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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时间:2023-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7 世纪是自然公理或自然法哲学的不朽时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自然法观念大力地促进过现代民主的发展,成为其思想基础;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它之所以衰退,又与现代许多动乱有密切关联。从根本意义上说,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兀然存在,超脱一切人群的圈子,凌驾一切人群。其他人因世俗精神较浓,则认为自然法兀自挺立。随后,在 1672 年,塞缪尔·普芬道夫出版了《自然法和国际法》。国际法的原则仍是自然法的原则。

17 世纪的政治学说,并不包括归咎于马基雅维利的犬儒哲学。也没有落入为一些人执著的怀疑论之中,这些人认为,对本国的风俗习惯应该消极接受;这种政体与那种政体都是半斤八两,相差无几。它直接面对这一问题:什么是对的?17 世纪是自然公理或自然法哲学的不朽时代。

“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自然法观念大力地促进过现代民主的发展,成为其思想基础;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它之所以衰退,又与现代许多动乱有密切关联。要论述自然法哲学的本质是什么,并非易事。这一哲学认为,在宇宙结构中应该有一套辨别是非的法则。它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并非纯然是人的发明。对任何国家来说,权利不是由国家的传统、习惯或风俗所决定的,也不是由法庭施行的实际法律(称为“成文”法律)所决定的。所有这些也许都不公正或都不正义。同我们所理解的自然法作一比较,我们便可察觉它们不公正或不正义之处。这样,我们就有根据说,吃人肉的习性糟透了;要求孤儿参加强制劳动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自然法或事物的实际正确性,也不是由哪个人或哪群人的权威所决定的。哪个君主都不能颠倒黑白,变非为是。哪一群人(志同道合的团体)都不能混淆视听,变非正义为正义。从根本意义上说,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兀然存在,超脱一切人群的圈子,凌驾一切人群。它们普遍适用,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谁也不能把它们捏造以迎合自己。凡是贤明的君主,凡是正义的团体,都是其行动符合客观标准的君主或团体。但是,倘若我们不能相信我们自己的成文法或风俗,不能相信我们的领导人乃至我们自己的集体,那么,我们怎能知道什么是自然权利?我们如何发现自然法?

根据自然法哲学,答案是:我们凭理性发现。自然法哲学家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他们假定,一切人都有相同的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不管是德意志人或英国人,不管是亚洲人、非洲人或是欧洲人,起码他们都具有潜在的能力,一旦得到较好的启蒙,就可发挥出来。这一见解赞同一种世界大同的观点,国际一致与世界普遍进步似乎成了可以实现的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套哲学的大小前提渐渐受到非难。到 20 世纪,人们普遍认为,人的头脑不是特别有理性的,行事动机受下意识的冲动或欲望或本能的驱使;人类文化差异十分之大,因而不同民族的人或不同阶级的人实难指望能有一致的观点。这些关于人是非理性的和文化有差异的理论,可以从许多古今证据中得到演绎印证;经这些理论的挑战,古老的自然法哲学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就失去了地位。

然而,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这套哲学普遍为人接受。有些人由于继续信奉中世纪的哲学,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律法的一个方面。其他人因世俗精神较浓,则认为自然法兀自挺立。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当中甚至还包括一些教士;1690 年,一群神学家(大多是耶稣会士)遭到教皇的谴责,因为他们认为,普遍适用的是与非也许唯凭理性才存在,跟上帝存在与否无关。自然法观念与对人类理性的信仰齐头并进,相得益彰,是那个时代思想的根本所在。欧洲各地,到处都可发现这一观念和这一信仰,它们或以宗教形式出现,或以世俗形式出现。

“万国法”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有些思想家力图创立一套国际法,即“万国法”,使欧洲正在崛起的大大小小主权国家井然有序,结束混乱状态。1625 年,于果·格劳秀斯出版了专门阐述这一课题的第一部巨著,题名为《战争与和平法》。随后,在 1672 年,塞缪尔·普芬道夫出版了《自然法和国际法》。两人都认为,各个主权国家,尽管没有成文法和权威的约束,也应该为共同利益而协力工作;要有一个由各个单一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在缺少一个高一级的国际主权机构的情况下,一切国家仍应服从良知与正义。公海自由、大使外交豁免权等等一些具体的法学要论也提了出来。国际法的原则仍是自然法的原则。后来,内容还包括政府间的特别协议、一些海事法和海商法,以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乌得勒支和约》等等条约的条款。当然,一旦危机乍起,情况仍是:执法手段不是软弱无力,就是根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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