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戏剧性在于,日本人不喜欢法律和讨厌打官司,也与“间”有关。
因为讨厌打官司,所以日本的律师队伍在发达国家中是最不发达的。在日本律师赚不了大钱,甚至还不如满街挂牌的行政书士(没有律师资格但也帮人解决法律纠纷)赚得多。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日本人讨厌裁判,不习惯聘请律师。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法律不是日本人生活行动的律,常识才是日本人必须注重的律。常识大于并高于法律。如果常识与法律有抵触,那就取常识的一面。日本人坚信,这绝对错不了,这样的人才具有美意识。所以日本人又是用美意识来处理日常的事务。
日本是同一地缘和血缘组合而成的。毫无疑问其古层属于农耕社会。而在本质上属于农耕社会的日本人,他们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诉诸裁判,其结果必然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从表面看是用法律解决了问题,赢得了胜利,但日后必定会留下隔阂,产生不快甚至仇恨。而这正是日本人最不愿意看到的。日本人最怕的就是有人在心里憎恨他,最怕的是这个人会有朝一日在毫无预警之下突发地袭击他。所以尽可能避开裁判是日本人的共同想法。历史小说家海音寺潮五郎这样说过:过去以来我就对法理论抱有不信。日本的法律讲的是歪理。一审判无罪,二审会有想象不到的重刑,三审还是无罪。没有人知道为什么会这样。
这就和复杂的多民族国家的欧洲和美国不同。以法律为基盘的契约思想,是他们的社会得以成立的前提。《圣经》里雨后彩虹的故事就是神与人签订的契约。这是以色列人的信仰。而恰恰就是以这个信仰纠集起了《旧约》。而恰恰就是以这个《旧约》的思想,成了基督教的起源。
裁判的判决依据裁判官的合议。合议的结果依据多数的决定。但是日本人就是对这个“多数决定”的原理不喜欢,甚至讨厌。为什么?因为在以往的村乡集会上,即便是只有一个反对者也要尽可能避开的日本人,耐心说服成了他们的天然习惯。对村落共同体来说,即便只有一个异己分子的存在也是困惑的。过于强调自己主张的人越多,村落共同体的维护就越有难度。所以必须满场一致,全会一致来决定。暗默,在这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所谓的暗默,其实也就是间的另一种表象形式。鲜明的黑白二论,显然的胜负二论,在暗默这个“间”的面前,变得模模糊糊,雾雾霭霭。而日本人就是喜欢这个模模糊糊,雾雾霭霭。就像日本习惯了透着障子(日本人家中糊纸的拉门)窥视外面的亮光世界一样,总是朦朦胧胧,非晴非阴。
在欧美国家,最规范的语言文本是什么?是法律文书。但在日本法律文书则被视为恶文。这是为什么?也是“间”的问题。因为法律文书的句子一般都很长,如果“间”设定太多的话,论理的整合就会出现空白,意思的连贯就会出现问题。所以日本人在制定法律条文的时候,是要尽量避开“间”的节韵的。而一旦避开了“间”,日语独有的“间”的感觉就丧失了。
如被日本人视为可以向世界炫耀的“和平”宪法第九条的原文是:
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翻译成中文为: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条文前半至少可以分成三个句子,现在则成了一句话。节奏感的丢失是肯定的。后半为了明确规定,用了“これ”这个指示语,“间”的感觉顿然丧失殆尽。所以这段文字就被日本人视为法律条文中恶文的典型。而如果是英语的场合,在前文与后文,主文与从属文之间使用了有明确的且规定的接续词和前置词,所以反倒发挥了文体的美意识。所以西欧语在本质上就是创意法律条文的语言。
为了维护人的权益制定了法律。法律保证了自己的权益不受任何的侵犯。这个感觉是有了,从中所受恩惠也多多。但就是不喜欢法律,甚至讨厌法律。这就是日本人的心相。一个很奇妙的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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