及西方语言知识等方面皆不涉及。随着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需要大批熟练的各类专门人才,建立各种专门学校显然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改革教育制度便成为当务之急。由于拉玛四世在位期间,对于佛教以外的其他宗教在暹罗的传播采取十分宽容的态度,美国的新教和法国的天主教传教士都纷纷在暹罗传教布道,教会学校不断增多。至20世纪初,暹罗国内就有73所教会学校(多半是法国的),学生达4 500人。在美国长老会教会学校学习的学生约有600名。教会学校在传播西方文化科学知识,使暹罗人认识和了解西方起了一定的作用。暹罗第一所世俗学校创办于1782年春天,是拉玛五世出访外国回国后在宫廷办起来的,它以欧洲学校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分设泰语和英语两个班,分别由泰人披耶·师·顺通和英国人彼得森负责,包括丹隆亲王在内的许多后来成为暹罗政坛的精英,都曾在这所学校学习过。但是迄至19世纪末正规学校并不普遍,在正规学校受教育的基本上是皇族和高官子弟,平民子弟还是依赖传统的寺院教育。随着1892年4月1日宗教事务和国民教育部成立,开办平民学校才正式提到议事日程。最初办的学较大多设在曼谷,直至1902年教育部派出2名督学到各省兴办教育,平民学校才逐渐在全国各地出现。1913年教育部管辖的学校有247所,在校读书的学生从1886年的2 000人增加到1913年的123 000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陆续开办了一些专科学校,培养专门技术人才。例如,1885年开办了陆军学校,1893年开办了师范学校,1897年开办了司法学校,1904年开办了陆海军学校。20世纪初,在叻丕府和柯叻府都开办了陆军军官学校。在首都曼谷也创办了有关行政、邮电、商业、警察、医学和土地测量等专门学校,为社会各方面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不过,那时的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小得可怜,据统计,1893—1920年间教育经费仅占国家预算的3%。1898年,由拉玛五世亲自选派29名留学生到英国留学,开创了暹罗官派留学生的先河。虽然当时的出国留学生多半是皇族和高官子弟,但毕竟是暹罗学子走出了国门。
1907年拉玛五世与其王子在英国
(5)军事制度的改革。暹罗过去基本上没有常备军的编制,和平时期只保留为数不多的皇家卫队和维持秩序的军事武装。遇有战事时,则临时从每个村庄预先编好的后备兵员中征调士兵。这些士兵平时依附于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去打仗时还要自带口粮,打完仗后又回家种田。陆军部始创于1887年,翌年才组建起一支初具规模的常备军。20世纪初,军费占全国预算的1/6。从1905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凡年满18—40岁的健康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年满20岁应征入伍,服役2年,服役期满后转为预备役;预备役每年有15日到2个月的时间被再征入伍。和尚、官吏,后来连大学生都可以免服兵役。享有免服兵役优待的还有华侨家庭中的最小一个儿子,边疆少数民族的子弟,以及国王批准免服兵役的人。为了提高军队素质,拉玛五世聘请外国顾问训练军队,如丹麦人丘·普莱士在暹罗军队服务近20年,于1901年被任命为海军司令并掌管陆军部海军局。1885年,在曼谷创办陆军学校,在它开办的40年间,培养了近千名军官。1904年,开办陆海军学校,在它创办的头20年间培训了100多名军官。这些人在1932年以前便成了陆海军军官骨干。与此同时,拉玛五世还派人到外国接受军事训练,每年有几十人被派往国外,在英国、德国、丹麦、俄国以及奥地利、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军队中实习。领导整编军队工作的就是曾经在丹麦受过训练的契腊亲王和在俄国受过训练的彭世洛亲王。拉玛五世的儿子、后来继承王位的哇栖拉兀(拉玛六世)在英国桑赫斯特皇家军事学院学习过,曾在英国军队中服役,回国后1902年被任命为皇宫卫队队长和暹罗督察总监。拉玛五世还有好几个儿子都曾分别到俄国、德国和英国接受军事训练。暹罗军队的人数及装备在不断增加和更新。到19世纪末,暹罗新建的军队计有3个骑兵团、2个炮兵团和8个步兵团。1897年,暹罗军队人数有15 000人,海军也已初具规模,有两艘各配有8条枪100匹马力的小型护卫舰,好几艘炮艇和海岸快艇,有一艘小型的蒙固号巡洋舰和一艘却克里号巡洋舰,以及一艘为2 400匹马力、配有4挺4.7毫米口径机枪和可发射6磅重炮弹的8门大炮的军舰。