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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国和政府组织的成长

时间:2024-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王派遣行政官员监督他在整个王国的利益。国王还建立由皇家法官领导的皇家法院,裁决财产纠纷和惩办罪犯。税收国王需要金钱来支付政府机构人员的薪金,需要金钱来与别的国王进行战争。国王们召开上述会议是作为宣传和加强王权统治的一种手段。国王既不承认也不主张议会有权支配国王及其政府。但形式因国而异,英国、波兰和匈牙利的教士,总的说来已不再派代表,只是主教出席上院会议。

王朝统治的变革与此同时,各国国王都在忙忙碌碌,都试图把自己的王国建成为一个能百世不衰的组织良好的君主国。君主制变成世袭的,国王与其他封建领主或庄园主一样,他的职位是继承的。王位实行继承,有利于和平与秩序;在当时条件下,若进行选举,通常就会产生骚乱和冲突。在古老的德意志遴选君主制原则仍通行的地方,如在神圣罗马帝国,就存在着周期性的混乱。国王派遣行政官员监督他在整个王国的利益。英国国王采纳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的惯例,四十个郡中都各设一名郡长;法国国王也设立类似的官员,称之为执行官。国王还建立由皇家法官领导的皇家法院,裁决财产纠纷和惩办罪犯。为维护合法的司法权,加上为对顽固贵族实行强制审判而必须建立的军队,这就成了皇权的主要支柱。尤其在英国(其他地方则较少),国王要求当地居民协助皇家法官,在处理特别案件中提供有关证据。他要求人们对其所了解的邻居的事务宣誓作证。正是平民与皇家法官所实行的这种合作,后来发展成为陪审团。

税收国王需要金钱来支付政府机构人员的薪金,需要金钱来与别的国王进行战争。罗马帝国时期为人所熟悉的税收,对于日耳曼传统和封建传统却是完全陌生的。在封建制度下,每个人只是按期交纳例钱。国王与别的领主一样,必须依靠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这些收入包括他自己采邑的收入,临时由他监护的庄园收入,以及他的封臣向他交纳的临时贡金。即使在最有理由的情况下,也没有一个国王能简单地下令征收新税。与此同时,由于货币的使用日益普遍,国王就必须保障自己的货币收入。当城市已经成长起来,作为一种新的财富和货币收入的新来源,国王同意接受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皇家特许状的酬金。

皇室对金钱的需求,以及对行使司法裁判权的要求,曾被视为革新。但这些要求不断升级,有时甚至成为滥用权力的根源,因此就经常遭到全国各地的抵制。历史上著名的事例(尽管在当时比较平常)是 1215 年英国的“大宪章”运动,那时,一群英格兰领主及高级教会人士一致要求国王约翰批准和保证他们历史上的自由权利。

议会的起源正如前述,国王与领主一样应该在议事会或“法庭”上与封臣一起处理事务。因此,皇家议事会就成为一个蛋,从里面孵出诸如皇家司法部、财政部军事司令部等政府部门。议会机构也是从中孵化出来的。大体说来,国王一直是与他的主要家臣举行大谈判或大“晤谈”的(拉丁文 Parliamentum 的简明含义即“晤谈”)。在 12 和 13 世纪,市镇的兴起为欧洲人的生活增添了一个新成分。现在除领主和主教外,又增加一个市民阶级。他们虽然地位低下,但秉性固执,思想自由,富有钱财,不容忽视。市镇代表开始正式被召唤去和领主、教士一起参加国王的大会议时,就可认为议会已形成了。

在这个意义上说,议会在 13 世纪时就已如雨后春笋似地布满了整个欧洲。在拉丁基督世界里,唯有议会能最好地说明各国制度的类似性,也可以说,要想单独地专讲某一个国家的历史是极不恰当的。这种新颖的大会议在西班牙被称为“议会”(cortes),在德意志为“国会”(diets),在法国为三级会议或省三级会议(Estate General 或 provincial estates),在不列颠诸岛为“议会”(parliaments)。通常人们用“等级”(estates)来代指它,而议会(parliament)的说法则为英国专用,但就其来源看,它们在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

国王们召开上述会议是作为宣传和加强王权统治的一种手段。国王们看到,有了议会就能更方便地解释他们的政策以及索取金钱,为此目的而召集大型会议要比派出一百个官员到一百个地方去向居民解释一切和讨价还价方便得多。国王既不承认也不主张议会有权支配国王及其政府。但国王经常听取议会的申诉;国王对议会施加影响就是议会立法的开始。

三个等级议会被认为既不代表“民族”,也不代表“人民”,更不代表个别的市民,而只代表“国土上的各个等级”,代表国民最大的集体利益。第一等级也即最高的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地主或贵族阶级,除去这些古老的统治阶层以外,增加了拥有特许状的市镇自由民,他们是“第三等级”。这三种类型的等级代表通常分开开会,似乎是三个截然有别的议院。但形式因国而异,英国、波兰和匈牙利的教士,总的说来已不再派代表,只是主教出席上院会议。波兰、波希米亚和匈牙利的市民最后退出了国会,只留下胜利的东欧地主贵族。另一方面,卡斯提尔、符腾堡的贵族集团最后拒绝参加议会,把市民和教士留在会议上。某些国家,如斯堪的纳维亚、瑞典和法国的等级会议,甚至农民也被允许有自己的代表。

英国议会在英国,议会最后按照一种独特的途径发展。在经过一个说不清有多么漫长的时期之后,产生了称为“上院”和“下院”的两个议院。上院与匈牙利和波兰的一样,包括大主教和世俗贵族两个阶级。下院所展示的特点在大陆则不存在。小地主在其他国家被列入小贵族,在英国则与市镇代表一起出席同一个下院。下院已由“骑士和市民”或者说绅士和市民共同组成,从而大大地增强了下院的实力,因为市镇中等阶级长期孱弱得不能单独行动。英国各阶级的混合,市民甘愿服从绅士的领导和绅士对市民利益的尊重,这有助于代议制在英国扎下比中世纪其他国家深得多的根基。此外,英国在中世纪时还是一个小国,不像法国、神圣罗马帝国或波兰那样设有省或地方议会机构,这种机构可能妒忌地分割中央机构的权力,而且国王可以在不违背代议制政府的原则下通过它安排地方事务。最后,英国议会之所以强大的一个原因,就是选入下院的议员很早就获得使其选民承担义务的权力。如果他们投票通过一项税收,选举他们的那些人就必须交税。国王为了使事务得到处理,坚决主张表决要有约束力。选民不可以不接受他们的议员的表决,也不准在议员回家时对他进行惩罚或折磨,如像其他国家经常发生的那样。因此,议会不仅行使权力,同时也行使权利。

总之,中世纪盛期的三个世纪为秩序和自由奠定了基础。奴隶已不复存在,农奴也正在消失。在政治上,大批持有自由特许状的城市的涌现,某些地方陪审团的成长和议会在各地的兴起,都为人民提供了手段,使他们可以部分参与他们政府的工作。古代文明从未创造出大于一个城邦的自由政治单位,希腊人也从未实行过超出人们能够彼此当面会晤的范围以外的民主,罗马人也未发明这种方法,即使一个偌大地区的被统治者可以与一个官僚机构分担职责。古代从未有过代议制政府的概念,即由正式选举产生和被授权的代表在远离家乡之地供职的那种政府的概念。此种概念决不像它看上去那样清楚和简单,它首先出现于西方中世纪的君主国。在经历后续的很大发展后,它成为现代世界多数地区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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