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到不可思议的吉宗再问道:为父亲报仇,为什么反被处罚?
朱佩章回答道:即便是为父亲报仇,但如果不诉诸“子弟官”,而是私下去杀人,这是犯法的,即有蔑视君(皇帝)的重大罪行。所以如果有复仇对象的话,首先要向子弟官诉求,有让凶手偿命的刑法。
吉宗问:兄弟或伯父的敌人,其仇如何报?
朱佩章答:在中国是不能向兄弟或伯父的敌人复仇的。
吉宗问:这就奇怪了。贵国的《礼记》里有“兄弟之仇不返兵”。(就是说为了为兄弟复仇,武器要经常佩带身上之意)从古开始贵国应该有为兄弟复仇的方法。
朱佩章答:确实在古代的书籍里有为兄弟或伯父复仇的记载,但现在听不到这样的说法了,所以也不知道复仇的方法。尽管有古代的《礼记》,但清朝还是以自己的刑法优先。
当吉宗追问为什么复仇不被许可时,朱佩章的回答是:子弟如果为父兄复仇,被复仇人的子弟也许也要找人复仇。这就形成了复仇的恶行循环。为了不生出这样的事态,所以私自复仇是不能免罪的。
在日本的江户时代,容忍复仇也好,禁止复仇也好,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是为什么呢?原因是受到了儒教的影响。
从战国七雄时代到秦始皇时代,优先的是法家思想。复仇被视为杀伤事件,要受到处罚。但在汉代以后,孝作为根本的儒教成了国家的统治理念。作为杀人行为的反面,复仇成了孝道的最好证明,所以禁止很难。历代王朝的对应都很暧昧。
儒教经典的五经之一《礼记》,明说为父复仇是子的义务。《春秋》的注解书《春秋公羊传》里,也为复仇赞美。
唐代的735年(开元二十三年),张氏兄弟为父亲复仇就是典型。
张氏兄弟(张湟、张琇)的父亲以谋反罪被处刑,家财也被没收。几年后,只有13岁和11岁的遗儿,杀死了诬告父亲的杨万顷。围绕这件事,宰相们意见对立。有人认为,张氏兄弟的行为是孝与义的表现,所以应该留命。但是玄宗皇帝显然不同意这种说法,而认为应该跟通常的杀人犯一样判处死罪。有了玄宗皇帝的敕裁,张氏兄弟被处死。显然,玄宗皇帝遵循的是符合义理,不符法理的理念。后来同情张氏兄弟的市中之人,共同出资在处刑的场所挖了一口井,叫“义井”。而被复仇杀死的杨万顷之墓,为了不被后人扒墓鞭尸,在其周围兴建了几座类似的“疑冢”,以假乱真。
这表明,唐律不认可复仇。但当时的知识人柳宗元等人则主张复仇不应该与王法对立。《唐书》的“孝友传”里,就有不少为亲族复仇的事例。
到了明代,1368年公布的明律里规定:如果祖父母和父母被杀害,其子孙杀害加害人的,处“杖六十之刑”。这是唐宋以来最轻的刑法了。到了清代,也基本是肯定的姿态。如果“不告官”也是杖六十之刑,如果告官了,即便杀死了加害人也不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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