经过拉玛五世对军队作了上述一系列的改革,军队的建制、装备、训练及素质都比过去有所改进和提高,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暹罗军队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6)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整个19世纪期间,暹罗基本上因袭早在1805年就颁行的一些法律条文。这是建立在印度《摩奴法典》基础上的维护封建制度的法律。后来,通过在暹罗的传教士、外交官、外国顾问和商人的介绍,或通过暹罗人到欧洲访问和学习,才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有一些了解。拉玛五世执政后,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为蓝本,逐渐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法律条文。从1892年司法部成立开始,在短短几年间,先后颁布了《暂行司法机关组织法》、《收集及宣判罪证法》、《暂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办理清算破产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破产诉讼程序法》和《贷款银行营业法》,还聘请外国顾问来参与制定各种法律条文的工作。如比利时人格林·杰奎迈,1892—1902年任外交部顾问,还主管司法系统的整顿和法律制定工作;日本人政尾和法国人帕杜(法国驻曼谷总领事)都是参与制定法律的外国顾问。这段时期还陆续编写出版了一些旧法律的汇编册子和现行法律条文的小册子,以供人们学习法律或执法的参考。拉玛五世以前,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所有的部、局、署等行政机关都可以受理各种案件,且没有什么章程可循。1882年,拉玛五世颁布法令,规定今后凡需受理的案件必须经司法部门或按一定的方式来统一解决。除军政部、海军部和宫务部外,各部门的司法权统一划归司法部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经办。只是到了1903年,拉玛五世颁布的这项法令才得以在全国全面推行。1907年,暹罗建立了单一的法庭制度,划定案件审理的级别,各省的法庭属诉讼级初审,只有权审理10年以下监禁的刑事犯罪案和数额为5 000—1万铢的有关继承、赔偿和罚款等的民事案件;大区法庭属诉讼中级审级,受理省院上诉案件及特别重大的即处以10年以上监禁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数额为2万铢以上财产争端的民事案件。1897年,创办司法学校,培训司法和检察方面的人才,并派人到英国学习司法教育。立法和司法改革的结果,逐步消除或克服了过去那种无法可循或法出多门以及随意执法的流弊。
拉玛五世除了进行上述重大的社会改革外,在修建铁路和公路,开办邮电等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政绩。拉玛五世在位期间修建的铁路、公路以及邮局等公共建设设施,时隔100多年,依然保持完好。曼谷火车站和邮电总局等建筑,俨然是曼谷的历史坐标。
综上所述,拉玛四世和拉玛五世所推行的上述这些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在20世纪初西方殖民主义加紧对暹罗进行侵略和瓜分的严峻形势下,为了保全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不被亡国灭种而被迫实行的一些变法自强措施。虽然说不上是一种制度上的根本改革,只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上的一种改良。但是,毋庸置疑,这次改革还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暹罗朝现代化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拉玛五世所取得的政绩,如泰国华侨创办的《暹京日报》评论的那样:“不但全国的人民,感蒙利泽,亦合乎世界的新潮。”唯其如此,拉玛五世被尊为泰国历史上五位杰出的大帝之一,他的英名及其灿烂的业绩才得以彪炳泰国史册。为了纪念朱拉隆功大帝,泰国政府和人民除了用他的名字来命名大学、医院、桥梁和马路外,还在曼谷市中心为他竖立了一尊骑马戎装的塑像,每年的10月23日,都要送上鲜花,以示祭拜。
朱拉隆功塑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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