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难给开明的专制制度下个定义,因为它脱胎于路易十四或彼得大帝在法国和俄国建立起来的较早模式。开明专制君主的特点是:排干沼泽积水,筑路架桥,编纂法典,压制地方自治权和地方主义,褫夺教会和贵族的独立权力,以及发展一班经过训练、领取薪俸的行政官员。所有这些事,以前的国王也做过。开明专制君主与以前“不开明的”专制君主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态度和发展速度上。开明专制君主几乎矢口不谈“君权神授”。对自己的承袭权和王族权,他甚至也会不加强调。他以有益社会的理由来证明自己拥有权威的正当,像弗里德里希大帝那样,称自己为“国家的第一公仆”。
世俗观点开明专制制度是世俗的,它绝不声称拥有授命于天的权力,也绝不承认对上帝或教会负有任何特殊责任。因此,典型的开明专制君主赞成宗教宽容,这是大约 1740 年以后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在较老的君主专制制度中也有这种先例,因为普鲁士的统治者早在弗里德里希以前就有过宗教宽容的倾向,甚至法国波旁王朝在“南特敕令”后几达一百年中就承认过一定程度的宗教自由。从反对耶稣会士而建立起来的共同战线上,也可以看到各个开明政府的世俗观点。耶稣会士是高级的天主教徒,他们确认在罗马的世界性教会的权威,声称他们在其他方面都是天主教世界中最强有力的修士会,因此深为开明专制君主所厌恶,在 18 世纪 60 年代他们几乎被逐出所有的天主教国家。1773 年,教皇经说服解散了耶稣会。法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和那不勒斯等政府没收了耶稣会的财产,接管了耶稣会的学校。直到 1814 年,这个修士会才重新设立。
开明专制制度也明事理,兴改革。典型的专制君主运用理智来着手国家的重建工作。新专制君主们赞同 18 世纪时行的观点,认为过去的东西是愚昧无知的,因此,风俗和一切与风俗紧密相连的东西(或称之为往昔的遗产),都使他们感到难以忍受,诸如各种习惯法和教会、贵族、市镇、行会、省、三级会议或在法国称为高等法院等各种司法机构的状况和特权。这些机构的大凑合被贬为“封建主义”。专制君主长期以来就同这种封建主义进行斗争,但在过去,他们常常妥协。开明专制君主倒不太愿意妥协,因此发展速度就有所不同。新的专制君主行动果断,急于较快地取得成果。
开明专制君主制度的根源简言之,开明专制制度是旧君主制度日益中央集权化的一个飞跃产物,它此时把披着的假神圣外衣扔在一旁,冷静地以理智和有益于世俗的理由来证明自身的正当。甚至王族权利在理论上也难以说得通,因为它建立在往昔的世袭权的基础之上。在开明专制制度下,国家这一概念本身正在发生变化,从较古老的概念变为较新颖的概念。所谓较为古老的概念是指,国家是属于其统治者的产业,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而较为新颖的概念是说,国家是由公职官员行使的一种抽象的非个人的权威,国王只不过是最高级的公职官员而已。
1740 年以后,所以能出现向开明专制制度发展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作家和哲人们,不过同时也和一种实际的形势,即和 18 世纪中叶的大战关联在一起。在现代史上,战争通常导致政府权力的集中和合理的改革。1740 年至 1748 年,以及 1756 年至 1763 年的战争,也毫不例外。在战争的冲击下,甚至那些哲人们认为并非是开明的统治者(如著名的路易十五和玛丽亚·特蕾西亚等)所治理的政府,乃至决非是专制的大不列颠政府,都着手实施具有相同特点的纲领。它们都试图增加国家岁入,巧立名目,加征新税,向多少享有免税权的人或地区课税,限制外围政治机构的自治权,对各自的政治制度加强集中和励行革新。在许多国家中,都可看到开明专制制度的作用。但是,新政不仅在大陆较大的国家——法国、奥地利、普鲁士和俄国产生最为深远的影响,而且在大英帝国的有所不同而又并非截然不同的事件过程中,也产生最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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